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現(xiàn)售、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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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 0171 合同編號:商品房買賣合同 ( 預售 )示范文本出賣人: 買受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xiāng) 建 設 部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目 錄說 明 專業(yè)術語解釋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xù)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第六章 規(guī)劃設計變更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九章 前期物業(yè)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項- 0 -說 明1. 本 合 同 文 本 為 示 范 文 本 ,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xiāng) 建 設 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共 同 制 定 。 各 地 可 在 有 關 法 律 法 規(guī) 、 規(guī)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2. 簽 訂 本 合 同 前 , 出 賣 人 應 當 向 買 受 人 出 示 《 商 品 房 預 售 許 可 證 》 及 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3. 出 賣 人 應 當 就 合 同 重 大 事 項 對 買 受 人 盡 到 提 示 義 務 。 買 受 人 應 當 審 慎 簽 訂 合 同 , 在 簽 訂 本 合 同 前 , 要 仔 細 閱 讀 合 同 條 款 , 特 別 是 審 閱 其 中 具 有 選 擇 性 、 補 充 性 、 修 改 性 的 內 容 , 注 意 防 范 潛 在 的 市 場 風 險 和 交 易 風 險 。4. 本 合 同 文 本 【 】 中 選 擇 內 容 、 空 格 部 位 填 寫 內 容 及 其 他 需 要 刪 除 或 添 加 的 內 容 ,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當 協(xié) 商 確 定 。 【 】 中 選 擇 內 容 , 以 劃 √ 方 式 選 定 ; 對 于 實 際 情 況 未 發(fā) 生 或 雙 方 當 事 人 不 作 約 定 時 , 應 當 在 空 格 部 位 打 × ,以示刪 除 。5. 出 賣 人 與 買 受 人 可 以 針 對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內 容 , 根 據(jù) 所 售 項 目 的 具 體 情 況 在 相 關 條 款 后 的 空 白 行 中 進 行 補 充 約 定 , 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6. 雙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根 據(jù)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本 合 同 原 件 的 份 數(shù) , 并 在 簽 訂 合 同 時 認 真 核 對 , 以 確 保 各 份 合 同 內 容 一 致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出 賣 人 和 買 受 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1 -專業(yè)術語解釋1. 商 品 房 預 售 : 是 指 房 地 產 開 發(fā) 企 業(yè) 將 正 在 建 設 中 的 取 得 《 商 品 房 預 售 許 可 證 》 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3.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 是 指 成 套 房 屋 的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 由 套 內 使 用 面 積 、 套 內 墻 體 面 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4.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積 : 是 指 房 屋 外 墻 ( 柱 ) 勒 腳 以 上 各 層 的 外 圍 水 平 投 影 面 積 , 包 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 2.20M 以上 ( 含2.20M) 的永久性建筑。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6. 民 用 建 筑 節(jié) 能 : 是 指 在 保 證 民 用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室 內 熱 環(huán) 境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 降 低 其 使 用 過 程 中 能 源 消 耗 的 活 動 。 民 用 建 筑 是 指 居 住 建 筑 、 國 家 機 關 辦 公 建 筑 和 商 業(yè)、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 房 屋 登 記 : 是 指 房 屋 登 記 機 構 依 法 將 房 屋 權 利 和 其 他 應 當 記 載 的 事 項 在 房 屋 登 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8. 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9. 房 屋 登 記 機 構 : 是 指 直 轄 市 、 市 、 縣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 房 地 產 )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其 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10. 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shù)部分分別出售 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11.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的行為。