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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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授課人 肖贛蘋 經濟法學習的意義 1 完善知識體系2 就業(yè)3 考研4 司法考試和注冊會計師考試 授課大綱 1 經濟法總論2 市場主體規(guī)制法律制度3 市場秩序規(guī)制法律制度4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5 社會分配法律制度 參考書目 李昌麒主編 經濟法學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金澤良雄著 滿達人譯 經濟法概論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李昌麒主編 經濟法論壇 群眾出版社 網站 經濟法網民商法網 經濟法涉及的重要法律規(guī)范 公司法 2005年修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證券法 2005年修訂 反壟斷法 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007年修訂 2008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企業(yè)所得稅法 2007年修訂 第一章經濟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經濟學與經濟法 經濟法不同于經濟學經濟學 效率原則 供求均衡 個人效用最大化經濟法學 研究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一 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1 經濟背景 社會化大生產是現代意義經濟法產生的基礎 如何將社會合作的成本及收益合理地分配給企業(yè)的各個成員 市場失靈的原因 1 外部性 externality 當一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 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報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 就產生了外部性 正外部性 修復歷史建筑物 新技術研究 負外部性 污水排放 汽車尾氣 如何解決外部性引起的市場失靈 A道德規(guī)范和社會約束B基本的方法 外部性內部化市場的方法非市場的方法市場的方法 當事人直接協(xié)商 經濟組織創(chuàng)新 明確界定產權 信息不完全 incomplete 或不對稱 asymmetyic 交易成本 transactioncosts 的存在非市場化方法 國家干預 2 市場力量 marketpower 指單個人 或一小群人 不適當地影響市場價格的能力 市場力量導致市場障礙 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典型的市場障礙是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 3 經濟的虛擬化 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相對于實物經濟而言的 實物經濟是指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特征的經濟 虛擬經濟則是以虛擬資本的交易和發(fā)展為特征的經濟 經濟學家用 市場失靈 marketfailure 這個術語來指市場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情況 市場失靈的可能原因包括外部性 externality 市場力量 marketpower 同時看不見的手也不能確保公平的分配市場成果 市場自由的內生缺陷使政府職能獲得了存在的合理基礎 甚至 市場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與政府職能具有兼容性 市場經濟天然缺陷的表現 一是市場障礙 即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總會存在著一些阻礙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的因素 使得有些經濟領域 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 二是由于市場機制具有唯利性 近利性 因而它是一種非理性的調節(jié) 有些經濟領域民間投資不愿進人 市場機制也不能發(fā)揮調節(jié)作用 三是市場調節(jié)具有被動性和滯后性 它是一種事后調節(jié) 往往在造成資源嚴重浪費和經濟社會動蕩衰退之后才緩慢恢復正常 2 理論背景 亞當 斯密經濟學理論的破產和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的興起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自由放任主義 亞當 斯密 壟斷資本主義 國家干預理論 凱恩斯 經濟法成為一個新興的法律學科 3 政治背景 國家干預經濟政策的形成 政治律 壟斷對政治和統(tǒng)治的威脅和危害 評價政治家和執(zhí)政黨政績的標準 經濟和民主的發(fā)達程度 政治家的野心及其合理化 4 法律背景 二元法律體系 兩條平行線 的不足 民法的不足與行政法的不足 國家干預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縱觀經濟法發(fā)展歷史不難看出 經濟法總是在國家危機時出現和雇用 可謂 國家不幸 經濟法幸 正如一百多年前 謝爾曼法 的作者所說 我們不能忍受專制政治的國王 也不能忍受控制生產 運輸 消費必需品的國王 這段話依然深切時弊 亞洲金融風暴 大國把經濟法奉為 自由企業(yè)憲章 經濟憲法 這是他們飽嘗危機 痛定思痛所得出的至理名言 二 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 一詞的產生與經濟法的產生首先是兩者的含義不同 經濟法一詞的產生 前者是指經濟法這一名詞的提出 后者則是指法律的產生 其次是學科歸屬不同 屬于語詞學的研究范疇 經濟法的產生則是法學 法史學 的研究范疇 再次 經濟法一詞的產生與經濟法的產生并不同步 提出經濟法一詞 并不等于就有了經濟法 反之 有了經濟法律規(guī)范 不一定有經濟法這一名詞 觀念意義上的經濟法 1 1755年法國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 Morelly 在他出版的 1775年出版 故有兩說 一書中首先使用了 經濟法 這一概念 摩萊里并對經濟法這一概念作了初步的界說 2 1843年 法車的著名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 Dezamy 在他的一書中對經濟法作了專章的論述 3 1865年 法國小資產階級思想家蒲魯東 Prodhon 在其一書中 對經濟法一詞也作了論述 戰(zhàn)時經濟統(tǒng)制法 4 1916年德國法學家赫德曼 Hedmen 在其中使用了經濟法的概念 5 一戰(zhàn)以后 二十世紀初 隨著德國一系列以 經濟法 命名的法律的頒布及魯姆夫 經濟法概念 和赫德曼 經濟法基礎 的出版 經濟法一詞才有了較為完整的法律含義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 1890年美國頒布的 被視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 但是 西方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應當是1889年加拿大的 禁止限制性貿易的合并法 不僅早一年且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藍本 經濟法產生和發(fā)展的軌跡 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國1919年頒布的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頒布的 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部經濟法典 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條件 1 典型的國家干預經濟的經濟關系的形成 2 獨立的國家干預經濟政策的法律化3 法律規(guī)范的系統(tǒng)化及法律規(guī)范群的出現 三 什么是經濟法 經濟協(xié)調關系論楊紫烜平衡 協(xié)調結合論公私劉文華國家經濟調節(jié)論國家需要干預論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調節(jié)關系 實現國家經濟調節(jié)意志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調整對象 基本任務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典型的如 調節(jié)市場競爭關系 調節(jié)宏觀調控關系 對 國家干預論 的理解 體現了國家運用法律對經濟生活的干預 僅調整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是否干預取決于國家認為是否 需要 經濟法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對 