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和“刑事訴訟物”之關系—以人本主義視角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
資源ID:18137601
資源大?。?span id="mj7pmpw" class="font-tahoma">14.31KB
全文頁數(shù):4頁
- 資源格式: DOCX
下載積分:15積分
快捷下載
會員登錄下載
微信登錄下載
微信掃一掃登錄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載后,可能會被瀏覽器默認打開,此種情況可以點擊瀏覽器菜單,保存網(wǎng)頁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載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載,請使用電腦自帶的IE瀏覽器,或者360瀏覽器、谷歌瀏覽器下載即可。
4、本站資源下載后的文檔和圖紙-無水印,預覽文檔經(jīng)過壓縮,下載后原文更清晰。
5、試題試卷類文檔,如果標題沒有明確說明有答案則都視為沒有答案,請知曉。
|
論人和“刑事訴訟物”之關系—以人本主義視角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論人和“刑事訴訟物”之關系以人本主義視角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刑事訴訟活動的產(chǎn)生由來已久,但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怎樣的地位、與刑事訴訟活動之間有些什么聯(lián)系、以及如何對待刑事訴訟活動等問題卻始終眾說紛紜。通過人與刑事訴訟活動關系的探討,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實際上是人依據(jù)刑事訴訟活動之“物“性進行立法,法賦予人刑事司法權,人使用司法權獲得“物質利益“,即人與刑事訴訟活動之間的關系是一個用物、享受物、改造物的受益過程。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物” 刑事司法權Abstractcriminal activities have been, but what some people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activities, criminal activities in the stand, how to deal with people issues such as criminal activities are always different. Through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of people with criminal activities, can be seen in the revised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n the basis of criminal activity is “material“ rather legislation. Criminal Justice Act gives people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judicial power to “material interest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is a criminal activity by objects, the enjoyment of goods, the benefit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Key words“Criminal Material”; Criminal jurisdiction哲學基礎問題中人的對立面是物,所以人與物的關系問題是哲學的基本問題1。人類出現(xiàn)以后,物質世界便有了創(chuàng)造者,進入了嶄新的階段。人與自然、人與物之間便發(fā)了對象性關系,物成為人生存和發(fā)展的手段,從“自在”的存在狀態(tài)轉化為“為人”的存在狀態(tài),自然物在不斷地轉化為人造物。在此意義上,人類的刑事訴訟活動可以說具有“人造物”的特性,其也可以用“刑事訴訟物”的概念方式來表現(xiàn)?!靶淌略V訟物”的概念表達了一種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它建立在主體(人)對客體(刑事訴訟活動)所擁有的主宰和支配的權力之上,反映出人為滿足自己的需要,把刑事訴訟活動看作是為自己而準備,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而去征服、改造和利用的一種“物”,刑事訴訟法則是該“物”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物的內核是固定的,物的外在表現(xiàn)則豐富多樣。盡管不同時代“物”的外在形式表現(xiàn)出很大的差異性,但“物”的基本理念是共同的。筆者試圖從人與物關系的角度來詮釋人與刑事訴訟活動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以人本主義的視角來看刑事訴訟法之修改。一、“刑事訴訟物”概念的引入意義(一)確定了刑事訴訟活動本質屬性的不可改變性世界被劃分為主體與客體。雖然主體與客體之間存在一種支配與被支配、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客體只有通過主體的利用而獲得肯定的評價,但客體的客觀存在性、自身的固有屬性卻不隨主體的意志而發(fā)生改變。