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 該企業(yè)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 售 )出 賣 人 向 買 受 人 出 售 其 開 發(fā) 建 設 的 房 屋 ,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當 在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及 誠 實 信 用 的 基 礎 上 , 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物 權 法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 等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就 商 品 房 買 賣 相 關 內 容 協(xié) 商 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企業(yè)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銷售經紀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買受人: 【 法定代表人 】 【 負責人 】 : 【 國籍 】 【 戶籍所在地 】 : 證件類型: 【 居民身份證 】 【 護照 】 【 營業(yè)執(zhí)照 】 【 】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 24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 委托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 】 : 【 國籍 】 【 戶籍所在地 】 : 證件類型: 【 居民身份證 】 【 護照 】 【 營業(yè)執(zhí)照 】 【 】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jù)1. 出 賣 人 以 【 出 讓 】 【 劃 撥 】 【 】 方 式 取 得 坐 落 于 地塊 的 建 設 用 地 使 用 權 。 該 地 塊 【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號 】 【 】 為 , 土 地 使 用 權 面 積 為 平 方 米 。 買 受 人 購 買 的 商品 房 ( 以 下 簡 稱 該 商 品 房 )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2. 出 賣 人 經 批 準 , 在 上 述 地 塊 上 建 設 的 商 品 房 項 目 核 準 名 稱 為 ,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 預售依據(jù)該 商 品 房 已 由 批 準 預 售 , 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1. 該商品房的規(guī)劃用途為 【 住宅 】 【 辦公 】 【 商業(yè) 】 【 】 。2. 該 商 品 房 所 在 建 筑 物 的 主 體 結 構 為 , 建 筑 總 層 數(shù)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3. 該 商 品 房 為 第 一 條 規(guī) 定 項 目 中 的 【 幢 】 【 座 】 【 】單 元 層 號 。 房 屋 竣 工 后 , 如 房 號 發(fā) 生 改 變 , 不 影 響 該 商 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4. 該 商 品 房 的 房 產 測 繪 機 構 為 , 其 預 測 建 筑 面 積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平 方 米 , 分 攤 共 有 建 筑 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該 商 品 房 層 高 為 米 , 有 個 陽 臺 , 其 中 個 陽 臺 為 封 - 24 -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guī)劃設計文件為準。第四條 抵押情況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 【 抵押 】 【 未抵押 】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1. 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2. 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 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4. ;5. 。 如 該 商 品 房 權 利 狀 況 與 上 述 情 況 不 符 , 導 致 不 能 完 成 本 合 同 登 記 備 案 或 房 屋 所 有 權轉 移 登 記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給 買 受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由 出 賣 人 支 付 【 已 付 房 價 款 一 倍 】【 買受人全部損失 】 的賠償金。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24 -1. 按 照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計 算 , 該 商 品 房 單 價 為 每 平 方 米 ( 幣 種 ) 元 , 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 ( 大寫 元整 ) 。2. 按 照 建 筑 面 積 計 算 , 該 商 品 房 單 價 為 每 平 方 米 ( 幣 種 ) 元 , 總價款為 ( 幣種 ) 元 ( 大寫 元整 ) 。3. 按 照 套 計 算 , 該 商 品 房 總 價 款 為 ( 幣 種 ) 元 ( 大 寫 元整 ) 。4. 按 照 計 算 , 該 商 品 房 總 價 款 為 ( 幣 種 ) 元( 大寫 元整 )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 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 幣種 ) 元 ( 大 寫 ) , 該 定 金 于 【 本 合 同 簽 訂 】 【 交 付 首 付 款 】 【 】 時 【 抵作 】 【 】 商品房價款。( 二 )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1.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2. 分 期 付 款 。 買 受 人 應 當 在 年 月 日 前 分 期 支 付 該 商 品 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 幣種 ) 元 ( 大寫: 元整 ) ,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 貸款方式付款: 【 公積金貸款 】 【 商業(yè)貸款 】 【 】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 幣 種 ) 元 ( 大寫 元 整 ) , 占 全 部 房 價 款 的 %。余款 ( 幣種 ) 元 ( 大寫 元 整 ) 向 ( 貸 款機構 ) 申請貸款支付。4. 其他方式:。( 三 ) 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jiān)管賬戶,用于本工程建設。 該 商 品 房 的 預 售 資 金 監(jiān) 管 機 構 為 , 預 售 資 金 監(jiān) 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 24 -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買 受 人 未 按 照 約 定 時 間 付 款 的 , 雙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第 種 方 式 處理: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 1) 和 ( 2) 不作累加 ) 。