國家干預論 的理解 1 干預 包括了介入 調節(jié) 協(xié)調 調控和管理等全部內容 2 與其他詞相比 干預 更能體現經濟法的權力屬性 3 在國際上 人們已經把國家意志對經濟關系的深入約定俗成為 干預 對 國家干預論 的理解 經濟法并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 而僅僅是調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揭示了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作為存在的基礎的 從而劃清了它同以國家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 對 國家干預論 的理解 經濟關系本身就是一個 變量 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范圍 不是一成不變的 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都需要由國家進行干預 敢于或不干預 完全取決于國家的需要 問題 這是否給國家的干預留下了一個更大的空間呢 對 國家干預論 的理解 1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2 上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之間基于行政目的而簽訂的責任協(xié)議 以及因收養(yǎng) 監(jiān)護等身份關系產生的協(xié)議 也不宜由經濟法調整 3 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管理和調控目的而成立的合同由經濟法調整 如經濟組織的承包租賃合同 勞動合同 某些政府采購合同等均是 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jié)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思考題 經濟法定義的各派觀點中你支持哪一種觀點 或者他們體現了怎樣的共性 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較大的模糊性 如用 需要 全局性 社會公共性 等語詞 在定義中并不確切 只有通過解釋才能有 大體的 含義 二是過份強調國家的隨意性 一切取決于國家的需要 經濟法的存在 具體調整范圍 調整方法等都取決于國家的需要 這為行政權力的惡性膨脹 國家的過度干預提供了市場 鄉(xiāng)長 村長也可隨意 干預經濟 盡管在解釋上國家干預必須是 適度干預 但這是通過解釋的附加 不是定義本身具有的含義 三是在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 一方是干預者 國家 另一方是被干預者 市場主體 經濟法是規(guī)范雙方行為 安排雙方權利義務 追究雙方違法的法律責任的法律 但上述定義則將調整對象中的國家 它也是經濟法規(guī)范的對象 當作決定經濟法命運的上帝 從而超越于法律之上 經濟法在這種情況下 成了國家干預他人的工具 銳利武器 成了 統(tǒng)治你法 管你法 四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與民法 調整對象主體原則 經濟法與行政法 在調整對象上的主要區(qū)別 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干預關系也是一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 而行政法所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關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 任務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活動正常進行 以維護政治 治安及其他社會秩序 而國家經濟調節(jié) 則通過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參與或促導 影響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按照國家意志發(fā)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而國家經濟調節(jié)則需要從總體和宏觀上掌握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和變化趨勢 遵循客觀經濟規(guī)律 運用強制方式排除對價值規(guī)律和市場調節(jié)機制作用的障礙 或者由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 或者運用計劃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以促導經濟運行 三是管理原則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以貫徹命令與服從為原則 近代各民主國家實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而國家經濟調節(jié) 則特別強調兼顧各方經濟利益和注重經濟效益為其基本原則 四是管理內容與深度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 治安 文教 衛(wèi)生等非經濟領域 此外 也包括一些經濟領域 但不涉及深層次的經濟問題 而國家經濟調節(jié) 則只涉及經濟領域 并需要涉及生產 流通 分配 消費等國民經濟的各方面和社會再生產的各環(huán)節(jié) 有時要深入到個別生產過程之中 五是側重的角度不同六是管理主體不同 本教材觀點 見教材 1 市場主體調控關系3 市場秩序調控關系4 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保障關系5 社會分配關系 五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 一 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 二 經濟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劃分公法 私法的標準 一為利益說 目的說 即以規(guī)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為公法 規(guī)定私人利益的則為私法 二為意思說 意志說 即以規(guī)定國家與公民 法人之間的管理服從關系的為公法 規(guī)定公民 法人相互之間的平等關系的則為私法 三為主體說 即以規(guī)定國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的為公法 規(guī)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的則為私法 綜合說公法關系屬于國家管理的事務 其主體至少有一方為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公法的實質是正確運用權力 準確地說是公權力即立法權 行政權 司法權 問題 私法關系屬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事務 其主體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私法的實質是保障合法權利問題 對公法 私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的幾種看法 1 公法領域說 有的學者主張 就其性質而言 它是公法 也就是經濟行政法 2 復合領域說 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 私法兩個領域 3 第三領域說 在外國 有些學者提出 相對公法 私法兩大法律因素領域 經濟法已形成為第三種類型的法律領域或中間法律領域 中國亦有學者主張 經濟法是 以公為主 公私兼顧 的法 是獨立于公法 私法之外的 并對二者進行平衡協(xié)調的一個新的法系 三 經濟法是國家經濟權力與私人社會性經濟權利融合增長的法律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 互侵或互動 六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一 實質正義正義一直被視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 法一直被視為維護和促進正義的藝術或工具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 從亞里士多德的校正正義中發(fā)展出來的形式正義 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對待 相對于民法的形式正義而言 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法的價值首先在于實質正義 從理論角度講 經濟法在追求和實現實質正義的過程中 其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 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 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 利益和發(fā)展 行政法對正義價值的追求與經濟法又有不同 其對行政程序正義更加關注 二 社會效益投入與產出 