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計量法規(guī)和量傳體系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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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 家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介 紹 上 海 市 計 量 測 試 技 術 研 究 院吳 建 英2010.08.13 2 介 紹 內 容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國 家 量 值 傳 遞 ( 溯 源 ) 體 系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檢 定 和 校 準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的 選 擇 證 書 報 告 的 確 認 3 測 量 : 以 確 定 量 值 為 目 的 的 操 作 。計 量 : 實 現(xiàn) 單 位 統(tǒng) 一 、 量 值 準 確 可 靠 的 活 動 。 4 一 、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1、 我 國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的 四
2、個 基 本 層 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計 量 法 國 務 院 或 地 方 立 法 權 力 機 構 ( 省 、 直 轄 市人 大 ) 頒 布 的 行 政 或 地 方 法 規(guī)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頒 布 的 規(guī) 章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頒 布 或 備 案 的 操 作 性技 術 文 件 5 一 、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計 量 法 1986年 第 六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二 次 會 議 通 過 、 以 主 席 令 形 式 頒 布 的 國 家法 律 ; 計 量 法 是 計 量 工 作 的 基
3、本 法 律 。 6 一 、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國 務 院 或 地 方 立 法 權 力 機 構 ( 省 、 直 轄 市人 大 ) 頒 布 的 行 政 或 地 方 法 規(guī) 對 法 律 的 細 化 說 明 或 補 充 性 文 件 。例 : 計 量 法 實 施 細 則 關 于 在 我 國 統(tǒng) 一 實 行 法 定 計 量 單 位 的 命令 強 制 檢 定 的 工 作 用 計 量 器 具 檢 定 管 理 辦法 7 一 、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頒 布 的 規(guī) 章 對 法 律 具 體 實 施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性 文 件 。例 : 國 家
4、 計 量 基 準 管 理 辦 法 計 量 標 準 管 理 辦 法 標 準 物 質 管 理 辦 法 計 量 檢 定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計 量 授 權 管 理 辦 法 8 一 、 我 國 的 計 量 法 規(guī) 體 系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頒 布 或 備 案 的 操 作 性技 術 文 件 。例 : 國 家 計 量 檢 定 系 統(tǒng) 表 ( 量 值 溯 源 等 級 圖 ) 國 家 計 量 基 準 操 作 規(guī) 范 國 家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計 量 器 具 校 準 技 術 規(guī) 范 9 二 、 國 家 量 值 傳 遞 ( 溯 源 ) 體 系 我 國 量 值 傳 遞 ( 溯 源 ) 體
5、 系 由 計 量 基準 、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 部 門 計 量 標 準 和企 、 事 業(yè) 單 位 計 量 標 準 構 成 。 10 二 、 國 家 量 值 傳 遞 ( 溯 源 ) 體 系 國 家 計 量 基 準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部 門 計 量 標 準企 事 業(yè) 計 量 標 準 工 作 計 量 器 具 11 三 、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法 定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校 準 機 構 12 三 、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法 定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計 量 法 第 二 十 條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計 量行 政 部 門 可 以 根 據(jù) 需 要 設 置
6、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 或 者授 權 其 他 單 位 的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 執(zhí) 行 強 制 檢 定 的和 其 他 檢 定 、 測 試 任 務 。 1、 依 法 設 置 的 國 家 法 定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分 為 4級 : 國 家 計 量 院 ; 各 省 計 量 院 ; 各 市 ( 地 ) 計 量 所 ; 各 縣 計 量 所 。 13 三 、 計 量 技 術 機 構2、 授 權 的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 計 量 授 權 ) 的 四 種 形 式 : ( 1) 授 權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的 專 業(yè) 性 或 區(qū) 域 性 計 量 檢 定 機構 , 作 為 法 定
