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標準與典型案例精解
1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下 勞 動 爭 議仲 裁 標 準 與 典 型 案 例 精 解 主 講 人 : 王 鐘 欽 2014年 4月 2 內(nèi) 容 要 目n 一 、 勞 動 爭 議 的 概 念 和 受 理 范 圍n 二 、 勞 動 關 系 的 認 定 與 否 定 標 準n 三 、 勞 動 報 酬 與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典 型 案 例n 四 、 工 傷 與 社 會 保 險 典 型 案 例 解 析n 五 、 因 各 類 假 期 工 資 的 計 發(fā) 而 產(chǎn) 生 的勞 動 爭 議 3 一 、 勞 動 爭 議 的 概 念 和 受 理 范 圍 ( 一 ) 勞 動 爭 議 的 概 念 勞 動 爭 議 是 指 勞 動 關 系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間 因 勞動 權 利 和 勞 動 義 務 的 認 定 與 實 現(xiàn) 所 發(fā) 生 的 糾 紛 。它 實 質(zhì) 上 是 勞 動 關 系 當 事 人 之 間 利 益 矛 盾 、 利益 沖 突 的 表 現(xiàn) 。 勞 動 爭 議 具 有 下 述 特 征 : 1.勞 動 爭 議 的 當 事 人 是 特 定 的 ; 2.勞 動 爭 議 的 內(nèi) 容 是 限 定 的 ; 3.勞 動 爭 議 有 特 定 的 表 現(xiàn) 形 式 。 4 ( 二 ) 勞 動 爭 議 的 種 類n 1.按 照 勞 動 爭 議 的 主 體 劃 分 : 個 別 爭 議 集 體 爭 議 團 體 爭 議n 2.按 照 勞 動 爭 議 的 性 質(zhì) 劃 分 : 權 利 爭 議 利 益 爭 議n 3.按 照 勞 動 爭 議 的 標 的 劃 分n ( 1) 勞 動 合 同 爭 議 。n ( 2) 關 于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 、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休假 、 保 險 福 利 而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n ( 3) 關 于 勞 動 報 酬 、 培 訓 、 獎 懲 等 適 用 條 件的 不 同 理 解 與 實 施 的 爭 議 等 。 5 ( 三 ) 勞 動 爭 議 的 范 圍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爭 議 調(diào) 解 仲 裁 法 第 二條 的 規(guī)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的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發(fā) 生 的 下 列 勞 動 爭 議 , 適 用 本 法 : 因 確 認 勞 動 關 系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因 訂 立 、 履 行 、 變 更 、 解 除 和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發(fā) 生的 爭 議 ; 因 除 名 、 辭 退 和 辭 職 、 離 職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因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休 假 、 社 會 保 險 、 福 利 、 培 訓以 及 勞 動 保 護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因 勞 動 報 酬 、 工 傷 醫(yī) 療 費 、 經(jīng) 濟 補 償 或 者 賠 償 金等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勞 動 爭 議 。 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審 理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適 用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法 釋 200114號 )規(guī) 定 :n 第 一 條 勞 動 者 與 用 人 單 位 之 間 發(fā) 生 的 下 列 糾 紛 , 屬于 勞 動 法 第 二 條 規(guī) 定 的 勞 動 爭 議 , 當 事 人 不 服 勞 動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裁 決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的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受 理 : ( 一 ) 勞 動 者 與 用 人 單 位 在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過 程 中 發(fā)生 的 糾 紛 ; ( 二 ) 勞 動 者 與 用 人 單 位 之 間 沒 有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同 , 但 已 形 成 勞 動 關 系 后 發(fā) 生 的 糾 紛 ; ( 三 ) 勞 動 者 退 休 后 , 與 尚 未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統(tǒng) 籌 的原 用 人 單 位 因 追 索 養(yǎng) 老 金 、 醫(yī) 療 費 、 工 傷 保 險 待 遇 和 其他 社 會 保 險 費 而 發(fā) 生 的 糾 紛 。 7 勞 動 爭 議 的 范 圍 ( 續(xù)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審 理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干 問 題 的 解 釋 (三 ) (法 釋 201012號 )規(guī) 定 :n 第 一 條 勞 動 者 以 用 人 單 位 未 為 其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手續(xù) , 且 社 會 保 險 經(jīng) 辦 機 構 不 能 補 辦 導 致 其 無 法 享 受 社會 保 險 待 遇 為 由 , 要 求 用 人 單 位 賠 償 損 失 而 發(fā) 生 爭 議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予 受 理 。 第 二 條 因 企 業(yè) 自 主 進 行 改 制 引 發(fā) 的 爭 議 , 人 民 法院 應 予 受 理 。 第 三 條 勞 動 者 依 據(jù)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加 付 賠 償 金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予 受 理 。 