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ECC《工程施工合同》(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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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項表 首先決定合同形式的選擇策略,即在下列六種主要選項中必須選擇一種。 選項A:帶有分項工程表的標價合同 選項B:帶有工程量清單的標價合同 選項C:帶有分項工程表的目標合同 選項D:帶有工程量清單的目標合同 選項E:成本償付合同 選項F:管理合同 然后考慮下列次要選項,可以不選,也可以任意組合選用。 選項G:履約保函 選項H:母公司擔保 選項J:支付承包商預付款 選項K:多種貨幣(不能與選項C、D、E和F同時使用) 選項L:區(qū)段竣工 選項M:承包商對其設計所承擔的責任只限于運用合理的技術和精心設計 選項N:通貨膨脹引起的價格調整(不能與選項E和F同時使用)
2、 選項P:保留金(不能與選項F同時使用) 選項Q:提前竣工獎金 選項R:工期延誤罰款 選項S:功能欠佳罰款 選項T:法律的變化 選項U:1994年施工(設計和管理)法規(guī)(僅用于英國本土的合同) 選項V:信托基金 選項Z:合同附加條件 1.總 則 工作原則10 10.1雇主、承包商、項目經理和監(jiān)理工程師應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裁決人應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獨立工作。 合同用詞及其定義11 11.1在本合同的條文中,合同資料所確認的用詞以斜體字表示,另外專門定義的用詞首字母大寫。 11.2(1)當事方為雇主和承包商。 (2)其他方為雇主、項目經理、監(jiān)理
3、工程師、裁決人、承包商以及承包商的雇員、分包商或供應商以外的人員或機構。 (3)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 (4)實施合同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為完成合同工程所從事的必要工作,也指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附帶作業(yè)、服務和工作。 (5)工程信息的內容為: (a)對合同工程的規(guī)定和說明; (b)對承包商實施合同工程所用方法的要求。 其形式可為: (a)合同資料規(guī)定的含有此種內容的文件; (b)按本合同發(fā)出的指令。 (6)場地資料指: (a)描述工地現場及其周圍環(huán)境狀況的資料; (b)合同資料規(guī)定的含有此種資料的文件。 (7)工地現場是指場地界限以內的區(qū)域,以及受本合同工程影響的該區(qū)域上
4、空和地下的范圍。 (8)施工作業(yè)區(qū)指合同資料中所指的施工作業(yè)區(qū)域,以及以后根據本合同變更的區(qū)域。 (9)分包商為完成部分合同工程與承包商訂立合同關系,或供應由其專為合同工程全部或部分設計的設備和材料的個人或企業(yè)實體。 (10)設備和材料系指將用于合同工程上的設備和材料。 (11)施工設備系指由承包商提供并由其在實施合同工程時使用的設備,但工程信息未要求承包商將此類設備用于合同工程上。 (12)竣工日為合同資料中所指定的竣工日,或以后根據本合同變更的竣工日期。 (13)竣工系指承包商已經 (a)完成了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其在竣工日應完成的所有工作; (b)改正了可能會妨礙雇主使用合同工
5、程且已指出的缺陷。 (14)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系指合同資料中所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或項目經理認可的最新施工進度計劃。項目經理認可的最新施工進度計劃將取代所有先前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 (15)缺陷系指 (a)合同工程中不符合工程信息的部分工程; (b)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工程不符合: ①適用法律; ②已為項目經理認可的承包商設計。 (16)缺陷證書可以為一份在缺陷責任解除日之前,監(jiān)理工程師已通知而承包商尚未改正的缺陷項目清單。如無缺陷時,該證書也可成為一份無任何缺陷的聲明。 (17)間接費系用間接費費率乘以實際成本計算得出的金額。 解釋與法律12 12.1除上下文另有說明外
6、,在本合同中,單數形式的用詞也具有復數的意義,反之亦然。陽性形式的用詞也具有陰性和中性的意義。 12.2本合同受合同法管轄。 函件聯系13 13.1本合同要求的每一指令、證書、提交件、建議、記錄、認可、通知和答復函均應以可讀、可復制和可記錄的形式進行聯系并用本合同語言書寫。 13.2,當函件送達收件人告知的最新地址時,函件方才生效。若收件人未告知最新地址,則當函件送達至合同資料中寫明的收件人地址時,函件即生效。 13.3若本合同要求項目經理、監(jiān)理工程師或承包商對函件作出答復,除非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這一答復應在答復期內作出。 13.4項目經理應對承包商提交或再次提交要其認可的函件作出答
7、復。若答復為不認可,項目經理應說明其理由,承包商應在答復期內考慮這些理由后再次提交函件。項目經理不予認可的理由為,尚需進一步的資料以全面評價承包商所提交的函件。 13.5若在函件答復期期滿之前,項目經理和承包商均同意延長函件答復期,項目經理可以延長函件答復期。項目經理應將雙方同意的延長期限通知承包商。 13.6項目經理向雇主和承包商簽發(fā)證書。監(jiān)理工程師向項目經理和承包商簽發(fā)證書。 13.7本合同要求的通知書應與其他函件分開傳遞。 13.8項目經理可以不認可承包商提交的函件。以本合同規(guī)定的理由不認可承包商提交的函件不屬于補償事件。 項目經理和監(jiān)理工程師14 14.1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
8、師對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認可并不改變承包商對實施合同工程的責任或對其設計所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14.2在通知承包商后,項目經理和監(jiān)理工程師可以對其任一行為授權,也可以撤消此種授權。在本合同中,涉及項目經理和監(jiān)理工程師的行為包括了其授權代表的行為。 14.3項目經理可以向承包商發(fā)出指令變更工程信息。 14.4在替換人選通知承包商后,雇主可撤換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 增加施工作業(yè)區(qū)15 15.1承包商應將要求增加施工作業(yè)區(qū)的建議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項目經理不認可的理由為: (a)所擬增加的施工作業(yè)區(qū)非為實施合同工程所必需; (b)所擬區(qū)域將為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所使用。 早期警告16 1