7、計 量 檢 定 機 構 ; ( 2) 授 權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的 技 術 機 構 建 立 計 量 基 準 、 社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 。 ( 3) 授 權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的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 對 其 內 部 使用 的 強 制 檢 定 的 計 量 器 具 執(zhí) 行 強 制 檢 定 。 ( 4) 授 權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的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或 技 術 機 構 ,承 擔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計 量 標 準 考 核 , 制 造 、 修 理 計 量 器 具 許 可證 的 考 核 , 定 型 鑒 定 , 樣 機 試 驗 , 仲 裁 檢 定 等
8、 工 作 , 以 及對 社 會 開 展 的 強 制 檢 定 、 非 強 制 檢 定 。 14 三 、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校 準 機 構 由 社 會 公 認 的 權 威 機 構 認 可 的 為 社 會 提供 校 準 服 務 的 機 構 ( 實 驗 室 ) 。 中 國 合 格 評 定 國 家 認 可 委 員 會 CNAS認 可 的 校 準 實 驗 室 ( 上 海 市 計 量 校 準 機 構 , SACL) 15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測 量 標 準 的 分 類 與 管 理 : 國 家 根 據(jù) 管 理 的 需 要 , 將 測 量 標 準 分 為 計量 基 準 、 計 量 標
9、準 和 有 證 標 準 物 質 三 類 ; 16有 證 標 準 物 質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測 量 標 準 的 分 類測 量 標 準 計 量 基 準 基 準計 量 標 準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副 基 準部 門 計 量 標 準 企 事 業(yè) 計 量 標 準一 級 標 準 物 質二 級 標 準 物 質 17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計 量 基 準 和 有 證 標 準 物 質 由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負 責 鑒 定 、 審 批和 管 理 ; 為 了 使 各 項 計 量 標 準 能 在 正 常 技 術 狀 態(tài) 進 行 量 值 傳 遞 , 保證 量 值 的
10、 溯 源 性 , 計 量 法 規(guī) 定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 部門 最 高 計 量 標 準 、 企 事 業(yè) 最 高 計 量 標 準 , 都 要 依 法 考 核 合格 后 , 才 有 資 格 開 展 量 值 傳 遞 ; 計 量 標 準 考 核 由 各 級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負 責 實 施 。 通 過 計量 對 標 準 器 和 配 套 設 備 、 主 要 計 量 特 性 、 環(huán) 境 條 件 和 設 施 、文 件 集 、 人 員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確 定 認 測 量 能 力 。 18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計 量 法 中 的 相 關 規(guī) 定 第 五
11、條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建 立 各 種 計量 基 準 器 具 , 作 為 統(tǒng) 一 全 國 量 值 的 最 高 依 據(jù) 。 計 量 基 準 “ 作 為 統(tǒng) 一 全 國 量 值 的 最 高 依 據(jù) ” ,是 指 全 國 的 各 級 計 量 標 準 和 工 作 計 量 器 具 的 量 值 ,都 要 溯 源 于 計 量 基 準 。 “ 國 務 院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負責 建 立 ” , 是 指 由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根 據(jù) 國 家 的 實 際情 況 和 各 方 面 的 條 件 統(tǒng) 一 規(guī) 劃 、 19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計 量 法 第 六 條
12、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計量 行 政 部 門 根 據(jù) 本 地 區(qū) 的 需 要 , 建 立 社 會 公 用 計量 標 準 器 具 , 經(jīng) 上 級 人 民 政 府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主 持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作 為 統(tǒng) 一 本 地 區(qū) 量 值 的 依 據(jù) ,在 社 會 實 施 計 量 監(jiān) 督 具 有 公 證 作 用 。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絕 大 多 數(shù) 建 立 在 國 家 法 定 計 量檢 定 機 構 , 另 有 少 部 分 是 通 過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授 權 建 立 在 企 、 事 業(yè) 單 位 。 目
