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配協(xié)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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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這個:股權分配協(xié)議范本: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 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 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 2 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綜合商社 出資額64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3.3%出資方式 貨幣 中心 出資總額560 萬,占注冊資本的46.7% 其中:實物出資70 萬元 貨幣出資490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jù)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 權; (2)了解公司經(jīng)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chǎn);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jīng)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 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 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般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董事長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部 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 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jù)書面報 7 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 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yè)法入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現(xiàn)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時; (6)宣告破產(chǎn)。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 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 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 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jīng)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 中心、 綜合商社 200年月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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