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x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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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灋 主 講 : 毛 尉 課 程 簡 介 行 政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是 法 學(xué) 專 業(yè) 的 一 門 基 礎(chǔ) 學(xué) 科 ,集 實 體 性 、規(guī) 范 性 和 程 序 性 為 一 體 , 在 法 學(xué) 體 系 中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 它 可 以 分為 行 政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兩 部 分 。 行 政 法 是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中 重 要 的 部門 法 之 一 , 涉 及 國 家 生 活 和 社 會 生 活 的 各 個 方 面 ; 行 政 訴 訟 法 是 保證 行 政 法 貫 徹 落 實 和 發(fā) 展 完 善 的 最 重 要 的 程 序 法 , 兩 者 具 有 密 不 可
2、分 的 聯(lián) 系 。 行 政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這 門 課 程 主 要 講 授 行 政 法 的 基本 概 念 與 基 本 原 則 、 行 政 主 體 的 類 型 、 行 政 管 理 活 動 中 的 各 種 行 政行 為 、 行 政 責(zé) 任 和 行 政 救 濟 等 理 論 知 識 。 學(xué) 習(xí) 本 門 課 程 對 于 幫 助 學(xué)生 樹 立 依 法 行 政 意 識 , 運 用 行 政 法 學(xué) 知 識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執(zhí) 法和 行 政 訴 訟 等 領(lǐng) 域 的 法 律 問 題 有 著 重 要 的 意 義 。 學(xué) 習(xí) 目 的 和 要 求 本 課 程 的 學(xué) 習(xí) 目 的 在 于
3、充 分 認(rèn) 識 行 政 法 與 行 政 訴 訟法 在 當(dāng) 今 民 主 與 法 治 建 設(shè)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重 大 的 作 用 。在 研 究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與 基 本 原 則 、 行 政 主 體 的 類 型 、各 種 行 政 行 為 等 理 論 的 基 礎(chǔ) 上 , 進 一 步 樹 立 依 法 行 政 意識 , 運 用 行 政 法 學(xué) 知 識 解 決 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執(zhí) 法 和 行 政訴 訟 等 領(lǐng) 域 的 法 律 問 題 。 課 時 分 配章 次 教 學(xué) 內(nèi) 容 課 時 章 次 教 學(xué) 內(nèi) 容 課 時第 一 行 政 法 概 述 2 第 十 二 章 行 政
4、 訴 訟 的 受 案 范 圍 與 管 轄 2第 二 章 行 政 主 體 4 第 十 三 章 行 政 訴 訟 參 加 人 2第 三 章 行 政 行 為 概 述 8 第 十 四 章 行 政 訴 訟 證 據(jù) 2第 四 章 4 第 十 五 章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2第 五 章 2 第 十 六 章 行 政 訴 訟 法 律 適 用 與 裁 判 2第 六 章 2 第 十 七 章 行 政 訴 訟 的 結(jié) 案 2第 七 章 3 第 十 八 章 國 家 賠 償 概 述 2第 八 章 2 第 十 九 章 國 家 賠 償 主 體 2 第 九 章 2 第 二 十 章 國 家 賠 償 程 序 2第 十 章 行 政 復(fù)
5、 議 3 第 二 十 一 章 國 家 賠 償 方 式 與 計 算 標(biāo) 準(zhǔn) 2第 十 一 章 行 政 訴 訟 概 述 2 合 計 第 一 章 行 政 法 概 述 學(xué) 習(xí) 目 的 和 要 求 : 通 過 本 章 的 學(xué) 習(xí) , 掌 握 行 政 的 涵 義 和 特 征 , 行 政 法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理 解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構(gòu) 成 , 具 體 掌 握 行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在 社 會 中 的 作 用 。 學(xué) 習(xí) 行 政 法 首 先 應(yīng) 當(dāng) 了 解 什 么 是 行 政 。u 一 般 行 政u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行 政 與 一 般 行 政 的 區(qū) 別 : 性 質(zhì)
6、不 同 目 的 不 同 手 段 不 同 一 、 行 政 的 涵 義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通 常 指 公 共 行 政 , 即 國 家 行 政機 關(guān) 對 公 共 事 務(wù) 的 組 織 與 管 理 。 企業(yè)內(nèi)部的“行政”是否為行政法中的“行政”? 案 情 介 紹 : 某 市 國 營 農(nóng) 業(yè) 機 械 廠 是 一 家 擁 有 5000人 的 大 型 企 業(yè) 。 1990年5月 , 該 廠 行 政 辦 公 室 發(fā) 布 了 一 個 分 房 通 知 , 將 機 械 廠 新 購 置 的10套 二 居 室 住 宅 分 給 有 關(guān) 人 員 , 并 將 分 房 的 條 件 列 出 。 機 械 廠工 程 師 黃
7、波 認(rèn) 灶 , 他 在 該 廠 已 工 作 近 9年 , 對 該 廠 機 械 設(shè) 備 的 更新 改 造 作 出 過 較 大 貢 獻 , 且 他 家 一 直 住 房 緊 張 , 老 少 三 代 11口人 擠 在 23平 方 米 的 平 房 里 , 急 需 改 善 住 房 條 件 , 而 且 他 也 符 合分 房 通 知 中 所 列 的 分 房 條 件 , 但 分 房 名 單 中 卻 沒 有 他 。 黃 波 認(rèn)為 很 不 公 平 , 便 多 次 向 廠 行 政 辦 公 室 、 廠 長 及 該 機 械 廠 的 上 級主 管 部 門 申 訴 , 但 均 未 獲 得 解 決 。 黃 波 一 氣 之 下
8、, 于 1992年 4月以 該 機 械 廠 行 政 辦 公 室 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法 院 經(jīng) 審 查 認(rèn) 為 , 被 告 不 合 格 , 駁 回 了 黃 波 的 起 訴 。 v 法 律 分 析 : 法 院 的 處 理 是 正 確 的 。 本 案 涉 及 到 的 是 行 政 法 中 的 一 個 首 要 問題 , 即 行 政 法 中 的 “ 行 政 ” 是 指 什 么 ? 企 業(yè) 內(nèi) 部 的 “ 行 政 ” 是 否 為行 政 法 中 的 “ 行 政 ” ? 行 政 法 中 的 “ 行 政 ” 是 有 特 定 含 義 的 , 專 指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9、或 者法 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行 使 行 政 職 能 的 社 會 組 織 及 行 政 機 關(guān) 委 托 行 使 行 政職 能 的 組 織 或 個 人 , 對 國 家 與 公 共 事 務(wù) 所 進 行 的 決 策 、 組 織 、 管 理與 調(diào) 控 的 活 動 。 企 業(yè) 內(nèi) 部 的 “ 行 政 ” , 僅 指 企 業(yè) 在 經(jīng) 營 運 作 時 所 進 行 的 一 系 列組 織 、 管 理 活 動 , 企 業(yè) 非 行 政 主 體 , 其 所 管 理 、 組 織 的 事 務(wù) 也 僅 是企 業(yè) 的 內(nèi) 部 事 務(wù) 。 本 案 中 , 機 械 廠 行 政 辦 公 室 所 發(fā) 布 的 分 房 通 知 即 為