13、前 全 國 約 有 社 會 公用 計 量 標 準 4萬 項 。 20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第 七 條 國 務 院 省 級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和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人 民 政 府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 根 據(jù) 本 部 門 的 特 殊 需 要 , 可 以 建 立 的本 部 門 使 用 的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 其 各 項 最 高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經(jīng) 同 級人 民 政 府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 第 八 條 企 業(yè) 、 事 業(yè) 單 位 根 據(jù) 需 要 , 可 以 建 立 本 單 位使 用 的 計 量
14、 標 準 器 具 , 其 各 項 最 高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經(jīng) 有 關 人民 政 府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 使 用 。 目 前 全 國 經(jīng)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考 核 合 格 的 部 門 、 企 、 事 業(yè)最 高 計 量 標 準 有 6萬 項 。 21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建 立 計 量 標 準 的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計 量法 律 的 規(guī) 定 向 有 關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申 請計 量 標 準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計 量 標 準 考核 證 書 的 ,方 可 開 展 量 值 傳 遞
15、工 作 ( 社 會公 用 計 量 標 準 還 應 當 取 得 社 會 公 用 計 量標 準 證 書 ) 。 計 量 標 準 考 核 證 書 的 有 效 期 為 四 年 。 22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23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 24 四 、 計 量 基 、 標 準 裝 置計 量 標 準 可 開 展 計 量 也 可 開 展 校 準 。 計 量 標 準 開 展 工 作 范 圍 :1) 社 會 公 用 計 量 標 準 對 社 會 開 展 計 量 檢 定 或 校 準 ;2) 部 門 計 量 標 準 在 本 部 門 內 部 開 展 非 強 制 計 量 檢 定 或 校
16、準 ;3) 企 事 業(yè) 計 量 標 準 在 本 單 位 內 部 開 展 非 強 制 計 量 檢 定 或 校準 。 如 果 需 要 超 越 以 上 范 圍 開 展 量 值 傳 遞 或 者 執(zhí) 行 強 制 計 量 檢定 工 作 , 建 標 單 位 應 當 向 有 關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申 請 計 量授 權 和 相 應 項 目 的 計 量 標 準 考 核 。 25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檢 定 是 查 明 和 確 認 計 量 器 具 是 否 符 合 法定 要 求 的 程 序 。 校 準 是 在 規(guī) 定 條 件 下 , 為 確 定 測 量 儀 器和 測 量 系 統(tǒng) 所 指 示 量
17、值 , 或 實 物 量 具 或標 準 物 質 所 代 表 的 量 值 , 與 對 應 的 由 標準 所 復 現(xiàn) 的 量 值 之 間 關 系 的 一 組 操 作 。 26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計 量 法 第 十 條 計 量 檢 定 必 須 按 照 國 家計 量 檢 定 系 統(tǒng) 表 進 行 。 計 量 檢 定 必 須 執(zhí) 行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 國 家 計 量 檢 定 系 統(tǒng) (表 )是 指 對 從 計 量 基 準 到各 等 級 的 計 量 標 準 直 至 工 作 計 量 器 具 的 檢定 程 序 所 作 的 技 術 規(guī) 定 。 國 家 已 正 式 頒 布 了 93個 國 家 計
18、量 檢 定 系 統(tǒng)表 。 27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tǒng)( 表 ) 28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是 指 對 計 量 器 具 的 計 量 性 能 、檢 定 項 目 、 檢 定 條 件 、 檢 定 方 法 、 檢 定 周期 以 及 檢 定 數(shù) 據(jù) 處 理 等 所 作 的 技 術 規(guī) 定 。 有 國 家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 部 門 計 量 檢 定 規(guī)程 和 地 方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三 類 。 國 家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在 全 國 范 圍 內 施 行 。 部 門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在 本 部 門 內 施 行 。 地 方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 在
