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身而出為“星期日工程師”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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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挺身而出為“星期日工程師”正名 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的改革開放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在計劃經濟體制還占統(tǒng)治地位的條件下,利用工余休息時間,兼職社會服務,取得一些報酬,被視為大逆不道,輕者被指責“不務正業(yè)”,“搞私活撈外快”,資產階級思想嚴重,受到批判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重者以貪污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韓琨案件就是一例。 工程師業(yè)余搞科研涉嫌貪污受賄 韓琨原是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師。1979年他應家鄉(xiāng)奉賢縣錢橋公社橡膠塑料廠的請求,擔任該廠技術顧問。韓考慮再三,覺得為振興家鄉(xiāng)經濟,出點力是應該的,于是接受了這一聘請。當年8月中旬,韓回家鄉(xiāng)錢橋橡膠塑料廠,適

2、有該廠一采購員拿了一只法國制造的橡膠微型軸承密封圈給支部書記馬某看,馬當即問韓,試制這種產品有沒有把握?韓仔細看了樣品后說,不妨試制看看。之后,韓就把試制該產品當作自己的一件大事來干。他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余和節(jié)假日時間,起早摸黑地搞試驗,同時他還擠出時間為生產這種新產品幫助廠里搞設備,培訓工人掌握生產技術。橡膠密封圈看似簡單,但工藝要求高,試制起來有較大的難度,在國內還是一個空白,沒有一家廠曾生產過這種產品。韓沒有征得單位市橡膠制品研究所領導的同意,自1980年5月起,在他工作單位的試制室內,動用公家的設備和一些原材料,進行多次試驗。經他的刻苦努力,在關鍵質量要求上作了改進,

3、終于在當年11月試制成功,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水平。于是,錢橋公社橡膠塑料廠和外商簽訂了橡膠密封圈的產銷合同,使全廠震動,大家奔走相告,全廠職工積極投入新產品的生產,當年就為國家創(chuàng)收了大量外匯。1981年X橋公社黨委開會討論,決定以獎金的方式發(fā)給有貢獻的人員3300元(韓分得1200元),同時還決定將韓在農村的妻子吸收到橡塑廠為該廠職工(實際上韓妻未到廠工作)。因此,韓琨連同其妻的掛名工資實得3800余元。工廠專門派人把上述情況向韓昆所在的橡膠所領導匯報過,得到他們的同意。但到了1981年打擊經濟犯罪運動興起后,橡膠所的領導又認為韓的行為違紀違法,性質嚴重,屬犯罪行為,當即寫報告向所在區(qū)

4、人民檢察院控告,要求追究韓的刑事責任。1981年1月區(qū)檢察院立案偵查,12月以受賄罪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書中寫道:“當密封圈試制基本成型后,被告又讓錢橋橡塑廠向上海微型軸承廠索要試制費15000元,被告從中獲得1200元。與此同時,被告韓琨又以其妻陳紅哲的名義,從1979年12月至1981年8月在錢橋橡膠塑料廠掛名支薪1848元。被告韓琨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400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5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 法學界不贊成檢察院意見 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員杜經奉是華東政法學院畢業(yè)的,徐盼秋的學生。他認為處理這類案件既無國家政策規(guī)定,更無國家法律

5、依據(jù),比較難辦,于是便向徐盼秋請教,徐明確表示,韓琨的行為根本構不成犯罪,建議他去聯(lián)系《法學》雜志,組織專家、教授進行分析討論。時任《法學》主編的張傳楨聽取案情介紹后,覺得這是在改革開放中出現(xiàn)的一個新情況新問題,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很值得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上進行探討, 遂在1982年7月兩次召開有公、檢、法、司,科委、農委以及法學界的專家教授和《光明日報》等報刊記者參加的座談會。 《法學》雜志的多次研討會,不贊成檢察院意見的聲音高漲,使得長寧區(qū)檢察院有所退縮,因此,1982年3月1日,又向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呈送了請求法院對韓琨酌情從輕處罰的起訴書,寫道:“韓琨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85條之

