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標準與典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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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 強 人 文 關 懷 , 改 善 用 工 環(huán) 境勞 動 爭 議 仲 裁 標 準 與 典 型 案 例 分 享勞 動 法 規(guī) 咨 詢 熱 線 : 020-22082316 邱 顧問 勞 動 法 規(guī) 咨 詢 QQ: 1029775071郵 箱 : 2010年 第 一 季 度 我 省 處 理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七萬 多 宗 、 案 件 總 量 下 降 ; 集 體 爭 議 案 件 數(shù) 量 下降 ; 勞 動 者 完 全 勝 訴 率 下 降 ; 七 成 爭 議 調(diào) 解 解決 。 6月 12日 省 委 省 政 府 舉 行 加 快 轉 變 經(jīng) 濟 發(fā)展 方 式 電 視 電 話 會 議 , 省 委 書 記
2、 汪 洋 作 重 要 講話 , 省 長 黃 華 華 主 持 會 議 。 會 議 強 調(diào) 要 加 強 人文 關 懷 、 改 善 用 工 環(huán) 境 。 近 期 將 出 臺 有 關 指 導意 見 。 一 、 勞 動 報 酬 與 加 班 爭 議 處 理 二 、 勞 動 關 系 的 認 定三 、 經(jīng) 濟 補 償 和 賠 償 金 四 、 社 保 待 遇 的 支 付 與 賠 償 一 、 勞 動 報 酬 與 加 班 爭 議 處 理 ( 一 ) 勞 動 報 酬 爭 議 的 舉 證 責 任 1、 誰 主 張 誰 舉 證 2、 用 人 單 位 對 掌 握 管 理 的 證 據(jù) 承 擔 舉證 責 任 3、 工 資 支 付
3、 臺 賬 、 工 資 清 單 、 考 勤 記錄 、 考 勤 統(tǒng) 計 的 證 據(jù) 意 義 ( 二 ) 勞 動 報 酬 的 “ 及 時 足 額 ” 支 付 1、 拖 欠 或 者 克 扣 : 廣 東 省 工 資 支 付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定 義 為 無 法 定 理 由 逾 期未 支 付 或 者 未 足 額 、 扣 減 應 得 工 資 。 2、 按 照 約 定 的 日 期 支 付 工 資 , 遇 法 定節(jié) 假 日 或 者 休 息 日 , 應 提 前 至 最 近 的 工 作日 支 付 ; 深 圳 規(guī) 定 , 因 故 可 延 期 五 日 , 最長 不 超 過 十 五 日 。 3、 法 律 適 用
4、( 對 實 際 操 作 的 把 握 ) ( 三 ) 加 班 工 資 的 計 算 基 數(shù) 1、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工 資 : 在 法 定 工 作 時間 內(nèi) 提 供 了 正 常 勞 動 ,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依 法 支付 的 勞 動 報 酬 ,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資 、 特 殊 崗 位津 貼 、 法 律 法 規(guī) 和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勞 動 者 福 利 待遇 。 2、 每 月 固 定 標 準 和 金 額 的 獎 金 及 非 規(guī)定 的 津 貼 、 補 貼 等 , 均 可 認 定 為 正 常 工 作 時間 工 資 。 ( 四 ) “ 六 天 工 作 制 ” 的 合 法 性 勞 動
5、部 關 于 職 工 工 作 時 間 有 關 問 題 的 復函 ( 1997年 9月 10日 , 勞 部 發(fā) 1997 271號 )第 一 條 : “ 根 據(jù) 勞 動 法 和 國 務 院 關 于職 工 工 作 時 間 的 規(guī) 定 (國 務 院 令 第 174號 )的規(guī) 定 , 我 國 目 前 實 行 勞 動 者 每 日 工 作 8小 時 ,每 周 工 作 40小 時 這 一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 有 條 件的 企 業(yè) 應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 有 些 企 業(yè) 因 工作 性 質 和 生 產(chǎn) 特 點 不 能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應 保 證 勞 動 者 每 天 工 作
