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匯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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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兵山市水利局保密工作制度匯編 目錄 第一章 守則 第一條 保密守則 第二條 國家公務人員保密守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職責 第四條 保密干部工作職責 第五條 專(兼)職保密干部崗位職責 第六條 保密制度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條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條 保密工作的領導和保密專(兼)職干部工作制度 第九條 學習制度 第十條 保密檢查制度 第十一條 調查研究制度 第十二條 領導及涉密人員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 第十四條 涉密會議保密制度 第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人事、勞資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七條、計劃、統(tǒng)計和財務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工程技術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九條、文秘人員保密責任制度 第二十條、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復印、打字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收發(fā)、通信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小車司機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二十四條 打字復印、對外提供資料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泄密事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水利局機關使用計算機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檔案保密制度 第四章 計算機與網絡 第二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tǒng)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涉密載體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信息上網保密審核審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電子政務內網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辦公自動化設備配置、維修和銷毀過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通信辦公自動化保密制度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定密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條 涉密電子、通信、辦公自動化設施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保密人員應享受的權利 第一章 守則 第一條 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二條 國家公務人員保密守則 一、不詢問、閱聽、記錄不該知曉的國家秘密事項;不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嚴禁密電明傳、明密混用。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領導干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fā)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國家秘密。 九、非經批準,不得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在出國、出境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密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guī)定到保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職責 一、從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堅定不穩(wěn)地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在新時期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決定; 二、從自身優(yōu)越,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和中央領導同志有關保密工作講話,認真學習各項保密法規(guī),熟悉本部門、單位的保密范圍和規(guī)章制度,明確自己在保守黨和國家秘密中的重要責任; 三、以身作則,自覺地遵守保密法律和各項保密規(guī)章,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帶領部屬落實各項保密規(guī)章制度; 四、從全局出發(f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緊密結合業(yè)務工作,認真抓本部門、單位的保密工作,了解和掌握分管領域的保密范圍,做到業(yè)務工作開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開展到哪里; 五、經常研究本部門、本單位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六、大力支持查處失泄密事件,嚴格執(zhí)法執(zhí)紀; 七、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干部,切實把保密工作列入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聽取保密工作情況匯報,及時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積極支持和參與保密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努力開創(chuàng)保密工作新局面。 