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州趙公救災(zāi)記選修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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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州趙公救災(zāi)記 曾鞏,世稱“南豐先生”,北宋散文家,文學(xué)家。熙寧二年(1069年)先后在齊、襄、洪、福、明、亳等州任知州,頗有政聲。元豐三年(1080年),徙知滄州,過京師,神宗召見時,他提出節(jié)約為理財之要,頗得神宗賞識,留三班院供事。元豐五年,拜中書舍人。次年卒于江寧府。理宗時追謚“文定”。曾鞏為文主張是接近歐陽修的。先道而后文,但比歐陽修更側(cè)重于道。文章寫得自然淳樸,自成一家。其次,曾鞏文章雖質(zhì)樸少文,然亦時有搖曳之姿,縱橫開合,有如韓愈。贈序之文,尤有特點。代表作有戰(zhàn)國策目錄序、宜黃縣學(xué)記、墨池記等。 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九月,資政殿大學(xué)士知越州趙公,前民之未饑,為書問屬縣: 災(zāi)所被者

2、幾鄉(xiāng),民能自食者有幾,當(dāng)廩于官者幾人,溝防構(gòu)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庫錢倉粟可發(fā)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羨粟書于籍者其幾具存,(句式?)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 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九月,資政殿大學(xué)士知(名作動)越州趙公,前(在之前)民之未饑,為(寫)書問屬縣: 災(zāi)所被者幾鄉(xiāng),民能自食者有幾,當(dāng)廩(名作動)于官者幾人,溝防構(gòu)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庫錢倉粟可發(fā)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羨粟書于籍者其幾具存,(定語后置)使各書以對,而謹(形作動)其備。 第一節(jié),介紹災(zāi)前準備,體現(xiàn)了趙公怎么的人? 遇事從容 嚴謹精細 遠見卓識 州 縣 史 錄 民 之 孤 老 疾 弱 不 能

3、自 食 者 二 萬 一 千 九 百余 人 以 告 ( 句 式 ? ) 。 故 事 , 歲 廩 窮 人 , 當(dāng) 給 粟三 千 石 而 止 。 公 斂 富 人 所 輸 及 僧 道 士 食 之 羨 者 ,得 粟 四 萬 八 千 余 石 , 佐 其 費 。 使 自 十 月 朔 , 人 受粟 日 一 升 , 幼 小 半 之 。 憂 其 眾 相 蹂 也 , 使 受 粟 者男 女 異 日 , 而 人 受 二 日 之 食 。 憂 其 且 流 亡 也 , 于城 市 郊 野 為 給 粟 之 所 , 凡 五 十 有 七 , 使 各 以 便 受之 , 而 告 以 去 其 家 者 勿 給 。 計 官 為 不 足 用 也

4、 , 取吏 之 不 在 職 而 寓 于 境 者 ( 句 式 ? ) , 給 其 食 而 任以 事 。 不 能 自 食 者 , 有 是 具 也 。 能 自 食 者 , 為 之告 富 人 無 得 閉 糶 。 又 為 之 官 粟 , 得 五 萬 二 千 余 石 ,平 其 價 予 民 。 為 糶 粟 之 所 , 凡 十 有 八 , 使 糴 者 自便 如 受 粟 。 又 僦 民 完 城 四 千 一 百 丈 , 為 工 三 萬 八千 , 計 其 傭 與 錢 , 又 與 粟 再 倍 之 。 民 取 息 錢 者( 句 式 ? ) , 告 富 人 縱 予 之 而 待 熟 , 官 為 責(zé) 其 償 。棄 男 女 者

5、 , 使 人 得 收 養(yǎng) 之 。 州 縣 史 錄 ( 登 記 ) 民 之 孤 老 疾 弱 不 能 自 食 者 二 萬 一 千 九百 余 人 以 告 ( 定 后 ) 。 故 事 , 歲 ( 名 作 狀 ) 廩 窮 人 , 當(dāng)給 粟 三 千 石 而 止 。 公 斂 富 人 所 輸 及 僧 道 士 食 之 羨 者 , 得粟 四 萬 八 千 余 石 , 佐 其 費 。 使 自 十 月 朔 , 人 受 粟 日 ( 名作 狀 ) 一 升 , 幼 小 半 ( 名 作 動 ) 之 。 憂 其 眾 相 蹂 也 , 使受 粟 者 男 女 異 日 , 而 人 受 二 日 之 食 。 憂 其 且 流 亡 也 , 于城