6、規(guī)定,已構成了收受賄賂罪。為了嚴肅國家法紀,保證‘四化’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訴。鑒于被告在案發(fā)后,能積極退贓,請酌情懲處。” 杜經奉按照徐盼秋的建議,深入錢橋調查研究。公社黨委書記劉正賢頗為激動地對他說,第一,既然認為韓琨有罪,那么根據(jù)究竟是什么?我們認為犯罪應當是對黨、對人民、對國家、對集體造成危害和重大損失。而韓琨既沒有出賣單位科技情報、科研成果,手中也沒有半點權力。他利用八小時以外的業(yè)余時間,以自己的一技之長為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服務,其行為后果不僅沒有對國家、社會造成任何危害,而且救活了工廠,取得了科研成果,他是功臣而不是罪人。第二,韓琨受聘后,

7、犧牲了所有業(yè)余時間,我們發(fā)給他津貼是對他辛勤勞動的報酬,獎金是對韓琨科技發(fā)明成果的獎勵。兩項決定都由廠、公司、公社黨委班子集體討論,而且賬目清楚,手續(xù)完備,并向韓琨所在單位都作了說明,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如果他們認為不妥或者已經發(fā)覺這是犯罪,此前為什么不說,現(xiàn)在卻翻臉不認人,指控有罪,這和“文革”期間的做法又有什么區(qū)別?檢察院辦案怎么能這樣草率?老杜平靜地聽著,沒有表示任何態(tài)度,但臨別時卻緊緊地握了劉正賢的手,讓劉正賢感到老杜此行對韓琨案的公正解決一定是有利的。 法院的案情報告認為韓琨無罪 1982年3月12日,杜經奉代表法院執(zhí)筆撰寫關于韓琨受賄案的案情報告。報告說道

8、: 一、我們在調查案情時,聽奉賢縣錢橋公社黨委書記劉正賢、公社工業(yè)公司副經理黃云清說,錢橋廠從微軸廠所得的15000元試制費是按協(xié)議辦事而給付的。試制費全部由廠方收賬,錢橋公社所有工業(yè)單位的獎金另由公社工業(yè)組和財經組聯(lián)合審核,經黨委會討論決定發(fā)放。韓琨所領取的獎金,系經廠支部討論提出,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明獎勵條例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發(fā)給上海師傅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獎金。獎金經公社工業(yè)組、財經組同意,經公社黨委會決定發(fā)給。錢橋公社黨委表示承擔發(fā)放獎金的全部責任。如果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認定韓琨因領取了獎金而犯了受賄罪,他們愿意因犯有行賄罪而受審。但他們表示發(fā)放發(fā)明獎、技術改進獎沒有報請奉賢縣

9、科技主管部門同意,是他們犯了手續(xù)不全的錯誤。他們認為錢橋橡塑廠辦成功了,產品拿出來了,為國營企業(yè)彌補了生產技藝上的空白,為我國微型軸承進入國際市場解決了關鍵性的難題,他們?yōu)榇硕械阶院馈K麄冏C明韓琨所領取的是錢橋橡塑廠發(fā)給的獎金,不是從15000元試制費中非法分肥。為此,我們認為錢橋公社黨委引用條文不當,發(fā)放獎金不當,奉賢縣檢察院、長寧區(qū)檢察院都沒有指控錢橋黨委行賄。我們基于這一前提也不認定錢橋公社黨委已經構成行賄罪。韓琨是在職職工,在外單位收受高額的“獎金”是錯誤的,但也不能認定韓琨已經構成收受賄賂罪。 二、韓琨領取了以陳紅哲掛名的工資1848元。1979年12月錢橋廠支部書記馬才章得知韓