8 勞 動 爭 議 的 范 圍 ( 續(xù)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審 理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 (法 釋 20066號 )第 七 條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糾紛 不 屬 于 勞 動 爭 議 : (一 )勞 動 者 請 求 社 會 保 險 經(jīng) 辦 機 構 發(fā) 放 社 會 保 險 金 的 糾 紛 ; (二 )勞 動 者 與 用 人 單 位 因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產(chǎn) 生 的 公 有 住 房 轉(zhuǎn)讓 糾 紛 ; (三 )勞 動 者 對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委 員 會 的 傷 殘 等 級 鑒 定 結 論 或者 對 職 業(yè) 病 診 斷 鑒 定 委 員 會 的 職 業(yè) 病 診 斷 鑒 定 結 論 的 異 議 糾紛 ; (四 )家 庭 或 者 個 人 與 家 政 服 務 人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 (五 )個 體 工 匠 與 幫 工 、 學 徒 之 間 的 糾 紛 ; (六 )農(nóng) 村 承 包 經(jīng) 營 戶 與 受 雇 人 之 間 的 糾 紛 。 9 ( 四 )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的 原 則 1.根 據(jù) 事 實 原 則 。 2.著 重 調(diào) 解 原 則 。 3.合 法 、 公 正 和 及 時 處 理 原 則 。 10 ( 五 )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程 序 1.勞 動 爭 議 仲 裁 時 效n ( 1)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時 效 期 間n 勞 動 爭 議 申 請 仲 裁 的 時 效 期 間 為 一 年 , 仲裁 時 效 期 間 從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其 權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計 算 。n 勞 動 關 系 存 續(xù) 期 間 因 拖 欠 勞 動 報 酬 發(fā) 生 爭議 的 , 勞 動 者 申 請 仲 裁 不 受 上 述 仲 裁 時 效 期間 的 限 制 ; 但 是 , 勞 動 關 系 終 止 的 , 應 當 自勞 動 關 系 終 止 之 日 起 一 年 內(nèi) 提 出 。 11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時 效 ( 續(xù) )n ( 2) 仲 裁 時 效 的 開 始 、 中 止 和 中 斷n 仲 裁 時 效 期 間 從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其 權 利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計 算 。 仲 裁 時 效 因 當 事 人 一 方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主 張 權 利 ,或 者 向 有 關 部 門 請 求 權 利 救 濟 , 或 者 對 方 當 事 人 同意 履 行 義 務 而 中 斷 。 從 中 斷 時 起 , 時 效 期 間 重 新 計算 。n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有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 當 事 人 不 能 在時 效 期 間 內(nèi) 申 請 仲 裁 的 , 時 效 中 止 。 從 中 止 時 效 的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時 效 期 間 繼 續(xù) 計 算 。 12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程 序 (續(xù) ) 2.申 請 和 受 理n ( 1) 提 交 申 請 申 請 人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 書 寫 困 難 的 也 可 以 口 頭 申 請 。n ( 2) 受 理 n 仲 裁 委 收 到 仲 裁 申 請 5日 內(nèi)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決 定 ; 受 理 后 ,應 在 5日 內(nèi) 將 仲 裁 申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被 申 請 人 。 3.開 庭 前 的 準 備 n 被 申 請 人 答 辯 書 面 通 知 開 庭 時 間 申 請 回 避 n 當 事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的 可 以 在 開 庭 前 3日 請 求 延 期 開 庭 。n 申 請 人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未 經(jīng) 仲 裁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 被 申 請 人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不 到 庭 或 未 經(jīng)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 可 以 缺 席 裁 決 。 13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程 序 (續(xù) )n 4.開 庭 審 理n ( 1) 當 事 人 陳 述 事 實 , 舉 證 質(zhì) 證 當 事 人 提 供 的 證 據(jù) 經(jīng) 查 證 屬 實 的 , 仲 裁 庭 應 當 將其 作 為 認 定 事 實 的 根 據(jù) 。 勞 動 者 無 法 提 供 由 用 人 單 位 掌 握 管 理 的 與 仲 裁 請求 有 關 的 證 據(jù) , 仲 裁 庭 可 以 要 求 用 人 單 位 在 指 定 期限 內(nèi) 提 供 。 用 人 單 位 在 指 定 期 限 內(nèi) 不 提 供 的 , 應 當承 擔 不 利 后 果 。 n ( 2) 當 事 人 開 展 辯 論 , 最 后 陳 述 14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程 序 (續(xù) )n 5.和 解 與 調(diào) 解n 當 事 人 申 請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后 ,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 達成 和 解 協(xié) 議 的 ,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請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決 前 , 應 當 先 行 調(diào) 解 。 調(diào) 解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 仲 裁 庭 應 當 制 作 調(diào) 解 書 。 調(diào) 解 書 應 當 寫 明 仲 裁 請 求 和 當 事 人 協(xié) 議 的 結 果 。調(diào) 解 書 由 仲 裁 員 簽 名 , 加 蓋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印章 , 送 達 雙 方 當 事 人 。 