10、 企 業(yè) 的 內(nèi) 部管 理 事 務(wù) , 黃 波 對 該 分 房 方 案 不 滿 不 能 尋 求 行 政 法 上 的 救 濟 途 徑 。 在 他 向 機 械 廠 或 有 關(guān) 的 主 管 部 門 尋 求 解 決 未 果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以 該機 械 廠 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二 、 行 政 的 特 征國 家 意 志 性執(zhí) 行 性法 律 性 國 家 強 制 性 三 、 行 政 法 的 含 義 及 其 特 征 行 政 法 是 法 的 一 個 獨 立 部 門 , 是 調(diào) 整 行 政 活 動 的 法 律 規(guī) 范的 總 稱 。 它 主 要 規(guī) 范 承 擔(dān) 國
11、 家 行 政 權(quán) 力 的 組 織 , 行 政 權(quán) 力 的 活動 以 及 對 行 使 權(quán) 力 后 如 何 補 救 , 其 目 的 在 于 實 現(xiàn) 依 法 行 政 , 確認(rèn) 或 建 立 行 政 法 律 秩 序 。 u行 政 法 在 內(nèi) 容 上 的 特 點u行 政 法 在 形 式 上 的 特 點 四 、 行 政 法 的 任 務(wù) 和 作 用 行 政 法 通 過 對 行 政 關(guān) 系 的 法 律 調(diào) 整 , 確 認(rèn) 行 政 關(guān) 系 參加 者 的 法 律 地 位 , 保 障 行 政 機 關(guān)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 公 務(wù) 員 )正 確 、 合 法 、 有 效 地 行 使 職 權(quán) , 履 行 職 責(zé) ,
12、防 止 其 越 權(quán) 和濫 用 權(quán) 力 現(xiàn) 象 的 發(fā) 生 ; 通 過 行 政 法 制 監(jiān) 督 , 追 究 違 法 者 的行 政 責(zé) 任 , 保 護 行 政 管 理 相 對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提 高 國 家 公務(wù) 員 和 公 民 的 行 政 法 律 意 識 , 促 進 和 完 善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民主 法 制 建 設(shè) 。 總 之 , 行 政 法 具 有 指 導(dǎo)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 統(tǒng) 一 行 政管 理 活 動 , 控 制 行 政 機 關(guān) 行 為 , 維 護 行 政 機 關(guān) 權(quán) 威 , 保 障公 民 權(quán) 利 等 作 用 。 五 、 行 政 法 的 淵 源 法 的
13、淵 源 的 含 義 法 的 淵 源 也 稱 “ 法 律 淵 源 ” , 在 中 外 法 學(xué) 著 作 中 有 多 種不 同 解 釋 , 如 法 的 歷 史 淵 源 、 本 質(zhì) 淵 源 等 , 但 較 多 的 是 指法 的 效 力 淵 源 , 即 指 由 什 么 國 家 機 關(guān) 制 定 或 認(rèn) 可 , 因 而 具有 不 同 法 律 效 力 或 法 律 地 位 的 各 種 法 律 類 別 , 如 憲 法 、 法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等 制 定 法 。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淵 源 是 指 具 有 不 同 法 律 效 力 的 規(guī) 范性 文 件 。 它 們 是 由 國 家 機 關(guān) 按 照 一
14、 定 程 序 制 定 和 頒 布 的 。在 我 國 由 于 制 定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國 家 機 關(guān) 不 同 , 有 著 層 級 差 別 , 因 而 文 件 的 名 稱 和 效 力 也 不 同 , 呈 現(xiàn) 出 層 級 的 區(qū) 別 。在 適 用 法 律 時 , 應(yīng) 遵 循 “ 上 位 法 優(yōu) 于 下 位 法 ” 的 原 則 。 行 政 法 的 淵 源 的 含 義 行 政 法 的 淵 源 是 指 行 政 法 規(guī) 則 的 來 源 或 表 現(xiàn) 形 式 , 主要 包 括 國 家 有 權(quán) 機 關(guān) 制 定 的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即 : 憲 法 、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15、 、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 規(guī) 章 、 法律 解 釋 、 國 際 條 約 等 。 六 、 行 政 法 的 歷 史 發(fā) 展 一 、 西 方 國 家 行 政 法 的 歷 史 發(fā) 展 二 、 中 國 行 政 法 的 歷 史 發(fā) 展( 一 ) 舊 中 國 行 政 法 狀 況( 二 ) 新 中 國 的 行 政 法 發(fā) 展 狀 況 第 一 階 段 : 1949-1956年 行 政 法 的 初 創(chuàng)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 1957-1977年 行 政 法 的 倒 退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 1978-1989年 行 政 法 的 重 新 起 步 階 段 。第 四 階 段 : 19
16、89年 至 今 行 政 法 的 發(fā) 展 階 段 。 第 二 章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正 當(dāng) 程 序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又 稱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 是 指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活 動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要 求 行 政 機 關(guān) 活 動 的權(quán) 限 、 手 段 、 方 式 、 行 政 活 動 都 必 須 以 法 律 為 依 據(jù) , 法 無明 文 規(guī) 定 不 得 為 之 , 違 法 者 必 須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后 果
17、 。 ( 一 ) 法 律 優(yōu) 位 原 則1、 法 律 的 效 力 等 級 高 于 行 政 立 法 。 2、 一 切 行 政 活 動 都 不 得 與 法 律 相 抵 觸 。 具 體 內(nèi) 容 : ( 二 ) 法 律 保 留 原 則1、 行 政 活 動 只 能 在 法 定 范 圍 內(nèi) ,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進 行 。 2、 行 政 行 為 必 須 符 合 法 律 。 3、 行 政 授 權(quán) 、 行 政 委 托 必 須 有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依 據(jù)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是 指 行 政 行 為 內(nèi) 容 要 客 觀 、 適 度 、 符合 公 平 正 義 等
18、 法 律 理 性 。 1、 行 政 行 為 的 動 因 應(yīng) 符 合 立 法 目 的 。2、 行 政 行 為 應(yīng) 建 立 在 正 當(dāng) 考 慮 的 基 礎(chǔ) 上 。3、 行 政 行 為 的 內(nèi) 容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自 然 規(guī) 律 和 社 會 道 德 市工商局能否查封張某的商店? 案 情 介 紹 : 個 體 戶 張 某 于 1989年 經(jīng) 某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準(zhǔn) , 在 本市 嶺 東 市 場 租 用 市 工 商 局 管 理 的 攤 位 經(jīng) 營 興 隆 百 貨 商 店 。 張某 每 月 向 工 商 局 交 納 攤 位 租 金 50元 , 工 商 管 理 費 30元 。 1992年 初
