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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房屋租賃合同簡單范本|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yōu)先續(xù)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出租人的權利是監(jiān)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
2、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guī)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1)、應注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
3、規(guī)定。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的: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
4、證明材料。 共有房屋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房屋轉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3)、應注意審查租賃房屋的狀態(tài),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城鎮(zhèn)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城鎮(zhèn)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4)、應注意審查
5、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zhèn)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3相關法規(guī)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4法律特征編輯(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qū)分開來。后
6、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
7、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5法律問題編輯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xié)議。作為租賃合同的主要類型之一,房屋租賃合同具備租賃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賃標的物是不動產,又有自身的突出特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房屋作為市場主體的主要財產形式之一
8、,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至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已經難以避免地成為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民事合同糾紛,從而受到廣泛關注。房屋租賃合同的性質、對于承租人的特殊保護、轉租及有關裝潢、添加物的處理等焦點問題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實踐中的處理亦不統(tǒng)一,在學理及立法、司法界均應進一步明確。筆者試圖從自身的實踐積累出發(fā),通過介紹、分析相關案例,對房屋租賃合同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觀點難免有欠妥之處,但愿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筆者在本文中著重討論了以下問題:第一章、房屋租賃合同概述。通過簡要闡述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類型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了宏觀的介紹,并著重討論了房屋租
9、賃權的性質和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較之所有權更為合理,在理論上并無障礙,也有利于房屋租賃合同實務問題的解決。學界對租賃權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債權說、物權說以及租賃權之物權化說等三種觀點,筆者贊同租賃權之物權化說,認為租賃權在本質上仍然是債權,法律賦予承租人的租賃權以物權性質的保護方式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第二章、房屋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的特殊保護。筆者在本章中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案例具體討論了買賣不破租賃法則和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問題。買賣不破租賃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反映了現代民法追求公平正義和經濟效率的價值趨向。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項法定權
10、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第三章、轉租。房屋的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租賃房屋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情形。根據其法律后果不同,轉租可以分為同意轉租與自行轉租。轉租在實踐中引發(fā)的爭議頗多,在理論界和實際處理中均有不同的觀點,難以進行透徹的討論,故筆者僅結合部分案例加以分析,對轉租進行概括性的介紹。第四章、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潢、添加物的問題。本章所涉及的問題也是實踐中發(fā)生爭議較多的問題,筆者認為裝潢、添加物應該屬于添附理論中的附合,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房屋租賃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但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將添附規(guī)定為物權的取得方式,相關的司法解釋將裝演、添加物歸屬的判定權賦予了法院,這種做法雖然能夠在短期內有所作用,但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制定物權法時宜明確規(guī)定添附制度。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法院確定裝演、添加物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的法律依據在于不當得利返還。在司法實踐中,對裝演、添加物價值的確定實踐中曾經有過幾種作法,各有利弊,筆者認為以現有價值評估法最為合理,另外,確定裝演、添加物的補償價值在評估現值的基礎上還需考慮其他多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