6、 不 超 過 8小 時 、 每 周 工作 不 超 過 40小 時 、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天 。 ” ( 五 ) 加 班 工 資 的 事 實 支 付 1、 雙 固 定 ( 固 定 時 間 、 固 定 報 酬 ) 用 工模 式 ( 1) 不 同 于 標 準 工 時 的 固 定 標 準 工 作 時間 和 加 班 工 作 時 間 ( 2) 勞 動 報 酬 固 定 ( 3) 折 算 后 標 準 工 資 不 低 于 當 地 最 低 工資 標 準 。 ( 4) 上 述 特 殊 工 時 、 工 資 制 度 , 應 在 勞動 合 同 、 集 體 合 同 、 規(guī) 章 制 度 有 明 確 約 定 。 2、
7、類 似 不 定 時 工 作 制 或 者 有 提 成 工 資的 業(yè) 務 崗 位 模 式 ( 1) 在 崗 時 間 較 長 、 勞 動 強 度 不 大 、工 作 時 間 靈 活 或 間 斷 , 例 如 值 班 人 員 。 ( 2) 充 分 考 慮 崗 位 性 質 和 當 地 勞 動 力價 格 水 平 , 且 尊 重 該 行 業(yè) 和 崗 位 工 資 支 付 的行 規(guī) 慣 例 , 對 加 班 工 資 從 嚴 掌 握 。 ( 3) 用 人 單 位 應 對 特 殊 崗 位 人 員 考 勤 、工 資 構 成 等 有 特 殊 管 理 和 制 度 。 3、 超 額 支 付 工 資 模 式 應 發(fā) 工 資 高 于
8、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的 標 準 工 資 ,且 應 發(fā) 工 資 未 明 確 工 資 構 成 , 用 人 單 位 主 張其 中 已 包 含 加 班 工 資 并 提 供 證 據(jù) 證 實 、 又 符合 當 地 行 業(yè) 正 常 收 入 水 平 的 , 結 合 案 情 予 以確 認 。 工 資 構 成 明 確 的 除 外 。 4、 計 件 工 資 制 度 ( 1) 現(xiàn) 有 證 據(jù) 無 法 查 明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工作 定 額 , 或 者 當 事 人 因 個 人 原 因 無 法 在 正 常工 作 時 間 內(nèi) 完 成 工 作 定 額 的 ; ( 2) 按 月 工 資 數(shù) 額 、 工 作 時 間
9、、 法 定 加班 倍 數(shù) 折 算 處 的 月 標 準 工 時 工 資 不 低 于 當 地最 低 工 資 標 準 。 ( 3) 計 件 單 價 和 勞 動 定 額 必 須 符 合 法 律要 求 , 并 有 確 定 的 證 據(jù) 。 ( 六 ) 違 法 解 除 或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被 撤 銷的 “ 工 資 ” 發(fā) 放 廣 東 省 工 資 支 付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用 人 單 位 解 除 勞 動 關 系 的 決 定 被 裁 決 撤 銷 或者 判 決 無 效 的 , 應 當 支 付 勞 動 者 在 被 違 法 解除 勞 動 關 系 期 間 的 工 資 , 標 準 為 勞 動 者 前
10、十二 個 月 平 均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工 資 。 二 、 勞 動 關 系 的 認 定 ( 一 ) 勞 動 關 系 的 認 定 三 要 素 1、 勞 動 關 系 主 體 適 格 : 勞 動 者 和 用 人單 位 。 2、 具 備 勞 動 關 系 的 實 質 內(nèi) 容 : 勞 動 者從 事 用 人 單 位 安 排 的 有 報 酬 的 勞 動 、 提 供的 勞 動 是 用 人 單 位 的 業(yè) 務 組 成 部 分 、 接 受用 人 單 位 的 勞 動 用 工 管 理 。 3、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建 立 勞 動 關 系 。 4、 注 意 一 次 性 、 臨 時 性 、 內(nèi) 部 性 用 工的
11、法 律 風 險 。 ( 二 ) 勞 動 關 系 的 “ 空 殼 化 ” 勞 動 合同 中 止 履 行 1、 形 式 上 仍 有 勞 動 法 律 關 系 , 但 沒 有 勞 動關 系 的 實 質 內(nèi) 容 。 2、 對 于 用 人 單 位 , 出 現(xiàn) 中 止 狀 態(tài) 而 怠 于 行使 用 工 管 理 權 的 , 須 承 擔 勞 動 關 系 繼 續(xù) 履 行 的責 任 。 典 型 案 例 : 自 動 離 職 員 工 時 隔 數(shù) 月 后 回 來要 求 安 排 工 作 崗 位 、 補 繳 社 會 保 險 、 主 張 未 訂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二 倍 工 資 等 。 ( 三 ) 涉 外 ( 及 臺