19、 , 市 工 商 局 的 工 作 人 員 王 某 找 到 張 某 , 讓 張 某把 經(jīng) 營 效 益 比 較 好 的 攤 位 讓 給 王 某 的 熟 人 , 張 某 不 同 意 。 同年 3月 12日 , 王 某 再 次 讓 張 某 讓 出 攤 位 遭 到 拒 絕 后 , 以 張 某超 出 經(jīng) 營 范 圍 為 由 , 將 張 某 正 在 營 業(yè) 的 興 隆 百 貨 商 店 查 封 。 v 法 律 分 析 : 本 案 涉 及 行 政 法 中 的 一 個 基 本 原 則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 本 案 中 , 王 某 作 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的 工 作 人 員 , 有 權(quán) 對
20、違 反 工 商 管 理 的 行 為 進 行 處 理 。 但 是 這 種 處 理 必 須 建 立 在 有 法律 根 據(jù) 、 事 實 根 據(jù) 和 出 于 正 當(dāng) 考 慮 的 基 礎(chǔ) 上 。 王 某 因 張 某 未 答應(yīng) 將 其 效 益 較 好 的 攤 位 讓 給 王 某 的 熟 人 , 而 以 張 某 超 越 經(jīng) 營 范圍 為 由 , 作 出 強 制 處 理 決 定 , 顯 然 不 是 出 于 管 理 市 場 秩 序 的 正當(dāng) 考 慮 , 屬 于 濫 用 職 權(quán) 行 為 , 違 反 了 合 理 行 政 的 原 則 , 應(yīng) 當(dāng) 由有 權(quán) 機 關(guān) 予 以 撤 銷 , 并 對 王 某 進 行 必 要 的
21、 行 政 處 分 。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quán) 1998年 10月 3日 下 午 , 張 甲 見 李 某 對 自 己 表 弟 (系 癡 呆 兒 童 )惡 作 劇 , 便 上 前 責(zé) 問 , 卻 遭 李 一 拳 。 張 甲 心 中 不 滿 , 于 是 返還 家 中 , 揣 上 菜 刀 去 找 李 。 在 村 東 麥 地 里 找 到 李 , 不 由 分 說 ,用 菜 刀 背 朝 李 身 上 亂 砍 。 正 在 這 時 , 張 甲 的 弟 弟 張 乙 (差 兩 個月 滿 16周 歲 )放 學(xué) 回 家 路 過 , 見 其 兄 正 和 李 某 打 架 , 張 乙 不 問情 由 , 從 自 行 車 后 架 上 解
22、 下 彈 簧 鎖 朝 李 的 頭 部 、 臀 部 各 抽 打一 下 , 然 后 騎 車 離 去 。 經(jīng) 診 斷 , 李 某 因 被 打 致 右 額 部 l 1cm小 孔 , 輕 微 腦 震 蕩 , 構(gòu) 成 輕 微 傷 。 縣 公 安 局 依 據(jù) 治 安 管 理處 罰 條 例 第 22條 第 1項 的 規(guī) 定 , 裁 決 給 張 甲 、 張 乙 各 拘 留 15天 的 治 安 處 罰 。 張 乙 不 服 , 向 市 公 安 局 申 請 復(fù) 議 。 經(jīng) 復(fù) 議 ,市 公 安 局 維 持 了 縣 公 安 局 的 處 罰 裁 決 。 張 乙 仍 不 服 , 向 縣 法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請
23、 求 撤 銷 行 政 拘 留 15天 的 處 罰 。 由 于 張 乙尚 未 成 年 , 其 父 以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參 加 訴 訟 。 問 題 縣 公 安 局 的 治 安 處 罰 裁 決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請說 明 理 由 。 李 某 系 從 事 飲 食 業(yè) 的 個 體 工 商 戶 , 出 售 自 制 的 蛋 糕 , 李 某蛋 糕 未 經(jīng) 有 關(guān) 部 門 進 行 檢 驗 。 這 一 行 為 被 某 工 商 所 查 獲 。 根 據(jù) 個 體 飲 食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的 規(guī) 定 , 對 此 類 違 法 行為 , 應(yīng) 予 以
24、警 告 、 沒 收 違 禁 區(qū) 食 品 和 違 法 所 得 , 并 處 以 違 法 所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 處 以 1萬 元 以 下 罰款 ; 情 節(jié) 嚴(yán) 重 的 , 可 責(zé) 令 停 業(yè) 整 頓 或 者 吊 銷 其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在 工商 所 查 獲 前 李 某 出 售 蛋 糕 共 獲 利 590元 。 根 據(jù) 上 述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工商 所 沒 收 了 李 某 尚 未 出 售 的 蛋 糕 , 沒 收 其 違 法 所 得 590元 , 并 且工 商 所 認(rèn) 為 李 某 曾 因 傷 害 罪 而 被 判 刑 3年 , 一 年 前
25、 剛 出 獄 , 因 此要 重 罰 , 又 處 以 李 某 1500元 的 罰 款 。 問 題 工 商 所 對 李 某 的 違 法 行 為 進 行 的 行 政 處 罰 是 否 合 法 適 當(dāng)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所 謂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是 指 當(dāng)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對 行政 機 關(guān) 及 其 管 理 活 動 已 經(jīng) 產(chǎn) 生 信 賴 利 益 , 并 且 這 種 信 賴 利益 因 其 具 有 正 當(dāng) 性 而 應(yīng) 當(dāng) 得 到 保 護 時 , 行 政 機 關(guān) 不 得 隨 意變 更 這 種 行 為 , 如 果 變 更
26、必 須 補 償 相 對 方 的 信 賴 損 失 。 正 當(dāng) 程 序 原 則正 當(dāng) 程 序 原 則 的 具 體 內(nèi) 容 有 :u公 開 原 則u公 正 原 則u參 與 原 則 2005年 8月 , 某 市 技 術(shù) 監(jiān) 督 稽 查 隊 依 據(jù) 舉 報 到 該 市 甲印 刷 廠 查 封 了 一 批 未 經(jīng) “ 新 飛 集 團 ” 合 法 授 權(quán) 而 印 制 的 近30萬 個 “ 新 飛 ” 牌 空 調(diào) 的 商 標(biāo) 標(biāo) 識 , 同 時 , 查 封 了 有 關(guān) 的印 刷 設(shè) 備 和 廠 房 , 并 對 該 廠 和 廠 長 李 某 分 別 作 出 了 罰 款 20萬 元 和 6萬 元 的 行 政 處 罰
27、決 定 。 請 從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則 視 角 分 析 某 市 技 術(shù) 監(jiān) 督 稽 查 隊 的行 為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則 包 括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 信賴 保 護 原 則 和 正 當(dāng) 程 序 原 則 。 甲 市 技 術(shù) 監(jiān) 督 稽 查 大 隊 的 行 為 違 反 了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 因 為依 據(jù)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的 要 求 , 行 政 機 關(guān) 必 須 在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權(quán) 限 內(nèi)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權(quán) , 不 能 超 越 法 定 權(quán) 限 。 而 依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 查 處 制造 假 冒
28、 商 標(biāo) 行 為 的 權(quán) 力 屬 于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 而 不 是 技 術(shù)監(jiān) 督 行 政 機 關(guān)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一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含 義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是 由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調(diào) 整 的 , 因 行 政 主體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 而 形 成 的 行 政 關(guān) 系 即 行 政 主 體與 行 政 主 體 之 間 、 行 政 主 體 與 其 組 成 機 構(gòu) 及 公 務(wù) 員 之 間、 行 政 主 體 與 行 政 相 對 人 之 間 , 因 行 政 主 體 行 使 行 政 職權(quán) 而 形 成 的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 (
