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風設計規(guī)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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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風設計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設計中,體現(xiàn)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精神,貫徹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方針政策,以便為安全生產、改善生活的勞動條件、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保證產品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提供必要的條件,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業(yè)企業(yè)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及其制冷設計。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凈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筑物以及臨時性建筑物的設計。 第1.0.3條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及其制冷設計方案,應根據(jù)建筑物的用途、工藝和使用要求、室外氣象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同有關專業(yè)相配合,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1.0.4條 采暖、通風和空調節(jié)及其制冷系統(tǒng)所用設備、構件及材料,應根據(jù)國家和建設地區(qū)現(xiàn)有的生產能力和材料 供應狀況等擇優(yōu)選用,盡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設備的系統(tǒng)列和規(guī)格型號,應盡量統(tǒng)一。 第1.0.5條 編制設計文件時,應根據(jù)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裝置的數(shù)量及其復雜程度,配備必要的專業(yè)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以及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表等。 第1.0.6條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系統(tǒng),應在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設置必要的調節(jié)、檢測和計量裝置。 第1.0.7條 布置設備、管道及配件時,應為安裝、操作和維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對于大型設備和管道,應根據(jù)需要在建筑設計中預留安裝和維修用的孔洞,并應考慮有裝設起吊設施的可能。 第1.0.8條 設計中,對于采暖、通風、空氣調節(jié)和制冷設備及管道,當有可能傷及人體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9條 位于地震區(qū)和濕陷性黃土地區(qū)的工程,布置設備和管道時,應根據(jù)需要分別采取防震和有組織排水等措施。 第1.0.10條 根據(jù)本條規(guī)范進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及其制冷設計時,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室內外計算參數(shù) 第一節(jié)室內空氣計算參數(shù) 第二節(jié)室外空氣計算參數(shù) 第三節(jié) 夏季太陽輻射照度 第一節(jié) 室內空氣計算參數(shù) 第2.1.1條 設計集中采暖時,冬季室內計算溫度,應根據(jù)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規(guī)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間,宜采用16-20C;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 輕作業(yè) 不應低于15C 中作業(yè) 不應低于12C 重作業(yè) 不應低于10C 注:(1)作業(yè)各類的劃分,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執(zhí)行。 (2)當每名工人占用較大面積(50-100m2)時,輕工業(yè)可低至10C;中作業(yè)可低至7C,重作業(yè)可低至5C。 三、輔助建筑及輔助用室,不應低于下列數(shù)值: 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兒所、幼兒園、醫(yī)務室 20C 辦公用室 16-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廁所 12C 注: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各類建筑物的室內溫度,可參照有關專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1.2條設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內生活地帶或作業(yè)地帶地平均風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業(yè)企業(yè)輔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產廠房的工作地點,當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20kcal/(m3h)]時,不宜大于0.3m/s;當室內散熱量天于或等于23W/m3時,不宜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條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1.1條的規(guī)定。 第2.1.4條 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生產廠房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應根據(jù)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其與工作地點溫度的允許溫差,按表2.1.4確定。 夏季工作地點(C)表2.1.4 夏季通風室外 計算溫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許溫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點溫度 ≤32 32 32-25 35 注:如受條件限制,在采取通風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本表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C。 