12、港 澳 ) 非 法 用 工 1、 外 國 人 在 中 國 就 業(yè) 管 理 規(guī) 定 和 臺灣 和 香 港 、 澳 門 居 民 在 內(nèi) 地 就 業(yè) 管 理 規(guī) 定 :外 國 人 、 臺 港 澳 居 民 在 中 國 內(nèi) 地 就 業(yè) 實 行 就 業(yè)許 可 制 度 。 2、 廣 東 省 外 國 企 業(yè) 常 駐 代 表 機 構 聘 用 中國 雇 員 管 理 規(guī) 定 , 外 國 企 業(yè) 含 臺 港 澳 企 業(yè) 常駐 廣 東 省 代 表 機 構 不 得 直 接 招 用 中 國 雇 員 , 必須 經(jīng) 由 省 政 府 批 準 的 涉 外 就 業(yè) 服 務 機 構 實 施 勞務 派 遣 。 ( 四 ) 未 訂 立 書
13、 面 勞 動 合 同 二 倍 工 資 1、 二 倍 工 資 的 支 付 標 準 : ( 1)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工 資 即 一 倍 部 分( 應 發(fā) 工 資 ) ( 2) 作 為 未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違 法 行為 的 賠 償 而 加 付 的 另 一 倍 部 分 ( 賠 償 金 ) 2、 仲 裁 時 效 和 保 護 期 限 ( 1) 不 適 用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仲 裁 法 關 于 勞 動報 酬 時 效 的 特 殊 規(guī) 定 。 ( 2) 仲 裁 時 效 即 保 護 期 限 為 一 年 , 自 主 張權 利 之 日 ( 一 般 自 申 請 勞 動 仲 裁 之 日 ) 起
14、 算 。 3、 未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的 四 種 特 殊 情 形 : ( 1)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未 終 止 、 未 續(xù) 簽 并 發(fā) 生事 實 勞 動 關 系 , 或 者 超 過 一 個 月 續(xù) 簽 的 ; ( 2)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雙 方 無 異 議 的 按 原 勞 動合 同 約 定 自 動 順 延 一 定 期 限 ; ( 3) 倒 簽 勞 動 合 同 的 ; ( 4) 有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但 視 為 未 訂 立 的 , 例如 勞 動 合 同 無 效 或 部 分 無 效 、 勞 動 合 同 文 本 未交 付 勞 動 者 、 勞 動 者 簽 名 無 效 等
15、等 。 三 、 經(jīng) 濟 補 償 和 賠 償 金 ( 一 ) “ 老 合 同 ”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和 賠 償 金 1、 解 除 或 終 止 行 為 發(fā) 生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施 前 的 , 按 當 時 規(guī) 定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 2、 解 除 或 終 止 行 為 發(fā) 生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施 后 的 , 按 勞 動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補 償 或 賠 償 ; 3、 “ 老 合 同 ” 的 約 定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后 繼 續(xù) 履 行 且 部 分 條 款 與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勞 動 合 同 法 執(zhí) 行 。 ( 二 ) 行 政 賠 償