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民法 個體的 微觀的經濟效益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行政法 行政效率 七 經濟法的功能 法的實施法的價值要通過法的實施才能體現法律是社會利益資源和權利的分配書經濟法是利益資源和權利的一種再分配 八 經濟法的理念 對理想目標的憧憬實現理想目標的基本途徑和方式法律的價值和理念的關系 九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規(guī)定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 法規(guī)之中 對經濟立法 經濟執(zhí)法 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具有指導意義的準則 法律原則的作用 從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和價值取向 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 從法律實施上看 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 是確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范圍的依據 關于征地補償 憲法第10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經濟總體效率和公平 1 壟斷企業(yè)問題2 環(huán)境問題3 稅收問題4 可持續(xù)發(fā)展問題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工具性原則 適度干預與適度自由適度干預的前提是社會本位適度干預的目標 經濟公平 適度自由的前提是經濟民主政府失靈目標 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效率目的性原則 可持續(xù)發(fā)展 十 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根據經濟法的規(guī)定 在參加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是享受經濟權力 利 履行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主體 特殊性 廣泛性 特定性 不平等性 主要包括國家機關 社會組織和公民 國家機關 立法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司法 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執(zhí)法 國務院及其部委 財政部 社會組織 各類企業(yè)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包括公司 合伙企業(yè) 外商投資企業(yè)等 也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 集體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 自然人 自然人所能介入的經濟法律關系領域比較狹隘 多為稅收領域 市場管理領域等 另外 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也可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成為經濟法主體 內容 經濟權力 利 一 經濟權力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經濟法主體依法所享有的 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對市場秩序進行管理規(guī)制的資格 經濟職權與經濟權利 權利性質不同 公權與私權 主體不同 產生根據不同 行使方式不同 是否可以意思自治 能否代理 權利的處分不同 讓與 拋棄方面的不同 經濟權力 利 二 經濟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1 經濟管理權 其特點在于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 并且不得隨意放棄 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強調職責的承擔 2 經營管理權 3 自主經營權 4 承包經營權 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比如納稅 清償債務 正確行使個人權利 責任 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經濟性 社會性 經濟法責任的表現形式 財產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經濟管理責任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與民法 物 行為 智力成果 特殊的人身利益 的不同 以干預行為為主 1 基本經濟行為 轉移財產支配關系的行為完成特定成果的行為提供勞務的行為 2 國家經濟干預行為決策行為組織實施行為糾紛和違法犯罪調處行為 第二章市場主體制度 市場主體是指具有參與市場交易的組織或個人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參與市場交易 什么是企業(yè) 你認為企業(yè)應具備哪些特征 1 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組織體 2 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活動 3 具有營利性 4 必須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法律形式 企業(yè)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 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 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一節(jié)國有企業(yè) 國有企業(yè)的改革一 物權模式國營企業(yè)國家所有 國家經營是改革開放錢國有企業(yè)唯一運作的模式 二 債權模式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民法通則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 受法律保護 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第六條企業(yè)經營權是指企業(yè)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 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具體的經營權 生產經營決策權企業(yè)根據國家宏觀計劃指導和市場需要 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 生產產品和為社會提供服務 產品 勞務定價權除國務院物價部門和省級政府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個別產品外 由企業(yè)自主定價 產品銷售權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yè)生產的指令性計劃以外的產品物資采購權企業(yè)對指令性計劃供應的物資 有權要求與生產企業(yè)或者其他供貨方簽訂合同 企業(yè)對指令性計劃以外所需的物資 可以自行選擇供貨單位 供貨形式 供貨品種和數量 自主簽訂訂貨合同 并可以自主進行物資調劑 進出口權企業(yè)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yè)從事進出口業(yè)務 并有權參與同外商的談判 投資決策權企業(yè)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 有權以留用資金 實物 土地使用權 工業(yè)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qū) 各行業(yè)的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投資 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yè)的股份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yè)可以向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yè) 留用資金支配權企業(yè)在保證實現企業(yè)財產保值 增殖的前提下 有權自主確定稅后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企業(yè)可以將生產發(fā)展基金用于購置固定資產 進行技術改造 開發(fā)新產品或者補充流動資金 也可以將折舊費 大修理費和其他生產性資金合并用于技術改造或者生產性投資 資產處置權企業(yè)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 對一般固定資產 可以自主決定出租 抵押或者有償轉讓 對關鍵設備 