6、 市 郊 野 為 給 粟 之 所 , 凡 五 十 有 七 , 使 各 以 便 受 之 , 而告 以 去 ( 離 開 ) 其 家 者 勿 給 。 計 ( 考 慮 ) 官 為 不 足 用 也 ,取 吏 之 不 在 職 而 寓 于 境 者 ( 定 后 ) , 給 其 食 而 任 以 事 。不 能 自 食 者 , 有 是 具 也 。 能 自 食 者 , 為 ( 替 ) 之 告 富 人無 得 閉 糶 。 又 為 之 官 粟 , 得 五 萬 二 千 余 石 , 平 ( 使 動 )其 價 予 民 。 為 ( 設(shè) 立 ) 糶 粟 之 所 , 凡 十 有 八 , 使 糴 者 自便 如 受 粟 。 又 僦 民 完

7、 ( 使 動 ) 城 四 千 一 百 丈 , 為 工 三 萬八 千 , 計 其 傭 與 錢 , 又 與 粟 再 ( 兩 ) 倍 之 。 民 取 息 錢 者( 定 后 ) , 告 富 人 縱 ( 盡 情 ) 予 之 而 待 熟 , 官 為 責(zé) 其 償 。棄 男 女 者 , 使 人 得 收 養(yǎng) 之 。 用 簡 潔 的 語 言 概 括 趙 公 從 哪 些 方 面 去 安 排救 饑 工 作 的 ?救 饑 :( 1) 憂 領(lǐng) 糧 秩 序 混 亂 男 女 分 開 ( 2) 憂 百 姓 流 亡 廣 設(shè) 救 濟 點( 3) 憂 官 吏 不 夠 聘 離 職 官 員 ( 4) 慮 能 自 食 者 令 富 人 開

8、倉 ( 5) 慮 需 舉 債 者 令 富 人 放 債 明年春,大疫。為病坊,處疾病之無歸者(句式?)。募僧二人,屬以視醫(yī)藥飲食,令無失所恃。凡死者,使在處隨收瘞之。 明年(古今義)春,大疫。為(設(shè)立)病坊,處疾病之無歸者(定后)。募僧二人,屬(“囑”委托)以視(照料)醫(yī)藥飲食,令無失所恃。凡死者,使在處隨收瘞之。 概 括 趙 公 從 哪 些 方 面 去 安 排 救 疫 工 作 的 ? 救 疫 :( 1) 憂 疾 病 無 歸 者 為 病 坊 , 屬 人 照顧 ( 2) 憂 死 無 葬 者 就 地 安 葬 從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一 個 怎 樣 的 趙 公 ? 形 象 : 嚴 謹 周 密

9、、 細 致 深 入 的 工 作 作 風(fēng) 和憂 民 愛 民 的 品 格 。 法,廩窮人盡三月當(dāng)止,是歲盡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句式?),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屬。有上請者,或便宜,多輒行。公于此時,蚤夜憊心力不少懈,事細巨必躬親。給病者藥食多出私錢。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轉(zhuǎn)死;雖死,得無失斂埋,皆公力也(句式?)。 法(名作狀),廩窮人盡三月當(dāng)止,是歲盡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定后),公一以自任(擔(dān)任責(zé)任),不以(因為)累其屬。有上(名作狀)請者,或便宜,多輒行。公于此時,蚤夜憊(使動)心力不少懈,事細巨必躬親。給病者藥食多出私錢。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轉(zhuǎn)死;雖死,得無失斂埋,皆公力也(判斷句)。

10、作 者 寫 舊 例 ( 故 事 ) 有 什 么 作 用 ? 明 確 : 和 趙 公 的 做 法 形 成 對 比 , 突 出趙 公 救 災(zāi) 突 破 常 規(guī) 的 做 法 , 說 明 趙 公不 怕 承 擔(dān) 責(zé) 任 , 不 惜 功 名 利 祿 , 為 救災(zāi) 而 忘 公 的 品 質(zhì) 。 是 時 , 旱 疫 被 吳 越 , 民 饑 饉 疾 癘 , 死 者 殆 半 ,災(zāi) 未 有 巨 于 此 也 ( 句 式 ? ) 。 天 子 東 向 憂 勞 ,州 縣 推 布 上 恩 , 人 人 盡 其 力 。 公 所 拊 循 , 民 尤以 為 得 其 依 歸 。 所 以 經(jīng) 營 綏 輯 先 后 終 始 之 際 ,委 曲 纖

