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規(guī)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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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當事人。 第三條 質權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當注冊為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以下簡稱應收賬款系統(tǒng))的用戶。 用戶對登記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用戶應當簽署并遵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用戶協(xié)議》。 第四條 應收賬款系統(tǒng)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普通用戶自行在

2、應收賬款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頁面完成用戶注冊,進行登記操作,并在付費后完成登記。 常用戶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頁面進行注冊、通過征信分中心身份資料真實性審查及繳納年費后完成用戶注冊,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賬戶管理服務,在完成登記后按期結算費用。 第五條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資料,預留賬戶名與其法定注冊名稱一致的結算賬戶用于支付費用。 注冊資料發(fā)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 常用戶在進行身份資料真實性審查時,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的復印件,并出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 2.企業(yè)

3、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業(yè)單位提供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申請人已經簽署的用戶協(xié)議;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第(一)、(二)、(三)、(六)項所指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用戶協(xié)議、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七條 征信分中心應將常用戶的身份證明材料審查結果錄入應收賬款系統(tǒng)。 第八條 常

4、用戶應當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設置用戶管理員,由用戶管理員負責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 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設定的用戶登錄名登錄應收賬款系統(tǒng)進行登記與查詢。操作員可以修改本人的登錄密碼與付費密碼。 第九條 常用戶的用戶管理員登錄密碼發(fā)生遺忘或被盜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請密碼重置。 申請密碼重置,申請人應下載并填寫《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密碼重置申請表》,傳真至征信中心。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中注明新密碼的接收方式。選擇的接收方式發(fā)生費用的,由申請人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條 經身份審查通過的密碼重置申請,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1個工作日內將新密碼反饋申請人。 第十一條 常用戶的機構名稱發(fā)生變更時,應向

5、征信中心提出申請,由征信中心進行用戶名稱的變更。 名稱變更申請,應將以下材料傳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用戶名稱變更申請表》; (二)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名稱變更申請及所附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并在通過審查后的1個工作日內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為用戶修改名稱?! ? 第十三條 進行初始登記時,用戶應當按應收賬款系統(tǒng)提示完整填寫出質人的基本信息、質權人的基本信息、質押財產信息和登記期限,否則登記不能完成。 第十四條 初始登記完成后,受委托進行登記的用戶應當將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告

6、知質權人。 第十五條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登記,用戶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的證明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后相關質押登記的最新狀況。 第十六條 對有多個質權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登記時,用戶應當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質權人。 授權該次登記的質權人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稱為授權人。 第十七條 登記期限屆滿未進行展期的,將從應收賬款系統(tǒng)撤消,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的登記,剩余登記期限長于六個月的,該登記將繼續(xù)對外提供查詢六個月;剩余登記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該登記在實際剩余的期限內繼續(xù)對外提供查詢。 第十八條 出質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已經注銷的登記進行異

7、議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應收賬款系統(tǒng)用戶。 異議登記之后,進行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自異議登記起30日內將法院受理通知書上傳至應收賬款系統(tǒng),否則征信中心將根據(jù)質權人申請撤消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質權人申請撤消異議登記的,應將以下材料傳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撤銷異議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應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撤消異議登記申請的審查,并在審查通過后的1個工

8、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 第二十二條 應收賬款系統(tǒng)為每次完成的登記分派唯一的登記編號,并準確記錄登記時間,同時生成含有登記完成時間及登記編號的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申請,征信中心可以根據(jù)生效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撤銷登記,應將以下材料傳真至征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應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第二十五條 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撤消登記申請及相關

9、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并在審查通過后的1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 第二十六條 應收賬款系統(tǒng)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報告。查詢證明是具有應收賬款系統(tǒng)唯一編號的查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征信中心可以為應收賬款系統(tǒng)出具的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蓋章。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當按征信中心發(fā)布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常用戶應當繳納年費,并按應收賬款系統(tǒng)每月生成的計費賬單繳納登記費用。 常用戶的計費賬單于每月最后一日生成,用戶應在計費賬單生成十五日內繳納費用,否則將被征信中心停用。 用戶繳納欠費之后,應收賬款系統(tǒng)重新啟用該用戶。 第二十九條 用戶交納費用,應當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從預留的結算賬戶

10、將費用劃轉到征信中心指定的賬戶。 用戶應在匯款憑證的備注信息中準確填寫計費賬單號碼與金額。計費賬單號碼、金額應當與應付計費賬單的同類信息一致,否則,征信中心退回該筆付款。 第三十條 用戶繳納費用后,征信中心可以應用戶要求開具發(fā)票。 第三十一條 用戶對計費賬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核對計費賬單。 用戶核對計費賬單,應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計費賬單異議申請表》傳真至征信中心。 第三十二條 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輸入字母和數(shù)字,均應在半角狀態(tài)下輸入。 第三十三條 用戶在應收賬款系統(tǒng)進行登記操作時,以填表人身份輸入登記內容。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所指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

11、軍官證、回鄉(xiāng)證和護照之一;本規(guī)則所指身份證明材料,對于個人是指《辦法》第十一條所指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機構是指《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