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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ǜ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2、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jié) 管制
第三節(jié) 拘役
第四節(jié)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jié) 死刑
第六節(jié) 罰金
第七節(jié)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jié) 沒收財產(chǎn)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jié) 量刑
第二節(jié) 累犯
3、
第三節(jié)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jié) 數(shù)罪并罰
第五節(jié) 緩刑
第六節(jié) 減刑
第七節(jié) 假釋
第八節(jié)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jié) 走私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jié)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jié)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jié)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
第八節(jié) 擾亂市場秩序罪
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jié)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5、
附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jù)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jīng)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6、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
8、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
9、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10、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11、。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
12、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13、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