11、 悉 , 無 不 備 者 。 其 施 雖 在 越 , 其 仁 足 以示 天 下 ; 其 事 雖 行 于 一 時 , 其 法 足 以 傳 后 。 蓋災(zāi) 沴 之 行 , 治 世 不 能 使 之 無 , 而 能 為 之 備 。 民病 而 后 圖 之 , 與 夫 先 事 而 為 計 者 , 則 有 間 矣 ;不 習(xí) 而 有 為 , 與 夫 素 得 之 者 , 則 有 間 矣 。 予 故采 于 越 , 得 公 所 推 行 , 樂 為 之 識 其 詳 , 豈 獨 以慰 越 人 之 思 , 將 使 吏 之 有 志 于 民 者 , ( 句 式 ? )不 幸 而 遇 歲 之 災(zāi) , 推 公 之 所 已 試 ,

12、其 科 條 可 不待 頃 而 具 , 則 公 之 澤 豈 小 且 近 乎 ! 是 時 , 旱 疫 被 ( 遍 及 ) 吳 越 , 民 饑 饉 疾 癘 ( 名作 動 ) , 死 者 殆 半 , 災(zāi) 未 有 巨 于 此 也 ( 狀 后 ) 。天 子 東 向 憂 勞 , 州 縣 推 布 上 恩 , 人 人 盡 其 力 。公 所 拊 循 , 民 尤 以 為 得 其 依 歸 。 所 以 ( 用 來 )經(jīng) 營 綏 輯 先 后 終 始 之 際 , 委 曲 纖 悉 , 無 不 備 者 。其 施 雖 在 越 , 其 仁 足 以 示 天 下 ; 其 事 雖 行 于 一時 , 其 法 足 以 傳 后 ( 形 作 名

13、 ) 。 蓋 災(zāi) 沴 之 行 ,治 世 不 能 使 之 無 , 而 能 為 之 備 。 民 病 而 后 圖 之 ,與 夫 先 事 而 為 計 者 , 則 有 間 矣 ; 不 習(xí) 而 有 為 ,與 夫 素 得 之 者 , 則 有 間 矣 。 予 故 ( 特 意 ) 采 于越 , 得 公 所 推 行 , 樂 ( 愿 意 ) 為 之 識 其 詳 , 豈獨 ( 只 ) 以 ( 用 ) 慰 越 人 之 思 , 將 使 吏 之 有 志于 民 者 , ( 定 后 ) 不 幸 而 遇 歲 之 災(zāi) , 推 公 之 所已 試 , 其 科 條 可 不 待 頃 而 具 , 則 公 之 澤 豈 小 且近 乎 ! 作 者

14、 用 什 么 方 法 來 闡 明 文 章 主 旨 的 , 作 者 寫 作本 文 的 意 圖 是 什 么 呢 ? ( 找 出 文 中 句 子 ) 對 比 。 ( 民 病 而 后 圖 之 , 與 夫 先 事 而 為 計 者 ,則 有 間 矣 ; 不 習(xí) 而 有 為 , 與 夫 素 得 之 者 , 則 有間 矣 。 ) 意 圖 : 不 幸 而 遇 歲 之 災(zāi) , 推 公 之 所 已 試 ,其 科 條 可 不 待 頃 而 具 , 則 公 之 澤 豈 小 且 近乎 ! 公 元 豐 二 年 以 大 學(xué) 士 加 太 子 保 致 仕 ,家 于 衢 ( 句 式 ? ) 。 其 直 道 正 行 在 于朝 廷 ,

15、豈 弟 之 實 在 于 身 者 , (句 式 ? )此不 著 。 著 其 荒 政 可 師 者 ( 句 式 ? ) ,以 為 越 州 趙 公 救 災(zāi) 記 云 。 公 元 豐 二 年 以 大 學(xué) 士 加 ( 升 官 ) 太 子保 致 仕 , 家 于 衢 ( 狀 后 ) 。 其 直 道 正行 在 于 朝 廷 , 豈 弟 之 實 在 于 身 者 , 此不 著 。 著 其 荒 政 可 師 者 ( 定 后 ) , 以為 ( 把 寫 成 ) 越 州 趙 公 救 災(zāi) 記 云 。 文章結(jié)尾交代了寫作的緣由,這樣寫有什么好處? 明確:既概括地介紹了趙公其他方面的品質(zhì)、修養(yǎng),又給讀者以思考的余地,具有無盡的余味,是