16、 金 1、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 用 人 單 位有 法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責 令 限 期支 付 勞 動 報 酬 、 加 班 費 或 者 經(jīng) 濟 補 償 , 逾 期 不支 付 的 , 責 令 用 人 單 位 按 應 付 金 額 50%以 上 100%以 下 的 標 準 向 勞 動 者 加 付 賠 償 金 。 2、 執(zhí) 行 主 體 和 程 序 ( 三 ) 25%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和 50%額 外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1、 原 勞 動 部 違 反 和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經(jīng) 濟補 償 辦 法 ( 1994年 12月 3日
17、, 勞 部 發(fā)1994481號 ) 第 三 條 、 第 十 條 ; 2、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關 于 公 布 勞 動 和 社會 保 障 規(guī) 章 清 理 結 果 的 通 知 ( 2007年 11月 21日 , 勞 社 部 發(fā) 2007 41號 ) 擬 修 訂 違 反 和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辦 法 , 但 未 宣 布 無效 。 3、 適 用 和 執(zhí) 行 ( 四 )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放 棄 1、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 用 人 單 位免 除 法 定 責 任 、 排 除 勞 動 者 權 利 ” 的 勞 動 合 同及 條 款 無 效 。
18、 2、 勞 動 者 可 以 事 后 反 悔 。 ( 五 ) “ 未 依 法 ”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與 員工 辭 職 權 1、 不 參 保 的 ; 2、 有 參 保 但 未 足 額 或 足 月 參 保 的 。 四 、 社 保 待 遇 的 支 付 與 賠 償 ( 一 ) 第 三 人 侵 權 而 致 工 傷 的 處 理 1、 商 業(yè) 意 外 保 險 、 民 事 侵 權 損 害 賠 償 、工 傷 保 險 待 遇 三 者 獨 立 , 可 以 兼 得 。 2、 部 分 特 殊 項 目 諸 如 醫(yī) 療 費 等 不 能 重 復發(fā) 生 的 費 用 , 不 可 兼 得 。 ( 二 ) 工 傷 保 險 待
19、 遇 協(xié) 議 的 無 效 1、 司 法 確 認 制 度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年7月 24日 發(fā) 布 的 關 于 建 立 健 全 訴 訟 與 非 訴 訟 相銜 接 的 矛 盾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的 若 干 意 見 ( 法 發(fā) 2009 45號 ) 第 11條 : “ 經(jīng) 中 華 人 民 共 和國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的 調(diào) 解 組 織 調(diào) 解達 成 的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協(xié) 議 ,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名或 者 蓋 章 , 經(jīng) 調(diào) 解 員 簽 名 并 加 蓋 調(diào) 解 組 織 印 章后 生 效 , 對 雙 方 當 事 人 具 有 合
20、同 約 束 力 , 當 事人 應 當 履 行 。 雙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不 經(jīng) 仲 裁 程 序 ,根 據(jù) 本 意 見 關 于 司 法 確 認 的 規(guī) 定 直 接 向 人 民 法院 申 請 確 認 調(diào) 解 協(xié) 議 效 力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確 認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裁 。 ” 2、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的 三 類 調(diào) 解組 織 主 持 調(diào) 解 : ( 1) 企 業(yè)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委 員 會 ; ( 2) 依 法 設 立 的 基 層 人 民 調(diào) 解 組 織 ; ( 3) 在 鄉(xiāng) 鎮(zhèn) 、 街
