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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01]10 號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68次會議、 2001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 84 次會議通過,
2001年 4月 9日公布)
為依法懲治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 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是 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 規(guī)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
2、 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 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 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 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不合格產品” ,是指不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 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
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
3、全部違法收 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 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 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 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 9 9 7年4月22日聯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 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 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 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 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 貽誤診治的;
(四)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 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
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 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四條 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 有可能導致
5、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 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 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 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 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 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
6、品被食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 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 “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 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 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造成感染 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
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致人死亡、 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 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
7、
醫(y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 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而購買、使用,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定罪 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注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 障人體健康的行業(yè)標準”。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 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 “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 萬元為起點。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犯罪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 第四百一
8、^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 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 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 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 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 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逍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 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 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 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 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