9、6.1一經察覺將導致下列后果的問題,承包商和項目經理任一方應立即向對方發(fā)出早期警告: (a)增加合同價款總額; (b)推遲竣工; (c)削弱合同工程的使用功能。 16.2項目經理或承包商都可要求對方出席早期警告會議。每一方都可在對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員出席這種會議。 16.3在早期警告會議上,與會各方應在下列方面合作: (a)提出并研究建議措施以避免或減小作為早期警告而通知的每一問題的影響; (b)尋求對將受影響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決辦法; (c)決定與會各方應采取的行動以及根據本合同應采取行動的一方。 16.4項目經理應在早期警告會議上將所研究的建議和作出的決定記錄在案,并將
10、記錄復印件發(fā)給承包商。 歧義和矛盾17 17.1一經察覺在本合同組成文件之中或各組成文件之間存在歧義和矛盾,項目經理或承包商均應立即通知對方。項目經理應發(fā)出指令解決此種歧義和矛盾。 健康和安全18 18.1承包商的行為應符合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對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不合法和不可能的要求19 19.1一經察覺在工程信息中有不合法和不可能的要求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若項目經理同意,他應發(fā)出指令適當變更工程信息。 2.承包商的主要責任 實施合同工程20 20.1承包商應按工程信息實施合同工程。 承包商的設計21 21.1承包商應完成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由其承擔的部分工程的設計
11、。 21.2承包商應按工程信息的要求,將設計細節(jié)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項目經理不認可的理由為: (a)該設計不符合工程信息的要求; (b)該設計不符合適用法律。 只有當項目經理認可其設計后,承包商方可繼續(xù)進行相關工作。 21.3若設計的每一部分可完整審核,承包商可將其設計按各部分分批提交項目經理認可。 21.4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擔因承包商侵害專利或版權引起的索賠、補償和費用。 21.5對于因承包商設計而產生的但未列入缺陷證書中的缺陷,承包商對雇主所承擔的合同責任只限于合同資料中所規(guī)定的金額,以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延誤或合同工程使用功能欠佳的損失賠償費。 使用承包商的設計22 2
12、2.1除非在工程信息中另有規(guī)定,雇主為合同工程的施工、使用、改造或拆除的目的以及為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其他目的,均可使用和復制承包商的設計。 施工設備的設計23 23.1承包商應按項目經理的指令將施工設備的設計細節(jié)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項目經理不認可的理由為,該設備使承包商不能根據下列諸項實施合同工程: (a)工程信息; (b)已為項目經理認可的承包商的設計; (c)適用法律。 人員24 24.1承包商可以雇用在合同資料中所提名的每一位主要人員為其工作,或雇用經項目經理認可的替換人選。承包商應將擬雇用的替換人選的姓名、相關資格和經歷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項目經理不認可所擬人選的理由為,其相關
13、資格和經歷不如擬被其替換的人員。 24.2項目經理可以在說明理由之后,指令承包商調離其雇員。承包商應作出安排使該雇員在一日后,與本合同的工作不再有進一步的關系。 合作25 25.1系包商應在獲得和提供與合同工程有關的信息方面同其他方合作。承包商與工程信息中指明的其他方共用施工作業(yè)區(qū)。 分包26 26.1若承包商將工程進行分包,其履行合同的責任視同工程未分包時一樣。本合同實施時分包商的雇員和施工設備均被視為承包商的雇員和施工設備。 26.2承包商應將建議的每一分包商的名稱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項目經理不認可某一分包商的理由為,該分包商的指定將使承包商不能實施合同工程:在項目經理認可某一建
14、議的分包商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該分包商。 26.3承包商應將每一分包合同中建議的分包合同條件提交項目經理認可,除非所建議的分包合同條件: (a)是使用NEC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或NEC專業(yè)服務合同; (b)項目經理同意不需要提交。 在項目經理認可所建議的分包合同條件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分包商。項目經理不認可這些分包合同條件的理由為,這些分包合同條件: (a)使承包商不能實施合同工程; (b)未包括分包合同各當事方應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條款。 來自其他方的批準27 27.1若有必要,承包商應從其他方獲得對其設計的批準。 接觸工程28 28.1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接觸在建工程和為本合
15、同貯存的設備和材料提供方便。這些人員是 (a)項目經理; (b)監(jiān)理工程師; (c)由項目經理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員。 指令29 29.1承包商應服從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所發(fā)出的指令。 3.工 期 開工和竣工30 30.1承包商從第一個現場占有日起方可開始施工作業(yè),并應在竣工日或竣工日之前竣工。 30.2項目經理確定竣工日期。項目經理應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內簽發(fā)竣工證書。 施工進度計劃31 31.1若合同資料未明確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應在合同資料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經理提交首次施工進度計劃以供認可。 31.2承包商應在其所提交認可的每一施工進度計劃中表明: (a
16、)開工日、現場占有日和竣工日; (b)對于每一項工作,承包商計劃使用的施工設備和其他資源的施工作業(yè)方法; (c)計劃的竣工日期; (d)下列各項工作的次序和時間安排: (ⅰ)為實施合同工程承包商計劃要進行的各項施工作業(yè); (ⅱ)在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雇主和其他方的工作或承包商以后與他們達成一致的工作。 (e)為允許雇主和其他方進行其工作而承包商計劃先應完成的工程的完成日期; (f)下列各項的規(guī)定: (?。﹤溆脮r間; (ⅱ)風險機動時間; (ⅲ)健康和安全要求; (ⅳ)本合同中提出的施工工序。 (9)為按照他的施工進度計劃實施合同工程,承包商所需要的: (ⅰ)在現場占有日之