第2.1.5條 設置局部送風的生產廠房,其室內工作地點的允許風速,應按本規(guī)范第4.3.5條至第4.3.7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1.6條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內計算參數(sh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舒適性空氣調節(jié)室內計算參數(shù): 溫度 應采用24-28C 相對濕度應采用40%-65% 風速 不應大于0.3m/s 二、工藝性空氣調節(jié)室內溫度基數(shù)及其允許波動范圍,應根據(jù)工藝需要并考慮必要的衛(wèi)生條件確定;工作區(qū)的風速,宜采用0.2-0.5m/s,當室內溫度高于30C時,可大于0.5m/s。 注:設置空氣調節(jié)的條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1.1條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室外空氣計算參數(shù) 第2.2.1 條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應采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注:本條及本節(jié)其他文中所謂“不保證”。系針對室外空氣溫度狀況而言,“歷年平均不保證”,系針對累年不保證總天數(shù)或小時數(shù)的歷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條 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 第2.2.3條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第2.2.4條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 第2.2.5條 冬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1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6條 冬季空調節(jié)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對濕度。 第2.2.7條 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干球溫度。 注:統(tǒng)計干溫球溫度時,宜采用當?shù)貧庀笈_站每天4次的定時溫度記錄,并以每次記錄值代表6h的溫度值核算。 第2.2.8條 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h的濕球溫度。 第2.2.9條 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 第2.2.10條 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可按下式確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tsh---室外計算逐時溫度(C) twp---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C),按本規(guī)范第2.2.9條采用。 β---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shù),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計算平均日較差,應按下式計算: 室外溫度逐時變化系數(shù) 表2.2.10 時刻 β 1 -0.35 2 -0.38 3 -0.42 4 -0.45 5 -0.47 6 -0.41 時刻 β 7 -0.28 8 -0.12 9 0.03 10 0.16 11 0.29 12 0.40 時刻 β 13 0.48 14 0.52 15 0.51 16 0.43 17 0.39 18 0.28 時刻 β 19 0.14 20 0.00 21 -0.10 22 -0.17 23 -0.23 24 -0.26 Δ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Δtr---夏季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干球溫度(C),按本規(guī)范第2.2.7條采用。 其他符號意義同式(2.2.10-1)。 第2.2.11條 當室內溫濕度必須全年保證時,應另行確定空氣調節(jié)室外計算參數(shù)。 僅在部分時間(如夜間)工作的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可不遵守本規(guī)范第2.2.7條至第2.2.10條的規(guī)定。 第2.2.12條 冬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最多風向(靜風除外)的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熱三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 第2.2.13條 冬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夏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熱三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年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 第2.2.14條 冬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 第2.2.15條 冬季日照百分率,應采用累年最冷三個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條 設計計算用采暖期天數(shù),應按累年日平均溫度穩(wěn)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的總日數(shù)確定。 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的選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宜采用5C。 注:本條中所謂“日平均溫度穩(wěn)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系指室外連續(xù)5天的滑動平均溫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臨界溫度。 第2.2.17條 室外計算參數(shù)統(tǒng)計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實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時,應對氣象資料進行訂正。 第2.2.18條 同區(qū)的室外氣象參數(shù),應根據(jù)就地的調查,實測并與地理和氣候條件相似的鄰近臺站的氣象資料進行比較確定。 第2.2.19條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氣象參數(shù),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二采用。 對于本規(guī)范附錄二未列入的城市及臺站,應按本節(jié)的規(guī)定進行統(tǒng)計確定。對于冬夏兩季各種室外計算溫度,亦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三所列的簡化統(tǒng)計方法確定。 第三節(jié) 夏季太陽輻射照度 第2.3.1條 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根據(jù)當?shù)氐牡乩砭暥?、大氣透明度和大氣壓力,?月21日的太陽赤緯計算確定。 