第四條 保密干部工作職責 一、直接對本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協(xié)助分管領導抓本部門、單位保密工作,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二、協(xié)助本部門、單位領導抓好《保密法》的貫徹實施和配套法規(guī)、文件的落實、宣傳教育及各項保密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 三、認真學習和全面貫徹保密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認真學習保密業(yè)務知識,順利有效地開展工作; 四協(xié)助本部門、單位領導督促、檢查本單位各項保密工作,對違反保密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協(xié)助本部門、單位領導加強對本單位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施的保密管理,并采取相應的保密管理措施; 六、做好本部門、單位的依法確定密級;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五條 專(兼)職保密干部崗位職責 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二、負責起草部門年度保密工作總結,擬辦一些主要的情況匯報等綜合性文件材料。 三、負責單位文件的收發(fā)、呈辦、平時立卷、年終歸擋、銷毀工作。 四、遵守各項保密文檔制度,嚴格手續(xù),做到及時、準確妥善保管,便于查找。 五、負責各種保密書刊資料的征訂,收款及分發(fā)工作。 六、負責保密宣傳、教育、編寫《保密信息》和《保密日志》黑板報及其它宣傳資料。 七、負責錄像帶的播放、借用(只對組織不對個人),嚴格保管借用登記制度。 八、深入涉密單位,調查研究。履行保密工作匯報制度。 九、檢查和審定,單位和個人攜帶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出具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節(jié)假日和專項保密工作檢查。 十一、負責保密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饋工作。 十二、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制度 第六條 保密制度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制定保密辦法。 采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guī)定。 二、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性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依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護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四、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制品的出版和發(fā)行以及廣播節(jié)目、電視節(jié)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五、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準。 六、具有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它活動,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guī)定具體要求。 七、軍事禁區(qū)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八、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guī)定。 九、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 十、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將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 十一、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十二、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予以審查批準。 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出境,應當經過批準任命的機關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十三、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十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它公民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七條 保密工作制度 一、辦公室工作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yè)心,全面正確地履行辦公室的各項職責,及時將工作情況向有關領導請求匯報。 二、辦公室工作人員要認真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全面掌握、深刻領會保密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對各項工作任務、標準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 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外出須向領導說明去向,值班期間,堅守崗位,有事及時請求匯報。 四、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各項規(guī)定,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 五、年底對保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 第八條 保密工作的領導和保密專(兼)職干部工作制度 一、保密工作領導及保密專(兼)職干部要充分認識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保密學習,增強保密觀念。 二、單位的領導和保密人員要了解本單位工作中,那些屬于秘密范疇,并且在工作中要加強保密意識,防患于未然。 三、保密工作年初要有計劃,按要求記好月志,并經常檢查保密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年底要有總結。 四、單位一經產生密級文件,保密人員一定要按要求進行劃密確定密級和期限,如遇到疑難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及縣保密局請示、匯報。 五、秘密文件不能放在桌子上,一定要存放在柜子里加鎖,人離開辦公室一定要把門和窗關好。 六、秘密文件的收發(fā)、傳遞、傳閱要有簽發(fā)手續(xù),不能善自擴大閱讀范圍。 