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房地產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后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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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房地產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后來由于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公司年底出現了無法彌補的經營虧損,虧損總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某股東據此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決定于次年4月10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于3月20日在報紙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東發(fā)出了會議通知。通知確定的會議議程包括以下事項: (1)選舉更換部分董事,選舉更換董事長; (2)選舉更換全部監(jiān)事; (3)更換公司總經理; (4)就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5)就公司與另一房地產公司合并作出決議。 在股東大會上,上述各事項均經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以下問題: (1)公司發(fā)生虧損后,在股東請求時,應否召開股東大會?為什么? (2)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中,有無與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請指出,并說明理由? 答:應該。公司未彌補的虧損超過了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2)第一項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無權選舉更換。 第二項不一定能更換全部監(jiān)事,看有沒有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了。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第三項股東大會無權更換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第五項合并決議僅有半數通過是不夠的。 第一百零四條 【表決權與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案例2:中國某廠與美國一商人,意建立一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雙方簽訂了一份企業(yè)合同,其部分條款如下: (1)合營企業(yè)注冊資本為9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680萬美元,美方出資220萬美元; (2)合營企業(yè)的董事長只能由中方擔任,副董事長由美方擔任; (3)合營企業(yè)注冊資本在合資期間內既可增加也可減少; (4)經董事會聘請,企業(yè)的總經理可以由中方擔任; (5)中方合資企業(yè)應向美方支付技術轉讓費,美方應向中方交納場地使用費; (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應提交外國的仲裁院裁決,并適用所在國的法律。 請分析以上六條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資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5%以上。 2、合資企業(yè)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營雙方協(xié)商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只由中方擔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在合營期間內,合營資本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4、合營企業(yè)的總經理經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方擔任,是合法的; 5、合營企業(yè)為股權式企業(yè),雙方投資和合資條件已折換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費用的問題; 6、合營企業(yè)的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該按中國法律解決,不能使用外國法律。 案例3:德雙方企業(yè)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雙方約定:合資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資比例中所占比重為20%;全部注冊資本為200萬美元;企業(yè)投資總額為600萬美元;雙方按注冊資本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和損失;合營企業(yè)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以企業(yè)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問:該合營企業(yè)在設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的地方?該合同應如何定立? 答:1、其組織形式有問題。中外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業(yè)投資總額為300~1000萬美元的(600萬),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其投資的二分之一,即300萬美元,應被足100元。 4、中外合資企業(yè)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雙方應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要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來簽訂合同。 案例4:材廠因經營不善而破產,經核算后,破產財產40萬,破產費用花去2萬,所欠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8萬,欠銀行貸款10萬,欠國家稅收12萬,往來廠家8家各3萬。問8家企業(yè)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債權。 答:-2-8-12=18萬 3*8+10=34萬 18/34*3=1.59萬 8家企業(yè)每家可拿回1.59萬元。 18/34*10=5.29萬 銀行可拿回5.29萬元。 案例5:有企業(yè)破產,有四名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甲債權人債權數額100萬,其中50萬由破產企業(yè)提供辦公樓作為足額擔保;乙債權人為銀行,債權貸款本金為100萬,約定年利率為10%,五年到期后應償還150萬,破產宣告時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債權人債權為200萬,同時破產企業(yè)對它也享有100萬的債權。丁債權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為50萬,另外該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80萬。問:上述各債權人哪些債權為破產債權,數額共計多少?上述債權中實際參加分配的數額為多少? 答:1、 甲:100-50=50萬 乙:100+(100*10%)*4=140萬 丙:200萬 ?。?0萬(合同違約金不是實際損失,故不計入破產債權)。 總計額為:50+140+200+50=440萬元 2、440萬-100萬(丙的債務,抵消了)=340萬 案例6: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破產。經查,甲企業(yè)現有現金及實物共100萬,房地產500萬,其中有一處2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給A銀行,貸款150萬,另有一處1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給B銀行,貸款130萬。另有兩企業(yè)分別欠了甲企業(yè)70萬、30萬,甲企業(yè)還分別欠了乙企業(yè)、丙企業(yè)、丁企業(yè)100萬、200萬、300萬。欠國家稅款250萬,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50萬,破產費用20萬。問:甲企業(yè)破產清償順序。 答: 甲企業(yè)破產財產:100萬(現金、實物)+250萬(房地產500-150-100)+70+30=450萬 甲企業(yè)破產債權:30(欠銀行的130-100)+100萬(乙企業(yè))+200萬(丙企業(yè))+300萬(丁企業(yè))=630萬 破產清償程序: 1、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20萬。 2、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50萬。 3、清償所欠國家稅款250萬。 余額為:450-20-50-250=130萬 償還B銀行:130*(30/630)=6.2萬元 償還乙企業(yè):130*(100/630)=20.63萬元 償還丙企業(yè):130*(200/630)=41.27萬元 償還丁企業(yè):130*(300/630)=61.9萬元 案例7:司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制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制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協(xié)議書中明確規(guī)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孫某說: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合同規(guī)定貨到一個月后付款。但是棉紡廠發(fā)貨后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3、C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4、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簽的承包協(xié)議規(guī)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xié)議為企業(yè)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案例8:甲、乙、丙三家國有企業(yè),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共同出資組建某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甲企業(yè)以貨幣出資,乙企業(yè)以廠房、設備等出資,丙企業(yè)以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各方約定,公司董事會由7人組成,問:1、該有限責任公司應在哪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xù)?2、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應為多少?3、各發(fā)起人的出資額應該如何確認、交納?4、公司董事會應由哪些方面人員組成? 