10、妻是農村戶口,韓負擔重,經濟上有困難,便主動提出韓把妻子孩子的戶口遷來錢橋,讓陳進廠工作。當陳知道自己到錢橋廠僅是臨時工后,害怕兩面落空,便不愿到錢橋廠來。但錢橋廠已將陳的名字和其他上海退休工人同時列進了臨時工的名單,并確定了工資額。嗣后,陳紅哲沒有到錢橋廠工作,廠領導及公社領導都同意將陳的工資發(fā)給韓琨,作為韓琨為錢橋廠勞動的報酬。 我們認為韓琨利用業(yè)余時間,假日、星期天到錢橋廠搞設計、安裝、安排工藝流程,指導生產,滿足了錢橋廠的生產需要。他使用的是自己的技術知識,花費了腦力、體力,付出了實際勞動。這些都與他的本職無關,因此不能說他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財物。即使韓琨收受了非法

11、的財物,由于他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認定他犯有收受賄胳罪。 三、韓琨領取掛名工資與投機倒把犯罪中的掛名工資不能相提并論,投機倒把罪中所說的掛名工資是指商品或資金在流通過程中犯罪分子所巧立的一種名目,領取工資的人沒有付出勞動,也不創(chuàng)造任何價值,純粹是利用某種關系不勞而獲的剝削行為,而韓琨從1979年9月到1981年8月,兩年時間內的104個星期天都放在錢橋廠,披星戴月,風雨無阻,付出了勞動,創(chuàng)造了實用價值。我們認為韓琨是在職的工程師,領取掛名工資是錯誤的,但也不能因他領取了掛名工資而定他犯有受賄罪。 四、1979年8月韓琨應錢橋廠領導和親戚所請,為錢橋廠籌劃生產

12、,其目的是幫助社辦企業(yè)順利轉產橡膠產品,作為其動機來說完全沒有犯罪的故意。即使當時韓琨有追求個人名利的思想,想借此機會解決自己的某些困難,我們認為這些思想是錯誤的,應該以批判教育的方法使他提高認識,糾正錯誤。不能認定個人主義和名利思想就是犯罪的故意,以刑罰予以打擊。如果這樣去做,就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五、上海微軸廠為了將產品打進國際市場,擴大生產,廣開銷路,為國家多創(chuàng)外匯,急需解決橡膠密封圈的試制和生產,1979年5月曾派人到橡膠制品研究所進行聯(lián)系,但橡膠研究所著眼于“大生意”,沒有急微軸廠之所急。這個問題被韓琨解決了。他利用所里的原料、設備、工時,沒有向領導匯報,私自試制成

13、功,密封圈的質量符合外商的要求。韓琨為錢橋廠創(chuàng)造了生產密封圈的條件,解決了該廠轉產后的業(yè)務出路。韓琨的努力深受上海微型軸承廠和錢橋橡塑廠的歡迎與贊賞。錢橋廠1982年接受微軸廠密封圈加工任務是40萬片,每片單價0.8元,即已承接到32萬元的加工任務。韓琨勞動的成果為國家增創(chuàng)了外匯,為微軸廠擴展了銷路,為錢橋廠增加了收益。當然,我們認為韓琨背著組織利用所方的原料、設備、工時進行配料、打料、壓試,這樣做法是錯誤的。據(jù)所方計算,經濟損失為397. 08元。但從其行為的后果來衡量,并沒有給國家、社會、人民造成危害。我國刑法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如果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以上

14、是從犯罪構成的理論來分析和認定韓琨的行為,經委會多次討論認為,要定韓琨有收受賄賂罪,缺乏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因此犯罪不能構成。如果按照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對照我們調查的全部事實,只能判決宣告韓琨無罪。 該報告最后還提出了兩點看法:一、在經濟改革、發(fā)展生產中黨和國家應該注意到科研工作的特點,把獎勵制度切實跟上去,給科研人員條件上的便利,鼓勵他們搞業(yè)余科研。而在目前科研人員不可能有自備的實驗室,為了填補科研方面的空白,科研單位應該為科研人員提供有利條件,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為國家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二、我們慎重地處理韓琨案件,不僅看到案件的本身,也考慮到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對韓琨應該批評