29、一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產(chǎn) 生 以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存 在 為 前 提 ( 二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以 特 定 的 行 政 關(guān) 系 為 調(diào) 整 對 象 ( 三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雙 方 主 體 中 必 有 一 方 是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的 行 政 主 體 ( 四 ) 在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形 成 中 行 政 主 體 的 意 志 和 行 為 具有 單 一 性 ( 五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是 由 國 家 強 制 力 保 證 實 現(xiàn) 的 社 會 關(guān) 系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二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主 體 任 何 行 政
30、法 律 關(guān) 系 都 包 括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 行 政 法 律關(guān) 系 客 體 和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內(nèi) 容 三 個 不 可 缺 少 的 組 成 部 分 , 即 構(gòu)成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三 要 素 。 但 根 據(jù)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性 質(zhì) , 可劃 分 為 行 政 主 體 和 行 政 相 對 人 ( 或 稱 “ 行 政 相 對 方 ” ) 兩 個 組成 部 分 。 ( 一 ) 行 政 主 體 行 政 主 體 就 是 能 夠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依 法 擁 有 和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 并 能 夠 對 其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 的 行 為 造 成
31、 的 后 果 承 擔(dān) 法 律 責(zé) 任 的機 關(guān) 和 組 織 。 ( 二 ) 行 政 相 對 人 1.行 政 相 對 人 的 含 義 行 政 相 對 人 簡 稱 “ 相 對 人 ” , 就 是 在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中 與 行政 主 體 相 對 應(yīng) , 處 于 被 管 理 和 被 支 配 地 位 的 機 關(guān) 、 組 織 或 個 人。 2.行 政 相 對 人 的 種 類 ( 1) 公 民 ( 2) 法 人 ( 3) 其 他 組 織 ( 4) 外 國 組 織 和 個 人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三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內(nèi) 容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內(nèi) 容 即 行 政 法 律
32、關(guān) 系 主 體 所 享 有的 權(quán) 利 和 所 承 擔(dān) 的 義 務(wù) 的 總 和 。 在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中 , 享 有 權(quán) 利 的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稱為 “ 權(quán) 利 主 體 ” , 負(fù) 有 義 務(wù) 的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稱 為 “ 義務(wù) 主 體 ” 。 在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的 權(quán) 利 中 , 行 政 主 體 的 權(quán) 利具 有 特 殊 性 , 通 常 被 稱 為 “ 職 權(quán) ” , 它 既 是 權(quán) 利 又是 義 務(wù)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中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不 是 由 雙 方 主 體自 由 協(xié) 商 確 定 的 , 而 是 由 法 律 事 先 明 確 規(guī)
33、定 的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四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客 體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客 體 即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的權(quán) 利 義 務(wù) 所 指 向 的 對 象 。 作 為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所 指 向 的 對 象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系 的 客 體 包 括 人 身 、 行 為 和 財 物 等 事 項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客 體 是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的權(quán) 利 義 務(wù) 的 表 現(xiàn) 形 式 , 缺 少 客 體 就 像 缺 少 主 體與 內(nèi) 容 一 樣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就 不 能 成 立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五 、
34、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產(chǎn) 生 、 變 更 和 消 滅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產(chǎn) 生 、 變 更 和 消 滅 是 以 相 應(yīng) 的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存 在 為 前 提 條 件 , 以 特 定 的 法 律 事實 的 出 現(xiàn) 為 直 接 原 因 的 。 ( 一 ) 行 政 法 律 事 實 行 政 法 律 事 實 即 由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規(guī) 定 的 , 能 夠引 起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產(chǎn) 生 、 變 更 或 消 滅 的 客 觀 現(xiàn) 象 。 ( 二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產(chǎn) 生 ( 三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的 變 更 ( 四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35、 的 消 滅 【 本 章 小 結(jié) 】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通 常 指 公 共 行 政 , 即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或 者 法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行 使 行 政 職 能 的 組 織 對 國 家 與 公 共 事 務(wù) 的 組 織、 管 理 、 決 策 與 調(diào) 控 。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由 行 政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客 體 和 內(nèi) 容 三 大 要 素 組 成 。 行 政 法 的 淵 源 是 指 作 為 法 律 部 門的 行 政 法 的 外 部 表 現(xiàn) 形 式 , 主 要 包 括 國 家 有 權(quán) 機 關(guān) 制 定 的 規(guī)范 性 文 件 , 即 憲 法 、 法 律 、 行 政