答:1、應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2、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應為50萬元人民幣。 3、乙和丙的出資應在出資評估后以確認的金額來確定。另外,丙企業(yè)以工業(yè)產權、專利技術出資,其出資額不得超過公司總注冊資本的20%。法律上規(guī)定的交納程序:以貨幣出資的,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賬戶。以實物、工業(yè)產權作價出資的,應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 4、兩個以上國有企業(yè)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除應由甲、乙、丙三個代表以外組成董事會外,還應由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 案例9:份有限責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總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2200萬元是向社會公開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該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又增發(fā)了股份1000萬元。2002年,為增加實力,又與另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兩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決議,4月1日通知債權人。5月6日開始在報紙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進行了工商登記。問:該公司上述活動中有無與《公司法》規(guī)定不相符的。 答:1、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的不應少于股份發(fā)行總額35%,而該公司只占26.7%。 2、發(fā)行新股時應至少間隔一年以上,該公司不夠一年,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3、法律規(guī)定在公司決定合并之日起,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滿90天內不得進行工商登記。本案通知債權人時間已超過規(guī)定,公布次數及時間也不對。另外該公司在通告未滿90天內就進行了工商登記。 案例10:乙、丙、丁四個自然人簽訂協(xié)議,投資建立以生產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0萬元人民幣。甲、乙、丙三個人均以貨幣出資,投資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5萬元,丁以專利技術投資,該專利技術已向國家專利局申報,但尚未拿到專利證書。該專利協(xié)議作價20萬元。同時,協(xié)議還規(guī)定:1、公司章程由丁獨立起草,無須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2、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甲為執(zhí)行董事,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總經理。3、由甲提議,乙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并兼任公司監(jiān)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資金通過發(fā)行公司債券籌集,并計劃發(fā)行公司債券20萬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與其他公司合并時,需經全體公司董事過半數通過。6、公司前三年無論盈利與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積金。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公司法規(guī)定,分析說明以上不妥之處。 答:1、丁以專利權出資時不符合規(guī)定,因為其還未成為該專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該專利應以作價評估價值為主。 2、以生產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3、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共同起草并通過方為有效。 4、乙可以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但不得擔任監(jiān)事。 5、公司不具有發(fā)行債券的主體資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須提取法定的公積金與公益金。 案例11:煙廠使用注冊商標藍鳥牌香煙,一年后發(fā)現乙鄉(xiāng)政府卷煙廠未經商標注冊,也生產銷售藍鳥香煙,且質量低。甲廠認為乙廠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產品信譽,就委托某律師事務所丙律師,意訴請法院求償。乙廠得知后,找到甲廠,申明:本廠使用該商標已有二年之久,并無假冒侵權之意。并主張通過許可協(xié)議,取得甲廠的使用權。甲廠同意,并訂定商標許可協(xié)議,但堅持要求乙廠先行賠償。后,雙方找到律師進行咨詢,問: 1、乙廠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違反我國商標管理的哪些規(guī)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雙方達成了使用許可協(xié)議,當事人應遵循我國商標法的哪些規(guī)定? 答: 1、乙廠屬于違反商標注冊管理和商標侵權的雙重性質。 A乙廠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強制性注冊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產銷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否則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對乙廠的此種行為,工商企業(yè)部門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注冊,并罰款。 B乙廠的行為侵犯了甲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構成商標侵權。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甲廠請求,責令乙廠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加處罰款。 2、如果甲、乙雙方事后達成使用許可協(xié)議,乙廠又承擔侵權行為,雙方應遵循以下規(guī)定: A雙方除需訂立書面協(xié)議外,甲廠作為許可方,還必須在規(guī)定期間內將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并報送商標局備案,否則不發(fā)生合同效力。 B、根據我國商標管理和質量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甲廠作為許可方,有義務監(jiān)督乙廠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相應質量,乙廠作為被許可方,則必須保證使用甲廠注冊商標的相應質量。 案例12:從本縣食品廠購買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本廠職工中餐。職工進餐后不久,職工相繼出現在了腹痛、腹泄及嘔吐等癥狀。工廠立即與醫(yī)院聯(lián)系,經緊急搶救,患病職工脫離危險,經查明,食物中毒為食品廠提供的山野菜腐爛變質所致。為此,工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請求判令食品廠賠償損失。問: 1、受害者應根據什么法律要求賠償損失; 2、誰應負賠償責任; 3、受害者獲得的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答:1、受害者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損失。因為工廠購山野菜屬生活需要行為。 2、食品廠應負賠償責任。 3、食品廠應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和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案例13:司從2001年8月初開張,直至12月底從未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多次催促,該公司總以開張不久,虧損為由拒不進行納稅申報。稅務人員經過審查后,發(fā)現該公司經營不錯,因此懷疑其有偷稅行為。經檢查該公司所有的會計資料,從該公司經營賬簿上經推算的結果為:該公司確屬虧損。后來有人舉報,該公司有兩本賬。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從真實的材料看出,該公司確屬偷稅。所偷的稅款涉及到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偷稅額達26.5萬元,偷稅數額較大。稅務機關責令其補交稅款及所偷稅的滯納金和罰款。該公司置之不理,經多次催交均無效。稅務人員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由偷稅轉為抗稅。問: 1、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哪些稅法規(guī)定? 2、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哪種違反稅法性質的行為?是偷稅還是抗稅?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1、該公司在納稅申報方面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該公司應在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于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應根據上述情況,可處以該公司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偷稅:(概念) 抗稅是:(概念) 據此,A公司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因為該公司做假賬的目的在于不交或少交稅款,盡管其態(tài)度不好,對稅務機關的責令充耳不聞,但始終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并未構成抗稅。因此,稅務機關對A公司的行為定為“抗稅”是錯誤的。但由于其偷稅數額較大,已構成偷稅罪,稅務機關應將其此案交由檢察院立案。-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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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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