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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質押合同甲方: 身份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身份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鑒于:甲方為懸掛號牌:的發(fā)動機號為:的小機動車的所有者;甲方乙方于2014年月日,簽訂了總額為的借款協(xié)議;甲方將其懸掛號牌:的發(fā)動機號為:的小機動車的機動車、機動車行駛證及號牌質押給乙方,以作為還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車輛號牌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甲方將懸掛車牌號:,發(fā)動機號為的車輛質從2014年 月 日起質押給乙方,并協(xié)同乙方辦理質押登記,質押期間乙方可以使用。自質押之日起甲
2、方不得收回,不得以套牌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質押期間乙方對車輛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二、甲方在質押權設立期間,甲方不得因車輛登記在其名下而實施抵押、轉讓、出租、拋棄、贈與等侵害乙方權利的行為。 三、車輛質押期間,乙方因使用車輛發(fā)生交通違規(guī)、事故、意外、車輛損壞等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車輛損毀滅失的后果,甲方不得要求賠償,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足抵押品,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設定借款合同的特殊還款). 四、車輛質押期間,甲方應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汽車行使證、辦理保險、辦理稅費繳納,或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等需向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等事宜,以恢復、維持車輛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需要甲方協(xié)助的事宜乙
3、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在合理時間內協(xié)助解決。但因此產生的權利由乙方享有,產生的義務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因辦理前述事宜另行收取費用。 五、本合同期內,乙方不就車輛的使用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甲方違反合同任一條款的,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質押期內,車輛發(fā)生損毀、報廢、遭盜搶、滅失、被國家政府機構征收等導致甲方失去對車輛的所有權時:因乙方原因導致的,本協(xié)議及雙方于2014年月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均自行解除,雙方互相不向對方承擔任何責任;雙方應當按照原協(xié)議條款不變的前提下,簽訂新的借款及質押協(xié)議。拒絕簽訂新協(xié)議的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帶來的全部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的,甲方負責提
4、供相同價值相同、性能相近的北京牌照小汽車給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替代抵押物。 七、在合同履行中,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事宜,或者其他保證車輛(含號牌)正常質押、使用的相關事宜,甲方應當及時安排時間配合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拒絕,因拖延辦理給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造成損失的但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內仍不配合辦理的,應當按照每拖延一日支付 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協(xié)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應當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提出申請時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爭議的終局裁決。 十、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合同列明的地址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的,自發(fā)出時起24小時內視為送達。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方 : 乙方: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附: 甲方和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