第2.3.2條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的太陽總輻射照度,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四采用。 第2.3.3條 透過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標準窗玻璃的太陽直接輻射照度,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五采用。 第2.3.4條 應用本規(guī)范附錄四和附錄五時,當?shù)氐拇髿馔该鞫鹊燃?。應根?jù)本規(guī)范附錄六及夏季大氣壓力,按表2.3.4確定。 大氣透明度等級 表2.3.4 附錄六標定的透明度等級 下列大氣壓力(hPa)(mbar)時的透明度等級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2 2 2 3 1 2 2 2 2 3 3 3 4 2 2 3 3 3 4 4 4 5 2 3 4 4 4 4 5 5 6 4 4 4 5 5 5 6 6 第四章 通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自然通風 第三節(jié) 隔熱降溫 第四節(jié) 機械通風 第五節(jié) 除塵與凈化 第六節(jié) 防火與防爆 第七節(jié) 設備、風管及其他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4.1.1條 為了防止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向生活地帶或作業(yè)地帶放散,防止有害物質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必須從工藝、總圖、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4.1.2條 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機械化、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有害物質。 對于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質,向大氣排放時;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工業(yè)企業(yè)“三廢”排放標準》、《大氣環(huán)境質量標準》以及各行業(yè)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4.1.3條 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濕式作業(yè)。運輸含塵物料時,應盡量采用氣力輸送或水力輸送。放散粉塵的生產廠房,宜采用濕法沖洗措施。當工藝不允許濕法沖洗且防塵要求較嚴格時,可采用真空吸塵裝置。 第4.1.4條 大量散熱的熱源(散熱設備、熱物料等),應盡量放在生產廠房外面。對生產廠房內的熱源,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工人遠離熱源。 第4.1.5條 確定建筑方位時,應盡量減少西曬,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還應根據(jù)主要進風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風向布置。 第4.1.6條 位于炎熱地區(qū)的民用建筑和工業(yè)企業(yè)輔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風屋頂,如條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熱措施;散熱量小于23W/M3的生產房,當屋蓋離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時,宜在屋蓋隔熱或適當增加廠房高度。 注:(1)民用建筑的隔熱,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2)有條件設置通風屋頂?shù)纳a廠房,以及存放橡膠、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倉庫亦可采用通風屋頂。 第4.1.7條 放散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達不到衛(wèi)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排風。 第4.1.8條 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wèi)生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lián)合通風。 注: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屋頂通風機進行全面排風。 第4.1.9條 組織室內氣流時,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地帶。 第4.1.10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tǒng): 一、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積聚粉塵時; 四、放散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第4.1.11條 同時放散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時;全面通風量應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氣量計算。數(shù)種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其全面通風量的計算,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執(zhí)行。 第4.1.12條 散入室內的有害氣體數(shù)量不能確定時,全面通風量可按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shù)據(jù),按爭氣次數(shù)確定,亦可按各有關的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 第4.1.13條 民用建筑的廚房、廁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局部排風或全面換氣。 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辦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風;當其位于嚴寒地區(qū)或區(qū)時,尚應設置可開啟的氣窗進行定期換氣。 第4.1.14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間等的防煙、排煙設計,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自然通風 第4.2.1條 放散熱量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風應僅考慮熱壓作用。按本規(guī)范附錄九計算。 第4.2.2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宜采用門、洞、平開窗或垂直轉動窗、板等。 第4.2.3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應采用0.3~1.2m,當進風口較高時,應考慮風效率降低的影響。在嚴寒地區(qū)或寒冷地區(qū),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措施。 