調(diào) 解 書 經(jīng)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收 后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15 6.裁 決n 仲 裁 庭 裁 決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 應 當 自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受理 仲 裁 申 請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內(nèi) 結 束 。 案 情 復 雜 需 要 延 期 的 ,經(jīng)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主 任 批 準 , 可 以 延 期 并 書 面 通 知 當 事人 , 但 是 延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日 。 逾 期 未 作 出 仲 裁 裁 決 的 ,當 事 人 可 以 就 該 勞 動 爭 議 事 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仲 裁 庭 裁 決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時 , 其 中 一 部 分 事 實 已 經(jīng) 清 楚 ,可 以 就 該 部 分 先 行 裁 決 。 n 仲 裁 庭 對 追 索 勞 動 報 酬 、 工 傷 醫(yī) 療 費 、 經(jīng) 濟 補 償 或 者 賠 償金 的 案 件 , 根 據(jù) 當 事 人 的 申 請 , 可 以 裁 決 先 予 執(zhí) 行 , 移 送 人民 法 院 執(zhí) 行 。 仲 裁 庭 裁 決 先 予 執(zhí) 行 的 ,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當 事 人 之 間 權 利 義 務 關 系 明 確 ; ( 二 ) 不 先 予 執(zhí) 行 將 嚴 重 影 響 申 請 人 的 生 活 。 勞 動 者 申 請 先 予 執(zhí) 行 的 , 可 以 不 提 供 擔 保 。 16 裁 決 的 效 力 n ( 1) 裁 決 作 出 即 生 效n 第 四 十 七 條 下 列 勞 動 爭 議 , 除 本 法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外 , 仲裁 裁 決 為 終 局 裁 決 , 裁 決 書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n ( 1) 追 索 勞 動 報 酬 、 工 傷 醫(yī) 療 費 、 經(jīng) 濟 補 償 或 者 賠 償金 , 不 超 過 當 地 月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十 二 個 月 金 額 的 爭 議 ;n ( 2) 因 執(zhí) 行 國 家 的 勞 動 標 準 在 工 作 時 間 、 休 息 休 假 、社 會 保 險 等 方 面 發(fā) 生 的 爭 議 。n 救 濟 途 經(jīng) : n 勞 動 者 對 裁 決 不 服 的 可 以 提 起 訴 訟 ;n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撤 銷 終 局 裁 決 ;n 仲 裁 裁 決 被 法 院 裁 定 撤 銷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在 15日 內(nèi) , 向 法 院 起 訴 。 17 終 局 裁 決 申 請 撤 銷 的 條 件n 第 四 十 九 條 用 人 單 位 有 證 據(jù) 證 明 仲 裁 裁 決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決 書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nèi) 向 勞 動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所 在 地 的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撤 銷 裁 決 :n ( 一 ) 適 用 法 律 、 法 規(guī) 確 有 錯 誤 的 ;n ( 二 )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無 管 轄 權 的 ;n ( 三 ) 違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n ( 四 ) 裁 決 所 根 據(jù) 的 證 據(jù) 是 偽 造 的 ; n ( 五 ) 對 方 當 事 人 隱 瞞 了 足 以 影 響 公 正 裁 決 的 證 據(jù) 的 ;n ( 六 ) 仲 裁 員 在 仲 裁 該 案 時 有 索 賄 受 賄 、 徇 私 舞 弊 、枉 法 裁 決 行 為 的 。 18 裁 決 的 效 力 ( 續(xù) )n ( 2) 期 滿 不 起 訴 生 效n 第 五 十 條 當 事 人 對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以 外 的其 他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的 仲 裁 裁 決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仲 裁 裁 決 書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期 滿 不 起 訴 的 , 裁 決 書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第 五 十 一 條 當 事 人 對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調(diào) 解 書 、裁 決 書 , 應 當 依 照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 一 方 當 事 人 逾期 不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有 關 規(guī)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執(zhí) 行 。 受 理 申 請 的 人 民 法院 應 當 依 法 執(zhí) 行 。 19 二 、 勞 動 關 系 的 認 定 與 否 定 標 準 20 ( 一 ) 勞 動 關 系 認 定 的 依 據(jù) 和 方 法 1. 勞 動 關 系 的 建 立n 用 人 單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系 。 (第 七 條 )n 2. 勞 動 關 系 的 確 認n ( 1) 建 立 勞 動 關 系 , 應 當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 ( 第 十 條 ) ( 2) 用 人 單 位 招 用 勞 動 者 未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 但 同 時 具備 下 列 情 形 的 , 勞 動 關 系 成 立 : 用 人 單 位 和 勞 動 者 符 合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主 體 資 格 ; 用 人 單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項 勞 動 規(guī) 章 制 度 適 用 于 勞 動 者 ,勞動 者 受 用 人 單 位 的 勞 動 管 理 , 從 事 用 人 單 位 安 排 的 有 報 酬 的 勞動 ; 勞 動 者 提 供 的 勞 動 是 用 人 單 位 業(yè) 務 的 組 成 部 分 。 ( 關 于 確 立 勞 動 關 系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勞 社 部 發(fā) 200512號 ) 21 ( 3) 能 夠 從 形 式 上 證 明 勞 動 者 身 份 的 其 他 具 體 證據(jù) , 也 可 以 證 明 勞 動 關 系 的 成 立 。 勞 動 保 障 部 在 勞 社部 發(fā) 200512號 通 知 中 對 此 也 作 出 了 明 確 規(guī) 定 : 用 人 單 位 未 與 勞 動 者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 認 定 雙 方 存在 勞 動 關 系 時 可 參 照 下 列 : 工 資 支 付 憑 證 或 記 錄 (職 工 工 資 發(fā) 放 花 名 冊 )、繳 納 各 項 社 會 保 險 費 的 記 錄 ; 用 人 單 位 向 勞 動 者 發(fā) 放 的 “ 工 作 證 ” 、 “ 服 務證 ” 等 能 夠 證 明 身 份 的 證 件 ; 勞 動 者 填 寫 的 用 人 單 位 招 工 招 聘 “ 登 記 表 ” 、 報 名 表 ” 等 招 用 記 錄 ; 考 勤 記 錄 ; 其 他 勞 動 者 的 證 言 等 。 22 下 列 情 形 均 屬 于 勞 動 關 系n 1.一 般 勞 動 關 系n 2.事 實 勞 動 關 系n 3.特 殊 勞 動 關 系n (1)勞 務 派 遣 關 系 n (2)非 全 日 制 用 工 關 系n (3)雙 重 勞 動 關 系 ( 法 釋 201012號 )規(guī) 定 : 第 八 條 企 業(yè) 停 薪 留 職 人 員 、 未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的 內(nèi) 退人 員 、 下 崗 待 崗 人 員 以 及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性 停 產(chǎn) 放 長 假 人 員 , 因 與新 的 用 人 單 位 發(fā) 生 用 工 爭 議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按 勞 動 關 系 處 理 。 n 【 案 例 1】 聘 用 內(nèi) 退 人 員 也 形 成 勞 動 關 系 23 ( 二 ) 不 屬 于 勞 動 關 系 的 情 形n 1. 家 庭 或 者 個 人 與 家 政 服 務 人 員 之 間 的 關 系 ;n 2. 個 體 工 匠 與 幫 工 、 學 徒 之 間 的 關 系 ;n 3. 農(nóng) 村 承 包 經(jīng) 營 戶 與 受 雇 人 之 間 的 關 系 ;n 4. 用 人 單 位 與 其 招 用 的 已 經(jīng) 依 法 享 受 養(yǎng) 老 保 險 待 遇或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員 之 間 的 關 系 。n 法 釋 201012號 文 第 七 條 規(guī) 定 : 用 人 單 位 與 其 招 用 的 已 經(jīng)依 法 享 受 養(yǎng) 老 保 險 待 遇 或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員 發(fā) 生 用 工 爭 議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按 勞 務 關 系 處 理 。 n 2008年 3月 , 58歲 的 李 某 進 入 被 告 公 司 工 作 , 其 職 責 是 門衛(wèi) , 雙 方 商 定 工 資 標 準 每 月 700元 , 但 沒 有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公 司 將 李 某 登 記 在 職 工 名 單 當 中 , 李 某 在 勞 動 的 過 程 中 ,公 司 通 過 銀 行 將 每 個 月 的 工 資 匯 至 李 某 賬 戶 , 公 司 沒 有 為李 某 辦 理 社 保 手 續(xù) 。 2010年 4月 1日 , 李 某 滿 60歲 , 沒 有 提出 退 休 申 請 ,此 后 繼 續(xù) 當 門 衛(wèi) 。 2011年 5月 , 公 司 辭 退 原 告 ,當 時 公 司 尚 欠 李 某 兩 個 月 的 勞 務 費 未 發(fā) ,計 1400元 人 民 幣 。李 某 于 2011年 8月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勞 動 仲 裁 , 要求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等 。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以 李 某 超 過 退 休年 齡 、 主 體 不 符 為 由 , 決 定 不 予 受 理 。 李 某 不 服 仲 裁 委 該裁 決 , 在 法 定 期 限 內(nèi) 向 法 院 起 訴 。 n 2012年 7月 , 江 西 省 萬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24 n 2012年 2月 27日 , 霍 甲 之 子 霍 乙 在 北 京 市 大 興 區(qū) 某 工 貿(mào) 公司 員 工 宿 舍 內(nèi) 突 發(fā) 疾 病 死 亡 。 霍 甲 申 訴 至 仲 裁 委 , 要 求 確 認霍 乙 與 該 公 司 自 2012年 2月 2日 至 2012年 2月 27日 期 間 存 在 勞動 關 系 。 仲 裁 委 查 明 , 霍 乙 是 霍 甲 的 長 子 , 2012年 2月 27日 ,霍 乙 在 原 告 公 司 員 工 宿 舍 內(nèi) 突 發(fā) 疾 病 , 被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張某 送 至 醫(yī) 院 , 經(jīng) 搶 救 無 效 于 當 日 死 亡 。 大 興 治 安 支 隊 對 張 某的 詢 問 筆 錄 載 明 , 張 某 認 可 霍 乙 是 公 司 的 員 工 , 于 2012年 2月 到 其 公 司 上 班 , 負 責 開 車 送 貨 。n 而 該 公 司 卻 辯 稱 , 2012年 2月 27日 , 霍 乙 與 公 司 還 沒 有 建立 勞 動 關 系 時 , 在 所 租 住 的 房 間 內(nèi) 感 覺 身 體 不 適 , 經(jīng) 醫(yī) 院 治療 無 效 死 亡 。 原 告 與 霍 乙 的 勞 動 關 系 不 存 在 。 n 思 考 題 : 霍 乙 與 原 告 公 司 之 間 存 在 勞 動 關 系 嗎 ? 25 26 張 某 2007年 8月 1日 進 入 到 一 家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并 被 派 遣 到 某 設 計 公 司 工 作 ,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至2010年 7月 31日 , 約 定 勞 動 報 酬 為 每 月 2500元 。期 滿 后 , 公 司 與 其 又 續(xù) 簽 了 三 年 的 合 同 , 2010年8月 1日 至 2013年 7月 31日 , 勞 動 報 酬 約 定 為 每 月3500元 。思 考 題 :n 1.合 同 到 期 后 , 陳 某 提 出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合 同 , 公 司 是 否 應 該 簽 ?n 2.如 果 公 司 不 再 與 其 續(xù) 簽 勞 動 合 同 , 是 否 應 該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 支 付 多 少 ? 