( 1) 逾 期 在 日 之 內 , 買 受 人 按 日 計 算 向 出 賣 人 支 付 逾 期 應 付 款 萬 分 之 的違約金。( 2) 逾 期 超 過 日 ( 該 期 限 應 當 與 本 條 第 ( 1) 項 中 的 期 限 相 同 ) 后 , 出 賣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出 賣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買 受 人 。 買 受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日 內 按 照 累 計 應 付 款 的 %向 出 賣 人 支 付 違 約 金 , 同 時 , 出 賣 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貸款部分 ) 。出 賣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買 受 人 按 日 計 算 向 出 賣 人 支 付 逾 期 應 付 款 萬 分 之 ( 該比率不低于第 ( 1) 項中的比率 ) 的違約金。本 條 所 稱 逾 期 應 付 款 是 指 依 照 第 七 條 及 附 件 四 約 定 的 到 期 應 付 款 與 該 期 實 際 已 付 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2.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xù)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 1、2、 、 項所列條件:1. 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2. 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3. ;4.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 《 住宅使用說明書 》 和 《 住宅質量保證書 》 。 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 ) 基礎設施設備1. 供 水 、 排 水 : 交 付 時 供 水 、 排 水 配 套 設 施 齊 全 , 并 與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 排 水 管 網 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2. 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3. 供 暖 : 交 付 時 供 熱 系 統(tǒng) 符 合 供 熱 配 建 標 準 , 使 用 城 市 集 中 供 熱 的 , 納 入 城 市 集 中供熱管網,- 24 -;4. 燃 氣 : 交 付 時 完 成 室 內 燃 氣 管 道 的 敷 設 , 并 與 城 市 燃 氣 管 網 連 接 , 保 證 燃 氣 供應,;5. 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6. 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7. 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以 上 第 1、 2、 3 項 由 出 賣 人 負 責 辦 理 開 通 手 續(xù) 并 承 擔 相 關 費 用 ; 第 4、 5、 6、 7 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xù)。 如 果 在 約 定 期 限 內 基 礎 設 施 設 備 未 達 到 交 付 使 用 條 件 ,雙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第 種方式處理:( 1) 以 上 設 施 中 第 1、 2、 3、 4 項 在 約 定 交 付 日 未 達 到 交 付 條 件 的 , 出 賣 人 按 照 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第 5 項 未 按 時 達 到 交 付 使 用 條 件 的 , 出 賣 人 按 日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違 約 金 ; 第 6 項 未 按 時 達 到 交 付 使 用 條 件 的 , 出 賣 人 按 日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違 約 金 ; 第 7 項 未 按 時 達 到 交 付 使 用 條 件 的 , 出 賣 人 按 日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元 的 違 約 金。出賣人采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于約定交付日后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 二 ) 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 ( 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為準 )1. 小區(qū)內綠地率: 年 月 日達到 ;2. 小區(qū)內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達到 ;3. 規(guī)劃的車位、車庫: 年 月 日達到 ;4. 物業(yè)服務用房: 年 月 日達到 ;5.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 年 月 日達到 ;6. 幼兒園: 年 月 日達到 ;7. 學校: 年 月 日達到 ;8. ;9. 。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 小區(qū)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2. 小區(qū)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3. 規(guī)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4. 物業(yè)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24 -5. 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第十一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xù)( 一 )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 ) 該 商 品 房 達 到 第 九 條 、 第 十 條 約 定 的 交 付 條 件 后 ,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交 付 日 期 屆 滿前 日 ( 不少于 10 日 ) 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 帶 的 證 件 材 料 的 通 知 書 面 送 達 買 受 人 。 買 受 人 未 收 到 交 付 通 知 書 的 , 以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xù)的地點。。 交 付 該 商 品 房 時 , 出 賣 人 應 當 出 示 滿 足 第 九 條 約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 出 賣 人 不 出 示 證 明 文件 或 者 出 示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全 , 不 能 滿 足 第 九 條 約 定 條 件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拒 絕 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 ) 查驗房屋1. 