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考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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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學考試重點 一、簡答題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會的,觸犯刑法的,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 2、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即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或可能造成這樣或那樣損害的特性。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shù)某潭?,也不構成犯罪?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只有當危害性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的時候,才構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xiàn)。只

2、有當行為不僅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了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次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來說,則要承擔刑罰處罰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應受刑罰處罰也是犯罪的一個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個特征是緊密結合的。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屬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也就不構成犯罪。因此,這三個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這三個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與不犯罪,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

3、從總體上區(qū)別開來了。 (二)罪刑法定原則 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方面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三)想像的競合犯 答: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的數(shù)罪、觀念的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shù)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它有兩個特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 這是構成想象競合犯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實施了數(shù)個行為,則不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犯。所謂一個行為,指在社會生活的意義上被評價為一個的行為。 2、一個行為觸

4、犯了數(shù)個罪名。 想象競合犯只能是一個行為觸犯了數(shù)個罪名,如果是數(shù)個行為觸犯數(shù)個罪名,則是實際的數(shù)罪;如果是作為犯罪手段的行為或結果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則構成牽連犯,均非想象競合犯。所謂一個行為觸犯了數(shù)個罪名,就是一個行為在形式上或外觀上同時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數(shù)個犯罪構成。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五)無過當防衛(wèi) 答:特殊防衛(wèi),有的稱無限制防衛(wèi),或者無過當防衛(wèi),是指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情況。這種防衛(wèi)權的行使,雖然沒有限度條件的要求,但卻

5、有嚴格的法律限制的,除了應當具有防衛(wèi)的意圖、防衛(wèi)的起因、防衛(wèi)的對象,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外,這種防衛(wèi)具有特殊的起因條件,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wèi)。 (六)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答:根據(jù)我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城里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七)刑法的基本原則 答: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guī)范、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并體現(xiàn)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準則。 (八)牽連犯 答: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

6、的犯罪形態(tài)。它有四個特征: 1、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 這是牽連犯的本罪。如果行為人出于實施數(shù)個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實施了數(shù)個犯罪,這個犯罪不構成牽連犯。 2、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行為 這是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犯的重要區(qū)別。牽連犯的數(shù)個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 (1)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 (2)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3、牽連犯的數(shù)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 如何認定有無牽連關系,刑法理論上有一種折中說,認為本罪與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考察,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牽連的意思,在客觀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結果關系。 4、牽連犯的數(shù)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

7、名 這里存在兩種情況: (1)實施一種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2)實施一種犯罪,其犯罪的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的行為。 (十)受賄罪 答: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務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十一)直接故意 答: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十二)刑罰的目的 答:1、報應目的 2、預防目的

8、 (十三)不作為犯罪 答:1、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 2、不作為的成立在客觀方面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 (3)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 3、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 (1)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4、不作為與作為的本質區(qū)別是,違反的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不同,前者違

9、反的是禁止性規(guī)范,后者違反的是命令性規(guī)范;前者是“不當為而為”,后者是“當為而不為”。 為正確理解犯罪的作為與不作為問題,應明確一下幾點: (1)不能把作為與不作為的劃分同故意與過失的劃分相混淆; (2)應當正確認識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確認識研究犯罪的作為與不作為形式的重要意義。 (十四)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qū)別 答:區(qū)別有三處: 1、犯罪的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的目的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拐騙婦女兒童罪是以收養(yǎng)為目的。 2、社會危害性不同。 3、處罰不同。 二、材料分析題 (一)甲系某縣民政局干部,負責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

10、5月,其友乙(某私有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因經營不善,向甲提出能否將甲手中的防汛款30萬元暫時借用周轉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務必在3個月內歸還,同時利用職權將30萬元防汛款轉到乙的公司賬戶上,雙方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乙給了甲1萬元“好處費”。乙借款后三日,即攜款潛逃,不予歸還。后乙被抓獲歸案。 問: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請說明原因 答: 1、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所以,本案中應當對于甲從重處罰。 2、受賄罪和行賄罪 3、侵占罪 (二)甲系某國家機關負責財會工作的人員。個體工商戶乙見甲掌管

11、巨額資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攏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勸誘甲出借公款,并與甲共同策劃了挪用的方式,還送給甲好處費3萬元。甲擅自將自己掌握的100萬元單位資金借給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銀行職員丙該款的真實來源,丙為乙提供資金賬戶,為乙打掩護。丙利用該資金炒賣股票,并通過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繳稅款5萬元,占應當繳納稅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歸還30萬元,后來就拒絕和甲見面。甲見追回剩余70萬元無望,就攜帶乙歸還的30萬元潛逃。甲半年內將30萬元揮霍一空,走投無路后向司法機關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給乙、接受乙賄賂和攜款潛逃的事實,并提供線索協(xié)助司法機關將乙捉拿歸案。乙歸案后主動交代了行賄和司法機

12、關尚未掌握的偷稅的犯罪事實。 問:本案應當如何處理?請說明原因 答: 1、挪用公款罪 2、貪污罪 3、受賄罪 4、行賄罪 5、偷稅罪 (三)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過郊區(qū)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欒某一人在牧羊,便產生強奸的邪念。田某將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褲,欲行強奸。欒某極力反抗,并大聲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欒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繼續(xù)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連刺數(shù)刀,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錢,并將被害人的尸體掩埋。隨后,田某將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趕到臨近的一個村中賣給他人而被發(fā)現(xiàn)。 問:本案