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 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 有償轉讓 企業(yè)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 必須全部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聯(lián)營 兼并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 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 國企經營權的法律特征 主體是國有企業(yè)客體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經營權的法律性質是他物權呢還是其它權利 經營權受到國家所有權的限制國企依據經營權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思考 國企是否能憑借經營權的支撐成長為獨立的法人 三 股權模式 第二節(jié)公司法 一 公司的概念根據我國現行 公司法 的規(guī)定 對我國公司的概念可以表述為 公司是指全部的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 公司法中的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的發(fā)展與沿革 三 公司的特征 和合伙相區(qū)別 1 公司具有法人性必須有獨立的財產公司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2 公司的營利性 討論 公司營利性與企業(yè)社會責任沖突嗎 3 公司的社團性討論 公司的社團性與一人公司的出現 4 公司的法定性 類型 內容 公示 三 公司的類型 1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責任的不同分為無限責任公司 兩合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依公司對外信用基礎不同分為資合公司 人合公司 人合兼資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 無限公司屬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資本的規(guī)模而不是股東的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屬典型的資合公司 人資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guī)模 從而兼有人合與資合特點的公司 兩合公司均屬此類公司 3 依公司之間的控制或支配關系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4 依公司內部的管轄系統(tǒng) 可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5 依公司的國籍不同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6 依公司對外開放程度分為 開放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和封閉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四 公司的設立 公司設立的一般原則自由主義特許原則 核準原則 準則原則 我國 公司法 對公司設立采用嚴格準則原則 案例 江陰市有4家生產經營冶金產品的集體企業(yè) 擬設立一股份公司 只發(fā)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 總注冊資本為900萬元 每個企業(yè)各承擔200萬 后開始籌建 4個發(fā)起人各認購200萬元 其余100萬元向其他企業(yè)募集 并規(guī)定 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 就即時交付股票 無論公司是否成立 且為了吸引企業(yè)購買 可將每股1元優(yōu)惠到每股0 9元 一個月后 股款全部募足 發(fā)起人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 但參加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40 多一點 主要是有兩個發(fā)起人改變主意 抽回了其股本 創(chuàng)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 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 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 且違法之處甚多 不予登記 此時 發(fā)起人也心灰意懶 宣布不成立公司了 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 但這樣一來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2萬元 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fā)起人以外的股東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 合計15萬元的債務 各發(fā)起人之間互相推倭 誰也不愿承擔 各債權人于是推選2名代表到法院狀告4個發(fā)起人 要求償還債務 4個發(fā)起人辯稱 公司不能成立 大家都有責任 因此各人損失自己承擔 思考 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 本案4個發(fā)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 為什么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 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 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fā)行 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fā)行 本案中的優(yōu)惠是錯誤的 創(chuàng)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 法定為超過1 2才可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 兩名發(fā)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規(guī)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 發(fā)起人 認股人繳納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 應當承擔該債務 因為公司設立失敗 應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設立的程序 發(fā)起設立的程序 發(fā)起人訂立公司章程 發(fā)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發(fā)行的股份 發(fā)起人繳納股款 發(fā)起人選舉公司董事會及監(jiān)事會 公司設立登記 公告 募集設立程序 發(fā)起人訂立公司章程 如前述 發(fā)起人認購股份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 3 公開募股 4 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 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必須有代表公司股份總數 以上的認股人出席 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發(fā)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通過公司章程 選舉董事會 監(jiān)事會成員 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對發(fā)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 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5 申請設立登記 6 公告公司成立后 應進行公告 并將募股情況報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節(jié) 公司設立的條件 一 人的條件什么是發(fā)起人 具有共同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有出資行為 實施了設立行為 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蓋章 發(fā)起人人數及資格的條件 人數資格要求思考 自然人作為發(fā)起人是否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黨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能否作為公司的發(fā)起人 