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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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 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 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 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guī)旃芾淼娜藛T。評審專家選聘、解聘、 抽取、使用、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評審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guī)旖?設標準,

2、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guī)?。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qū)評審專家?guī)觳嵭袆討B(tài)管理,與國家 評審專家?guī)旎ヂ?lián)互通、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 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二)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 8 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三) 熟悉政府米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四) 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

3、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五) 不滿 70 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六) 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 錄。對評審專家數(shù)量較少的專業(yè),前款第 (二) 項、 第 (五) 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 寬。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 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一 )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證明材料(三) 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四) 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五)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jù)

4、本人專業(yè)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yè)。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 專業(yè)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guī)旃芾?。第十條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專業(yè)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 其解聘:(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三)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四)受到刑事處罰。第三章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

5、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guī)熘邢嚓P專家數(shù)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 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第十三條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 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yōu)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第十四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 始前 2 個工作日。第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 律,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

6、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 回避:(一) 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 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二) 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 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 避。米購人或者米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與參加米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 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

7、只能作 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 項目的評審活動。第十七條出現(xiàn)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xiàn)場專家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 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 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 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 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 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

8、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 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 機構書面說明情況。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 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 報。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 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做出結論。對 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

9、同意評 審報告。第二十條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 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 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 個人情況。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 評審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 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tǒng)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tǒng)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jù)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 概率。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

10、信 用評價系統(tǒng)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專家 勞務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支付評 審專家勞務報酬。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 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 購機構憑據(jù)報銷。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xiàn)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 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

11、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 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第四章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 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 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12、的 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米購評審活動。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 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一)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四) 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六 )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七)以評審專家

13、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 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第三一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 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 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 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財政部、 監(jiān)察部 2003 年 11 月17 日發(fā)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 號)同時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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