36、法 規(guī) 、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 自 治 條例 和 單 行 條 例 、 規(guī) 章 、 法 律 解 釋 、 國 際 條 約 等 。 行 政 法 的 內(nèi)容 十 分 廣 泛 , 依 據(jù) 不 同 的 標(biāo) 準(zhǔn) , 可 將 行 政 法 分 成 不 同 的 種 類。 常 見 的 行 政 法 分 類 主 要 有 一 般 行 政 法 與 特 別 行 政 法 , 實 體行 政 法 與 程 序 行 政 法 , 行 政 組 織 法 、 行 政 行 為 法 、 行 政 監(jiān) 督法 和 行 政 救 濟 法 等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 是 指 指 導(dǎo) 和 規(guī) 范 行政 的 立 法 、 執(zhí) 法 以 及 行 政
37、爭 議 的 處 理 的 最 主 要 、 最 具 有 普 遍價 值 的 原 則 。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具 體 可 分 為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 。 行 政 主 體 【 引 例 】 云 頂 山 慈 云 寺 訴 金 堂 縣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違 法 收 費 案 1990年 6月 24日 , 根 據(jù) 金 堂 縣 編 委 文 件 , 建 立 了 金 堂 縣 云 頂石 城 管 理 處 , 性 質(zhì) 屬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業(yè) 單 位 , 其 職 責(zé) 是 負(fù) 責(zé) 云 頂 山風(fēng) 景 區(qū) 開 發(fā) 、 建 設(shè) 、 管 理 及 旅 游 經(jīng) 濟 實
38、體 開 發(fā) 。 1995年 1月 15日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名 勝 區(qū) ( 云 頂 山 慈 云 寺 系 其 主 要 景 點 ) 被 四 川 省 人民 政 府 評 審 為 省 級 風(fēng) 景 名 勝 區(qū) 。 . 1996年 5月 15日 , 金 堂 縣 物 價 局 審 批 將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區(qū) 游 山門 票 價 格 調(diào) 為 5.00元 人 , 其 中 : 1.00元 人 作 為 縣 交 通 局 ( 九龍 灘 至 云 頂 山 上 山 公 路 即 涼 云 路 ) 建 設(shè) 維 護 費 , 對 朝 山 進 香 的 佛教 居 士 , 凡 持 有 云 頂 山 慈 云 寺 阪 依 證 的 , 仍
39、 執(zhí) 行 門 票 價 格 0.50元 人 不 變 , 同 時 取 得 了 金 堂 縣 物 價 局 頒 發(fā) 的 收 費 許 可 證 , 并 在涼 云 路 后 段 即 去 慈 云 寺 必 經(jīng) 之 路 上 , 離 該 寺 約 1公 里 處 設(shè) 收 費 站 ,收 取 調(diào) 價 后 的 游 覽 費 至 今 。 慈 云 寺 認(rèn) 為 ,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向游 客 收 取 進 山 費 既 無 相 關(guān)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支 持 , 也 未 征 求 過 慈 云 寺的 意 見 , 更 未 考 慮 本 地 的 實 際 經(jīng) 濟 狀 況 , 致 使 到 慈 云 寺 游 玩 、 朝山 的 游 客 逐
40、 年 遞 減 。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設(shè) 卡 收 費 的 行 為 不 僅 違反 了 國 家 的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國 家 對 宗 教 事 務(wù) 的 有 關(guān) 政 策 , 同 時也 嚴(yán) 重 威 脅 到 了 慈 云 寺 廣 大 僧 眾 的 基 本 生 存 , 請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決撤 銷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的 收 費 行 為 。 【 法 律 問 題 】 金 堂 縣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是 不 是 行 政 主 體 ? 本 案 中 , 金 堂 縣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系 財 政 全 額撥 款 的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41、 業(yè) 單 位 , 根 據(jù) 四 川 省 風(fēng) 景名 勝 區(qū) 管 理 條 例 第 36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風(fēng) 景 名 勝區(qū) 必 須 設(shè) 立 管 理 機 構(gòu) , 并 賦 予 行 政 管 理 職 能 , 金堂 縣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區(qū) 系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準(zhǔn) 的 省級 風(fēng) 景 名 勝 區(qū) , 應(yīng) 當(dāng) 按 照 四 川 省 風(fēng) 景 名 勝 區(qū) 管理 條 例 設(shè) 置 相 應(yīng) 的 管 理 機 構(gòu) , 并 賦 予 其 相 應(yīng) 的行 政 管 理 職 能 。 金 堂 縣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管 理 處 系 根據(jù) 該 法 規(guī) 、 經(jīng) 金 堂 縣 編 制 委 員 會 同 意 設(shè) 立 的 ,
42、 雖然 其 單 位 性 質(zhì) 屬 于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業(yè) 單 位 , 卻 履 行著 管 理 、 開 發(fā) 云 頂 石 城 風(fēng) 景 區(qū) 的 行 政 職 能 , 系 四 川 省 風(fēng) 景 名 勝 區(qū) 管 理 條 例 授 權(quán) 行 使 云 頂 石 城風(fēng) 景 區(qū) 管 理 的 組 織 , 屬 于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5條所 規(guī) 定 的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 , 可 以 成 為 行 政 主體 。 【 概 述 】 我 國 的 行 政 主 體 包 括 兩 大 基 本 類 型 , 一 是 國 家 行政 機 關(guān) , 二 是 法 律 、 法 規(guī) 與 規(guī) 章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 【 方 法 】