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 物的條件 資本制度 最低注冊資本1 資本法定原則對于資本制度本身 集中思考和需要解決的幾個具體問題是 其一 是實行法定資本制還是實行授權資本制 所謂法定資本制 就是在公司設立時 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資本總額 并一次性發(fā)行 全部認足 否則公司不得成立 所謂授權資本制 就是在公司設立時 雖然應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 但不必發(fā)行資本的全部 只要認足一部分 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 授權董事會在認為必要時 一次或分次發(fā)行 折中資本制度 以德國為代表 公司設立時 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資本總額 并一次性全部發(fā)行 全部認足 實物出資必須于公司申報成立時全部繳清 現金出資可分期繳納 但公司設立時必須交付不低于股票面值1 4的股款 同時 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 5年 在授權時公司資本一定比例的范圍內 發(fā)行新股增加資本 而無須股東會特別決議 以日本為代表 公司設立時 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資本總額 公司股份可分期發(fā)行 公司設立時發(fā)行的股份總額不低于公司股份總額的1 4 并必須由發(fā)起人和認股人全額繳清 其余部分 授權董事會在認為必要時 一次或分次發(fā)行 我國依然是資本法定原則 資本是否必須達到最低的限額 在此方面 各國形成了兩種基本制度 一是實行最低資本額制度 二是沒有最低資本額要求 美國 英國 包括中國的香港特區(qū)的公司法都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 理論上 在這些地方 一個美元或英鎊都可以注冊一家公司 我國有最低資本額制度 資本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次繳納 實收資本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關系 依據新公司法第7條的規(guī)定 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將一并成為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必要內容 以便讓與公司發(fā)生交易的當事人看清公司的資金實力和股東對公司已經履行的出資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 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 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繳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問題 公司在成立后 未到兩年就倒閉的 對公司存續(xù)期間對外債務的承擔 股東的責任不是以實繳資本為限 而是以注冊資本為限 在公司資本首次繳足到20 以上還不足100 時 股東的權力行使和利益分配應如何安排的問題 公司在增加資本時 股東可否分期繳納出資 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 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 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fā)行新股時 股東認購新股 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鑒于增加資本是惠及全體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大好事 我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 當然 倘若股東拒絕或怠于及時足額分期繳納出資 仍應對足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公司承擔法定資本充實責任 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出資方式 案例 2006年4月1日 A公司 B C公司 D公司 E公司五公司商議共同投資建立宏意電磁灶有限責任公司 總投資額為10000萬元 A以舊的廠房 設備折價2100萬元 B公司出資1500萬元 C公司出資500萬元 D公司出資900萬元 E公司以其擁有的生產改造技術折價5000萬元 1993年 公司法 的立法態(tài)度及解讀 1993年 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也可以用實物 工業(yè)產權 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第八十條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 也可以用實物 工業(yè)產權 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新公司法放寬股東出資的必要性 能創(chuàng)造公司商業(yè)價值的出資方式遠不止5中出資方式公司的經營不僅需要現金有時更需要非貨幣財產 如餐飲業(yè)需要的是房屋使用權 烹調的訣竅 飲料公司需要注冊商標 高科技公司需要專利權 實際上 即使股東以現金出資 公司仍需將現金變?yōu)楣拘枰姆秦泿咆敭a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八十三條發(fā)起人的出資方式 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 幾種主要的出資方式 1 貨幣舊公司法對出資比例的限制 工業(yè)產權 非專利技術的出資不得超過20 過分地迷信貨幣資本 不尊重每個公司的實際情況和自由意志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 實物 是指以機器 廠房 設備等有形資產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 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 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知識產權4 土地使用權第八十三條發(fā)起人的出資方式 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 非貨幣出資的構成要件 1 必須對公司具有商業(yè)價值 2 可以用貨幣估價意味著非貨幣財產的商業(yè)價值具有可確定性 且可以通過評估程序予以確定 3 可以依法轉讓 4 法律 行政法規(guī)不禁止 禁止出資的形式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股東不得以勞務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譽 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勞務 不宜強制執(zhí)行信用 目前我國信用狀況不佳姓名 無法轉讓 更不能被法院拍賣商譽 擔心傷愈的價值評估過程主觀性 隨意性太強 擔心資產評估機構的道德風險 特許經營權 擔心官商勾結 倒賣批文 設定擔保的財產 存在法律負擔 出資的熱點問題 1 勞務出資問題2000年 廣州顧某與張某約定開設公司 顧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冊資本 營業(yè)場地和全部的辦公用品所需要的費用 顧某為總經理 張某為副總經理 2001年 顧某借故解除了張某的職務 張某認為 其在公司成立的過程中付出了勞動 應該是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 理應參加公司的分紅 并且顧某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除去了張某的副總經理職務 是不合程序的 顧某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股東權益 于是訴之法院 要求恢復職務 分紅并對其進行賠償 分析同意 現實生活中 存在著以勞務出資的需要 勞動者既是勞動力的所有者 也可以是利用勞動力進行投資的投資者 勞務出資具有經營功能 甚至是極強的經營功能 在智力密集型的公司中更是如此 因而只要股東達成了以勞務出資作價的協(xié)議 是可以允許以勞務出資的 不同意 浦東新區(qū)人力資本出資試行辦法 姓名出資問題 袁隆平是隆平高科股份公司的6個發(fā)起人之一 根據協(xié)議 袁同意在公司存續(xù)期間將其姓名作為公司的名稱和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簡稱 公司則向袁支付姓名使用權費580萬元 即其他發(fā)起人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權費的方式 使袁成為發(fā)起人 這解決了自然人沒有現金入股企業(yè)的難題 據湖南省四達資產評估事務所1998年的評估 袁隆平 品牌的評估價值為1008 9億元 這一點兒姓名使用權費 相對于品牌價值來說 是微不足道的 商譽出資問題債權出資問題 不良貸款是否能作為出資方式 