17、后開工的部分工地現場的占有日期; (ⅱ)施工進度計劃的認可日期; (ⅲ)由雇主供應的設備和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進場日期。 (h)工程信息要求承包商在提交供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中應說明的其他內容。 31.3在承包商提交供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后兩周內,項目經理可以認可該施工進度計劃,也可以將其不認可的理由通知承包商。不認可施工進度計劃的理由為,該施工進度計劃: (a)不切實際; (b)未反映本合同所需的信息; (c)未真實地反映承包商的計劃; (d)不符合工程信息。 修訂施工進度計劃32 32.1承包商應在每一經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中表明: (a)每項施工作業(yè)所達到的實際進度及其對剩
18、余工作時間安排的影響; (b)對補償事件實施和早期警告問題通知帶來的影響; (c)承包商處理工期延誤以及改正所通知的缺陷的方法; (d)承包商建議對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的其他變更。 32.2承包商應在; (a)項目經理向其發(fā)出指令后的答復期內; (b)在任何情形下,決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 (c)從開工日至整個合同工程竣工之間不長于合同資料規(guī)定的時間段內。 將經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提交項目經理認可。 占有工地現場33 33.1雇主應在現場占有日與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中表明的占有日兩者較遲的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將工地現場每一部分的占用權交給承包商。 33.2當承包商擁有某
19、一部分工地現場的占用權時,雇主應允許承包商出人并使用工地現場,雇主和承包商應提供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設施和服務。因承包商未提供其應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而使雇主為此發(fā)生的費用,應由項目經理計價,并由承包商償付。 指令停工或不開工34 34.1項目經理可以就某一工程向承包商發(fā)出停工或不開工的指令,也可以在以后向承包商發(fā)出可以復工或開工的指令。 工程接收35 35.1當雇主接收了合同工程的每一部分后,該部分工程所在的工地現場的占用權即返回雇主。當項目經理簽發(fā)合同終止證書時,整個工地現場的占用權即返回雇主。 35.2若合同資料中說明雇主不希望在竣工日之前接收合同工程,則雇主不必要在竣工日前接收合同工
20、程。否則雇主應在竣工后兩周的期限內接收合同工程。 35.3雇主可以在竣工證書簽發(fā)之前使用合同工程中的任一部分。這樣雇主在開始使用時,就接收了該部分合同工程,除非這一使用為: (a)工程信息中說明的原因; (b)適應承包商施工作業(yè)方法的需要。 35.4項目經理應在雇主接收部分合同工程之日起一周內簽發(fā)證書,確認該部分合同工程的接收日期和接收范圍。 趕工36 36.1項目經理可指令承包商提交關于在竣工日前提前竣工的趕工報價。趕工報價應包括合同價款的變更和所建議的竣工日,以及經修正的施工進度計劃。 36.2承包商可在答復期內提交趕工報價或給出不提交此報價的理由。 4.測試和缺陷
21、測試和檢查40 40.1本條僅適用于工程信息和適用法律所要求的測試和檢查。 40.2承包商和雇主應為工程信息所規(guī)定的測試和檢查提供測試材料、設施和試樣。 40.3承包商和監(jiān)理工程師應將其進行的各項測試和檢查事前通知對方,并在事后將測試和檢查結果通知對方。若某項工作將妨礙測試或檢查的進行,則在該工作實施前,承包商應及時將擬安排進行的測試或檢查通知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理工程師可以對承包商所進行的任何測試進行觀察。 40.4若測試或檢查表明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應改正該缺陷并應重新進行該項測試或檢查。 40.5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測試和檢查不應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誤或以測試或檢查結果合格為條件的工程款支付
22、的延誤。以監(jiān)理工程師所做測試和檢查合格為條件的工程款,應在缺陷責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兩者中較遲日期成為應付款,若 (a)監(jiān)理工程師未進行該項測試或檢查; (b)該項測試或檢查的延誤并非承包商的過失。 項目經理應對缺陷發(fā)現后,雇主重新進行測試或檢查所產生的費用予以計價審核,并由承包商支付經審核的此款項。 交貨前的測試和檢查41 41.1對在發(fā)運前要進行測試或檢查的設備和材料,只有通過工程信息所規(guī)定的測試或檢查之后,并且由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方可將這些設備和材料運人施工作業(yè)區(qū)。 尋查和指出缺陷42 42.1監(jiān)理工程師可指令承包商尋查缺陷,并給出該指令的理由。尋查工
23、作可包括: (a)工程的剝露、拆卸、重新覆蓋和重新安裝; (b)為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的測試和檢查提供設施、材料和試樣; (c)進行工程信息中未要求進行的測試和檢查。 42.2在缺陷責任解除日之前,監(jiān)理工程師應將其發(fā)現的每一處缺陷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將其發(fā)現的每一處缺陷通知監(jiān)理工程師。 改正缺陷43 43.1無論監(jiān)理工程師是否就缺陷發(fā)過通知,承包商均應將其改正。承包商應在缺陷改正期結束之前改正所指出的缺陷。對于竣工前通知的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竣工之日起算。對于其他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缺陷通知之日起算。 43.2監(jiān)理工程師在缺陷責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兩者中較遲日期簽發(fā)缺陷證書。
