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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爾哈赤的法制建設及評價
法制思想的歷史是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改變而改變的,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制思想,反映著其相應社會的物質生活特點。作為一個政權創(chuàng)建者的清太祖努爾哈赤,正是因為他重視法制,善于運用法制工具進行階級社會的創(chuàng)建和改革,才使他成為中國歷史上有名的開國君主之一。努爾哈赤從一個女真族小部落的酋長,經過30多年的奮斗成長為一國之君,其成長過程也正是他的法制思想不斷成熟的過程。
一、重視法律,神化法理
法律作為統治階級強化統治的一種手段和工具,應該是與時俱進的,而努爾哈赤時期的法制建設也是在定國政的過程中漸進的。多年的軍政實踐使努爾哈赤認識到法制的重要性,他曾
2、告誡諸子和眾侄若謂為國之道何認為堅,則事貴乎誠,法令貴乎嚴密完備。毀棄良謀,輕慢所定之嚴格法令者,乃無益于政,國之鬼祟也因此,努爾哈赤把立法提到了立國之道的高度。清太祖努爾哈赤1583年起兵以前,其社會大致處于軍事民主制階段,當時尚無法制可言,所有的至多不過是一些原始的習慣法而已。起兵后的第五年即1587年,由努爾哈赤親定的第一條法律誕生了:定國政,凡作亂、竊盜、欺詐、悉行嚴禁。這是走向法制社會的第一步。等到公元1616年,努爾哈赤統一女真各部、創(chuàng)建后金政權之后,軍政法律制度也隨之得以逐步建設。這一時期的法制建設,對于后金的發(fā)展、壯大,乃至于而后清朝入主中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3、為了使國人守法,努爾哈赤還利用滿洲族人的迷信心理,從天道觀上論證他的法律制度,他說:治國家者,尚寬大,秉公誠,乃能傳業(yè)久遠,基業(yè)鞏固,故人存心公正,天賜百福,存心邪匿,天降百殃,認為公平地執(zhí)行審判,是順天意,如果改變天的法度,違天背理就要遭到天滅,指出明朝的衰敗就是一個例證。努爾哈赤的法治理念中有了儒家的天人感應思想。不僅如此,努爾哈赤還接受了儒家的君權神授思想。努爾哈赤經歷了由家而國、由族長到汗的發(fā)展過程,王權和族權的雙重支柱,使得他從一開始就建立起專制主義的權威。后金政權的諸臣都是君所任也。必須敬念乃職,一切尊之、顯之、誅之、黑出之的大權,均操之于努爾哈赤之手。就法律形式而言,努爾哈赤的諭
4、令就是最重要的法律,對國對家都有必須遵守的約束力。汗令與國法的相通,不僅在努爾哈赤的思想中是很自然的,即使他的宗室部屬也都視為理所當然。努爾哈赤還假借天意來辯護他的統治地位,說:君,天所立也,并把他推行的政策說成是上合天心,以此來使國人服從他的統治。
二、創(chuàng)建司法,公平審判
在滿族社會由傳統的習慣法向封建國家的成文法轉變過程中,1615年即后金政權建立的前一年,具有著特殊意義。此前,還不能說具備了完整意義上的法制內涵,也僅僅具有禁約、禁令的意思而已。還沒有出現法制機構,對于違法的審斷并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而是象囊括其他事務一樣,籠統地由努爾哈赤本人乃至諸貝勒兼理
5、。那么,自努爾哈赤起兵,經過幾十年的醞釀、準備,到這時已初步具備了并且開始步入制度化、正規(guī)化的法制軌道。法律的作用是將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不同利益的階層有所依據。鑒于明末因司法黑暗、賄賂公行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國勢衰微的現象,努爾哈赤非常重視司法審判。他把理政和聽訟連結在一起,建立了層層會審的偕眾聽斷制度。1615年他頒布新法制,設理政訴訟大臣5人,都堂20人,負責審理訴訟,并規(guī)定,發(fā)生訴訟由都堂,五大臣,眾貝勒逐級經眾審理,重大案件由他親自審理裁決。在審判中努爾哈赤強調兩點,一是:經重審理,然后入告。為了改變滿洲貴族擁有對本族所屬成員斷獄治罪的傳統權力,他告誡貝勒大臣們說:凡事