15、他做法上的錯誤,也要肯定他敢于試制新產品、愿意為國家的生產付出努力的態(tài)度。如果我們打擊了韓琨,將會使許多知識分子、科研人員受到震驚,回到“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老路上去。我們把韓琨問題的是與非分清,將會使許多知識分子看清,既要積極搞科研,又要走正路,有利于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徐盼秋發(fā)文聲援韓琨 在法院的意見決定后,檢察院仍不接受韓琨無罪的定論,于1982年4月21日作出了前提“有罪”的《免予起訴決定書》:“被告韓琨為謀取私利背著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其行為危害了科研秩序和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信譽,觸犯了刑法第185條之規(guī)定,構成收受賄賂罪。但鑒于被

16、告案發(fā)后能夠交代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guī)定,決定從寬處理,免予起訴?!? 《法學》雜志關于韓琨案的討論,以及長寧區(qū)法院和檢察院對韓琨案的意見分歧,引起了《光明日報》的注意。1982年12月23日,該報頭版頭條發(fā)表了記者謝軍撰寫的《接受報酬無罪,救活工廠有功》的報道文章,還開辟專欄,展開了為期4個月的“韓琨事件”全國性的大討論。 在《光明日報》發(fā)表報道的第二天,徐盼秋就親自致電《光明日報》駐上海記者站記者謝軍,希望謝軍當天能到他那里去一次,他有關于韓琨事件的重要事情相告。謝軍走進徐盼秋的辦公室,徐就馬上直言相告:“我本來是想親自上法庭為韓琨辯護

17、的,而且組織了一個專門的小組。后來法院作了無罪認定,我就只得作罷了。昨天看了你寫的報道,覺得有些話要說,就請你來了?!毙炫吻镉H自為謝軍倒了一杯茶,并關照辦公室的人,暫時不要打擾他,便向謝軍談起了自己對韓琨一案的看法。聽了徐盼秋的看法,謝軍十分欽佩:“徐老,你說的這些意見,實在太透徹了,能否請你干脆寫篇文章,在我們報上發(fā)表?” 徐盼秋爽朗大笑: “為什么不可,我既然說了,你們要發(fā)表當然可以?!? 1983年1月4日,在首次披露韓琨事件十天后,《光明日報》在頭版頭條位置發(fā)表了徐盼秋 《要劃清是非功罪的界限》一文,開頭便言:“讀了《光明日報》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頭版關于韓琨同志的報道,引起

18、一陣感慨。為什么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對‘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潮進行了撥亂反正以后的今天,還會發(fā)生這類不能容忍的事情?一個像韓琨這樣頗有作為的知識分子,利用業(yè)余時間,犧牲節(jié)假日,經過一年的辛勤攻關,使奉賢錢橋橡塑廠絕路逢生,扭虧為盈,為國家創(chuàng)造了外匯,填補了一項技術空白,理應受到很好的表揚,可是,恰恰相反,現(xiàn)在他卻成了這個橡膠制品研究所的‘罪人’,被該所領導打了三大棍,下放車間勞動,停發(fā)獎金,取消晉升工程師的資格。對知識分子這樣懲罰,在‘文化大革命’中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的,發(fā)生在現(xiàn)在,這叫人如何理解呢?能不能說是‘文化大革命’的幽靈又在該所顯靈呢?打了三大棍還不算,而且要追究韓琨同志的刑事責任

19、,也就是要把韓琨送去吃官司!于是該所領導人就向區(qū)人民檢察院要求對韓琨提出控告,而區(qū)檢察院竟然受理,立即向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韓琨受賄,構成‘受賄罪’。這個檢察院不僅不依法保護有貢獻的知識分子,相反地卻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把有功說成有罪。作為司法主管部門理應清楚,構成犯罪的行為,必須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必須是違反刑法的行為。試問這個檢察院作出對韓琨同志構成犯罪的控告,究竟有什么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呢?難道利用業(yè)余時間為國家創(chuàng)造財富,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嗎?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嗎?” 接著,徐盼秋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明韓琨根本構不成受賄罪:“受賄罪的特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為行賄人謀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財物