辦 理 交 付 手 續(xù) 前 , 買 受 人 有 權 對 該 商 品 房 進 行 查 驗 , 出 賣 人 不 得 以 繳 納 相 關 稅 費或者簽署物業(yè)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xù)的前提條件。2. 買 受 人 查 驗 的 該 商 品 房 存 在 下 列 除 地 基 基 礎 和 主 體 結 構 外 的 其 他 質 量 問 題 的 , 由 出 賣 人 按 照 有 關 工 程 和 產 品 質 量 規(guī) 范 、 標 準 自 查 驗 次 日 起 日 內 負 責 修 復 , 并 承 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 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 ;( 6) 。3. 查 驗 該 商 品 房 后 , 雙 方 應 當 簽 署 商 品 房 交 接 單 。 由 于 買 受 人 原 因 導 致 該 商 品 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出 賣 人 未 按 照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的 時 間 將 該商 品 房 交 付 買 受 人 的 ,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 1) 和 ( 2) 不作累加 ) 。( 1) 逾 期 在 日 之 內 ( 該 期 限 應 當 不 多 于 第 八 條 第 1 ( 1) 項 中 的 期 限 ) , 自 第 - 24 -× 100%十 一 條 約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至 實 際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賣 人 按 日 計 算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 價 款 萬 分 之 的 違 約 金 ( 該 違 約 金 比 率 應 當 不 低 于 第 八 條 第 1 ( 1) 項 中 的 比率 ) 。( 2) 逾 期 超 過 日 ( 該 期 限 應 當 與 本 條 第 ( 1) 項 中 的 期 限 相 同 ) 后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貸款部分 ) ,并自買受人付款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 受 人 要 求 繼 續(xù) 履 行 合 同 的 , 合 同 繼 續(xù) 履 行 , 出 賣 人 按 日 計 算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價款萬分之 ( 該比率應當不低于本條第 1 ( 1) 項中的比率 ) 的違約金。2.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 商 品 房 交 付 時 , 出 賣 人 應 當 向 買 受 人 出 示 房 屋 測 繪 報告 , 并 向 買 受 人 提 供 該 商品 房 的 面 積 實 測 數(shù) 據(jù) ( 以 下 簡 稱 實 測 面 積 ) 。 實 測 面 積 與 第 三 條 載 明 的 預 測 面 積 發(fā) 生 誤 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 種方式處理。1. 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 ( 含 3%) 的,據(jù)實結算房價款;( 2)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 受 人 解 除 合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 計算給付利息。買 受 人 選 擇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實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大 于 預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時 ,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在 3%以 內 ( 含 3%) 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買 受 人 補 足 ; 超 出 3% 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產 權 歸 買 受 人 所 有 。 實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小 于 預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時 ,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絕 對 值 在 3%以 內 ( 含 3%) 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出 賣 人 返 還 買 受 人 ; 絕對值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 預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預 測 套 內 建 筑 面 積2. 根據(jù)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建 筑 面 積 、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絕 對 值 均 在 3%以 內 ( 含 3%) 的 , 根 據(jù) 實 測 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4 -× 100%( 2) 建 筑 面 積 、 套 內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絕 對 值 其 中 有 一 項 超 出 3%時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合同。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 計算給付利息。買 受 人 選 擇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實 測 建 筑 面 積 大 于 預 測 建 筑 面 積 時 ,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在 3%以 內 ( 含 3%) 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買 受 人 補 足 ,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產 權 歸 買 受 人 所 有 。 實 測 建 筑 面 積 小 于 預 測 建 筑 面 積 時 , 建 筑 面 積 誤 差 比 絕 對 值 在 3%以 內 ( 含 3%) 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 出 賣 人 返 還 買 受 人 ; 絕 對 值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價 款 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 測 建 筑 面 積 - 預 測 建 筑 面 積 預 測 建 筑 面 積( 3)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xié)議。