16、一種很巧妙的寫作手法。 州 縣 史 錄 民 之 孤 老 疾 弱 不 能 自 食 者 二 萬 一千 九 百 余 人 以 告 ( 句 式 ? ) 。 故 事 , 歲 廩窮 人 , 當(dāng) 給 粟 三 千 石 而 止 。 公 斂 富 人 所 輸及 僧 道 士 食 之 羨 者 , 得 粟 四 萬 八 千 余 石 ,佐 其 費 。 使 自 十 月 朔 , 人 受 粟 日 一 升 , 幼小 半 之 。 憂 其 眾 相 蹂 也 , 使 受 粟 者 男 女 異日 , 而 人 受 二 日 之 食 。 憂 其 且 流 亡 也 , 于城 市 郊 野 為 給 粟 之 所 , 凡 五 十 有 七 , 使 各以 便 受 之

17、, 而 告 以 去 其 家 者 勿 給 。 計 官 為 不 足 用 也 , 取 吏 之 不 在 職 而 寓 于 境者 ( 句 式 ? ) , 給 其 食 而 任 以 事 。 不 能 自食 者 , 有 是 具 也 。 能 自 食 者 , 為 之 告 富 人無 得 閉 糶 。 又 為 之 官 粟 , 得 五 萬 二 千 余 石 ,平 其 價 予 民 。 為 糶 粟 之 所 , 凡 十 有 八 , 使糴 者 自 便 如 受 粟 。 又 僦 民 完 城 四 千 一 百 丈 ,為 工 三 萬 八 千 , 計 其 傭 與 錢 , 又 與 粟 再 倍之 。 民 取 息 錢 者 ( 句 式 ? ) , 告 富

18、 人 縱 予之 而 待 熟 , 官 為 責(zé) 其 償 。 棄 男 女 者 , 使 人得 收 養(yǎng) 之 。 明年春,大疫。為病坊,處疾病之無歸者(句式?)。募僧二人,屬以視醫(yī)藥飲食,令無失所恃。凡死者,使在處隨收瘞之。 法,廩窮人盡三月當(dāng)止,是歲盡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句式?),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屬。有上請者,或便宜,多輒行。公于此時,蚤夜憊心力不少懈,事細巨必躬親。給病者藥食多出私錢。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轉(zhuǎn)死;雖死,得無失斂埋,皆公力也(句式?)。 是 時 , 旱 疫 被 吳 越 , 民 饑 饉 疾 癘 , 死 者 殆 半 ,災(zāi) 未 有 巨 于 此 也 ( 句 式 ? ) 。 天 子 東 向

19、憂 勞 ,州 縣 推 布 上 恩 , 人 人 盡 其 力 。 公 所 拊 循 , 民 尤以 為 得 其 依 歸 。 所 以 經(jīng) 營 綏 輯 先 后 終 始 之 際 ,委 曲 纖 悉 , 無 不 備 者 。 其 施 雖 在 越 , 其 仁 足 以示 天 下 ; 其 事 雖 行 于 一 時 , 其 法 足 以 傳 后 。 蓋災(zāi) 沴 之 行 , 治 世 不 能 使 之 無 , 而 能 為 之 備 。 民病 而 后 圖 之 , 與 夫 先 事 而 為 計 者 , 則 有 間 矣 ;不 習(xí) 而 有 為 , 與 夫 素 得 之 者 , 則 有 間 矣 。 予 故采 于 越 , 得 公 所 推 行 , 樂 為 之 識 其 詳 , 豈 獨 以慰 越 人 之 思 , 將 使 吏 之 有 志 于 民 者 , ( 句 式 ? )不 幸 而 遇 歲 之 災(zāi) , 推 公 之 所 已 試 , 其 科 條 可 不待 頃 而 具 , 則 公 之 澤 豈 小 且 近 乎 ! 公 元 豐 二 年 以 大 學(xué) 士 加 太 子 保 致 仕 ,家 于 衢 ( 句 式 ? ) 。 其 直 道 正 行 在 于朝 廷 , 豈 弟 之 實 在 于 身 者 , 此 不 著 。著 其 荒 政 可 師 者 ( 句 式 ? ) , 以 為 越 州 趙 公 救 災(zāi) 記 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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