43、 本 章 的 第 一 重 點 是 把 握 好 行 政 主 體 的 內(nèi) 涵 和 識 別行 政 主 體 的 基 本 標(biāo) 準(zhǔn) 。 在 此 基 礎(chǔ) 上 , 再 具 體 掌 握 各 種行 政 機 關(guān) 、 行 政 機 構(gòu) 和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 第 三 章 行 政 主 體 一 、 行 政 主 體 的 概 念 及 其 特 征 是 指 享 有 行 政 職 權(quán) ,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行 使 國 家 行 政 職 權(quán) ,作 出 影 響 行 政 相 對 人 權(quán) 利 義 務(wù) 的 行 政 行 為 ,并 能 由 其 本 身 對 外 承 擔(dān)行 政 法 律 責(zé) 任 的 組 織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或 法 律
44、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 行 政 主 體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征 :1、 必 須 是 承 擔(dān) 行 政 職 權(quán) , 實 施 行 政 活 動 的 組 織 。2、 必 須 是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實 施 行 政 活 動 的 組 織 。3、 必 須 是 能 夠 承 擔(dān) 行 政 活 動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組 織 。 二 、 行 政 主 體 與 相 關(guān) 概 念 的 關(guān) 系p行 政 主 體 與 行 政 機 關(guān)p行 政 主 體 與 公 務(wù) 員 三 、 行 政 職 權(quán) 與 行 政 職 責(zé) 行 政 職 權(quán) 是 國 家 行 政 權(quán) 的 表 現(xiàn) 形 式 , 是 行 政 主 體 實 施 國
45、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動 的 權(quán) 能 。 行 政 立 法 權(quán) 、 行 政 許 可 權(quán) 、 行 政 確 認(rèn) 權(quán)行 政 檢 查 權(quán) 、 行 政 獎 勵 權(quán) 、 行 政 物 質(zhì) 幫 助 權(quán)行 政 處 罰 權(quán) 、 行 政 強 制 執(zhí) 行 權(quán) 、 行 政 合 同 的 簽 訂 權(quán)行 政 復(fù) 議 權(quán) 、 行 政 指 導(dǎo) 權(quán) 、 行 政 裁 決 權(quán) 行 政 職 責(zé) 是 指 行 政 主 體 在 行 使 過 程 中 , 必 須 承 擔(dān) 的 法定 義 務(wù) 。 l行 政 主 體 必 須 按 照 法 定 職 權(quán) , 在 法 定 的 范 圍 內(nèi) 履 行 職 務(wù) ,不 得 失 職 、 越 權(quán) 或 濫 用 權(quán) 力 。l行
46、政 主 體 實 施 的 行 政 行 為 , 必 須 嚴(yán) 格 遵 守 法 定 的 程 序 ,避 免 程 序 違 法 。l行 政 主 體 必 須 遵 循 合 理 、 適 當(dāng) 的 原 則 , 避 免 行 政 失 當(dāng) 。 四 、 行 政 機 關(guān) 行 政 機 關(guān) 是 指 按 照 憲 法 和 有 關(guān) 組 織 法 的 規(guī) 定 設(shè) 立 , 依法 享 有 并 運 用 國 家 行 政 權(quán) , 負(fù) 責(zé) 對 國 家 各 項 行 政 事 務(wù) 進 行組 織 、 管 理 、 監(jiān) 督 和 指 揮 的 國 家 機 關(guān)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又 稱 政 府 ,是 國 家 依 法 設(shè) 立 并 行 使 國 家政 權(quán) ,組 織
47、管 理 國 家 行 政 事 務(wù) 的 機 關(guān) 。 我 國 行 政 機 關(guān) 是 國 家 機 構(gòu) 的 組 成 部 分 , 它 由 國 家 權(quán) 力機 關(guān) 產(chǎn) 生 , 是 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 的 執(zhí) 行 機 關(guān) 。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guān) 實行 雙 重 領(lǐng) 導(dǎo) , 全 國 所 有 行 政 機 關(guān) 都 服 從 國 務(wù) 院 , 層 級 清 晰嚴(yán) 密 ,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形 成 金 字 塔 的 行 政 組 織 體 系 。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政 府國 務(wù) 院各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市 ( 設(shè) 區(qū) 的 市 ) 、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政 府縣 級 市 、 縣
48、 、 自 治 縣 的 人 民 政 府鄉(xiāng) 、 民 族 鄉(xiāng) 、 鎮(zhèn) 的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機 關(guān)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1、 是 國 家 機 關(guān) , 是 由 國 家 設(shè) 置 ,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國 家 職 能的 機 關(guān) 。 2、 是 行 使 國 家 行 政 職 能 的 國 家 機 關(guān) 。 3、 是 依 照 憲 法 和 組 織 法 的 規(guī) 定 而 設(shè) 置 的 行 使 國 家 行 政 職能 的 國 家 機 關(guān) 。 五 、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 分 類 中 央 行 政 機 關(guān) 和 地 方 行 政 機 關(guān) 一 般 權(quán) 限 行 政 機 關(guān) 與 部 門 權(quán) 限 行 政 機 關(guān) 外 部 管 理
49、 行 政 機 關(guān) 與 內(nèi) 部 管 理 行 政 機 關(guān) 派 出 機 關(guān) 與 派 出 機 構(gòu) 國 家 行 政 機 關(guān) 與 其 他 國 家 機 關(guān) 的 主 要 區(qū) 別 :立 法 機 關(guān) 人 民 法 院 檢 察 院 行 政 機 關(guān)法 律 地位 不 同 國 家 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 國 家 審 判 機 關(guān) 國 家 檢 察 機 關(guān) 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的 執(zhí) 行 機 關(guān)任 務(wù) 不 同 行 使 立 法 權(quán) ,決 定 國 家 大 政 通 過 審 判 活 動執(zhí) 行 法 律 , 行使 審 判 權(quán) 通 過 檢 察 活 動執(zhí) 行 法 律 , 行使 檢 察 權(quán) 通 過 管 理 國 家事 務(wù) 執(zhí) 行 法 律行 權(quán) 方式 不 同 會
50、議 的 形式 、 間 斷 的 相 對 被 動 相 對 被 動 主 動 的 、 持續(xù) 不 斷 的組 織 體系 不 同 上 下 級 是監(jiān) 督 關(guān) 系 上 下 級 是監(jiān) 督 關(guān) 系 上 下 級 是領(lǐng) 導(dǎo) 關(guān) 系 層 級 嚴(yán) 密 ( 三 ) 中 央 行 政 機 關(guān) 與 行 政 機 構(gòu) 1 國 務(wù) 院 。 2 國 務(wù) 院 組 成 部 門 。 3 國 務(wù) 院 直 屬 單 位 。 ( 1) 直 屬 機 構(gòu) ( 2) 直 屬 事 業(yè) 單 位 ( 3) 直 屬 特 設(shè) 機 構(gòu) 4 國 務(wù) 院 組 成 部 門 管 理 的 機 構(gòu) 。 5 國 務(wù) 院 辦 公 機 構(gòu) 。 6 國 務(wù) 院 辦 事 機 構(gòu) 。 7 國