七、本單位的涉密文件要有專職保密人員擬稿,并報領導簽發(fā),起草時要用鋼筆,格式要規(guī)范,按規(guī)定劃密,確定秘密。 八、領導閱讀完秘密文件后,要及時交給保密人員,不能放在桌子上,或隨意帶家積存。 九、涉密人員調動時,必須將涉密文件、資料交清,不能私自帶走。 十、秘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閱讀,不能在公共場所,私人交談中談論文件。 十一、發(fā)生泄密事件,要及時向縣保密局反映,并協(xié)助有關單位部門查處。 十二、認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清退和燒毀工作,做到清退和燒毀有清單,燒毀文件時,須經領導審查批發(fā),兩人監(jiān)燒,個人不得燒毀秘密以上的文件。 十三、秘密文件及內部刊物,資料不得向廢品收購人員出售。 第九條 學習制度 一、集中學習隨同辦公室一并進行,時間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進行。 二、學習內容: 1.政治學習: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主,結合形勢和各項工作任務,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傳達貫徹中央、省、市和調兵山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重要講話精神和文件,不斷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政治修養(yǎng); 2.法制學習:以“法制進機關”工作為契機,學習《憲法》、《保密法》、《公務員法》、《水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實施意見和辦法,不斷提高全體工作人員法律素養(yǎng); 3.業(yè)務學習:以理論為指導,結合工作實際加大水政執(zhí)法、行政審批、工作職責、辦事程序等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的學習力度,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 三、端正學習態(tài)度,樹立自學刻苦的良好學風,遵守學習制度,按期完成各階段的政治和業(yè)務學習任務。 四、學習形式以集體組織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討論與交流學習體會相結合。 第十條 保密檢查制度 一、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項保密檢查,建立長效機制,形成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二、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也組織自查、互查和抽查。 三、檢查內容:保密工作組織領導;領導干部執(zhí)行保密領導責任制情況;保密規(guī)章制度建立情況;保密宣傳教育情況;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涉密文件資料和其它涉密載體管理情況;重大活動和項目保密管理開發(fā)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保密管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調查研究制度 一、調研活動要緊緊圍繞部門各項工作任務進行,做到有的放矢,增強調查研究的針對性。 二、經常深入到各涉密單位了解動態(tài)性、苗頭性的情況。 三、寫出有價值的調研報告或體會文章。 第十二條 領導及涉密人員工作制度 一、領導干部在主管或分管的業(yè)務中,做到保密工作與業(yè)務工作齊抓共管,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對保密工作實行層層抓,一抓到底。 二、經常聽取保密工作匯報,檢查保密工作情況,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領導干部按規(guī)定閱辦文件,下班時檢查清理辦公室留存的秘密文件,并及時清退給文件管理人員,不得帶入家中或公共場所。 四、領導干部在閱完秘密文件或參加的一些重要會議中知悉的秘密事項,應注意口頭保密,做到不該說的堅決不說。 五、涉密人員在工作中要認真負責,高度警惕,嚴格按規(guī)章制度辦事,與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帶入工作室或談論秘密事項。 六、涉密人員對本部門、單位產生的秘密事項,應及時確定和標明密級,并采取保密措施。 七、涉密人員應積極主動,認真的學習各種保密法規(guī),并積極參加保密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保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 一、密件的草稿、修改稿、清樣和制作中的密品,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最遲不得超過十日),嚴格控制印制數量,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絕密級密件、密品制作應當采取封閉方式。 二、絕密級密件、密品,非經原確定密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擅自擴大知密范圍。密碼電報不得原文轉發(fā)。密件、密品須經縣級以上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在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單位復制,復制的密件、密品視同原件管理。 三、密件、密品應嚴格控制發(fā)放范圍,收發(fā)應逐件清點,并嚴格履行編號、登記、簽收、清退等手續(xù)。 四、密件、密品傳遞應由機要通信或機要交通部門傳送,絕密件(品)應由兩人護送或派專人專車傳送,不得參加公文交換站交換;確因工作需要,發(fā)往國外的密件(品)應通過我國外交信使傳遞。無法通過外交信使傳遞的,必須經保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后,方可攜帶出境。絕密級密件、密品嚴禁出境或向外提供。 五、匯編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其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經制發(fā)機關或其授權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嚴禁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地方存放密件、密品。 七、機構撤并的單位,應將密件、密品移交承擔其職能的機構或上級主管機構;涉密人員調離或者退休前應辦理完保密密件、密品的移交手續(xù)后方可離崗。 八、上級機關、要求清退的密件應按規(guī)定時限清退,超過時限清退不出的,由收件單位的保密組織作出處理并向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九、對于應當歸檔的密件、密品,應當整理立卷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移交檔案部門保管。 