第4.2.4條 當熱源靠近生產廠房的一側外墻布置,且外墻與熱源之間無工作地點時,該側外墻上的進風口,應盡量布置在熱源的間斷處。 第4.2.5條 利用天窗排風的生產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避風天窗: 一、炎熱地區(qū),室內散熱量大于23W/m3時; 二、其他地區(qū),室內散熱量大于35W/m3時; 三、不允許氣流倒灌時。 注:多跨生產廠房的相鄰天窗或天窗兩側與建筑物鄰接,且處于負壓區(qū)時,無擋風板的天窗,可視為避風天窗。 第4.2.6條 利用天窗排風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避風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穩(wěn)定排風時; 二、夏季室外平均風速小于或等于1m/s。 第4.2.7條 當建筑物一側與較高建筑物鄰時,為了防止避風天窗或風帽倒灌,其各部尺寸,應符合圖4.2.7-1~2和表4.2.7的要求。 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表4.2.7 z/h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 2.1 2.2 2.3 (B-Z)/H ≤1.3 1.4 1.45 1.5 1.65 1.8 2.1 2.5 2.9 3.7 4.6 5.6 注:當 z/h>2.3時,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可不受限制。 第4.2.8條 擋風板與天窗之間,以及作為避風天窗的多跨生產廠房相鄰天窗之間,其端部均應封閉。當天窗較長時,尚應設置橫向隔板,其間距不應大于擋風板50m。在擋風板或封閉物上,應設置檢查門。 注: 擋風板下緣至屋面的距離,宜采用0.1-0.3m。 第4.2.9條 不需調節(jié)天窗窗扇開啟角度的高溫生產廠房,宜采用不帶窗扇的避風天窗,但應符合防雨要求。 第4.2.10條 自然通風用的窗扇;應設便于操作和維修的開關裝置。 第三節(jié) 隔熱降溫 第4.3.1條 工人在較長時間內直接受到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當其輻射照度在350W/m2[300kcal/(m2h)]以上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受輻射熱影響較大的工作室應隔熱。 第4.3.2條 經常受輻射熱影響的工用地點,應根據(jù)工藝,供水和室內氣象等條件,分別采用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隔熱設施。 第4.3.3條 工人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的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高于40C。 注:當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熱水箱時,其排水溫度不宜高于45C。 第4.3.4條 較長時間操作的工作地點,當其溫度達不到衛(wèi)生要求或輻射照度大于350W/m2時,應設置局部送風。 第4.3.5條 當采用不帶噴霧的軸流式通風機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輕作業(yè) 2~4m/s 中作業(yè) 3~5m/s 重作業(yè) 5~7m/s 第4.3.6條 當采用噴霧風扇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采用3~5m/s,霧滴直徑應小于100m。 注:噴霧風扇只適用于溫度高于35,輻射照度大于1400W/m2[1200kcal/(m2h)],且工藝不忌細小霧滴的中、重作業(yè)的工作地點。 第4.3.7條 設置系統(tǒng)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應按表4.3.7采用。 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 表4.3.7 輻射照度 W/m2[kcal/(m2h)] 冬 季 夏 季 溫度(℃) 風速(m/s) 溫度(℃) 風速(m/s) <350(300) 20~25 1~2 26~31 1.5~3 700(600) 20~25 1~3 26~30 2~4 1400(1200) 18~22 2~3 25~29 3~5 2100(1800) 18~22 3~4 24~28 4~6 注:(1)輕作業(yè)時,溫度宜采用表中較高值,風速宜采用較低值,重作業(yè)時,溫度宜采用較低值;風速宜采用較高值;中作業(yè)時其數(shù)據(jù)可按插入法確定。 (2)對于炎熱地區(qū),表中夏季工作地點的溫度,可提高2C。 (3)當局部送風系統(tǒng)的空氣需要冷卻成加熱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shù),夏季應采用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冬季應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 第4.3.8條 系統(tǒng)式局部送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將有害物質吹向人體; 二、送風氣流宜從人體的前側上方傾斜吹到頭、頸和胸部,必要時亦可以從上向下垂直送風; 三、送到人體上的有效氣流寬度,宜采用0.6m; 四、當工人活動范圍較大時,宜采用旋轉送風口。 第4.3.9條 系統(tǒng)式局部送風,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十計算。 第4.3.10條 特殊高溫的工作地點,如軋鋼廠鉗式吊車司機室、均熱爐揭蓋機室和軋鋼機操縱室等,應采取密閉、隔熱措施,并采用冷風機組或空氣調節(jié)機組降溫。 第4.3.11條 在特殊高溫作業(yè)地帶的附近,應設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溫度,宜采用26~30C。 第4.3.12條 有條件時,降溫用的送風系統(tǒng)可采用地道風。 第4.3.13條 累年最熱月平均不能滿足衛(wèi)生要求時,可設置吊扇。 吊扇的臺數(shù),可按不同規(guī)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務面積相應為15~25m2確定。 吊扇葉片距地面不應小于2.3m,距頂棚不應小于0.25D(D為吊扇葉片外緣直徑)。吊扇應布置在其所服務區(qū)域的中心。 注:本條的“公共建筑”,系指經?;蚨ㄆ谟写罅咳藛T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和交通電類建筑等。 第四節(jié) 機械通風 第4.4.1條 設置機械通風的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潔的房間,當其周圍環(huán)境較差時,室內應保持正壓;室內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有可能污染相鄰房間時,室內應保持負正。 第4.4.2條 設置集中采用且有排風的建筑物,應考慮自然補風(包括利用相鄰房間的清潔空氣)的可能性。當自然補風達不到室內衛(wèi)生條件、生產要求或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tǒng)。 注:(1)每班運行不足2h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條件許可時,可不用機械送風補償所排出的風量。 (2)選擇機械送風系統(tǒng)的空氣加熱器時,室外計算參數(shù)宜采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當其用于補償消除余熱、余溫的全面排風的耗熱能量時,可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第4.4.3條 機械送風系統(tǒng)(包括與熱風采暖合并的系統(tǒng))的送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熱或同時放散熱、溫和有害氣體的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當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時全面排風,宜送至作業(yè)地帶; 二、 放散粉塵或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汽,而不同時放散熱的生產廠房及建筑物,當從下部地帶排風時,宜送至上部地帶; 三、當固定工作地點靠近有害物質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裝有效的局面排風裝置時,應直接向工作地點送風。 第4.4.4條 機械送風系統(tǒng)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潔凈的地點; 注:進風口處室外空氣的有害物含量,不應大于室內作業(yè)地帶最高容許深度的30%。 二、盡量設在排風口的上風側且應低于排風口; 三、 進風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當布置在綠化地帶時,不宜低于1m; 四、降溫用的進風口,宜設在建筑物的背陰處。 第4.4.5條 設置局部排風罩時、應盡量采用密閉罩,當不能采用密閉罩時,根據(jù)生產條件和技術經濟比較,可分別采用傘形罩、側吸罩、吹吸式排風罩或槽邊排風罩。 第4.4.6條 同時放散熱、蒸汽和有害氣體,或僅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有害氣體的生產廠房,除設局部排風外,宜在上部地帶進行自然或機械的全面排風,其排風量不宜小于每小時1次換氣。 注: 房間高度大于6m時,排風量可按每m2地面面積6m2/h計算。 第4.4.7條 當采用全面通風消除余熱、余濕或其他有害物質時,應分別從室內溫度高、含濕量或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qū)域排風,并且其風量分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有害氣體和蒸汽密度比空氣小,或在相反情況下會形成穩(wěn)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二,從下部地帶排三分之一; 二、 當有害氣體和蒸汽密度比空氣大時,且不會形成穩(wěn)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所需風量的三分之一,從下部地帶排出三分之二。 注:(1)從房間上部地帶排出的風量,不應小于每小時1次換氣。 (2)當排出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蒸氣時,吸風口上緣距頂棚不應大于0.4m。 (3)從房間下部地帶排出的風量,包括距地面2m以內的局部排風量。 第4.4.8條 含有劇毒物質或難聞氣味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空氣動力陰影區(qū)和正壓區(qū)以上。 注:在符合本規(guī)范第4.1.2條要求的條件下,可不受本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 4.4.9條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 事故排風的風量,應根據(jù)工藝設計所提供的資料通過計算確定。當工藝設計不能提供有關計算資料時,應按每小時不小于房間全部容積的8次換氣量確定。 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排風系統(tǒng)和事故排風的排風系統(tǒng)共同保證,但必須在發(fā)生事故時,提供足夠的排風量。 第4.4.10條 事故排風和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 于操作的地點開關,其供電系統(tǒng)的可靠性等級,應由工藝設計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工業(yè)與民用供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第4.4.11條 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有害氣體或爆炸危險物質散發(fā)量可能最大的地點。 當發(fā)生事故向室內放散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氣時,吸風口應設在地面以上0.3~1.0m處;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氣體和蒸汽時,吸風口應設地帶,且對于可燃氣體和蒸汽,吸風口應盡量緊貼頂棚布置,其上緣距頂棚不得大于0.4m。 第4.4.12條 事故排風的排風口,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事故排風 的排風口,應高于2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當其與機械送風系統(tǒng)進風口的水平距離小于20m時,尚應高于進風口6m以上。 注:當排放的空氣中含有可燃氣體和蒸汽時,事故通風系統(tǒng)的排風口,距發(fā)火源不應小于30m。 第4.4.13條 設計事故排風時,在符合本規(guī)范第4.4.9條至第4.4.12條要求的情況下,可在外墻或外窗上設置軸流式通風機向室外排風,但應用取防止氣流短路的措施。 第五節(jié) 除塵與凈化 第4.5.1條 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當濕法除塵不致影響生產和改變物料性質時,宜采用濕法除塵,當濕法除塵達不到衛(wèi)生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除塵或機械與濕法的聯(lián)合除塵;生產上不允許物料加濕時,應采用機械除塵。 第4.5.2條 水力除塵的用水量,應在生產流程的起始揚塵點和破碎地點多分配一些。 布置水力除塵噴嘴時,應盡量防止水滴落到設備的傳動部件上,采用聯(lián)合除塵時,不應將水滴吸入風管中。 注:采用水力除塵時,水量和水壓應穩(wěn)定,水質應符合要求,確保水中懸浮物不致堵塞噴嘴。必要時,水力除塵裝置應與有關工藝設備聯(lián)制鎖。 第4.5.3條 放散粉塵的工藝設備,應盡量采取密閉措施。其密閉形式,應根據(jù)設備特點、生 產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分別采用局部密閉、整體閉密和大容積閉密。 第4.5.4條 吸風點的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逸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實測數(shù)據(jù)或經驗數(shù)值。 第4.5.5條 確定密閉罩吸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考慮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帶走。吸風口的平均風速,不宜大于下列數(shù)值: 細粉料的篩分 0.6m/s 物料的粉碎2m/s 粗顆粒物料破碎3m/s 第4.5.6條 除塵系統(tǒng)的排風量,宜按其全部吸風點同時工作計算。 注:非同時工作吸風點的排風量較大時,系統(tǒng)的排風量,可按同時工作的吸風點的排風量計算,但應附加各非同時工作的吸風點排風量的15%~20%,且在各間歇工作的吸風點上必須裝設閉門,必要時,應與工藝設備聯(lián)鎖。 第4.5.7條 除塵風管的最小風速,宜按本規(guī)范附錄十一采取。 