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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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務院有關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   現(xiàn)發(fā)布《國務院有關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城鄉(xiāng)集體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城鄉(xiāng)私營公司及其她城鄉(xiāng)公司、事業(yè)單位、民辦非公司單位、社會團隊(如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

2、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狀況的監(jiān)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她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薄白》抗e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毕鄳獙⒌谒臈l、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長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

3、公積金增值收益分派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她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薄扒翱钜?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薄白》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都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

4、的商業(yè)銀行(如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長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籌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長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5、部門根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

6、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根據(jù)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或者其她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懲罰的,予以降級或者罷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長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懲罰?!?   根據(jù)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節(jié)。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

7、改,重新發(fā)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fā)布 根據(jù)3月24日《國務院有關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增進城鄉(xiāng)住房建設,提高城鄉(xiāng)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合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城鄉(xiāng)集體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城鄉(xiāng)私營公司及其她城鄉(xiāng)公司、事業(yè)單位、民辦非公司單位、社會團隊(如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

8、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她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jīng)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

9、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狀況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她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

10、和政策,制定和調節(jié)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行;  ?。ǘ└鶕?jù)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擬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ㄋ模徟》抗e金歸集、使用籌劃;  ?。ㄎ澹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派方案;  ?。徟》抗e金歸集、使用籌劃執(zhí)行狀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她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

11、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都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幹啤?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籌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狀況;  ?。ㄈ┴撠熥》抗e金的核算;  ?。ㄋ模徟》抗e金的提取、使用;  ?。ㄎ澹┴撠熥》抗e金的保值和歸還;  ?。┚幹谱》抗e金歸集、使用籌劃執(zhí)行狀況的報告;  ?。ㄆ撸┏修k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她事項。   

12、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如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種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3、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狀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獻,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狀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獻,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單位錄取職工的,應當

14、自錄取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獻,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結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結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獻,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與工作的職工從參與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

15、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都市,可以合適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

16、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準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減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ㄒ唬?/p>

17、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ㄈ┕驹诔杀局辛兄?。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x休、退休的;  ?。ㄈ┩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結勞動關系的;  ?。ㄋ模┏鼍扯ň拥?;  ?。ㄎ澹w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根據(jù)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步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

18、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算,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

19、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當。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她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

20、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都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原則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原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原則制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狀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

21、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籌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籌劃和籌劃執(zhí)行狀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與。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發(fā)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準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22、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泐~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商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商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狀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回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23、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背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如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背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籌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

24、根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

25、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根據(jù)刑法有關挪用公款罪或者其她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懲罰的,予以降級或者罷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背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懲罰。   第四十三條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

26、管理中心向她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措施,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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