20、或其他利益的行為……韓琨同志利用業(yè)余時間救活了一個工廠,對這個廠做出了重大貢獻,工廠領導為了對他的貢獻給以報酬,用獎金等形式給他一筆錢。這樣的事實根本不能構成受賄罪,廠方也不能構成行賄罪。所以檢察院對韓琨領取報酬,當作嚴重經濟犯罪而提出控告,是完全錯誤的,是一種失職的行為。對這樣的錯誤行為,區(q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撤訴是很正確的,而區(qū)檢察院在撤訴之后堅持錯誤,堅持認為韓琨是有罪的,只因他能交代‘罪行’,積極退賠,才決定從寬處理,免予起訴。韓琨不服,提出申訴又被駁回。區(qū)檢察院這種態(tài)度更是錯上加錯?!? 最后,徐盼秋依據(jù)罪刑法定和控審分離原則,對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肯糾錯的行為提出了尖銳的批

21、評。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檢察院是無權認定韓琨有罪的,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有罪無罪,必須由法院作出判決。該區(qū)人民法院已經拒絕區(qū)檢察院的起訴,認為韓琨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區(qū)檢察院也已經撤訴了,為什么還要堅持錯誤?這樣做符合法律嗎?區(qū)檢察院主辦該案的人員,符合司法干部的品質和道德嗎? 中央政法委會議一錘定音 上個世紀90年代徐盼秋退休后,曾對來訪的陸錦璧教授說,1982年底,陳丕顯來滬召集市領導及公檢法、政法院校負責人開會,專門就此案展開討論。市檢察院一位領導提出,徐盼秋不要插手韓琨案。徐盼秋建議將韓琨案的有關材料移交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市高院院長關子展親任審判長,由我徐盼

22、秋任被告的辯護律師,正式開庭審理。徐盼秋知道關子展與市檢察院有矛盾。果然,P子展當場表示贊成徐盼秋的建議。一位副檢察長說,這樣做,不管誰贏,但都是黨輸,最好不要這樣做。市委第二書記胡立教也不主張三人對簿公堂。市委第一書記陳國棟原來光聽了檢察院主要領導一面之詞,因此站在檢察院一邊。聽了徐盼秋關于韓琨案來龍去脈的介紹,消除了誤解。此案由陳丕顯帶到了北京。 與此同時,上海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徐盼秋的鼓勵下,給最高人民法院寫信,陳述了自己不同于檢察院的看法。 1983年1月21日,陳丕顯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會議,專門就韓琨事件進行了研究并作出了六條決定:“韓琨的行為不

23、構成犯罪;類似韓琨的人一律釋放;公、檢、法機關今后不再受理韓琨這類案子;關于業(yè)余應聘接受報酬等政策上的問題,由中央另行研究;不要把罪與非罪問題,與知識分子問題混在一起;《光明日報》不要公開檢察院與法院的矛盾。” 中央政法委的決定一出,最高法院立即行動,在天津舉行了有十個省市高級法院領導參加的會議。會議就“無罪第一案”(即韓琨案件)的處理統(tǒng)一認識,并作出相應規(guī)定:科技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yè)余時間為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獲取報酬的行為,不應看作是犯罪;如果確實有錯誤,應以教育為主,或由行政作出處分,人民法院不予插手;對已經作了有罪判決的,應依法予改正。最高檢察院則

24、立即召開全國電話會議,在傳達中央政法委的決定的同時,作出了類似韓琨案不再插手等七條規(guī)定。接著,時任國家勞動部部長的趙守一就知識分子利用業(yè)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yè)問題答記者問,明確表示可以領取適當報酬。中央到地方的新聞媒體對此都作了報道。1983年3月9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復同意市化工局黨委提出的意見,韓琨由助理工程師晉升為工程師,退還在審查期間扣發(fā)的獎金,韓琨重新獲得了工作的權利。后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在下達的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允許科技人員業(yè)余兼職并獲取報酬。 從此,知識分子八小時以外從事第二職業(yè)成為合法,而且有了“星期日工程師”的美名。中國知識分子終于又卸去了一副沉重的枷鎖!徐盼秋在這一事件中做出的重要貢獻,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稱贊,所有關于韓琨案的文章和專著,都對徐盼秋的見義勇為做了大量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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