股權出資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 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 已被設立質權 三 已被依法凍結 四 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 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 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 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設立時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 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 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 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 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1 瑕疵出資的表現形式出資時間的瑕疵出資財產的瑕疵 案例 股東甲于2006年4月20日以A上市公司的1萬股作價出資 每股按照當日的收盤價36元作價出資 股票轉移給公司后 風云突變 有每股36元暴跌至3 6元 乙股東主張甲股東存在瑕疵出資行為 要求甲股東繼續(xù)補繳出資32 4萬元 非貨幣財產的瑕疵出資 A 股東既未將非貨幣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 亦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B 股東已將非貨幣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 亦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司法解釋 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出資人或者發(fā)起人約定以土地使用權 房產 船舶 車輛等出資 雖未辦理財產權轉移登記 但已交付公司實際使用 并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了財產權轉移登記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 C 股東未將非貨幣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 但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 A 對公司資本的充實責任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股東出資不足或者出資存在瑕疵 公司及已適當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其補足出資或者補正瑕疵 并支付利息 B 對出資到位股東的違約責任新公司法只在兩處提及了 違約責任 一是在28條 一是在84條28條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 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 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84條發(fā)起人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 應當按照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C 對公司債權人的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第十條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 公司不能清償的 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提起訴訟 請求其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后 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償 三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1 公司名稱的概念及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規(guī)定2 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地3 確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義 公司名稱的構成 行政區(qū)劃 字號 行業(yè) 經營特征 組織形式例如 江西江鈴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符合條件的公司名稱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名稱 國務院批準的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 國家工商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 公司名稱中的行業(yè)用語表示應當與經營范圍一致 例外 企業(yè)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yè)五個以上大類的 企業(yè)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者是集團的母公司的 南昌福州路上的 0791廚房制造 的酒店招牌是合法的嗎 擅自簡化阿拉伯數字店名湖北的8899皇上皇 太上皇 對公司名稱的限制或禁止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 有損國家 社會公眾利益的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 外國國家 地區(qū) 的名稱 國際組織的名稱 政黨 黨政軍機關 群眾組織 社會團體等的名稱和部隊番號 漢語拼音字母 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 數字 名稱一般應使用漢字 公司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qū)內不得與已經登記注冊的同行業(yè)公司或者企業(yè)的名稱相同或相近似 于其他公司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與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滿3年的公司名稱相同 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制度公司名稱的登記與變更 住所 一個公司在北京 上海均設有辦事機構 其登記的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 但事實上公司機關都設在上海 現一債權人欲起訴該公司 請問應在哪里起訴 公司住所的確定 管理中心主義 即以公司設立時常設管理機關所在地為住所 營業(yè)中心主義 即業(yè)務執(zhí)行地 由公司章程確定 我國法律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是指決定和處理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機構所在地 確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義 確定訴訟管轄地 確定法律文書及其他文書的送達地 確定登記稅收管理機關 在涉外中便于確定使用哪國的法律 四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依法訂立的規(guī)范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法人設立及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 是具有自治性質的公司重要法律文件 是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公司章程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 法定性 法律地位 內容 形式 修改 效力 2 公開性 3 自治性 2 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 缺少其中任何一項 章程即為無效 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 公司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范圍 3 公司注冊資本 4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 股東的出資方式 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職權 議事規(guī)則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 