第4.5.8條 除塵系統(tǒng)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生產流程、是時工作的揚塵點相距不大時,宜合設一個系統(tǒng); 二、同時工作但粉塵種類不同的揚塵點;當工藝允許不同粉塵混合回收或粉塵無回收價值時,亦可合設一個系統(tǒng); 三、溫溫度不同的含塵氣體,當混合后可能導致風管內結露時,應分設系統(tǒng)。 注:除塵系統(tǒng)的劃分,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1.10條的要求。 第4.5.9條 除塵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含塵氣體的化學成分、腐蝕性、溫度、濕度、流 量及含塵濃度。 二、粉塵的化學成分、密度、粒徑分布、腐蝕性、吸水性、硬度、比電阻、粘結性、纖維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三、凈化后氣體的容許排放濃度; 四、除塵器的分級效率或總效率; 五、粉塵的回收價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六、維護管理的繁簡程度。 第4.5.10條 對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或排出的含塵污水。根據(jù)生產條件、除塵器類型、粉塵的回收價值和便于維修管理等因素,必須采取妥善的回收式或處理措施;工藝允許時,應納入工藝流程回收流程。 注:(1)含塵污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工業(yè)“三度”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2)處理干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時,尚采取防止二次揚塵的措施。 第4.5.11條 當收集的粉塵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宜布置在行產設備(膠帶運輸機、料倉等)的上部。 當收集的粉塵不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應設貯塵斗及相應的搬運設備。 第4.5.12條 干式除塵器的卸塵管和濕式除塵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須采取防止漏風的措施。 第4.5.13條 吸風點較多時,除塵系統(tǒng)的各支管段,宜設置調節(jié)閥門。 第4.5.14條 除塵器宜布置在除塵系統(tǒng)的負壓段,當布置在正壓段時,應選用排塵通風機。 第4.5.15條 濕式除塵器有凍結可能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4.5.16條 局部排風系統(tǒng)排出的有害氣體,當其有害物質的含量超過排放標準時,應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洗滌、吸附、過濾或燃燒等凈化措施。 第六節(jié) 防火與防爆 第4.6.1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采用循環(huán)空氣: 一、甲、乙類生產廠房; 二、空氣中含有燃燒危險的粉塵和纖維未經處理的丙類生產廠房; 三、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 注: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4.6.2條 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混合物的工藝過程,不得采用濕法除塵或濕式除塵器。 第4.6.3條 有防火主爆要求的通風系統(tǒng),其進風口應設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濺落的安全點,必要時,應加圍護裝置;排風口應設在室外安全處。 第4.6.4條 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所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的空氣動力陰影區(qū)和正壓區(qū)以上。 第4.6.5條 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混合物的通風設備及風管,均為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且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 第4.6.6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汽和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風管內這些物質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計算。 第4.6.7條 當民用建筑內設有貯存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如放映、藥品庫、實驗室等),如設置排風系統(tǒng)時,應設計成獨立的系統(tǒng)。 第4.6.8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送、回風管的防火閥及其感溫、感煙控制元件的設置,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4.6.9條 布置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通風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風設備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注: (1)當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合用一個送風室時,應在每個送風機的山口處裝設止回閥。 (2)按本條及本規(guī)范其他有關條文要求設置的止回閥,其風管內的風速不得小于8m/s。 二、全面排風系統(tǒng)和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設備可布置在同一排風機室內。 第4.6.10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系統(tǒng),可共用同一進風口,但應與丙、丁、戊類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進風口分設。 第4.6.11條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設備宜布置在生產廠房之外,如直接布置在所服務的房間或排風機室內,必須按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采取機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注:在丙、丁、戊類生產廠房有爆炸危險的地帶內,可布置該地帶內的工藝設備的局部排風裝置。 第4.6.12條 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全面積和局部送、排風系統(tǒng),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第4.6.13條 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 布置在生產廠房之外,且距有門窗孔洞的外墻不應于10m;或布置在單獨的建筑物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布置在生產廠房內的單獨房間中: 一、具有連續(xù)清灰能力的除塵器和過濾器; 二、 定期清灰的除塵器和過濾器,當其風量不大于15000m3/h,且集塵斗中的貯塵量不大于60kg時。 