24、 43.3若為改正缺陷所需,項目經理應作出安排讓雇主將已接收的部分合同工程的出入權和使用權交還承包商。若項目經理未能在缺陷改正期內安排妥這一出入權和使用權,則有必要延長缺陷改正的期限。 認可的缺陷44 44.1承包商和項目經理可各自向對方建議變更工程信息,以使某一缺陷不必改正。 44.2若承包商和項目經理準備考慮此種變更,承包商應將合同價款扣減或竣工日提前的建議或兩者兼有的建議提交項目經理認可。若項目經理認可這一建議,他應相應地發(fā)出指令,變更工程信息、合同價款和竣工日。 未改正的缺陷45 45.1若承包商未能在缺陷改正期內改正已通知的缺陷,項目經理應將由他人改正此缺陷的費用予以計價,
25、并由承包商支付此款項。 5.付 款 計價應付款50 50.1項目經理應在每一結算日計價審核應付款額。第一個結算日由項目經理決定,以與合同各當事方的工作進程相適應,但不遲于開工日后的結算周期。隨后的結算日為: (a)至整個合同工程的竣工為止的每個結算周期期末; (b)整個合同工程竣工時; (c)監(jiān)理工程師簽發(fā)缺陷證書后的四周末; (d)整個合同工程竣工后: (ⅰ)應付款額需更正時; (ⅱ)款項延遲支付時。 50.2應付款額為迄今已完工程總價加上應付承包商的其他款額,減去承包商應付雇主款額或應從承包商處扣留的款額。雇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法定增值稅或銷售稅應包括在應付款額中。
26、50.3若在合同資料中未明確施工進度計劃,在承包商表示本合同所要求的有關信息的首次施工進度計劃提交項目經理認可前,應在應付款額計價時扣留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的1/4。 50.4在應付款額計價審核時,項目經理應考慮承包商在結算日或結算日之前提交的付款申請。項目經理應向承包商詳細說明應付款額計價審核的情況。 50.5項目經理應在下次付款證書中改正應付款額審核中的任何錯誤。 付款51 51.1在每一結算日后一周內,項目經理應簽發(fā)付款證書。第一次付款額即為應付款額。以后的每次付款額為自上次付款證書簽發(fā)以來應付款額的變動額。若此變動額小于應付款額,差額表示承包商應向雇主支付的款額。其他情況均為雇主間
27、承包商付款。除非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付款以本合同貨幣進行。 51.2每一經簽證的款額應在結算日后三周內支付;若合同資料另有支付期限的規(guī)定,則在此期限內支付。若拖欠付款,應對所拖欠款額加付利息。計息時間自應付款額發(fā)生拖欠之日起至所拖欠款額付訖之日止,該利息應計入拖欠款額付訖后的第一次工程款計價時的應付款額中。 51.3若應付款額在下次付款證書中被更正是: (a)由項目經理所作的更正,且不論此種更正與計價審核錯誤或補償事件是否有關; (b)遵循裁決人決定或法庭的決定所作的更正。 則均應按更正金額加付利息。計息時間自不正確金額簽證之日起至更正金額簽證之日止,并將利息在計價審核時計入包括更正金額
28、在內的應付款額中。 51.4若項目經理未簽發(fā)其應簽發(fā)的付款證書,應按其應簽證的款額計付利息。計息時間自其應簽證款額之日起至其簽證該款額之日止,并應將利息計入隨后簽證的款項金額中。 51.5利息應接合同利率計算并按年計復利。 實際成本52 52.1所有未包括在實際成本中的承包商的費用被認為已包括在間接費費率中。實際成本中的金額指在公開市場上的價格或具有競爭力的報價,并應扣除一切折扣、減免額和退稅額。 6.補償事件 補償事件60 60.1下列情況屬于補償事件: (1)項目經理發(fā)出指令變更工程信息,但下列變更除外: (a)為認可缺陷而進行的變更; (b)承包商要求對其承擔的設
29、計部分的工程信息進行的變更,或為符合雇主所提供的其他工程信息而進行的變更。 (2)在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所要求的占有日與某一部分工地現場的現場占有日兩者較遲日期之前,雇主未將該部分工地現場的占用權交給承包商。 (3)在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所要求的日期內,雇主未提供應由其提供的物品或條件。 (4)項目經理發(fā)出某一工程的停工指令或不開工指令。 (5)在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所表明的時間內,或在工程信息規(guī)定的條件下,雇主或其他方不工作。 (6)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未在本合同要求的期限內答復承包商的函件。 (7)項目經理就處理在工地現場內發(fā)現的有價值的物品、歷史文物或其他重要物品而發(fā)出的指令
30、。 (8)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對先前已以函件通知承包商的決定作出變更。 (9)項目經理以本合同未說明的理由拒絕對某一事項的認可(不包括對因趕工的報價或同意扣款而不必再改正缺陷的報價的認可)。 (10)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承包商尋查缺陷,但并未發(fā)現缺陷。但僅因承包商未就實施會妨礙所要求的測試或檢查的工作而發(fā)出詳盡通知,從而需要進行此種尋查的情形除外。 (11)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的測試或檢查所引起不必要的工期延誤。 (12)承包商遇到: (a)在工地現場內的; (b)非氣象條件引起的; (c)有經驗的承包商可能在合同生效日判斷為出現機率極小,因而有理由不予考慮的實際條件。 (13)在 (
31、a)一個日歷月內; (b)整個合同工程竣工日前; (c)合同資料中指明的場所, 所記錄的氣象實測數據與氣象資料相比表明,該值平均出現頻率低于十年一遇。 (14)出現雇主風險事件。 (15)項目經理在竣工日前,且在工程尚未竣工時,簽發(fā)接收部分合同工程。 (16)雇主未提供工程信息規(guī)定的測試所用的材料、設施和試樣。 (17)項目經理通知要求更正有關補償事件性質的假設條件。 (18)不屬于本合同內其他補償事件的雇主違約行為。 60.2在判斷實際條件時,認為承包商已考慮到 (a)場地資料; (b)涉及場地資料約有關公開的資料; (c)根據對工地現場目測所獲資料; (d)有經驗
32、的承包商預計應有的或可獲得的其他資料。 60.3若在場地資料(包括所涉及的資料)中存在不一致的內容,認為承包商已考慮到更有利于工程實施的實際條件。 通知補償事件61 61.1對因項目經理和監(jiān)理工程師發(fā)出指令或變更以前作出的決定所引起的補償事件,項目經理應在事件發(fā)生當時將該補償事件通知承包商。除非該補償事件系因承包商的失誤所引起或承包商已提交報價,否則,項目經理還應指令承包商提交報價。承包商應將該指令或變更后的決定付諸實施。 61.2項目經理可指令承包商為擬發(fā)出的指令或擬變更的決定提交報價。此時承包商不必將該擬發(fā)出的指令或擬變更的決定付諸實施。 61.3下列情況,承包商應將已發(fā)生或預期
33、要發(fā)生的事件按補償事件通知項目經理: (a)承包商確信其為補償事件; (b)自承包商察覺后的兩周內; (c)項目經理尚未將該事件通知承包商。 61.4若項目經理作出決定,認為承包商所通知的補償事件: (a)系因承包商的失誤所引起; (b)并未發(fā)生且預期也不會發(fā)生; (c)對實際成本或竣工并無影響; (d)并非本合同所明確的補償事件之一,則合同價款和竣工日不得更改。 若項目經理作出與上述結論不同的決定,應指令承包商提交對補償事件的報價。這樣項目經理應在: (a)承包商通補償事件后一周內; (b)承包商已同意的較長期限內, 將其決定通知承包商或指令承包商提交報價。 61.