19、本 行 政 區(qū) 內 施 行 。目 前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共 有 849個 。 29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檢 定 合 格 的 , 出 具 檢 定 證 書 或 者 檢 定 合 格 印 證 ;檢 定 不 合 格 的 , 出 具 檢 定 結 果 通 知 書 。 開 展 校 準 工 作 , 可 以 依 據(jù) 國 家 校 準 規(guī) 范 或 者 計 量檢 定 規(guī) 程 , 也 可 以 根 據(jù) 國 家 標 準 、 國 際 標 準 、 國際 通 用 技 術 規(guī) 范 或 者 用 戶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進 行 校 準(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除 外 ) , 其 結 果 可 以 出 具 校 準 證書
20、或 者 校 準 報 告 。 30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計 量 法 第 九 條 縣 級 以 上 政 府 計 量 行 政 部 門 對 社 會公 用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 部 門 和 企 業(yè) 、 事 業(yè) 單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計量 標 準 器 具 , 以 及 用 于 貿 易 結 算 、 安 全 防 護 、 醫(yī) 療 衛(wèi) 生 、環(huán) 境 監(jiān) 測 方 面 的 列 入 強 制 檢 定 目 錄 的 工 作 計 量 器 具 , 實 行強 制 檢 定 。 檢 定 分 為 強 制 檢 定 和 非 強 制 檢 定 強 制 檢 定 由 縣 級 以 上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指 定 的 法 定
21、 計 量 檢定 機 構 或 者 授 權 的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 對 強 制 檢 定 的 計 量 器 具實 行 的 定 點 、 定 期 檢 定 。 非 強 制 檢 定 的 計 量 器 具 , 使 用 單 位 可 以 根 據(jù) 需 要 , 自 己 依法 進 行 定 期 檢 定 , 也 可 以 送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單 位 進 行檢 定 。 31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強 制 檢 定 的 計 量 標 準 , 由 主 持 考 核 該 項 計量 標 準 的 質 量 技 術 監(jiān) 督 部 門 指 定 的 法 定 計量 檢 定 機 構 或 者 授 權 的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22、進 行檢 定 : 計 量 標 準 器 ( 具 ) 的 溯 源 按 照 強 制檢 定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 配 套 的 計 量 器 具 的 溯 源參 照 非 強 制 檢 定 的 計 量 器 具 的 管 理 要 求 進行 。 32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列 入 國 家 強 制 計 量 檢 定 目 錄 的 工 作 計 量 器具 和 納 入 計 量 標 準 考 核 范 疇 的 計 量 標 準 器具 必 須 進 行 計 量 檢 定 ( 沒 有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或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不 能 覆 蓋 其 測 量 范 圍 的 ,應 當 進 行 校 準 ) 。 其 他 的 計 量 器 具
23、 , 用 戶可 以 根 據(jù) 自 身 的 需 要 , 自 主 選 擇 計 量 檢 定機 構 進 行 溯 源 。 33 五 、 檢 定 和 校 準 開 展 校 準 工 作 , 可 以 依 據(jù) 國 家 校 準 規(guī) 范 或者 計 量 檢 定 規(guī) 程 , 也 可 以 根 據(jù)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 國 際 通 用 技 術 規(guī) 范 或 者 用 戶 的需 要 和 要 求 進 行 校 準 ( 計 量 標 準 器 具 除外 ) , 其 結 果 可 以 出 具 校 準 證 書 或 者 校 準報 告 。 34 六 、 計 量 技 術 機 構 的 選 擇選 擇 有 資 質 的 機 構 送 檢 /校 。
24、法 定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按 照 法 定 計 量 檢 定 機 構 計 量 授 權 范 圍 選擇 檢 定 /校 準 機 構 。 經(jīng) CNAS認 可 的 校 準 機 構 按 照 實 驗 室 CNAS認 可 的 校 準 范 圍 選 擇校 準 機 構 。 35 計量授權 36 CNAS校準報告 37 七 、 證 書 報 告 的 確 認 檢 定 /校 準 機 構 資 質 檢 定 項 目 、 測 量 范 圍 、 測 量 不 確 定 度 是 否 滿 足 檢定 要 求 ; 校 準 技 術 依 據(jù) 、 參 數(shù) 、 測 量 范 圍 、 測 量 不 確 定 度是 否 滿 足 校 準 要 求 。 檢 定 /校 準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檢 定 結 論 是 否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 校 準 參 數(shù) 、 校 準 范 圍 、 校 準 結 果 是 否 滿 足 使 用 要求 , 測 量 不 確 定 度 是 否 在 合 理 范 圍 內 。 38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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