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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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設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設立,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

2、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以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安全保護和安全生產,并采取措施對職工進行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六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安全保護和安全生產,并采取措施對職工進行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公司名稱:

3、 第八條 公司住所: ,公司以自己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工商

4、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出資人繳納的出資額,且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出資人必須在公司設立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出資人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出資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第十三條 出資人名稱為 ,住所為 營業(yè)執(zhí)照號為 。 第六章 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及義務 第十四條 出資人的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 出資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 萬元,于

5、 年 月 日前繳足。 第十六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第十七條 出資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出資人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公司隨時將出資人的名稱及出資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對抗第三人。 第十九條 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2、依法足額繳納出資額; 3、以

6、其繳納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4、公司設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條 出資人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指派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3、批準執(zhí)行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5、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8、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對第

7、二十條所列事項作出的決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由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出資人加蓋公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長)1人, (董 事 人),由出資人指派。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zhí)行出資人決議、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

8、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1名。根據經理的提名,可設副經理。經理和副經理均由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經理對出資人和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或

9、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出資人和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jiān)事 人(或監(jiān)事會),包括出資人代表和職工代表。出資人代表由出資人指派;職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由職工協(xié)商推舉。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會)、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10、、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出資人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主席)列席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會)辦公會議和經理辦公會議,并有權對董事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一律由公司承擔。 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jiān)事會會議的議

11、事程序為:由有關監(jiān)事提出議案,監(jiān)事進行充分討論,然后采取舉手同意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zhí)行董事(或董事長),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出具任職決定、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

12、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所列行為的,必須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 出資人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

13、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 出資人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與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無條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資人決定不予賠償或者不予全部賠償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損害出資人利益的,出資人有權要求其給予答復;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復或者

14、出資人對其答復不予接受的,出資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對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和履行義務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送交出資人。 第四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本條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

15、積金之前,必須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的所余利潤,全部歸出資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出資人、執(zhí)行董事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違法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法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增公司注冊資本。但是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并須在增加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中記載。 第四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驗資、評估等業(yè)

16、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減資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可以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合并的,必須由合并各方簽訂協(xié)議;公司分立的,必須相應分割其財產。 公司合并、分立和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自作出相應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相應的注冊登記。 第四十

17、七條 公司依法減資后,其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設立日期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九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裁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條 因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由出現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可以通過合法的程

18、序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續(xù),但必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記。 第五十一條 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須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末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

19、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依法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但是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應制定清算方案,并視具體情況,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五十五條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法清償前,出資人不得動用。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

20、告破產。 第五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視具體情況,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清算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須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同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出資人。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非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以及能夠對出資人、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產生影響的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條 本章程置備于公司,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出資人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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