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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JLS02-2005
T/CFAA 000X—2020
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xié)會團體標準
ICS 67.220.20
B 38
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xié)會 發(fā)布
姜黃和姜黃素原料 姜黃塊莖
Turmeric and curcumin raw material Turmeric tuber
20--實施
20--發(fā)布
I
T/CFAA 000X—2020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xié)會著色劑專業(yè)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xié)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歸口。
2、本標準起草單位: 河北昱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臺紅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天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4
姜黃和姜黃素原料 姜黃塊莖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食品添加劑姜黃和姜黃素原料姜黃塊莖的技術要求、原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姜科植物姜黃(Curcuma Longa L.)為原料,經(jīng)采挖、清洗、蒸煮、晾曬、除須等工藝制得的干燥根莖。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3、(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 5009.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guī)格和試驗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要 求
色澤
黃褐色
狀態(tài)
塊狀
氣味
姜黃塊莖的特有氣味
雜質
無正常視力可見異物
3.2
4、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理化要求
項 目
要 求
色價 425 nm ≥
50
水分/% ≤
15.0
灰分/% ≤
10.0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要求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時,應符合GB/T 6682-2008中水的規(guī)格,所用試劑,在未注明其他規(guī)格時,均指分析純。分析中所用標準滴定溶液、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5、 602、GB/T 603的規(guī)定制備。
4.2 感官
取適量樣品,置于清潔、干燥的白瓷盤中,在自然光線下觀察其色澤和組織狀態(tài),檢查其有無明顯可見異物,并嗅其氣味。
4.3 樣品處理
將姜黃根莖表面的浮土、砂石等雜質除去,用粉碎機粉碎成細粉,用粉碎機粉碎后,過40目標準篩。
4.4 色價
4.4.1 方法提要
根據(jù)姜黃素乙醇溶液在特定波長下的吸光度計算姜黃塊莖色價。
4.4.2 試劑和溶液
95 %乙醇。
4.4.3 儀器和設備
4.4.3.1 分析天平:精度0.1 mg。
4.4.3.2 紫外可見光分光光度計。
4.4.3.3 回流提取裝置:
6、4.4.4 分析步驟
準確稱取1 g樣品(精確至0.0002 g),置于提取瓶中,量取60 mL 95 %乙醇移入提取瓶中,用90℃水浴加熱提取1 h(自提取瓶中沸騰開始計時)后取出,用水冷卻至常溫,將上層清液用濾紙過濾至100 mL容量瓶中,提取瓶中留少許溶液,進行二次提取,量取30 mL 95 %乙醇加入提取瓶中,再次用90℃水浴加熱提取30 min后,取出提取瓶,冷卻至常溫,將提取液過濾至100 mL容量瓶中,用少量95 %乙醇沖洗提取瓶至無色,然后再用少許乙醇沖洗濾紙和漏斗直至無色,用95 %乙醇定容至刻度,搖勻。吸取1 mL,轉移至100 mL容量瓶中,加95 %乙醇定容至刻度,
7、搖勻。在分光光度計上,使用1 cm比色皿,95 %乙醇作空白,在最大吸收峰約425 nm處測其吸光度,被測溶液的吸光度值應在0.2~0.8范圍之間,否則應調整樣品溶液濃度,再重新測定吸光度。
4.4.5 結果計算
4.4.5.1 姜黃塊莖色價 按式(1)計算:
…………………………(1)
式中:
——姜黃塊莖的色價;
A ——實測樣品溶液的吸光度;
C ——被測樣品溶液的濃度,單位為克每毫升(g/mL);
100——濃度換算系數(shù)。
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準。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算術平均值的5 %。
8、
4.5 水分
按GB 5009.3-2016中“直接干燥法”測定。
4.6 灰分
按GB 5009.4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5 檢驗規(guī)則
5.1 組批
同一批投料、同工藝、同一生產(chǎn)線連續(xù)生產(chǎn)的,質量均一的產(chǎn)品為一批。
5.2 抽樣
抽樣件數(shù)不得低于整批件數(shù)的5 %,每件取樣不得少于100 g,混合均勻后檢測。
5.3 出廠檢驗
5.3.1 產(chǎn)品出廠前,應由生產(chǎn)廠的質檢部門負責按本標準規(guī)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5.3.2 檢驗項目為感官、色價、水分、灰分。
5.4 型式檢驗
5.4.1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中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5
9、.4.2 正常生產(chǎn)時,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亦應進行:
a) 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
b) 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時;
c) 新試制的產(chǎn)品或正常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停產(chǎn)三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chǎn)時;
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需要抽檢時。
5.5 判定規(guī)則
5.5.1 檢驗結果全部項目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時,判該批產(chǎn)品為合格。
5.5.2 檢驗結果如有兩項及以下指標不符合標準, 可在原批次產(chǎn)品中雙倍抽樣復檢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 復檢后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標準時,判該批產(chǎn)品為不合格。
5.5.3 檢驗結果如有
10、三項及以上指標不符合標準,判該批產(chǎn)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產(chǎn)品質量安全法標識相關規(guī)定。寫明生產(chǎn)廠名,廠址,產(chǎn)品名稱,產(chǎn)地,凈重,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產(chǎn)品執(zhí)行標準編號。
6.2 包裝
應整潔、衛(wèi)生、無破損。
6.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干燥、衛(wèi)生且具有防雨、防潮、防暴曬等措施。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運輸過程中不得暴曬、雨淋、受潮。裝卸時,應輕拿輕放,不得直接鉤扎包裝。
6.4 貯存
應貯存在清潔衛(wèi)生、避光、陰涼、通風、干燥處,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fā)、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
7 保質期
在符合規(guī)定的運輸和貯存條件下,以及在包裝完整、未經(jīng)開啟封口的情況下,保質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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