第4.6.14條 用于凈化爆炸下限大于65g/m3的可燃粉塵、纖維和碎屑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當布置在生產房內時,應同其排風機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 第4.6.15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等,不得布置在經常有工或短時間有大量人員逗留的房間(如工人休息室、會議室)的下面;如同上述房間貼鄰布置時,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實體墻隔開。 第4.6.16條 用于凈化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含塵空氣和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溫式除塵器,當工藝允許時,可布置在所屬生產房間內,亦可布置在排風機室內。 注:對溫式除塵器捕集的泥渣,應采取有效措施排至建筑物之外 并作妥善處理,使其符合規(guī)定現(xiàn)行的有關的安全規(guī)定。 第4.6.17條 直接布置在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全面和局部排風系統(tǒng),以及直接布置在其他類生產廠房內的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通風機和電動機應直聯(lián)。 注:丙、丁、戊類生產廠房中排除有爆炸危險氣體的排風系統(tǒng),當在任何情況下均能確保系統(tǒng)中上述氣體的含量低于爆炸下限時,其通風機和電動機等可不防爆。 第4.6.18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其他類生產廠房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tǒng),當其通風機和電動機等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時,通風機和電動機等亦采用防爆型的,但通風機和電動機可采用三角膠帶傳動。 當通風機和電動機露天布置時,通風機應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型的。 第4.6.19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機及電動機等,當其布置在單獨的通風機室內,且在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采用普通型的。布置在甲、乙類生產廠房內的送風管上的閥門應防爆。 第4.6.20條 用于凈化及輸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 65g/m3的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和碎屑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及風管,應設置泄壓裝置。必要時,干式除塵器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帛制作。 第4.6.21條 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tǒng)的負壓段上。 第4.6.22條 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送排風管道,宜每個房間單獨布置;當在同一層或不大于連續(xù)三層范圍內布置時,可用集合管把同類房間的通風支管連接在一起;當每層通風系統(tǒng)所服務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時,亦可在走廊中設置公用風管。 在每個房間的通風支管和走廊公用風管上,均應設置止回閥。 第4.6.23條 丁、戊 類生產廠房的風管,可分層布置。必要進可用集合管連接。 第4.6.24條 通風和空氣空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氣體的風管及撓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第4.6.25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排風系統(tǒng),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風管不應暗設,亦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第4.6.26條 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風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的風管,不宜通過其他房間。必要時,可在兩道防火墻之間設通過式風管,該風管應嚴密、無接頭,且應用耐火極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4.6.27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正壓段風管不得通過其他房間。 第4.6.28條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如必須穿過,應在穿過外設防火閥。穿過防火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其保溫材料填塞。 第4.6.29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機械送排風系統(tǒng)(包括空氣調節(jié)的新風系統(tǒng))的風管,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qū)設置;豎向可每隔五層設水平集合管,分別連接各層的送排風支管,當送排風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時,每個垂直風管所管轄的樓層數(shù),不應超過十層。 第4.6.30條 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線,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也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室。 第4.6.31條 熱媒溫度高于110C,不應穿過輸送有爆炸物質或可燃物質的風管,亦不得沿上述風管外壁敷設。 注:輸送含有自燃點較低的物質的風管,供熱管道熱媒溫度的界限,不應高于其自燃點的80%。 第4.6.32條 外表面溫度高于80C的風管和輸送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及管道,其外表面之間,應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當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第4.6.33條 輸送溫度高于80C的空氣或氣體混合物的風管,在穿過建筑物的可燃或難燃燒體結構處,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隔熱層,其厚度應按隔熱層外面溫度不超過80C確定。 第4.6.34條 輸送高溫氣體的非保溫金屬風管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難燃材料結構敷設時,應采取遮熱防護措施;否則,管道外表面和該建筑結構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氣體溫度低于或等于300C時,不應小于0.3m; 二、氣體溫度高于300C時,不應小于0.6m。 