51、務(wù) 院 議 事 協(xié) 調(diào) 機 構(gòu) 。 8 國 務(wù) 院 部 門 的 內(nèi) 設(shè) 機 構(gòu) 。 第 一 級 國 務(wù) 院第 二 級 組 成 部 門 直 屬 ( 特 設(shè) ) 機 構(gòu) 直 屬 事 業(yè) 單 位 議 事 協(xié) 調(diào) 機 構(gòu) 辦 公 機 構(gòu) 辦 事 機 構(gòu) ( 只 有 組 成 部 門 的 設(shè) 立 、 增 加 、 減 少 、 合 并 須 經(jīng) 全 國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會 批 準(zhǔn) , 其 他 國 務(wù) 院 可 自 主 決 定 )第 三 級 國 務(wù) 院 組 成 部 門 管 理 的 機 構(gòu) 某 些 國 務(wù) 院 下 屬 單 位 的 內(nèi) 設(shè) 機 構(gòu)說 明 : 表 示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表 示 經(jīng) 授
52、 權(quán) 可 能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未 標(biāo) 注 者 表 示 無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 四 ) 地 方 行 政 機 關(guān) 與 行 政 機 構(gòu) 1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 2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的 工 作 部 門 與 直 屬 單 位 。 3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的 派 出 機 關(guān) 。 4 地 方 政 府 的 辦 公 機 構(gòu) 、 辦 事 機 構(gòu) 、 議 事協(xié) 調(diào) 機 構(gòu) 。 5 中 央 在 地 方 上 的 派 出 機 構(gòu) 與 分 支 機 構(gòu) 。 6 地 方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 派 出 機 構(gòu) 與 內(nèi) 設(shè) 機 構(gòu) 。 第 一 級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中 央 主 體
53、派 駐 地 方 的 機 構(gòu)第 二 級 派 出 機 關(guān)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 特 設(shè) ) 機 構(gòu) 直 屬 事 業(yè) 單 位 議 事 協(xié) 調(diào) 機 構(gòu) 辦 公 機 構(gòu) 辦 事 機 構(gòu) ( 只 有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設(shè) 立 下 屬 部 門 與 機 構(gòu) , 鄉(xiāng)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無 下 設(shè) 部 門 與 機 構(gòu) )第 三 級 某 些 第 二 級 主 體 的 內(nèi) 設(shè) 機 構(gòu) 某 些 第 二 級 主 體 的 派 出 機 構(gòu)說 明 : 表 示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表 示 經(jīng) 授 權(quán) 可 能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未 標(biāo) 注 者 表 示 無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六
54、 、 法 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p 概 念 及 其 特 征p 法 律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組 織 的 種 類p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行 政 授 權(quán) ( 一 ) 行 政 授 權(quán) 概 述 第 一 , 行 政 授 權(quán) 必 須 有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的 明 確 授 權(quán) 規(guī) 定 作為 該 方 面 或 該 項 職 權(quán) 的 來 源 。 第 二 , 行 政 授 權(quán) 必 須 符 合 法 定 的 方 式 。 第 三 ,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在 被 授 權(quán) 范 圍 內(nèi)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自 主 地 行 使行 政 職 權(quán) 。 第 四 , 行 政 授 權(quán) 的 法 律 后
55、果 是 使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取 得 所 授 予 行政 職 權(quán) 的 主 體 資 格 , 成 為 某 方 面 或 某 項 行 政 職 權(quán) 的 法 定 行 政主 體 。 第 五 , 行 政 授 權(quán) 導(dǎo) 致 行 政 職 權(quán) 和 行 政 職 責(zé) 的 同 時 轉(zhuǎn) 移 , 被 授權(quán) 的 組 織 在 接 受 職 權(quán) 的 同 時 , 也 必 須 接 受 行 政 職 責(zé) 。 ( 二 )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概 述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是 指 在 行 政 管 理 活 動 中 , 通 過 法 律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將 某 些 行 政 職 權(quán) 授 予 企 事 業(yè) 單 位 、 社 會 團 體和 群 眾 性 自
56、 治 組 織 , 以 及 行 政 機 關(guān) 的 內(nèi) 設(shè) 機 構(gòu) 和 派 出 機構(gòu) , 來 獨 立 地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 并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職 責(zé) 的 法 律 行 為 。( 三 ) 被 授 權(quán)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1 公 用 事 業(yè) 企 業(yè) 。 2 被 授 權(quán) 的 事 業(yè) 單 位 。 3 被 授 權(quán) 的 社 會 團 體 。 4 被 授 權(quán) 的 群 眾 自 治 組 織 。 被 授 權(quán) 的 企 業(yè) 組 織 : 主 要 是 公 用 事 業(yè) 企 業(yè)被 授 權(quán) 非 政 府 組 織 被 授 權(quán) 的 事 業(yè) 單 位 : 如 高 等 院 校 被 授 權(quán) 的 社 會 團 體 : 如 某 些 行 業(yè) 協(xié)
57、會 被 授 權(quán) 的 群 眾 自 治 組 織 : 村 委 會 、 居 委 會 派 出 所 、 工 商 所 的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問 題 在 我 國 行 政 序 列 中 , 派 出 所 屬 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職 能 部門 即 公 安 部 門 的 派 出 機 構(gòu) , 是 市 公 安 機 關(guān) 派 出 具 體 負(fù)責(zé) 一 地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層 機 構(gòu) , 行 使 公 安 機 關(guān) 的 部分 權(quán) 力 。 派 出 機 構(gòu) 一 般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只 有 法律 、 法 規(guī) 授 權(quán) 時 才 能 在 授 權(quán) 范 圍 內(nèi) 獨 立 行 使 行 政 職 權(quán) 。 中
58、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 2006年 3月 1日生 效 ) 授 予 了 派 出 所 有 對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為 處 以 警告 、 500元 以 下 罰 款 的 權(quán) 力 。 也 就 是 說 , 它 只 對 其 在 治安 管 理 領(lǐng) 域 內(nèi) 作 出 的 警 告 、 500元 以 下 罰 款 行 為 獨 立 承擔(dān) 責(zé) 任 , 它 所 作 出 的 其 他 行 為 , 由 于 沒 有 法 律 的 明 確授 權(quán) , 仍 應(yīng) 視 為 其 派 出 的 公 安 機 關(guān) 的 行 為 , 由 公 安 機關(guān) 承 擔(dān) 法 律 后 果 ( 行 政 委 托 ) 。 一 旦 引