公司經營范圍 三 公司設立方式 四 公司股份總數 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 董事會的組成 職權 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監(jiān)事會的組成 職權 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 九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 如果缺乏這種條款 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fā)生效力 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 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 所記載的條款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我國 公司法 規(guī)定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 董事的任期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監(jiān)事會的組成等事項 即屬于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 公司章程的訂立和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fā)起人制定 經出席創(chuàng)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節(jié) 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公司的權利能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 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公司性質的限制和法律的限制2 公司的行為能力公司的行為能力是通過公司股東會 董事會 監(jiān)事會 經理機構及其組成成員在各自權限范圍內的活動得以實現的 一 權利性質限制如生命權 身體權 結婚權等自然人權利不能享有 二 法律上的限制1 經營范圍的限制 1 經營范圍必須由章程作出規(guī)定 2 經營范圍必須依法進行登記 3 限制的項目必須經過批準 4 應當在登記的范圍里從事經營 5 變更經營范圍必須按法定程序 案例 2001年7月 某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登記成立 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是 生產 銷售家具 同年8月 家具公司得知某物資公司有一批水泥待銷 同時又得知某拖拉機有限責任公司急需水泥 家具公司于8月20日與物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進800袋水泥 每袋400元的購銷合同 合同中還約定家具公司預付物資公司2 7萬元作為定金 8月22日 家具公司又與某拖拉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800袋水泥的購銷合同 單價為450元 預付定金3萬元 定金到位后30天交貨 合同訂立后 8月23日 某拖拉機有限責任公司的3萬元定金以匯票形式到位 8月24日 家具公司到物資公司看貨 方知物資公司無貨可供 于是通知某拖拉機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其3萬元定金 某拖拉機有限責任公司只要貨 不同意退回定金 并以家具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 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案例 甲 乙 丙三人各出資200萬成立一有限公司 經營兩年后虧損300萬 為扭虧為盈 決定向某有發(fā)展前景的行業(yè)投資200萬 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 93年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外投資設立其他公司時 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中間草案曾放寬為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十 又補充規(guī)定投資公司不受限制 且其他普通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受限制時為例外情況 的限制性規(guī)定 最終新公司法取消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 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新公司法的15條規(guī)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 但是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 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合伙企業(yè)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企業(yè)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 共同經營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 由聯(lián)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 承擔連帶責任 對公司擔保能力的限制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 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 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 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 不能由董事會決議 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節(jié)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一 股東 大 會 一 股東基于對公司的出資或其他合法原因 持有公司資本一定份額 依法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 股東資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 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 包括設立取得與增資取得 繼受取得 通過轉讓 繼承 贈與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的認定 2006年11月 A家具公司的苗紅梅等31位股東 將其持有的股份共24 6萬元轉讓給了另一股東張寶貴 但該股權轉讓行為未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 12月10日 A家具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開換屆選舉大會并發(fā)布了公告 2007年2月2日 公司在張寶貴主持下召開了第三屆股東會 會議應到股東45人 實到股東19人 另有苗紅梅等15人委托他人行使表決權 持有和受委托的股權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3 69 會議通過了A家具公司第三次股東會決議 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公司新章程 選舉新一屆董事會 執(zhí)行監(jiān)事等 A家具公司第三屆股東會通過的新章程 系在會議召開前 由占公司總股本75 49 的股東共同簽署 并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而成 2008年1月19日 原告張新忠等8名股東對A家具公司和張寶貴提起民事訴訟 以A家具公司第三屆股東會有30多名因轉讓股權而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人參加 并將3名不具有股東身份的人選為公司董事 監(jiān)事 參加人員和選舉結果均違法為由 要求確認本次股東會決議無效 對股權變動采取公司內部登記生效主義與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相結合的態(tài)度 就公司內部關系而言 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之時視為股權交付 股東身份開始轉移之時 就公司外部關系而言 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認定股東資格的三大證據 源泉證據 出資證明 股權轉讓合同 贈與合同 遺囑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協(xié)議等效力證據 