3. 根 據(jù) 第 六 條 按 照 套 計 價 的 , 出 賣 人 承 諾 在 房 屋 平 面 圖 中 標 明 詳 細 尺 寸 , 并 約 定 誤 差 范 圍 。 該 商 品 房 交 付 時 , 套 型 與 設 計 圖 紙 不 一 致 或 者 相 關 尺 寸 超 出 約 定 的 誤 差 范 圍,雙方約定如下:。4. 雙方自行約定:。第六章 規(guī)劃設計變更第十四條 規(guī)劃變更( 一 ) 出 賣 人 應 當 按 照 城 鄉(xiāng) 規(guī) 劃 主 管 部 門 核 發(fā) 的 建 設 工 程 規(guī) 劃 許 可 證 規(guī) 定 的 條 件 建 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雙 方 簽 訂 合 同 后 , 涉 及 該 商 品 房 規(guī) 劃 用 途 、 面 積 、 容 積 率 、 綠 地 率 、 基 礎 設 施 、 公 共 服 務 及 其 他 配 套 設 施 等 規(guī) 劃 許 可 內 容 經 城 鄉(xiāng) 規(guī) 劃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變 更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變 更 確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將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買 受 人 。 出 賣 人 未 在 規(guī) 定 期 限 內 通 知 買 受 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 )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同 - 24 -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 ) 雙 方 簽 訂 合 同 后 , 出 賣 人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變 更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圖 設 計 文 件 , 涉 及 下 列 可 能 影 響 買 受 人 所 購 商 品 房 質 量 或 使 用 功 能 情 形 的 , 出 賣 人 應 當 在 變 更 確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將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買 受 人 。 出 賣 人 未 在 規(guī) 定 期 限 內 通 知 買 受 人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除合同。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2. 供熱、采暖方式;3. ;4. ;5. 。( 二 )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同 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第十六條 商品房質量( 一 )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經 檢 測 不 合 格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給 買 受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由 出 賣 人 支 付 【 已 付 房價 款 一 倍 】 【 買受人全部損失 】 的賠償金。因此而發(fā)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 其他質量問題 該 商 品 房 質 量 應 當 符 合 有 關 工 程 質 量 規(guī) 范 、 標 準 和 施 工 圖 設- 24 -計 文 件 的 要 求 。 發(fā) 現(xiàn)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經 過 更 換 、 修 理 , 仍 然 嚴 重 影 響 正 常 使 用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給 買 受 人 造 成 損失 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fā)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 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該 商 品 房 應 當 使 用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 構 配 件 和 設 備 , 裝 置 、 裝 修 、 裝 飾 所 用 材 料 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要 求 出 賣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1) 、 、 方 式處理 ( 可多選 ) :( 1) 及時更換、修理;( 2)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 4)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 ) 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jié)能措施1.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 【 國家 】 【 地方 】 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 【 國家 】 【 地方 】 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 商 品 房 室 內 空 氣 質 量 或建 筑 隔 聲 情 況 經 檢 測 不 符 合 標 準 , 由 出 賣 人 負 責 整 改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標 準 的 ,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退 還 買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貸 款 部 分 ) , 并 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給 買 受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相 應 賠 償 責 任 。 經 檢 測 不 符 合 標 準 的 , 檢 測 費 用 由 出 賣 人 承 擔 , 整 改 后 再 次 檢 測 發(fā) 生 的 費 用 仍 由 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4 -2. 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 達 到 標 準 的 ,出 賣 人 應 當 按 照 相 應 標 準 要 求 補 做 節(jié) 能 措 施 , 并 承 擔 全 部 費 用 ;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一 ) 商 品 房 實 行 保 修 制 度 。 