十、嚴禁將密件、密品作為廢紙、廢品出售;銷毀密件、密品必須由經管人員登記造冊,報主管領導批準,由兩人以上押送指定地點監(jiān)督銷毀。 第十四條 涉密會議保密制度 一、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并進行登記;對參加涉及絕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二、會議場所應當設置警戒區(qū)域和警衛(wèi)人員,不得在公共場所特別是涉外賓館、飯店召開涉密會議。 三、文件、資料的分發(fā)應當驗明收件人身份,并嚴格編號、登記、簽收,同時發(fā)給密件、密品通知單,與會人中會后應當如數交單位登記保管,必要時會后立即收回。 四、涉密會場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禁止使用無線通信(如手機)。 五、不得通過無加密措施的線路舉行涉密電視、電話會議。 六、會議主持者要確定會議的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對是否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并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七、會議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及時進行清場檢查,確保不遺漏密件、密品。 八、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涉密會議具體內容提供新聞、出版單位公開發(fā)表。 第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在業(yè)務工作中經常產生或涉及國家秘密的部位。本局的保密要害部位主要是指辦公室、打字室、檔案室、保密室、財務室、會議室等部位。 二、保密要害部位必須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和設施,提高保密技術防范能力。 三、保密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崗位責任制度。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作好保密工作。 四、加強秘密文件、網絡管理 1.收文中對標注密級的文件,應單獨進行登記,堅持公文登記制度,在簽收、分發(fā)、傳遞、借閱、移交、銷毀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應履行公文登記手續(xù)。并按領導簽發(fā)的閱讀級限分送,閱后及時收回,進行單獨保管。公文的歸檔、立卷、保管,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本單位上報或下發(fā)的文件,凡涉及國家秘密的,要標明秘密等級,列明發(fā)放范圍,經領導簽批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登記、編號、印發(fā)。上報或下發(fā)秘密以上級別文件的,要單獨裝封,不得同其它文件混裝,辦理全過程要指定專人負責。 3.秘密以上級別文件的印制一律在機關內部打字室進行,應指定專人負責。打字室工作人員要認真遵守局有關保密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嚴守國家秘密。所有對外發(fā)送的公文,按公文處理程序,經審批和編制文號后,由打字室按相關文件格式和規(guī)定份數印制。中央、國務院,市政府制發(fā)的機密、絕密文件,不準復印或轉發(fā)。其它標注密級的文件,經批準復印的,要嚴格履行登記、接交手續(xù),復印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標注密級的文件不準用明碼電報外發(fā),不準用計算機、傳真、普通電話傳輸標注密級的文件,傳遞秘密文件的內容。打印后的清樣、版紙、廢頁要立即銷毀,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4.凡是因公出差或參加會議,需要攜帶標注密級文件的,需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并要有相應保密安全措施。 5.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局的保密工作規(guī)章、制度,確保檔案工作秘密安全。嚴格檔案庫房管理,非檔案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入內。接待查檔時,嚴格履行審批、登記制度,嚴格按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查閱檔案資料,經領導批準后,方可提供,不該提供的資料堅決不能提供。 6.任何個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標注密級的文件。 7.銷毀廢止文件和資料(含內部刊物),要進行登記,經領導審批后,派專人到縣保密委員會指定的地點銷毀,嚴禁擅自出售,自行銷毀各種文件資料。 8.網絡管理人員,各股、室、站、隊、局屬單位應加強本系統(tǒng)(單位)計算機網絡的監(jiān)視和管理,杜絕涉秘內容上網或傳送。 五、嚴格執(zhí)行失、泄密報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況應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保密部門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 第十六條、人事、勞資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資料,要按規(guī)定范圍報送,不得任意提供。確因需要提供的,要經局主要領導批準。 二、對人事變動、干部任免、工資晉升,獎懲等事項,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任意泄露。 三、在涉密人員時,要按規(guī)定進行嚴格審查,并報上級機關批準或備案。 四、人事檔案,要健全保密制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內,更不得把檔案內容泄露給無關人員。 五、傳遞人事檔案,必須通過保密渠道,不得用平信或掛號信郵寄。 六、人事部門考核干部要把保密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第十七條、計劃、統(tǒng)計和財務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起草文件和上行下達計劃、統(tǒng)計報表資料時,要按保密范圍規(guī)定,屬于國家秘密的,要標明密級,期限,并作出標志,嚴格履行登記編號和簽收手續(xù)。 二、有關國家秘密的數據、報表,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和提供。外單位要求提供有關數據時,必須持相關單位介紹信,并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按批準的范圍提供。 三、股室自存的秘密載體、計劃、統(tǒng)計報表等,應按保密規(guī)定,注冊登記,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工程技術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設計圖紙,屬國家秘密的要標明密級期限,做出標志,并編上號碼。 