27 n 趙 某 于 2010年 6月 1日 到 某 公 司 工 作 , 雙 方 簽 訂 了為 期 1年 的 勞 動 合 同 。 2011年 6月 1日 , 雙 方 簽 訂 的合 同 到 期 , 但 公 司 并 未 提 出 與 趙 某 續(xù) 簽 合 同 , 趙 某繼 續(xù) 在 公 司 工 作 至 2012年 4月 28日 。 離 職 后 , 趙 某到 通 州 區(qū)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 要 求 原 告支 付 2011年 6月 1日 至 2012年 4月 28日 未 簽 訂 書 面 勞動 合 同 的 雙 倍 工 資 差 額 , 仲 裁 委 支 持 了 趙 某 的 仲 裁請 求 。 公 司 不 服 該 裁 決 訴 至 北 京 市 通 州 區(qū) 人 民 法 院 。 思 考 題 : 法 院 將 如 何 判 決 ? 28 三 、 勞 動 報 酬 與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典 型 案 例【 案 例 6】 5年 沒 到 崗 還 “ 稱 職 ” 單 位 被 判 支 付 生 活費 ( 重 慶 云 陽 中 國 法 院 網(wǎng) )【 案 例 7】 提 前 僅 兩 天 損 失 過 五 千 ( 本 省 某 地 ) 29 【 案 例 8】 關 于 試 用 期 及 勞 動 報 酬 的 爭 議n 2009年 8月 1日 , 沈 某 大 學 畢 業(yè) 進 入 某 建 筑 公 司 工 作 。簽 訂 了 2年 期 的 勞 動 合 同 , 其 中 約 定 試 用 期 3個 月 。 試 用期 工 資 1500元 , 正 式 工 資 2500元 。n 9月 1日 , 沈 某 發(fā) 現(xiàn) , 約 定 的 試 用 期 工 資 1500元 實 際 到手 只 有 1200元 , 向 公 司 提 出 異 議 。 公 司 解 釋 , 約 定 的 工資 包 括 社 會 保 險 費 在 內(nèi) 。n 11月 1日 , 公 司 認 為 沈 某 的 表 現(xiàn) 不 佳 , 決 定 將 其 試 用 期再 延 長 3個 月 。 n 2010年 2月 1日 , 沈 某 接 到 公 司 書 面 通 知 , 因 其 工 作 績效 不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 即 日 起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沈 某 不 服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起 仲 裁 申 請 。n 思 考 題 : 該 公 司 的 操 作 存 在 哪 些 問 題 ? 【 案 例 9】 單 位 實 行 “ 做 一 休 一 ” 法 院 判 無 需 再 付 雙 休 日 工 資n 小 童 于 2009年 8月 進 入 上 海 某 金 店 從 事 營 業(yè) 員 工 作 , 于 2012年6月 離 開 。 工 作 期 間 , 小 童 工 作 一 天 休 息 一 天 , 上 班 時 間 為 上 午8:30至 下 午 8:45, 每 天 的 中 、 晚 餐 時 間 合 計 為 1小 時 。 2012年 7月 , 小 童 申 請 仲 裁 , 要 求 金 店 支 付 包 括 2009年 8月 至2012年 6月 期 間 雙 休 日 加 班 工 資 26452元 在 內(nèi) 的 八 項 費 用 共 計 14萬余 元 。 仲 裁 委 員 會 裁 決 金 店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加 班 工 資 等 共 計 3萬 余元 ,其 他 請 求 不 予 支 持 。 雙 方 均 不 服 ,訴 至 法 院 。 小 童 提 出 與 申 請 仲 裁 時 一 致 的 訴 請 ,要求 金 店 支 付 雙 休 日 加 班 工 資 等 八 項 費 用 共 計 14萬 余 元 。 一 審 法 院 經(jīng) 審 理 , 判 決 金 店 支 付 包 括 2010年 8月 至 2012年 6月 期間 雙 休 日 的 加 班 工 資 在 內(nèi) 的 四 項 費 用 共 計 3萬 余 元 , 駁 回 小 童 其他 訴 請 。 金 店 不 服 一 審 判 決 , 提 起 上 訴 。 上 海 一 中 院 二 審 認 為 30 【 案 例 10】 勞 務 派 遣 員 工 解 除 合 同 爭 議n 北 京 某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欲 向 北 京 某 建 筑 公 司 派 遣 一 批 勞 務 派 遣 工 ,該 建 筑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房 地 產(chǎn) 物 業(yè) 開 發(fā) 工 作 , 提 供 的 崗 位 為 后 勤 保 障部 , 主 要 處 理 辦 公 用 品 的 采 購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n 小 王 于 2010年 1月 入 職 該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 現(xiàn) 作 為 派 遣 員 工 于 2013年 1月 1日 被 派 至 該 建 筑 公 司 工 作 , 工 作 不 到 一 星 期 , 小 王 覺 得 自 己的 崗 位 未 同 時 滿 足 臨 時 性 、 輔 助 性 、 替 代 性 的 要 求 , 不 能 采 用 勞 務派 遣 的 用 工 形 式 , 并 提 前 30天 通 知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解 除 勞 動 關 系 。 n 但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和 建 筑 公 司 認 為 自 己 并 無 違 法 行 為 , 且 小 王 不 能通 過 提 前 30天 的 方 式 與 公 司 解 除 勞 動 關 系 ,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65條 僅 規(guī) 定 勞 動 者 能 依 第 36條 、 38條 的 規(guī) 定 提 出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n 思 考 題 :n 1.如 何 判 斷 小 王 的 工 作 崗 位 是 否 具 備 臨 時 性 、 輔 助 性 和 替 代 性 ?n 2.小 王 的 工 作 是 否 應 同 時 符 合 臨 時 性 、 輔 助 性 和 替 代 性 才 能 適 用勞 務 派 遣 ?n 3.小 王 是 否 能 通 過 提 前 30天 通 知 解 除 的 方 式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31 32 【 案 例 11】 吃 了 一 片 獼 猴 桃就 要 丟 掉 “ 飯 碗 ” ?n 2011年 5月 11日 下 午 , 某 食 品 加 工 公 司 裱 花 車 間 操 作 工 王 某在 工 作 時 , 拿 起 一 小 片 裱 花 蛋 糕 用 的 獼 猴 桃 吃 , 不 想 恰 好 被 新來 的 副 經(jīng) 理 發(fā) 現(xiàn) 。 副 經(jīng) 理 當 場 給 予 批 評 , 還 把 王 某 叫 到 辦 公 室寫 下 了 事 件 陳 述 。 王 某 本 想 承 認 錯 誤 后 這 件 事 就 過 去 了 ,誰 知 ,5月 30日 公 司 以 其 “ 偷 吃 公 司 物 品 ” 為 由 ,扣 除 了 其 5月 份 工 資 中的 考 核 獎 250元 。 并 解 除 了 他 的 勞 動 合 同 。 王 某 提 起 勞 動 爭 議 仲裁 。 仲 裁 委 審 理 后 認 為 , 王 某 的 行 為 雖 有 不 當 ,但 尚 不 構 成 嚴 重違 反 公 司 規(guī) 章 制 度 ,公 司 解 除 與 王 某 勞 動 合 同 的 行 為 缺 乏 依 據(jù) ,應 向 王 某 支 付 違 法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賠 償 金 。 