注:氣體溫度高于500C時,尚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4.6.35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等,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4.6.36條 當排除含有氫氣或其比空氣密度小的可燃氣體混合物時,局部排風系統(tǒng)的風管,其全長均應按氣流流動方向向上坡。 第4.6.37條 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的送風機室,應設不小于每小時2次換氣的送風,排風機室應設排風量大于送風量至少每小時1次換氣的送排風,或僅設每小時至少1次換氣的排風。 第4.6.38條 民用建筑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的通風機室,其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應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炎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七節(jié) 設備、風管及其他 第4.7.1條 選擇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和除塵器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等的漏風量。 選擇通風機時,應考慮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并應盡量使其設計工況效率不低于最高效率的90%。 注:(1)計算風管時,可不附加風管的漏風量。 (2)空氣加熱器和冷卻器換熱面積的安全因素,應另行考慮。 第4.7.2條 風管漏風量應根據(jù)管道長短及其氣密程度,按系統(tǒng)風量的百分率計算。風管漏風率宜采用下列數(shù)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tǒng) 10% 除塵系統(tǒng) 10%~15% 注:(1)安裝在所服務房間以內的全面送排風系統(tǒng),其風管漏風量不予考慮。 (2)當送系統(tǒng)的正壓管段或排風系統(tǒng)的負壓管段總長大于50m時,其漏風率可適當增加;采用全部焊接的風管時,可適當減少。 第4.7.3條 通風系統(tǒng)各并聯(lián)管段間的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宜大于下列數(shù)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tǒng) 15% 除塵系統(tǒng) 10% 注:當通過調整管徑無法達到上述數(shù)值時,宜裝設調節(jié)閥門。 第4.7.4條 風管的計算壓力損失,宜按下列數(shù)值附加: 一般送排風系統(tǒng) 10%~15% 除塵系統(tǒng) 15%~20% 注: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纖維等的除塵系統(tǒng),尚應考慮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壓力損失。 第4.7.5條 輸送非標準狀態(tài)空氣的通風系統(tǒng),當以實際的容積風量用標準狀態(tài)下的圖表計算出的系統(tǒng)壓力損失,并按一般的通風機性能樣本選擇通風機時,其風量和風壓不應修正,但電動機的軸功率應進行驗算。 第4.7.6條 通風機所配用的電動機,其功率應按下式確定: P=KPZ (4.7.6) 式中 P-電動機功率(KW); K-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系數(shù);按表4.7.6采用; PZ---- 電動機軸功率(KW)。 第4.7.7條 當通風系統(tǒng)的風量或阻力較大,采用單臺通風機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采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同型號、同性能的通風機并聯(lián)或串聯(lián)安裝,但其風量和風壓應按通風機和管道的特性曲線確定。 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系統(tǒng) 表4.7.6 電動機軸功率 (kw) K 值 離心通風機 軸流通風機 ≤0.50 1.50 1.20 0.51~1.00 1.40 1.15 1.01~2.00 1.30 1.10 2.01~5.00 1.20 1.05 ≥5.01 1.15 1.05 注:當電動機的環(huán)境溫度高于40C或用于海拔1000~4000m的地區(qū)時,其功率應按現(xiàn)行的《電機基本技術要求》和《電機使用于高海拔地區(qū)的技術要求》執(zhí)行。 第4.7.8條 通風系統(tǒng)的風管,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截面。 風管的截面尺寸,應按現(xiàn)行《全國通用風管道計算表》選用。 設計風管及部件時,應考慮工廠加工的可能性。 第4.7.9條 除塵系統(tǒng)的風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鋼制風管,其接頭和接縫應嚴密; 二、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大于45;小坡度或水平敷設的管段應盡量縮短,并應采取防止積塵的措施; 三、支管宜從主管的上面或側面連接;三通管的夾角,宜采用15~45; 四、在容易積塵的異形管件附近,應設置密閉清掃孔。 第4.7.10條 一般生產廠房的機械通風系統(tǒng),其風管內的風速,宜按表4.7.10采用。 風管內的風速(m/s) 表4.7.10 風 管 類 別 鋼板及塑料風管 磚及混凝土風道 干管 6-14 4-12 支管 2-8 2-6 第4.7.11條 排除含有劇毒物質的排風系統(tǒng),應盡量減少正壓管段的長度,且正壓管段不得穿過其他房間。 第4.7.12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措施: 一、所輸送空氣的溫度,不允許有較顯著提高或降低時; 二、除塵風管或干式除塵器內可能結露時; 三、排出的氣體(如苯蒸氣)在排入大氣前,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風管時; 四、濕法除塵設施或濕式除塵器等可能凍結時。 第4.7.13條 排除潮濕氣體或含有水蒸汽的風管,其內壁可能出現(xiàn)凝結水時,應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應在風管的最低點和風機的底部采取排水措施。 第4.7.14條 通風系統(tǒng)中、低壓離心式通風機,當其配用的電動機功率小于或等GF 于75KW,且供電條件允許時,可不裝設僅為啟動用的閥門。 第4.7.15條 通風設備、風管及配件等,應根據(jù)其所處的環(huán)境和輸送的氣體、蒸汽或粉塵的腐蝕性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第4.7.16條 與通風機等振動設備連接的風管,其荷載不應傳遞到通風機等設備上。 第4.7.17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風管,應根據(jù)需要設置必要的測孔,其位置和數(shù)量應符合檢測要求。-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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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采暖 通風 設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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