34、5若項目經理作出決定,認為承包商未就所通知的補償事件發(fā)出過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發(fā)出的早期警告,項目經理在指令承包商提交報價時應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 61.6若項目經理作出決定,認為某一補償事件的影響過于不明確以致無法合理預測,此時應在向承包商發(fā)出提交報價的指令中說明其關于補償事件的假定條件。對補償事件的計價就以此假定條件為基礎。事后若發(fā)現此假定條件有錯誤,項目經理應通知更正。 61.7在缺陷責任解除日以后,不再通知補償事件。 對補償事件的報價62 62.1項目經理可根據處理補償事件的各種可行方法,指令承包商提交可供選擇的其他報價。系包商應將所要求的報價提交項目經理,并可根據其認為其他可
35、行的處理補償事件的方法提交報價。 62.2補償事件的報價應包含承包商對合同價款擬作的變更以及對竣工日延誤的計價。承包商遞交的每一項報價均應附有詳細計價資料。若剩余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受到補償事件的影響,承包商則應在其報價中附有經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明此影響。 62.3系包商應在接到項目經理要求報價的指令后三周內提交報價。項目經理則應在收到該報價后兩周內予以答復,答復內容為: (a)要求承包商提交修改報價的指令; (b)對承包商報價的認可; (c)擬發(fā)指令不再發(fā)出或擬變更決定不再變更的通知; (d)項目經理將自行計價的通知。 62.4項目經理只有在向承包商解釋其理由后,方可指令承包
36、商提交修改后的報價。系包商應在接到該指令三周內提交修改的報價。 62.5若項目經理和承包商在應提交或應答復時限到期之前達成協議,項目經理可以延長: (a)承包商提交對補償事件的報價; (b)項目經理答復報價的時限。項目經理應將已同意的時限延長通知承包商。 對補償事件的計價63 63.1根據補償事件對: (a)已實施工程的實際成本; (b)尚未實施工程的預計實際成本; (c)由此產生的間接費的影響,來計算合同價款的改變。 63.2若補償事件的影響使實際成本總額減少,除本合同另有說明外,合同價款不予減少。若補償事件的影響使實際成本總額減少,同時該補償事件為: (a)變更工程信息
37、; (b)更正項目經理為先前補償事件的計價所作的假定條件, 則合同價款應予減少。 63.3竣工日的延誤指,由于補償事件使預期竣工日期遲于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所示的計劃竣工日期,并以一個時間段表示。 63.4若項目經理已將其決定通知承包商,認為承包商未就補償事件發(fā)出過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發(fā)出的早期警告,則該補償事件按承包商已發(fā)出過早期警告的情形進行計價。 63.5對補償事件影響的計算應包括發(fā)生機率極大且按本合同屬于承包商風險的問題的費用和風險機動時間。 63.6計價所依據的假定條件為,承包商對補償事件能作出應有的即時反應、補償事件引起的額外實際成本和耗用時間較為合理、并且已認可的施工
38、進度計劃可以更改。 63.7為消除歧義和矛盾而變更工程信息所發(fā)的指令屬補償事件,按下述原則計價。若變更由雇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則該補償事件的影響按合同價款和竣工日對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釋進行計價。若變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信息,則該補償事件影響按合同價款和竣工日對雇主最有利的解釋進行計價。 項目經理自行計價64 64.1項目經理自行對補償事件進行計價,只有當: (a)承包商在允許時間內尚未提交所要求的報價及其詳細計價; (b)項目經理作出決定,認為承包商在報價中未對補償事件作出正確計價,并且不再指令承包商提交修正的報價; (c)承包商提交補償事件的報價時,未提交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施工進度
39、計劃; (d)承包商提交補償事件的報價時,項目經理以本合同說明的某一理由未認可承包商最新施工進度計劃。 64.2項目經理以自己對剩余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的估價來計價補償事件,若: (a)無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 (b)承包商未按本合同要求將經修正的施工進度計劃提交認可, 項目經理應在允許承包商為同一補償事件提交報價所需的期限內,將其對補償事件的計價連同其詳細計價資料通知承包商。此期限從項目經理自行計價的必要性已顯而易見時開始。 處理補償事件65 65.1項目經理以通知承包商其已認可的報價,或項目經理自行的計價來處理補償事件。項目經理處理補償事件的時間為項目經理認可報價,或完成自己計
40、價,或補償事件發(fā)生三者中的最遲時間。 65.2即使被日后所記錄的資料表明補償事件計價所依據的預測有錯誤,該計價結果亦不得修正。 7.所有權 雇主對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擁有所有權70 70.1無論承包商對在施工作業(yè)區(qū)以外的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擁有何種所有權,一經監(jiān)理工程師將上述各項標記為本合同所用,其所有權即轉歸雇主。 70.2無論承包商對在施工作業(yè)區(qū)以外的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擁有何種所有權,上述各項一經運人施工作業(yè)區(qū),其所有權即轉歸雇主。若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經項目經理允許,撤離施工作業(yè)區(qū)后,其所有權又轉歸承包商。 標記在施工作業(yè)區(qū)以外的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71 71.1監(jiān)理
41、工程師應對在施工作業(yè)區(qū)以外的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作出標記,若 (a)本合同確認為之付款,并且 (b)承包商已按工程信息要求準備對上述各項作出標記。 施工設備撤場72 72.1承包商應將不再需要的施工設備撤離工地現場,但項目經理同意留下的設備除外。 工地現場內的物品和材料73 73.1承包商對工地現場內的有價值的物品、歷史文物或其他重要物品沒有所有權。承包商發(fā)現此類物品時,應通知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指令承包商如何處置。沒有指令,承包商不得移動此類物品。 73.2承包商對開挖或拆除作業(yè)中所得材料的所有權僅限于工程信息中所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 8.風險和保險 雇主風險80 80.