n 公 司 嚴 重 違 紀 第 13條 規(guī) 定 的 內(nèi) 容 是 :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索 取 回扣 , 對 他 人 行 賄 或 接 收 賄 賂 、 侵 占 公 司 資 金 、 挪 用 公 司 資 金 、盜 竊 公 司 物 品 或 私 人 錢 物 等 行 為 的 , 扣 考 核 分 61-100分 , 解 除勞 動 合 同 或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 ” 33 【 案 例 12】 “ 偷 拿 兩 個 蘋 果 ” 被 解 除 勞 動 合 同n 2012年 2月 12日 凌 晨 , 上 海 和 平 飯 店 兩 名 員 工 小 張 和 小 王因 饑 餓 , 到 廚 房 偷 拿 了 兩 個 蘋 果 , 被 發(fā) 現(xiàn) 后 單 位 解 除 了 兩 人的 勞 動 合 同 。 按 照 和 平 飯 店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 小 張 是 迎 賓 , 小 王是 總 機 接 待 , 工 作 范 圍 、 內(nèi) 容 并 不 涉 及 飯 店 廚 房 , 他 們 的 行為 不 是 “ 偷 吃 ” 而 是 “ 偷 竊 ” 。 兩 員 工 不 服 單 位 的 處 理 , 最后 分 別 訴 諸 法 院 , 要 求 恢 復 勞 動 關 系 。 2012年 10月 30日 , 上海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二 審 開 庭 合 并 審 理 了 上 述 兩 案 并 當 庭作 出 判 決 , 公 司 解 聘 有 理 ,維 持 原 判 ,駁 回 員 工 的 訴 訟 請 求 。 n 思 考 題 : 為 什 么 員 工 偷 拿 兩 個 蘋 果 可 以 解 除 , 而偷 吃 一 片 獼 猴 桃 卻 不 可 以 解 除 ? 究 竟 是 什 么 原 因 ,導 致 兩 案 的 結 局 如 此 截 然 不 同 呢 ? 34 【 案 例 13】 公 司 能 否 要 求 陳 某 支 付 違 約 金 35 關 于 員 工 離 職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規(guī) 定( 一 )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單 位 需 要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情 形 n 1.因 單 位 有 過 錯 , 勞 動 者 依 法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n 2.因 勞 動 者 醫(yī) 療 期 滿 不 能 從 事 原 工 作 、 不 能 勝 任工 作 、 客 觀 情 況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等 情 形 , 用 人 單 位 依法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 n 3.用 人 單 位 依 法 進 行 經(jīng) 濟 性 裁 員 的 ;n 4.用 人 單 位 提 出 , 并 與 勞 動 者 協(xié) 商 一 致 解 除 勞 動合 同 的 。 36 ( 二 )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單 位 需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情 形n 1.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終 止 的 ( 排 除 用 人 單位 維 持 或 提 高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條 件 續(xù) 訂 合 同 , 勞 動者 不 同 意 續(xù) 訂 的 情 形 外 ) ; n 2.由 于 用 人 單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產(chǎn) 、 被 吊 銷 營 業(yè)執(zhí) 照 、 責 令 關 閉 撤 銷 或 單 位 決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終止 勞 動 合 同 的 。 (單 位 主 體 消 亡 )n 3.以 完 成 一 定 任 務 為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同 因 任 務 完成 而 終 止 的 。 n 用 人 單 位 依 法 終 止 工 傷 職 工 的 勞 動 合 同 的 , 除依 照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的 規(guī) 定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外 , 還 應 當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工 傷 保 險 的 規(guī) 定 支 付 一次 性 工 傷 醫(yī) 療 補 助 金 和 傷 殘 就 業(yè) 補 助 金 。 37 ( 三 ) 單 位 無 需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情 形 : 1.員 工 主 動 提 出 來 協(xié) 商 解 除 合 同 的 ; 2.因 員 工 本 人 原 因 提 出 辭 職 的 ; 3.因 員 工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被 解 除 合 同 的 ;解 除 4.因 員 工 嚴 重 違 紀 被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 5.因 員 工 給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被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 6.因 員 工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7.因 員 工 欺 詐 導 致 勞 動 合 同 無 效 而 解 除 的 ; 8.因 員 工 在 外 建 立 雙 重 勞 動 關 系 而 被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 9.因 勞 動 者 開 始 享 受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待 遇 或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而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的 ;終 止 10.勞 動 合 同 到 期 員 工 不 同 意 續(xù) 訂 的 ; 11.因 勞 動 者 主 體 消 亡 ( 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蹤 ) 而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的 。 