賦予刑事訴訟活動“物”的概念是人對刑事訴訟活動這一人類社會活動的本質屬性的濃縮和概括,確定了其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內涵和外延,使之與人的其他社會活動區(qū)分開?!拔铩钡母拍顚⑿淌略V訟活動定格,使刑事訴訟立法“萬變不離其宗”。無論刑事訴訟立法如何變化,刑事訴訟活動的根本性質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因為刑事訴訟法只是“刑事訴訟物”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在此意義上,刑事訴訟立法必須依據(jù)“刑事訴訟物”的本質特性來制定,只能用以表現(xiàn)“刑事訴訟物”的性能,而不能破壞和毀滅物的性能。雖然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可以任由人的主觀意志而不依據(jù)“刑事訴訟物”的屬性,但這將偏離事物本來的軌道,是面目全非的“物”的外化形式,不能發(fā)揮“刑事訴訟物”應有的功能。(二)塑造了刑事訴訟活動的自我氛圍刑事訴訟活動實際上是一個人不斷完善其性能的“物”,是人的目的性塑造出來的法條化的社會活動“物”。人作為世界的主體有著主觀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可以將各種社會存在為我所用,以盡物效。人將刑事訴訟活動外化為法律條文,以規(guī)范刑事訴訟行為,調整社會關系,體現(xiàn)“刑事訴訟物”的性能。因而“刑事訴訟物”概念的引入就使得刑事訴訟這一人類活動具有了不同于其他人類活動的內在特性,劃定了其自我存在的范圍。(三)決定了刑事訴訟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刑事訴訟物”的靈魂,刑事訴訟活動的“物”的特性是這一靈魂的內在表現(xiàn),刑事訴訟法是該靈魂的外在表現(xiàn),刑事訴訟法的功能則是靈魂的外在作用效果。靈魂有時候會被表象所掩蓋,甚至是面目全非;但只要靈魂的本質屬性存在,此“物”的特性就不會變。不對“物”的特性進行細致分析就容易被表象所左右,只有通過對“刑事訴訟物”的特性及功能的深入分析才能逐漸發(fā)現(xiàn)刑事訴訟活動所隱含的目的。“刑事訴訟物”的概念的引入,使我們明白刑事訴訟立法的目的正在于要充分表現(xiàn)這一活動的“物”的特性。(四)決定了刑事訴訟法的調整方向刑事訴訟活動是人所制造的有價值的“物”,當然具有其外在作用力。其可以被人類使用,并釋放出物質能量,影響其他事物,產(chǎn)生出物質效果,給人類帶來物質利益的享受。刑事訴訟立法歷程實際上是不斷補充、完善“刑事訴訟物”的內在屬性的外化形式以實現(xiàn)其功能多樣化的加工過程,目的是讓人盡可能地享受到其所帶來的受益和價值?!拔铩钡耐庠诒憩F(xiàn)形式是可以不斷更新的,我們應該給“刑事訴訟物”的屬性注入新的活力與理念,以更好地規(guī)范刑事訴訟活動,調整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實現(xiàn)“人用物、人享受物、人改造物”的立法目標。二、“刑事訴訟物”的內在特征(一)無形物無形物是指不具備一定的形狀但占有一定的空間或能夠為人們所支配的物質,如電、熱、聲、光、空間等在物理上表現(xiàn)為無形狀態(tài)的物質,它在一定程度上能為人們支配2。刑事訴訟活動本質上是一個人類的行為活動,也是人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經(jīng)驗總結,是人的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物”。其不具備一定的形狀,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但具有外在的表現(xiàn)形式,即刑事訴訟法典。因此,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無形物”。它是人創(chuàng)造的“無形物”,但又存在于人之外,獨立于萬物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還可以滿足人的需要。(二)危險物所有的“人造物”中,刑事訴訟可以說是一種“危險物”。它可以威脅到普通人的生活安寧,處分人的財產(chǎn),甚至可以將人的自由、生命予以剝奪。由于刑事訴訟活動天生的不對等性,為保障訴訟活動的安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手段具有強制性;刑事司法權的發(fā)起、行使、運作具有危險性,程序的啟動帶來的是人的自由、財產(chǎn)、政治權利和生命的限制與剝奪;搜查、人身檢驗、扣押,凍結存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可威脅到正常人的生活。可以說“刑事訴訟物”效能的每一次發(fā)揮都有可能是在向人的自然權利的步步逼進,是對人的各種基本權利的危險入侵,它可以帶來正義也可以帶給人災難。這表明,“人造物”的威脅遠勝于天然物,它在帶給人受益的同時也會帶給人自身同等的威脅。(三)禁止流通物國家產(chǎn)生后,開始用自己的意志對社會關系予以調整。犯罪行為是一種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他破壞了統(tǒng)治者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維護自己意志的權威,維護有序的社會關系,刑罰就成為一種最為有效的控制手段。為順利地實施刑罰,刑事訴訟程序作為實施追訴犯罪者的手段開始出現(xiàn)。刑事訴訟自產(chǎn)生起就被國家壟斷,國家不允許有其他個人使用這一工具,也不允許其他私立救濟機構對犯罪與刑罰活動進行干涉。刑事訴訟是國家對犯罪人破壞的法的秩序的一種獨占性、恢復性救濟,任何私力救濟、私設刑罰的行為都是對國家刑罰權的挑戰(zhàn)。所以,刑事訴訟是由國家獨自壟斷并經(jīng)營的“禁止流通物”。共3頁: 1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