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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元整合知識維系(二十),框圖解讀 一個原則: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兩個程序:結婚的程序、訴訟的基本程序。 三個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夫妻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非訴訟方式)、訴訟。,1.把握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內容及其處置方法,(1)夫妻財產關系含義: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撫養(yǎng)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義務源于夫妻的人身關系,是夫妻人身關系的直接后果。 (2)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3)夫妻
2、一方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約定財產: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商對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并優(yōu)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
3、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xiàn)。,2.非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和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1)和解,指發(fā)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雙方的爭執(zhí)。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xiàn)。和解成立后,當事人所爭執(zhí)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 (2)人民調解,一般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街道、鄉(xiāng)、鎮(zhèn)司法行政部門設置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的原則有: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
4、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3)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屬于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xié)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4)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xié)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就無權受理。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行政爭議等不能通過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