59、起 爭 議 , 由 公安 機 關(guān) 應(yīng) 訴 , 作 為 被 告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所 條 例 第 八 條 工 商 所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是 區(qū) 、 縣 工 商 局 的 具體 行 政 行 為 ,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 工 商 所 可 以 以 自己 的 名 義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 一 ) 對 個 體 工 商 戶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 ( 二 ) 對 集 市 貿(mào) 易 中 違 法 行 為 的 處 罰 ; ( 三 ) 法 律 、 法 規(guī) 和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工 商 所 以 自 己 的 名 義作 出 的 其 他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60、前 款 第 ( 一 ) 、 ( 二 ) 項處 罰 不 包 括 吊 銷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與 受 委 托 組 織 的 區(qū) 別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與 受 委 托 的 組 織 存 在 較 大 差 別 , 受 委 托組 織 不 具 有 行 政 主 體 資 格 , 而 被 授 權(quán) 組 織 則 有 。 1、 性 質(zhì) 不 同 。 受 委 托 的 組 織 不 具 有 法 律 法 規(guī) 所 授 予的 職 權(quán) , 不 是 行 政 主 體 , 只 能 以 委 托 的 行 政 主 體 的 名 義 作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而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則 享 有 法 律 法 規(guī) 所
61、 授 予的 特 定 的 行 政 職 權(quán) , 屬 于 行 政 主 體 。 2、 產(chǎn) 生 的 依 據(jù) 不 同 。 受 委 托 的 組 織 的 權(quán) 限 、 范 圍 ,只 能 依 行 政 主 體 的 行 政 委 托 行 為 產(chǎn) 生 ,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的 行政 主 體 資 格 則 由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授 權(quán) 而 產(chǎn) 生 。 3、 行 為 的 后 果 不 同 。 受 委 托 的 組 織 的 行 為 后 果 的 法律 責(zé) 任 , 由 行 使 委 托 權(quán) 的 行 政 主 體 承 擔(dān) 如 在 行 政 復(fù) 議 和 行政 訴 訟 中 , 被 申 請 人 或 被 告 是 行 使 委 托 權(quán) 的 行 政
62、主 體 , 而不 是 被 委 托 的 組 織 。 被 授 權(quán) 的 組 織 則 對 其 行 為 后 果 獨 立 承擔(dān) 法 律 責(zé) 任 。 案 情 介 紹 原 告 : 某 市 B區(qū) 凍 肉 廠 被 告 : 某 市 B區(qū) 衛(wèi) 生 檢 查 隊 某 市 衛(wèi) 生 局 某 市 B區(qū) 凍 肉 廠 被 位 于 A區(qū) 的 市 衛(wèi) 生 局 委 托 的 人 員 組 成 的 B區(qū) 衛(wèi)生 檢 查 衛(wèi) 生 隊 現(xiàn) 場 查 出 5噸 不 符 合 衛(wèi) 生 質(zhì) 量 標(biāo) 準(zhǔn) 的 豬 肉 , 衛(wèi) 生 檢 查隊 便 以 市 衛(wèi) 生 局 的 名 義 對 該 廠 罰 款 1萬 元 。 市 衛(wèi) 生 局 知 情 后 , 又 對該 凍 肉 廠
63、作 出 責(zé) 令 停 業(yè) 一 個 月 的 處 罰 決 定 。 因 事 實 清 楚 , 證 據(jù) 確鑿 , 凍 肉 廠 要 求 舉 證 聽 證 的 要 求 被 駁 回 。 凍 肉 廠 不 服 , 便 以 B區(qū) 衛(wèi)生 檢 查 隊 和 市 衛(wèi) 生 局 為 被 告 向 A區(qū)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問 題 : 凍 肉 廠 不 服 , 能 否 以 B區(qū) 衛(wèi) 生 檢 查 隊 和 市 衛(wèi) 生 局 為 被 告向 A區(qū)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七 、 國 家 公 務(wù) 員 分 類 國 家 公 職 關(guān) 系 公 務(wù) 員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公 務(wù) 員 的 雙 重 身 份 公 務(wù)
64、 員 法 律 責(zé) 任 經(jīng)過法律的程序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quán),履行相應(yīng)的行政職責(zé)公 民 公 務(wù) 員 作 為 一 個 公 務(wù) 員 , 他 除 了 具 有 雙 重 身 份 外 , 其 行 為 還 具 有 雙 重 性 質(zhì) 和 雙重 效 果 。 雙 重 身 份 雙 重 性 質(zhì) 雙 重 效 果 公 務(wù) 員 公 務(wù) 員 行 政 行 為 有 國 家 強 制 力公 民 個 人 行 為 無 國 家 強 制 力 法 律 要 求 一 個 公 務(wù) 員 必 須 正 確 處 理 雙 重 身 份 , 不 應(yīng) 混 淆 兩 者 關(guān) 系 。身 份 從 事 的 行 為 導(dǎo) 致 的 主 要 錯 誤公 務(wù) 員 公 務(wù) 員 個 人 行 為
65、 濫 用 職 權(quán)公 民 行 政 行 為 行 政 失 職公務(wù)員的身份 效果 在 行 政 法 上 區(qū) 分 和 確 定 公 務(wù) 員 的 身 份 和 行 為 性 質(zhì) 是 非 常 重要 的 , 其 關(guān) 系 到 行 為 責(zé) 任 的 歸 屬 。 在 實 踐 中 通 常 綜 合 考 慮 以 下幾 個 因 素 : 1、 時 間 因 素 , 即 公 務(wù) 員 行 為 是 否 在 上 班 時 間 為 之 。 2、 崗 位 因 素 , 即 公 務(wù) 員 行 為 是 否 在 崗 位 上 為 之 。 3、 職 責(zé) 因 素 , 即 公 務(wù) 員 行 為 雖 與 上 班 時 間 和 崗 位 無 關(guān) , 但仍 考 慮 是 否 依 仗
66、 其 職 責(zé) 為 之 。 4、 命 令 因 素 , 即 公 務(wù) 員 行 為 是 否 依 據(jù) 行 政 首 長 命 令 、 指 示或 委 托 為 之 。 公 務(wù) 員 違 法 執(zhí) 行 職 務(wù) , 違 反 法 定 義 務(wù) 要 承 擔(dān) 一 定 的 法 律后 果 , 主 要 包 括 :q 身 份 處 分q 行 政 處 分q 行 政 追 償 責(zé) 任q 刑 事 責(zé) 任 案 情 介 紹 稅 務(wù) 員 甲 , 下 班 后 陪 著 幾 個 朋 友 到 自 己 管 轄 區(qū) 某 一 飯 店喝 酒 。 結(jié) 賬 時 飯 店 老 板 未 曾 免 費 , 甲 覺 得 失 了 面 子 , 十 分 惱火 。 隨 后 , 甲 勒 令 該 飯 店 拿 出 賬 本 接 受 檢 查 , 并 借 口 賬 務(wù) 有問 題 , 對 該 飯 店 罰 款 1000元 , 責(zé) 令 停 業(yè) 3天 進 行 整 頓 。 第 二天 , 飯 店 老 板 向 稅 務(wù) 局 反 映 , 稅 務(wù) 局 說 , 這 是 甲 的 個 人 行 為 ,應(yīng) 由 甲 承 擔(dān) 責(zé) 任 。 提 示 : 甲 的 行 為 的 性 質(zhì) 是 本 案 的 關(guān) 鍵 。 交通警察在非值勤時間內(nè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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