四 、 工 傷 與 社 會 保 險 典 型 案 例 解 析 【 案 例 14】 漢 陽 : 冒 名 頂 替 工 傷 理 賠 案 ( 楊 益 平 黃 春 平 ) 38 39 【 案 例 15】 公 司 未 繳 員 工 社 保 費 辭 職 后 狀 告 單 位 要 求 賠 償n 2009年 , 某 員 工 進 入 武 漢 某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工 作 ,雙 方 簽 訂 了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 因 該 員 工 當 時 年 齡 已 有55歲 , 沒 有 辦 理 社 會 保 險 , 其 本 人 也 表 示 愿 意 ,單 位給 了 他 社 保 補 貼 。 可 是 , 去 年 該 員 工 以 家 中 有 事 為由 提 出 辭 職 , 雙 方 正 式 解 除 了 勞 動 關 系 。 隨 后 , 該員 工 告 到 仲 裁 , 提 出 在 勞 動 關 系 存 續(xù) 期 間 公 司 未 交養(yǎng) 老 保 險 費 , 要 求 公 司 補 交 。 n 思 考 題 : 該 員 工 的 要 求 能 得 到 仲 裁 委 的 支 持 嗎 ? 40 【 案 例 16】 離 崗 十 年 未 勞 動 關 系 未 斷 單 位 懈 怠 權 利 員 工 討 要 保 險 洪 女 士 于 1994年 2月 10日 由 北 京 某 基 金 會 從 外 地 調(diào) 入 , 并安 排 到 下 屬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 其 檔 案 一 直 存 放 在 基 金 會 。 1999年 1月 , 該 公 司 做 出 解 聘 洪 女 士 的 決 定 , 停 發(fā) 一 切 待 遇 。 洪 女士 申 請 仲 裁 , 1999年 11月 6日 仲 裁 裁 決 該 公 司 收 回 原 處 理 決 定 。公 司 補 發(fā) 洪 女 士 1999年 2月 至 10月 的 生 活 費 1800元 。 2000年 5月 , 基 金 會 和 公 司 通 知 她 到 某 科 研 所 工 作 , 洪 女 士 不 同 意 ,雙 方 未 再 接 觸 。 n 2010年 2月 , 洪 女 士 到 公 司 辦 理 退 休 手 續(xù) , 公 司 說 她 已 不 屬于 公 司 員 工 , 不 能 為 她 辦 理 退 休 手 續(xù) 。 她 找 到 基 金 會 , 得 到的 答 復 是 : “ 你 不 聽 招 呼 擅 自 離 崗 10年 , 勞 動 關 系 早 已 不 存在 了 。 單 位 沒 給 你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 你 上 哪 兒 退 休 去 ? ” 洪 女士 不 服 , 申 請 仲 裁 。 單 位 對 裁 決 結 果 不 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n 思 考 題 : 單 位 能 打 贏 這 場 官 司 嗎 ? 41 【 案 例 17】 打 工 仔 因 工 致 殘 用 工 者 被 判 賠 百 萬 2007年 12月 , 19歲 的 進 城 務 工 農(nóng) 民 王 某 應 聘 到 甘 肅 省 天 水 市 某 公司 從 事 保 安 工 作 , 雙 方 口 頭 協(xié) 商 試 用 期 工 資 560元 , 3個 月 試 用 期 滿 后月 工 資 700元 。 2008年 1月 28日 , 王 某 在 公 司 上 班 期 間 ,公 司 司 機 褚 某在 停 車 時 ,因 操 作 失 誤 , 將 指 揮 車 輛 的 王 某 右 腿 撞 傷 。 交 警 部 門 認 定褚 某 負 事 故 的 全 部 責 任 , 王 某 無 責 任 。 事 發(fā) 后 公 司 及 時 將 王 某 送 往 醫(yī)院 住 院 治 療 , 先 后 進 行 兩 次 截 肢 手 術 , 經(jīng) 鑒 定 為 四 級 傷 殘 , 可 安 裝 假肢 。 之 后 ,王 某 向 市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申 請 裁 決 。 仲 裁 委 裁 決 終 止 雙 方勞 動 關 系 , 并 由 公 司 賠 償 王 某 一 次 性 傷 殘 補 助 金 、 傷 殘 津 貼 、 工 傷 醫(yī)療 補 助 金 、 假 肢 費 用 等 共 計 150余 萬 元 。 公 司 不 服 , 向 法 院 起 訴 ,請 求駁 回 王 某 要 求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傷 殘 補 助 金 、 生 活 護 理 費 的 請 求 , 并 重新 確 定 假 肢 費 用 標 準 。 n 2010年 9月 ,甘 肅 省 天 水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終 審 判 決 : 由 公 司 一 次性 支 付 王 某 傷 殘 補 助 金 、 傷 殘 津 貼 、 生 活 護 理 費 、 工 傷 醫(yī) 療 補 助 金 、假 肢 費 用 , 以 及 交 通 、 食 宿 、 鑒 定 費 等 共 計 人 民 幣 107.35萬 元 。 42 【 案 例 18】 于 某 的 生 育 費 用 誰 承 擔 ? 于 某 2007年 進 入 北 京 某 私 營 企 業(yè) , 雙 方 簽 訂 了 兩 年 的 勞 動合 同 , 崗 位 是 會 計 。 雖 然 工 作 比 較 辛 苦 , 但 薪 酬 福 利 比 較 好 ,因 此 于 某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還 算 滿 意 。 2009年 8月 于 某 順 利 生 下 寶寶 , 臉 上 總 是 洋 溢 著 幸 福 的 笑 容 。 后 來 于 某 卻 為 生 育 保 險 的 事心 煩 意 亂 。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時 , 公 司 承 諾 為 于 某 繳 納 生 育 保 險 ,但 出 院 后 卻 發(fā) 現(xiàn) 公 司 并 沒 有 信 守 承 諾 。 于 某 無 法 從 社 保 經(jīng) 辦 機構 報 銷 生 育 期 間 的 醫(yī) 療 費 并 享 受 相 應 待 遇 。 于 某 多 次 打 電 話 與公 司 領 導 交 涉 未 果 。 無 奈 之 下 , 于 某 向 當 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起 仲裁 , 要 求 公 司 負 擔 其 生 育 期 間 的 手 術 費 、 住 院 費 和 藥 費 。 思 考 題 : 于 某 的 生 育 費 用 該 由 誰 承 擔 ? 43 五 、 因 各 類 假 期 工 資 的 計 發(fā) 而 產(chǎn) 生 的 勞 動 爭 議 法 定 節(jié) 假 日 年 休 假 婚 喪 假 病 假 事 假 產(chǎn) 假 44 【 案 例 19】 某 大 型 企 業(yè) 員 工 訴 公 司 賠 償 案n 邵 某 系 東 西 湖 某 大 型 國 企 A公 司 的 員 工 , 2003年 1月 入職 , 從 事 機 房 電 工 工 作 , A公 司 與 邵 某 每 年 簽 訂 一 份 勞 動 合同 ,合 同 約 定 實 行 標 準 工 時 制 。 2007年 12月 , 邵 某 因 病 住 院 ,經(jīng) 確 診 為 結 腸 癌 , 2008年 1月 出 院 后 在 家 休 養(yǎng) , 未 再 上 班 。2008年 12月 , 邵 某 向 仲 裁 委 申 請 , 要 求 A公 司 支 付 其 在 職 期間 的 加 班 工 資 及 補 償 金 、 醫(yī) 療 費 等 共 計 44萬 余 元 。n 邵 某 的 申 訴 理 由 是 一 直 在 機 房 值 班 , 不 分 休 息 日 和 節(jié) 假日 , 并 提 交 了 本 人 填 寫 的 加 班 表 。 A公 司 則 表 示 為 其 提 供 了簡 易 休 息 處 , 并 未 要 求 其 24小 時 在 機 房 值 守 , 也 未 安 排 其加 班 ; 在 邵 某 生 病 期 間 , 公 司 已 按 規(guī) 定 為 其 申 報 大 病 醫(yī) 療保 險 , 按 月 支 付 工 資 , 并 發(fā) 起 員 工 捐 款 , 已 給 予 其 相 應 的補 償 。 