上市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股權登記薄 非上市公司 股東名冊股東名冊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具有推定的證明力 對抗證據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 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 股東權 自益權與共益權 以行使的目的 自益權 股東為自己利益形式的權利 共益權 股東為維護包括自己利益在內的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 案例 甲公司 乙公司均系丙公司 屬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資股東 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 甲公司持有股份55 乙公司持有18 125 經丙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任命甲公司人員為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 并由董事長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員為總經理 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達3971萬元 1998年8月20日 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 債權債務處理協(xié)議書 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產作價抵償 乙公司不認可該協(xié)議 并要求丙公司董事會責成經營班子在產權過戶后迅速組織評估 2000年3月7日 丙公司監(jiān)事會召開會議決定對抵債房產進行評估 4月17日 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張 甲公司利用擔任丙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的優(yōu)勢地位 與丙公司進行大量關聯(lián)交易 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產作價抵債 侵犯公司利益 因甲公司為控股股東 丙公司稱無法起訴甲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的直接訴訟 新法規(guī)定 當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侵害 尤其是控股股東侵害 董事 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 董事 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為公司的直接訴訟 股東的代表訴訟 監(jiān)事會 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 或者董事會 執(zhí)行董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 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 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為股東代表訴訟 在公司怠于追究責任 股東直接訴訟 第153條規(guī)定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為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的查賬權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燈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新法第34條授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 但規(guī)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 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不正當目的 如為刺探公司秘密 進而圖謀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競爭利益 為敲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能否行使查賬權 新公司法將查賬權規(guī)定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章 第九十八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 公司債券存根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會議決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 財務會計報告 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規(guī)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新公司法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的特點 未授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 依理論應該有 但要規(guī)定持股比例及持股時間 股東對公司瑕疵決議的訴權 新法第22條規(guī)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 表決方式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但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造成公司損失 故該條第3款又規(guī)定 股東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 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之訴程序違法 內容違法章程撤銷權的行使與善意第三人雖然決議撤銷權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撤銷權 但有一點兩者是相同的 即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在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后 也將產生追溯力 自始無效 但在決議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前 公司可能已根據決議與公司外部第三人簽訂了合同 例如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決議將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或者已開始了分立 合并等事項的籌備工作 如果該第三人屬善意第三人 如何處理 股東的分紅權與退股權 新法第75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 公司合并 分立 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決議持異議 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 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散公司的訴權 新法第183條規(guī)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 新法第106條規(guī)定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監(jiān)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 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 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jiān)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直接投票 股東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個表決權 累積投票制的本質是一股多票 直接投票制的本-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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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經濟 法學 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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