42、1雇主風險為: (a)索賠、訴訟、補償和應付費用,其起因于: (?。┖贤こ袒蛞蚝贤こ绦枰褂没蛘加泄さ噩F場,而此種使用或占有為合同工程所不可避免; (ⅱ)雇主、或其雇員、或與其有合同關系但不包括承包商人員的疏忽、違約或干預合法權利的行為; (ⅲ)雇主的失誤或其設計中的失誤。 (b)雇主或代表雇主的其他方向承包商提供的設備和材料,在承包商收貨并認可前發(fā)生損失和損壞。 (c)合同工程、設備和材料的損失和損壞,其起因于: (?。?zhàn)爭、內戰(zhàn)、叛亂、革命、暴亂、軍事行動或政變奪權; (ⅱ)非承包商雇員的罷工、騷動和國內動亂; (ⅲ)放射性污染。 (d)已為雇主接收的合同工程某一部
43、分的損失和損壞,但不包括在缺陷證書簽發(fā)前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邮諘r存在的缺陷; (ⅱ)在接收前發(fā)生、但其本身不屬雇主風險的事件; (ⅲ)在接收后承包商在工地現場內的活動。 (e)合同終止后,合同工程以及雇主尚保留在工地現場的設備和材料的損失和損壞,但不包括在合同終止后因承包商在工地現場內的活動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f)合同資料中規(guī)定的雇主額外風險。 承包商風險81 81.1自開工日至缺陷證書簽發(fā)止,凡不屬于雇主承擔的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 修補82 82.1除非項目經理另有指令,承包商應在缺陷證書簽發(fā)前迅速將損失和損壞的合同工程、設備和材料補齊和修復。 保障
44、83 83.1任一當事方應保障對方免于承擔因屬于自身風險的事件而引起的索賠、訴訟、補償和費用。 83.2若發(fā)生的索賠、訴訟、補償和費用由于屬對方風險的事件造成的,則合同當事方保障對方的責任就減少。其減少程度與屬于對方風險的事件造成的風險程度成比例,并考慮本合同下當事雙方的責任。 保險范圍84 84.1承包商應提供保險表中規(guī)定的各項保險,但不包括在合同資料中規(guī)定的應由雇主提供的保險。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資料中規(guī)定的附加保險。 84.2保險應以當事雙方的名義聯合投保,保險范圍為自開工日起至缺陷證書簽發(fā)為止屬于承包商風險的事件。 @@1 保險單85 85.1承包商應在開工日前以及在開工日
45、后項目經理發(fā)出指令時,將關于其投保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提交項目經理認可。該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不予認可的理由為其不符合本合同。 85.2保險單應包括承保人放棄其對每一被保險的董事和其他雇員的代位求償權,有欺詐行為時除外。 85.3當事雙方均應遵守保險單的條款和條件。 85.4承保人賠付金額所不能彌補的款項金額,對屬于雇主風險事件的由雇主承擔;對屬于承包商風險事件的由承包商承擔。 若承包商未投保86 86.1若承包商未能提交所要求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雇主可為本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的風險投保。雇主投保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承包商償付。 雇主投保87 87.1項目經理應在開工日前以
46、及在開工日后承包商發(fā)出通知時,將應由雇主投保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提交承包商認可。若該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符合本合同,承包商則應認可該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 87.2承包商認可雇主提供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并不改變雇主根據合同資料中所規(guī)定的提供保險的責任。 87.3若雇主未能提交所要求的保險單和保險費支付憑證,承包商可為本合同要求雇主投保的風險投保。承包商投保所產生的費用應由雇主償付。 9.爭端和合同終止 爭端的解決90 90.1任何在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爭端應按下表提交裁決人并由裁決人按下表解決。 @@2 90.2裁決人應在本合同允許時限內,將其決定連同理
47、由通知當事雙方和項目經理以解決爭端。當事雙方和項目經理應繼續(xù)正常工作,直至爭端解決,如同引起爭端的行為、不作為或其他事項并未發(fā)生。除非或直至經法庭改正,裁決人的決定力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裁決91 91.1將爭端提交裁決人的當事方,應在提交爭端時一并提交供裁決人考慮的爭端資料。某一當事方應在此后四周內提供裁決人考慮的進一步的資料。裁決人應在資料提供期限截止后四周內通知其決定。裁決人可視爭端性質并經當事雙方同意,要求延長本條中規(guī)定的兩個四周期限。 91.2若在分包合同下或與分包合同有關而引起爭端的事項,亦視同在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爭端的事項,承包商可在將主合同爭端提交裁決人時一起提
48、交該分包合同爭端。裁決人隨后應將此兩種爭端一起解決,因爭端涉及的當事雙方應解釋為包括分包商在內。 裁決人92 92.1裁決人作為獨立裁決人而非仲裁人來解決爭端。由于當事雙方之間的合同義務決定其具有強制性質,而不是一種仲裁裁決。裁決人的權力包括對與爭端有關的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的審查和修正。某一當事方與裁決人之間的任何函件也應遞送至另一當事方。若裁決人的決定包含對承包商額外費用計價或工期延誤的計算,其方法應與補償事件計價方法相同。 92.2若裁決人辭職或不能工作,當事雙方應共同選擇新裁決人。若在裁決人辭職或不能工作后四周內,當事雙方未能共同選定新裁決人,任一當事方可請合同