二、涉密的草稿、計算機用紙等,必須指定專人按規(guī)定及時銷毀,不得作廢紙出售。 三、借用的秘密圖紙、資料不得擅自復制、轉讓、轉借他人,要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用完后盡快清退。 四、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介紹或提供有關國家秘密技術數據、圖紙和資料等。 五、凡外出開會帶回的秘密圖紙、資料等必須及時交單位或部門登記、編號、集中保管,不得由個人存放。 六、開展技術咨詢工作,必須遵守保密規(guī)定的技術專利規(guī)定。 第十九條、文秘人員保密責任制度 一、嚴格執(zhí)行保密文件管理制度,凡收到密級文件,要認真清點份數、頁數,及時登記、分送,并做好催辦、檢查、清退工作。 二、本單位制發(fā)的密級文件,在制發(fā)過程中要保守秘密,同時要標明密級、期限,做出標志,并編號、登記,按規(guī)定分發(fā)履行簽收手續(xù)。 三、凡屬國家秘密載體等不得隨意向無關人員提供。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提供時,須持相關部門介紹信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按批準范圍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檔案、資料管理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室的保密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人事檔案暫不標明),要標明密級、期限,并做出標志,嚴格按保密規(guī)定和制度辦事,同時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利用。 三、查、借、閱秘密載體,要嚴格審批手續(xù),執(zhí)行保密制度。查閱檔案、資料必須在檔案室內查閱。借、調檔案、資料時,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并辦理借、調手續(xù),外單位須持相關單位介紹信。 四、借出的檔案、資料,要定期收回,不得長期存放在外。 五、利用檔案資料時必須由本室的管理人員提取,不得讓借閱者進入室內庫房內自取自放檔案材料。 六、對秘密載體要保管好,不用時應存放在安全設施里,人離開辦公室,要注意關好門窗,以防意外。 第二十一條、復印、打字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復印、打字室,要根據保密法規(guī),健全保密制度。 二、凡復印、打印密級文件、資料,要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嚴格控制份數,不得多印私自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無關人員泄露密件內容。 三、注意檢查審批手續(xù),沒有經過批準的密級文件、資料等,應拒絕復印和打印。 四、收到的密級文件、資料等底稿及磁盤,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加鎖的抽屜內。文件印好后,要及時通知主辦人員提取。蠟紙、復寫紙和廢紙要及時銷毀,不得亂扔。 五、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文印室。 第二十二條、收發(fā)、通信人員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收、送密件要認真履行登記、簽收手續(xù),絕密件要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密件要隨身攜帶,但不得攜帶密件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外游覽,以防丟失、被竊。 三、收密件要放入柜內,不能堆放在桌面上。急件密件要及時通知或送給有關部門 。 四、不得讓無關人員隨便進入收發(fā)室內。 第二十三條、小車司機保密崗位責任制度 一、接送上級領導人時,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時間、地點和行車路線。 二、不得隨意泄露領導外出開會時間、地點和內容。 三、領導談論密級事項,嚴禁外傳。 四、發(fā)現(xiàn)領導遺忘在車上的文件、資料,要原封并及時親自交還給本人,不得私自翻閱。 五、未經乘車領導同意,不得擅自讓人搭車。 第二十四條 打字復印、對外提供資料保密制度 一、要有嚴格的批準手續(xù); 二、復制的廢品應注意保管并及時銷毀; 三、履行登記手續(xù)后,再由有關部門、人員簽字領取使用,還要在備考表中注明復制日期、份數、批準人; 四、對已確定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保密審查; 五、提供國家秘密資料,須經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單位批準,并且只能提供副本或復印件; 六、經批準提供國家秘密資料,應當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七、涉密資料的發(fā)送要通過機要交通等保密渠道傳遞,特殊情況需要攜帶時,要按照保密規(guī)定的要求,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密防范措施。 八、在局打字室打印秘密文件的,印刷完成后磁盤內的內容要監(jiān)督印刷人員刪除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五條 泄密事件報告制度 一、發(fā)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且在發(fā)現(xiàn)后的24小時內,局面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二、報告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被泄露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密級、數量及其載體形式; (二)泄密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發(fā)現(xiàn)經過; (三)泄密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四)泄密造成或可能千百萬的危害; (五)已進行或擬進行的查處工作情況; (六)已采取或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有關保密工作部門和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水利局機關使用計算機保密工作制度 一、存有涉密文件的計算機不得接入互聯(lián)網。 二、已經接入互聯(lián)網的計算機不得存有人事處有關涉密的信息。 三、存有涉密文件的計算機要有專人管理,專人負責。 四、存有涉密信息的磁盤不得隨意帶在身上或帶到非工作地點。 五、利用光盤和軟盤備份涉密信息,應作明顯密級標記,按密級嚴格管理。 