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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及完善研究 摘 要: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本質體現(xiàn)了刑罰目的與保障人權的對立統(tǒng)一關系,在實現(xiàn)國家刑罰的同時還要最大限度的確保人權實現(xiàn)。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fā)展變化,現(xiàn)有強制措施的預防性和實用性也發(fā)生了相應的變化,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刑事訴訟中出現(xiàn)新情況、新問題,需在立法和實踐中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xiàn)有強制措施制度。 下載 關鍵詞:對強;制措;改革;完善研究 一、當前我國強制措施存在的不足 (一)拘傳在我國立法上的不完善。 一是拘傳時間的計時自被拘傳人到案的那一刻起就已?開始了,并且對被拘傳人的訊問也從即刻開始。 二是由于每次拘傳最長不得超過 12 小時,又沒有說明對拘傳時間是
2、否進行疊加,在執(zhí)行過程中通常會進行多次拘傳。三是因我國在立法上只規(guī)定了不可連續(xù)拘傳,沒有具體規(guī)定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 (二)取保候審存在規(guī)定不嚴格。 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不明確,難以衡量。 缺少關于保證金最高數額的規(guī)定,導致保證金收取的隨意性。 (三)監(jiān)視居住缺少人性關懷。在具體執(zhí)行中常為以變相拘禁的方式。執(zhí)行機關強行為其指定為監(jiān)視居住的住所; 更有甚者還會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隔離,就算是要會見家人、親戚乃至律師,也必須事先經過執(zhí)行機關的批準同意。 (四)拘留措施也暴露出的問題,最突出的表現(xiàn)是立法規(guī)定的時間過短,影響了使用效能,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要想在限定的三至七日內查清主要犯罪事實,達
3、到批準逮捕的程度,顯然是不客觀的。 (五)逮捕彈性大且執(zhí)行難。逮捕條件彈性較大表現(xiàn)在怎樣認定是否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其判斷依據是什么?這些都是很難具體把握,結果只能憑偵查機關或有權批準,決定逮捕的機關自由認定;法律規(guī)定:“逮捕人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有點欠妥,刑訴法第59條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改革和完善強制措施的的對策及建議 (一)對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完善不僅是立法完善,還應包括執(zhí)法過程的完善 具體而言,就是在強制措施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確立并適用以下三個一般原則。第一、程序法定原則。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設計與實施從根本上均涉及到憲法有關
4、公權力行使和私權利保護的規(guī)定,只有堅持以憲法為根據來探討刑事強制措施的改革與完善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也易于獲得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普遍認可。任何強制措施的設定、種類及條件必須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第二、比例原則。要求適用強制措施時一定要有一個合理的度,同時這些強制措施在合理的度的范圍內必須是必要的。這樣可以將刑事強制措施對公民的侵害性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內,從而體現(xiàn)程序的公正性。第三、司法審查與救濟制度相結合原則。是指對強制措施剝奪人身權利和自由的官方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我國強制措施在制度設計上,未能充分體現(xiàn)人權保障的精神,侵權的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健全,除了逮捕以外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律采
5、用單方面的行政審批程序,缺乏司法救濟和審查。但是,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將被歸為審查的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也就能得到救濟。因此,我國應當建立司法審查原則,賦予被告人、嫌疑人以及辯護人司法審查請求權。 (二)對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權力進行重新分配,健全刑事強制措施體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強制措施按強制力的大小排列有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應該在五種強制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強制措施的種類。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五種強制措施種類并不全面主要是針對自然人而言,缺少針對物品的強制措施,這就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一些問題。應當將勘驗、搜查、扣押、查封
6、等對物的偵查措施納入強制措施體系,使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更加完整。刑事訴訟法“偵查”一章中規(guī)定了一些針對物的偵查措施,如勘驗、搜查、扣押、查封等,雖然這些措施在實際適用中發(fā)揮著強制措施的法律效用,但這些對物的偵查措施并未被納入強制措施體系,在名義上并不是強制措施,這種情況下,這些偵查措施容易被濫用,從而可能導致侵犯人權。 (三)嚴格審查,建立獨立完善的羈押程序 確立嚴格先前的審查機制。首先是對逮捕的審查批準。檢察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之后,應當對被追訴人是否符合逮捕要件進行嚴格的書面審查。其次,逮捕后對被逮捕人是否予以羈押的審查。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認為需要對其予以羈押的,應當在逮捕
7、之后的法定時間內(例如24小時)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申請。最后檢察機關批準羈押之后,仍應當定期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因情況變化而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及時解除羈押措施;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亦應作出相應決定。 嚴格羈押的期限審查。檢察機關批準羈押的,應當簽發(fā)羈押證并載明羈押期限。羈押期限即將屆至,公安機關認為有繼續(xù)羈押之必要,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七日前向檢察機關提交延長羈押的申請。 嚴格管理羈押的場所。檢察機關批準羈押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予以羈押,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羈押場所。 參考文獻: 高執(zhí)辦.論執(zhí)行機構內部的分權與制約J.人民司法,2001(06)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