49、資料中規(guī)定的人員選擇新裁決人,當事雙方均應認可該選擇。該新裁決人即被指定為新工程合同系列中裁決人合同下的裁決人,有權解決已提交其前任但在其前任辭職或不能工作時尚未解決的爭端。其指定任職之日即為此類爭端提交該裁決人之日期。 法庭審查93 93.1若裁決人在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 (a)通知其決定,或 (b)未能通知其決定。 使某一當事方不滿意,該當事方應將向法庭提交所爭端問題的意圖通知另一當事方。除非認為不滿意的當事方在: (a)裁決人決定通知時,或 (b)若裁決人未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通知期限內通知其決定,則在此期限到期時的兩者較早之時起四周內,向法庭提交所爭端問題的意圖通知對方,否則法庭
50、不予受理。在整個合同工程竣工之前或合同提前終止之前,法庭程序不應開始。 93.2法庭解決提交的爭端,其權力包括對裁決人的決定以及項目經理或監(jiān)理工程師任何與爭端有關的行為或不作為的審查和修正。在法庭程序中當事雙方不受已提供給裁決人的資料、證據和爭辯的限制。 合同終止94 94.1若某一當事方希望終止合同,應通知項目經理并提出其終止合同的詳細理由。若該理由符合本合同,項目經理應立即簽發(fā)合同終止證書。 94.2承包商只能依據合同終止表內所列理由終止合同。雇主可因任何理由終止合同。隨后程序和合同終止時的應付款額均按合同終止表進行。 @@3 94.3合同終止程序應在項目經理簽發(fā)合同終止證書后
51、立即實施。 94.4在合同終止后13周內,項目經理簽發(fā)應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應付回的最后款額的付款證書。最后款額即是經項目經理審核在合同終止時的應付款額減去先前已付款額。 94.5在合同終止證書簽發(fā)后,承包商毋須再實施為完成合同工程所必要的工作。 合同終止的理由95 95.1若某一當事方有下列行為或有類似行為,另一當事方可終止合同。 (1)若某一當事方為個體,并且: (a)已提交了要求破產的申請(R1); (b)已收到要他破產的指令(R2); (c)接管他的財產的人已指定(R3),或 (d)已與他的債權人達成了協議(R4)。 (2)若某一當事方為公司或合伙公司,并且: (a
52、)已收到公司解散令(R5); (b)已對其指定了臨時清算人(R6); (c)已通過解散的決定(并非為合并或重組)(R9); (d)已收到對公司破產的行政指令(R8); (e)公司的所有財產、資產或大部分財產、資產已有接管人,接管并管理人,或資產接管人(R7),或 (f)已與他的債權人達成了協議(R10)。 95.2若項目經理已通知承包商有下列過錯之一,并且在通知后四周內承包商未能糾正該過錯,雇主可終止合同: (a)實質上未履行其合同義務(R11); (b)未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保函或擔保(R12); (c)在項目經理認可前,已將實質工程分包給該分包商(R13)。 95.3若項
53、目經理已通知承包商有下列過錯之一,并且在通知后4周內未停止該過錯,雇主可終止合同: (a)實質上妨礙了雇主或其他方(R14); (b)實質上違反了健康或安全規(guī)章制度(R15)。 95.4若雇主在項目經理簽發(fā)付款證書之日后13周內,未支付所核準的款額,承包商可終止合同(R16)。 95.5任一當事方可終止合同,若由于: (a)戰(zhàn)爭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對承包商工作的嚴重影響已達26周(R17),或 (b)根據法律,當事雙方已可不再履行本合同(R18)。 95.6若項目經理已指令承包商任何重要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停工或不得開工,而且在13周內未發(fā)給復工或開工的指令: (a)若該指令系因承包商
54、的違約行為引起,雇主可終止合同(R19); (b)若該指令系因雇主的違約行為引起,承包商可終止合同(R20); (c)若該指令系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任一當事方可終止合同(R21)。 合同終止程序96 96.1當合同終止時,雇主可自行或雇用他人實施合同工程,并可使用所有權屬他的任何設備和材料(P1)。 96.2合同終止時的程序也包括合同終止表中所示的下列一項或幾項: (a)雇主可指令承包商離開工地現場,從工地現場撤離施工設備、設備和材料,并將與本合同實施有關的任何分包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權益轉讓給雇主(P2)。 (b)雇主可使用所有權屬他的施工設備(P3)。 (c)承包商離開施工作業(yè)
55、區(qū),撤離施工設備(P4)。 合同終止時的付款97 97.1合同終止時應付款額包括(A1): (a)按正常付款計價的應付款額; (b)下列設備和材料的實際成本: (ⅰ)在施工作業(yè)區(qū)內的貨物,或 (ⅱ)雇主擁有所有權且承包商必須認可的已到現場的貨物。 (c)為完成整個合同工程預期將合理發(fā)生的其他實際成本; (d)雇主保留的任何款額; (e)預付款余額未返還的扣減額。 97.2合同終止時應付款額也包括合同終止表中所示下列一項或幾項: (a)撤離施工設備的預期實際成本(A2)。 (b)雇主完成整個合同工程預期增加費用的扣減額(A3)。 (c)下列各項按間接費費率計算的費用(A
56、4): (?。x項A,B,C和D,合同生效目的合同價款總額超過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的部分; (ⅱ)對選項E和F,合同工程第一次預期實際成本總額超過迄今已完工程總價減去間接費的部分。 (d)A4金額的一半(A5)。 選項A:帶有分項工程表的標價合同 選項A:帶有分項工程表的標價合同 合同用詞及其定義11 11.2(20)合同價款為在分項工程表中每一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但以后按本合同有變更時除外。 (24)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為下列兩項價款的和: (a)已完成分部工程的合同價款; (b)已完成不屬其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的合同價款。 并且這些分項工程不存在延誤下一步工作的缺陷,或被