6、不可一人獨斷,如一人獨斷,必致生亂。二是:他宣布:國人有事,當訴于公所,毋得訴于諸臣之家。凡訴于私家不執(zhí)送公所者治罪不貸。
1621年(天命六年)12月,都堂湯古岱去海州戍守,因隨意判罪,定罪,削五十兩銀的功。瓦爾哈額齊克不報告法官,把綁的人隨意放了。定罪,削十五兩銀的功。1622年(天命七年)6月,邁塔禮父貝勒(四貝勒)的備御,隨便地打有罪的人,隨便地分派,隨便地定罪,隨便地釋放,所以定罪銀十五兩的罪。嚴格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一方面樹立國家的權威,消除氏族制殘余影響;另一方面也體現了重公議、禁私斷,勿索財物、秉公執(zhí)法的思想要求。
三、嚴明執(zhí)法,懲治犯罪
7、 法律是一種規(guī)范社會的特殊形式,對社會生活起指導作用的。女真族建立政權后,由于所轄部落分散,戰(zhàn)爭頻繁,諸申(自由的部落成員)依照舊習,仍以采參,打獵為名,隨意離開部落,成群結隊地到處游蕩,甚至遠達朝鮮王國境內。有人借機掠奪、干壞事;有的一去不反,在朝鮮王國乞求定居。這種混亂狀態(tài)影響著建州經濟發(fā)展和集體軍事活動。為了控制人口流動、安定社會秩序,努爾哈赤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明確提出,對擅入他國境者格殺勿論。一次,一群偷越國界者被截擊,有27人被殺,死者和生還者的家人均被定罪,服苦役。女真諸申懾于嚴刑重法,只好畏法從命,不敢隨意出走。
在后金統治區(qū)內,因為生產力水平低下,物資匱乏,
8、致使盜竊行為時有發(fā)生。努爾哈赤要求總兵以下,備御以上,世爵之臣進行嚴察,眾果嚴察,則群小不敢為亂若察之不嚴,奸人伺間而起,國之亂也由此。1619年,(天命四年)他下令:小人盜取大物,刺耳、鼻。盜取次等物品者,射十骲頭箭。盜取小物者,打臉十次。另外,努爾哈赤還創(chuàng)立了夫盜妻死,奴盜主罰之法:今后如果男子為盜,要女人腳踩赤紅的炭,頭頂灼熱的鐵鍋,處以死刑。如畏刑,就要很好地規(guī)勸各自的夫,不聽規(guī)勸,就要告發(fā)〕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對盜竊以外的搶劫、強奸、殺人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也嚴加懲處1620年(天命五年)后金出征奉集堡時,有4人擅自離開牛錄,一人追殺百姓的豬,3人搜索財貨,經審這4人都定死罪。1621年
9、7月,張球牛錄的3人,因將圖梅牛錄的一人殺害,均被處死。嚴明執(zhí)法,懲治犯罪,保證其政權的穩(wěn)固,產生了了良好的效果。
努爾哈赤十分重視嚴明執(zhí)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他認為圍家生存之道,務使宗族強盛者不得越分,庸弱孤弱者不被欺壓。他還特別強調公平執(zhí)法在實踐中的權貴守法,指出:悖道行亂,就依法懲辦。就是掌管國人執(zhí)政的諸貝勒,也依法懲辦。在這點上努爾哈赤是身體力行的,即使他的兄弟子侄違反法度也同樣予認懲治。例如,他誅殺了通謀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祿,處死了心懷異謀的長子褚英,處罰了向諸小貝勒勒索財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養(yǎng)子達爾汗蝦在努爾哈赤統治時期確實做到了嚴守法度,公平執(zhí)法,以致明朝人陳仁錫在《無夢園初集》中也評論說:后金法令之嚴,無徇無縱。
綜上所述,盡管努爾哈赤統治時期的法制建設還處于草創(chuàng)階段,有些法規(guī)比較原始,刑罰也極為野蠻,甚至帶有民族歧視成分對待滿人和漢人使用不同的開日罰。但是努爾哈赤依法治國,十分強調制定法令法規(guī),使國人有法遵循,并養(yǎng)成了畏法,守法的風氣,這對于締造、鞏固、發(fā)展其統治,以及對于皇太極時代的法制逐漸完善都有著極其重要、特殊的作用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