21、道 設 立 的 具 有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解 職 能 的 組 織 。 3、 最 佳 方 式 : 持 和 解 協(xié) 議 向 勞 動 爭 議 仲裁 委 員 會 申 請 置 換 仲 裁 調(diào) 解 書 。 ( 三 ) 勞 動 者 起 訴 主 張 工 傷 賠 償 , 但 無 法 提 供工 傷 認 定 書 的 , 應 如 何 處 理 ? 1、 用 人 單 位 對 構 成 工 傷 并 無 異 議 的 以 及 非 法 用工 單 位 與 非 法 用 工 中 傷 亡 人 員 就 賠 償 問 題 發(fā) 生 爭 議 的 ,可 以 直 接 進 行 審 理 , 根 據(jù) 工 傷 的 相 關 法 律 規(guī) 定 作 出 判決 。 2、
22、 對 于 用 人 單 位 不 認 可 工 傷 且 不 屬 于 非 法 用 工的 , 應 駁 回 起 訴 , 通 知 勞 動 者 先 進 行 工 傷 認 定 。 3、 對 已 經(jīng) 過 工 傷 認 定 前 置 程 序 , 而 又 未 被 認 定為 工 傷 的 , 法 院 應 主 動 釋 明 訴 訟 風 險 , 告 知 勞 動 者 應變 更 訴 訟 請 求 , 按 一 般 人 身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 勞 動者 堅 持 以 工 傷 賠 償 為 由 起 訴 的 , 應 判 決 駁 回 其 訴 訟 請求 , 并 可 告 知 另 案 主 張 人 身 損 害 賠 償 。 ( 四 ) 非 因 工
23、 負 傷 、 因 病 被 解 雇 , 勞 動者 主 張 是 在 醫(yī) 療 期 間 解 雇 , 醫(yī) 療 期 如 何 確 定 ? 1、 職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 傷 醫(yī) 療 期 規(guī)定 : 由 用 人 單 位 決 定 。 2、 特 殊 疾 病 ( 如 癌 癥 、 精 神 病 、 癱 瘓 等 )的 職 工 , 在 24個 月 內(nèi) 尚 不 能 痊 愈 、 需 要 延 長 醫(yī)療 期 的 , 由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委 員 會 鑒 定 。 ( 五 ) 未 為 農(nóng) 民 工 繳 納 養(yǎng) 老 保 險 的 賠 償 1、 僅 參 加 工 傷 保 險 而 未 參 加 養(yǎng) 老 保 險 是否 構 成 未 依 法
24、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 各 地 做 法 不 同 。 2、 可 以 先 行 參 加 工 傷 保 險 并 不 等 同 于 可以 不 參 加 養(yǎng) 老 保 險 等 其 他 險 種 。 ( 六 ) 用 人 單 位 負 擔 個 人 部 分 , 后 起 訴要 求 員 工 返 還 其 已 經(jīng) 代 個 人 負 擔 部 分 , 如 何 處理 ? 1、 雙 方 有 明 確 約 定 的 , 按 照 約 定 處 理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勞 動 仲 裁 。 2、 雙 方 沒 有 約 定 的 , 按 勞 動 爭 議 或 者 民事 訴 訟 處 理 均 缺 少 法 律 依 據(jù) , 廣 州 中 院 意 見
25、 如下 : ( 1) 用 人 單 位 長 期 的 、 持 續(xù) 的 為 勞 動 者 代交 社 保 的 個 人 應 負 擔 部 分 , 視 為 用 人 單 位 給 勞動 者 提 供 的 福 利 待 遇 , 用 人 單 位 要 求 返 還 的 不予 支 持 ; ( 2) 用 人 單 位 偶 爾 、 臨 時 的 為 勞 動 者 代 交社 保 的 個 人 應 負 擔 部 分 , 應 視 為 用 人 單 位 為 勞動 者 代 墊 社 保 費 用 , 用 人 單 位 要 求 返 還 的 應 予支 持 。 ( 七 ) 單 位 收 取 勞 動 者 的 社 保 費 但 未 及時 給 勞 動 者 購 買 社 保 , 現(xiàn) 勞 動 者 要 求 單 位 退 回該 部 分 社 保 費 是 否 支 持 ? 如 支 持 , 是 否 考 慮 補繳 社 保 時 勞 動 者 應 承 擔 部 分 ? 1、 爭 議 性 質 實 為 勞 動 報 酬 爭 議 。 2、 補 繳 是 否 由 勞 動 者 承 擔 法 定 部 分 , 由社 會 保 險 經(jīng) 辦 機 構 核 定 。 謝 謝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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