n 思 考 題 : 仲 裁 委 會 支 持 邵 某 的 請 求 嗎 ? 45 【 案 例 20】 女 職 工 孕 期 休 假 被 開 除n 女 工 戴 某 在 深 圳 某 珠 寶 首 飾 公 司 設 在 武 漢 廣 場 的 專 柜 任 店長 , 勞 動 合 同 期 為 2007年 12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1日 。 2009年 9月 , 戴 某 孕 檢 根 據(jù) 醫(yī) 生 建 議 , 通 過 電 話 向 公 司 請 假 1個 月 。 10月 、 11月 又 在 醫(yī) 生 建 議 下 繼 續(xù) 休 息 , 次 年 1月 產(chǎn) 下 一 女 。 2010年 3月 , 珠 寶 公 司 向 戴 某 發(fā) 出 通 知 函 , 與 戴 某 解 除 勞 動關 系 。 戴 某 不 服 申 請 仲 裁 。 后 單 位 不 服 裁 決 向 法 院 起 訴 。n 法 院 審 理 后 認 為 , 戴 某 與 珠 寶 公 司 之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至 2010年 12月 1日 期 滿 , 因 戴 某 此 期 間 懷 孕 、 生 產(chǎn) , 故 雙 方 勞 動 合 同應 延 續(xù) 至 戴 某 哺 乳 期 滿 。 此 期 間 , 戴 某 有 權 依 醫(yī) 囑 享 受 病 假 。在 戴 某 病 休 的 手 續(xù) 上 , 珠 寶 公 司 與 戴 某 并 未 嚴 格 依 照 公 司 規(guī) 定執(zhí) 行 , 因 戴 某 符 合 病 、 產(chǎn) 假 條 件 且 獲 得 了 批 準 , 珠 寶 公 司 無 證據(jù) 證 明 要 求 戴 某 補 辦 過 手 續(xù) , 故 戴 某 不 應 被 視 為 曠 工 。 n 思 考 題 : 法 院 將 會 如 何 判 決 ? 為 什 么 ? 46 操 作 實 務 :用 人 單 位 如 何 應 對 勞 動 爭 議n ( 一 ) 用 人 單 位 敗 訴 的 原 因 分 析n ( 二 ) 勞 動 爭 議 的 應 對 技 巧n ( 三 ) 如 何 做 好 勞 動 爭 議 的 預 防 工 作 47 ( 一 ) 用 人 單 位 敗 訴 的 原 因 分 析n 1.不 熟 悉 勞 動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n 2.單 位 存 在 著 違 法 用 工 行 為 , 損 害 了 職 工 權 益 ;n 3.管 理 粗 放 , 沒 有 嚴 格 按 照 程 序 操 作 ;n 4.基 礎 管 理 薄 弱 , 證 據(jù) 意 識 淡 薄 ;n 5.勞 動 合 同 文 本 、 內(nèi) 部 規(guī) 章 制 度 存 在 缺 陷 ;n 6.經(jīng) 驗 不 足 , 或 者 不 重 視 、 不 去 仲 裁 委 或 法 院 應 訴 。 48 ( 二 ) 勞 動 爭 議 的 應 對 技 巧n 1.首 先 分 析 案 情 是 否 屬 于 勞 動 爭 議 ;n 2.判 斷 是 否 屬 于 受 理 的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或 人 民 法院 管 轄 ;n 3.計 算 是 否 超 過 規(guī) 定 的 仲 裁 申 請 或 訴 訟 時 效 ;n 4.善 于 抓 住 爭 議 的 焦 點 , 充 分 重 視 , 積 極 應 對 ;n 5.分 清 舉 證 責 任 的 承 擔 , 積 極 履 行 舉 證 義 務 ;n 6.尋 求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據(jù) , 認 真 答 辯 ; n 7.切 記 8個 重 要 時 限 , 不 要 錯 過 ;n 8.發(fā) 生 勞 動 爭 議 后 積 極 面 對 , 慎 重 處 理 , 仔 細 分 析 案情 , 找 到 法 律 上 的 依 據(jù) , 開 庭 時 不 要 缺 席 ;n 9.對 復 雜 的 勞 動 爭 議 , 可 以 向 專 業(yè) 服 務 機 構 咨 詢 , 聘請 專 業(yè)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 49 切 記 8個 重 要 時 限 , 不 要 錯 過n 1.申 請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的 時 效 期 間 為 一 年 。n 2.對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裁 決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決 書 之 日 起 15日 內(nèi)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n 3.用 人 單 位 對 “ 一 裁 終 局 ” 的 仲 裁 裁 決 申 請 撤 銷 的 時 限 , 是 自 收 到 仲 裁裁 決 書 之 日 起 30日 內(nèi) 。n 4.用 人 單 位 對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作 出 的 行 政 處 罰 或 者 行 政 處 理 決 定 不 服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該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之 日 起 60日 內(nèi)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 n 5.對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之 日 起 15日 內(nèi)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n 6.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 應 當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之 日起 3個 月 內(nèi) 提 出 ,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n 7.申 請 工 傷 認 定 的 , 所 在 單 位 應 當 自 事 故 傷 害 發(fā)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診 斷 、 鑒定 為 職 業(yè) 病 之 日 起 30日 內(nèi) , 向 統(tǒng) 籌 地 區(qū)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提 出 工 傷 認 定 申請 。 工 傷 職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親 屬 、 工 會 組 織 申 請 工 傷 認 定 的 時 限 是 一 年 內(nèi) 。 n 8.對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結 論 不 服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該 鑒 定 結 論 之 日 起 15日 內(nèi) 向省 勞 動 能 力 鑒 定 委 員 會 提 出 再 次 鑒 定 申 請 。 50 【 案 例 21】 不 勝 任 工 作 能 否 拒 絕 調(diào) 崗 安 排n 張 某 是 上 海 某 印 刷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名 操 作 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