57、下一步工作立即掩蓋的缺陷。 (28)實際成本指成本組成表中各組成部分的費用。這些費用與工程分包與否無關,且不包括因準備補償事件報價所發(fā)生的費用。 施工進度計劃31 31.4承包商應在其所提交認可的每一施工進度計劃中說明在分項工程表中每一分項工程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趕工36 36.3當項目經理認可趕工報價時,他應相應變更竣工日和合同價款,并認可經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 分項工程表54 54.1分項工程表中的內容并非工程信息或場地資料中的內容。 54.2若承包商自行更改預定的施工作業(yè)方法,使分項工程表不符合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應將修訂的分項工程表提交項目經理認可。 54.3
58、項目經理不認可修訂的分項工程表的理由之一為: (a)所提交的修訂的分項工程表不符合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 (b)所更改的合同價款未合理分布于各分項工程之間; (c)合同價款總額被更改。 補償事件的計價63 63.8對因補償事件而變更合同價款的計價,應以變更分項工程表的形式進行。 63.10對分包工程的補償事件的計價或包括分包工程的補償事件的計價應為承包商的間接費費率乘上實際成本,但承包商已付或應付分包商的間接費不予計入。 63.11若項目經理和承包商同意,承包商可使用成本組成簡表對補償事件計價。項目經理可使用成本組成簡表自行對補償事件計價。 處理補償事件65 65.4項目經理
59、通知承包商根據其已認可的報價或其自行的計價對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所作的變更來處理補償事件。
合同終止時的付款97
97.3在合同終止時應付款額的計價不考慮分部工程的因素。
選項B:帶有工程量清單的標價合同
合同用詞及其定義11
11.2(21)合同價款為包干價款,并且款額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工程量乘以工程單價得出,但以后按本合同有變更時除外。
(25)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為下列兩項價款之和:
(a)承包商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每一項工程的工程量乘以工程單價;
(b)按承包商已完成的項目在工程中所占比例算出的包干價的相應部分。
在本條款中,已完工程指該工程無延誤下
60、一步工作的缺陷,或不存在被下一步工作所立即掩蓋的缺陷。
(28)實際成本指成本組成表中各組成部分的費用。這些費用與工程分包與否無關,且不包括因準備補償事件報價所發(fā)生的費用。
趕工36
36.3當項目經理認可趕工報價時,他應相應變更竣工日和合同價款并認可經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
工程量清單55
55.1工程量清單中的內容并非工程信息或場地資料中的內容。
補償事件60
60.4最終已完工程總量與在合同生效日時工程量清單中每一項列出的工程量之間的差額屬于補償事件,若
(a)該差額引起單位工程量的實際成本的變更;
(b)在合同生效日時工程量清單中每一
61、項單價乘以最終已完總工程量大于在合同生效日時合同總價的0.1%。
若單位工程量的實際成本減少,則受影響的單價應降低。
60.5在最終已完工程總量與在合同生效日時工程量清單中每一項說明的工程量之間的差額延誤了竣工日期,屬于補償事件。
60.6項目經理應更正在工程量清單中不正確的計量方法,或因歧義或矛盾引起的錯誤。每一項此類更正屬補償事件,可能導致合同價款的減少。
補償事件的計價63
63.9對因補償事件而變更合同價款的計價,應以變更工程量清單的形式進行。若項目經理和承包商同意,計價可不以實際成本和由此產生的間接費為依據,而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和包干價為依據。
62、63.10對分包工程的補償事件的計價或包括分包工程的補償事件的計價,應為承包商的間接費費率乘上實際成本,但承包商已付或應付分包商的間接費不予計入。
63.11若項目經理和承包商同意,承包商使用成本組成簡表對補償事件計價。項目經理可使用成本組成簡表自行對補償事件計價。
處理補償事件65
65.4項目經理通知承包商根據其已認可的報價或其自行的計價對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所作的變更來處理補償事件.
選項C:帶有分項工程表的目標合同
合同用詞及其定義11
11.2(20)合同價款為在分項工程表中每一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但以后按本合同有變更時除外。
(23)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為承包商已支付的實際成本加間接費。
(27)實際成本為各分包工程給分包商應付款項和未分包工程成本組成表中各組成部分的費用,減去拒付費用。
(30)拒付費用指項目經理決定的屬下列各項情況的費用:
(a)承包商的帳單和記錄不能證明為合理的費用;
(b)按分包合同不應支付給分包商的費用;
(c)僅因承包商未:
(ⅰ)遵循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驗收或采購程序;
(ⅱ)發(fā)出其應發(fā)出的早期警告而發(fā)生的費用;
(d)因補償事件支付給分包商多于已認可補償事件的報價或計價所引起的費用;
(e)竣工后改正缺陷的費用;
(f)改正因承包商未遵從工程信息中規(guī)定的實施合同工程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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