該 商 品 房 為 住 宅 的 , 出 賣 人 自 該 商 品 房 交 付 之 日 起 , 按 照 《 住 宅 質 量 保 證 書 》 承 諾 的 內 容 承 擔 相 應 的 保 修 責 任 。 該 商 品 房 為 非 住 宅 的 , 雙 方 應 當 簽 訂 補 充 協(xié) 議 詳 細 約 定 保 修 范 圍 、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責 任 等 內 容 。 具 體 內 容 見 附 件七。( 二 ) 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2. 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3. 。( 三 ) 在 保 修 期 內 , 買 受 人 要 求 維 修 的 書 面 通 知 送 達 出 賣 人 日 內 , 出 賣 人 既 不 履 行 保 修 義 務 也 不 提 出 書 面 異 議 的 , 買 受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他 人 進 行 維 修 , 維 修 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八條 質量擔保出 賣 人 不 按 照 第 十 六 條 、 第 十 七 條 約 定 承 擔 相 關 責 任 的 , 由 承 擔 連 帶 責任。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第十九條 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一 ) 出 賣 人 應 當 自 本 合 同 簽 訂 之 日 起 【 30 日 內 】 【 日 內 】 ( 不 超 過 30 日 ) 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并將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 ) 有關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第二十條 房屋登記( 一 ) 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 ) 因 出 賣 人 的 原 因 , 買 受 人 未 能 在 該 商 品 房 交 付 之 日 起 日 內 取 得 該 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1. 買 受 人 有 權 解 除 合 同 。 買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應 當 書 面 通 知 出 賣 人 。 出 賣 人 應 當 - 24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 含已付貸款部分 ) ,并自 買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 計 算 給 付 利 息 。 買 受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自 買 受 人 應 當 完 成 房 屋 所 有 權 登 記 的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至 實 際 完 成 房 屋 所 有 權 登 記 之 日 止 , 出 賣 人 按 日 計 算 向 買 受 人 支 付 全 部 房 價 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2. 。( 三 ) 因 買 受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在 約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該 商 品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轉 移 登 記 的 , 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第九章 前期物業(yè)管理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yè)管理( 一 ) 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 。( 二 ) 物業(yè)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 物 業(yè) 服 務 期 間 , 物 業(yè) 收 費 計 費 方 式 為 【 包 干 制 】 【 酬 金 制 】 【 】 。物 業(yè) 服務費為 元/月 · 平方米 ( 建筑面積 ) 。( 四 ) 買 受 人 同 意 由 出 賣 人 選 聘 的 前 期 物 業(yè) 服 務 企 業(yè) 代 為 查 驗 并 承 接 物 業(yè)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設 施 設 備 , 出 賣 人 應 當 將 物 業(yè)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設 施 設 備 承 接 查 驗 的 備 案 情 況 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 ) 買 受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前 期 物 業(yè) 服 務 合 同 和 臨 時 管 理 規(guī) 約 , 同 意 由 出 賣 人 依 法 選 聘 的 物 業(yè) 服 務 企 業(yè) 實 施 前 期 物 業(yè) 管 理 , 遵 守 臨 時 管 理 規(guī) 約 。 業(yè) 主 委 員 會 成 立 后 , 由 業(yè) 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xù)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該商品房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guī)約見附件九。第十章 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一 ) 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 ) 以下部位歸業(yè)主共有:1. 建 筑 物 的 基 礎 、 承 重 結 構 、 外 墻 、 屋 頂 等 基 本 結 構 部 分 , 通 道 、 樓 梯 、 大 堂 等 公 共 通 行 部 分 , 消 防 、 公 共 照 明 等 附 屬 設 施 、 設 備 , 避 難 層 、 設 備 層 或 者 設 備 間 等 結 構部分;2.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 ( 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 )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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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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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商品房買賣合同 示范 文本 現(xiàn)售 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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