13、如何處理? 請說明原因 答: 1、強奸罪 2、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3、盜竊罪 三罪數(shù)罪并罰 (四)關于累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釋,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構成累犯 √ B.乙因盜竊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滿釋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構成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C.丙因危害國家安全罪

14、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滿釋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構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獄回家途中犯故意傷害罪。丁構成累犯 (五)甲遭乙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開車繼續(xù)追殺,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丙一萬元的摩托車被毀。關于甲行為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屬于正當防衛(wèi) √B.屬于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15、) C.構成搶奪罪 D.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論述題 (一)如何理解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 答:1、概念 所謂數(shù)罪并罰,就是指對一人所犯數(shù)罪合并處罰的制度。所謂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shù)罪在分別定罪量刑后,合并處罰所依據(jù)的原則。 2、數(shù)罪并罰原則主要可歸納為四種: (1)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指將一人所犯數(shù)罪分別宣告的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zhí)行的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指對一人所犯數(shù)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輕罪之刑的合并處罰原則。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較輕的宣告刑,僅此已宣告的最重刑罰行為執(zhí)行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因被吸收而不再執(zhí)行的合并處罰原則。 (

16、3)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指以一人所犯數(shù)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zhí)行刑罰的合并處罰原則。 (4)折中原則,亦稱混合原則,即根據(jù)不同情況以某一并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一般是根據(jù)法定的刑罰性質及特點,兼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將其分別適用于不同刑種或刑罰結構的數(shù)罪并罰原則。 3、我國刑法中數(shù)罪并罰原則的適用 (1)判決宣告數(shù)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則。 (2)判決宣告數(shù)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 (3)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17、(4)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則,即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4、不同情況下數(shù)罪并罰原則的具體適用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合并處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漏罪的處罰;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 5、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其他問題 (1)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同時發(fā)現(xiàn)在原判決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為未經處理,并且應當依法追訴的; (2)判決宣告以后,刑法沒有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數(shù)個新罪的合并處罰; (3)判決宣告以后,尚未交付執(zhí)行時,發(fā)現(xiàn)罪犯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的,也應依照《刑法》第70條的規(guī)定

18、實行并罰; (4)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時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罰方法; (5)在原判決認定犯罪分子犯有數(shù)罪且應當并罰的條件下,所發(fā)現(xiàn)的漏罪與原判之數(shù)罪合并處罰的方法。 (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答:1、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方面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2、罪刑法定的提出 我國1979年《刑法》中沒有明確提出和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相

19、反卻在地79條規(guī)定了有罪類推制度。1997年3月修訂的《刑法》,從完善我國刑事法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fā),明文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并廢止類推,成為刑法修訂和我國刑法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3、罪刑法定原則的人權保障價值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將規(guī)定犯罪,刑罰的立法權與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司法權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禁止規(guī)則的制定者又同時是裁判者,其核心是限制法官的刑罰權,防止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的恣意妄為,保證刑罰權能夠正確的啟動和啟動后正確的行使。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保障了公民的人權。 4、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1)犯罪與刑罰,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加以規(guī)定

20、,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習慣; (2)刑法對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應當明確具體; (3)對犯罪分子的定罪和量刑只能根據(jù)刑罰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類推。 (4)刑法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5、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立法體現(xiàn) (1)實現(xiàn)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 (2)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條規(guī)定的類推制度,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得以真正貫徹的重要前提; (3)關于刑法的溯及力,明確規(guī)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4)在分則罪名的規(guī)定方面,修訂的刑法已相當詳備; (5)在具體犯罪的罪狀以及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方面,修訂的刑法增強了法條的可操作性。 (三)如何理解刑罰的目的? 答:刑法的目的

21、主要有兩方面: 1、報應目的 刑罰沒有特別希冀達到的目的,刑罰的意義就在于報應犯罪行為的害惡,給犯罪人以懲罰,以其痛苦來均衡犯罪人的罪責,從而實現(xiàn)正義的理念。它有四個方面: (1)同害報應論; (2)神意報應論; (3)道義報應論; (4)法律報應論。 2、預防目的 目的刑論是以功利主義和預防思想為基礎的刑罰目的的理論,又稱相對理論、功利理論。該理論主張刑罰的意義在于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預防犯罪,保衛(wèi)社會,而不是懲罰罪犯,滿足抽象的社會主義理念。它有兩個方面: (1)一般預防主義,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威懾、儆戒潛在的犯罪者,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 (2)特別預防主義,指

22、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 (四)如何理解犯罪故意? 答:1、概念: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tài)度。 2、構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構成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觀認識方面必須具備的特征。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會發(fā)生甚至已經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他本人在行為時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這種結果,那就不構成犯罪的故意。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抱的

23、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就是構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其有希望和放任結果發(fā)生的兩種表現(xiàn)形式。 (3)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關系 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兩項有機聯(lián)系的因素,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認識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基礎;意志因素則是認識因素基礎上的發(fā)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對于把犯罪故意客觀化即把犯罪思想變?yōu)榉缸镄袨?,具有重要的主導作用? 3、犯罪故意的類型 (1)直接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間接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五)如何理解一般累犯成立的條件? 答: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前罪與后罪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者前后罪其中之一是過失犯罪,則不能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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