六、使用電子文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利用電子文件傳遞、轉發(fā)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和學校秘密信息。 七、需要查調已存入計算機的人員信息庫時,必須經過主管人員信息庫的領導同意,方可查調。 八、對我處的每臺計算機由檔案信息辦專人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查殺病毒。 九、我局工作網頁,由專人進行發(fā)布消息,專人維護,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修改網頁內容。 第二十七條 檔案保密制度 一、檔案管理人員和利用者均應樹立保密觀念,貫徹執(zhí)行《檔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檔案機密。 二、對各類檔案均應按規(guī)定的范圍進行查、借閱,并嚴格履行手續(xù)。查、借閱機密檔案要經主管領導批準。 三、對機密檔案要嚴格管理,不得將機密檔案私自帶出檔案室或外傳,對機密檔案內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復制。 四、凡涉及檔案機密的人員一律不準在家庭、子女及無關人員面前談論有關檔案機密內容,不得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檔案機密。 五、利用者對所借檔案文件、技術圖紙等必須妥善保管,及時歸還,不得轉借他人,不準攜帶公出、探親訪友、出入公共場所。 六、對保管期滿、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文件要按規(guī)定銷毀,不得以廢紙出售。 七、發(fā)生失密、泄密和檔案被盜事件時,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保密或保衛(wèi)部門,當事者要寫出書面報告。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盜密者,應按其性質及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 計算機與網絡 第二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使用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由專人負責,一般為微機操作人員。 二、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保密管理規(guī)定》,熟練掌握《規(guī)定》中的各項保密規(guī)定,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保密工作。 三、計算機操作人員負責計算機的安全、維護工作,定清理過期文件、保持計算機整潔,保證計算機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并負責建立設備檔案和運行記錄。 四、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便使用電腦設備。 五、禁止個人隨意在計算機上刪除、拷貝系統(tǒng)文件和應用軟件,及改變計算機的系統(tǒng)設置,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便更換電腦硬件和軟件,拒絕來源不明的軟件和移動存儲介質。 六、涉密計算機軟件、硬件及其相關物品概不外借,確系工作需要,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七、計算機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按照順序依次開關機;如遇到不懂的操作指令,應及時向專管人員和主管領導匯報,禁止隨意拆機處理。 第二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并應當同步規(guī)劃落實相應的保密措施。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專用設備,防泄密、防竊密。所采用的保密措施與所處理信息的密級相一致。 三、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必須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審計跟蹤、防電磁輻射等技術措施。 四、設置進入電腦的密碼。 五、專門設置存入電腦中的涉密的文件的文件夾,并設置文件夾的密碼或口令。 六、計算機上使用的密碼或口令需經常更換,嚴格保密,不得告訴無關人員,自己的工作口令由個人保管,如有泄密,應及時更改,否則如發(fā)生糾紛和損失,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七、軟盤、光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使用前必須確保無病毒。 八、機房不得攜帶易然、易爆物品。 九、機房嚴禁亂拉接電源,防止短路或失火。 十、安裝堅固門鎖系統(tǒng),防止計算機設備被盜。 十一、使用人在離開前應退出系統(tǒng)并關機、關閉電源。 第三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tǒng)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guī)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使用和銷毀。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存儲、處理、輸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方分離。 三、涉密信息應當加密傳輸。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打印、復制、輸出的涉密文件,應按相應的密級進行管理。 五、涉密信息系統(tǒng)處理多種密級的信息時,應當按信息最高的信息最高的密級標明,聯(lián)網并按相應的密級文件進行管理。 六、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涉密信息應當進行備份,備份的信息應當按照原件的密級進行管理。 七、存儲有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含服務器等)以及介質(如:軟盤、硬盤、優(yōu)盤、光盤)等秘密載體,必須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八、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種程序應當在檢索、打印等環(huán)節(jié)設置程序邏輯保密措施,并與所保護的信息密級一致。 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開的內部信息不得在與社會公用網絡和國際網絡聯(lián)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三十一條 涉密載體管理制度 一、秘密載體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視頻、音頻等方式記載、存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 二、制作秘密載體,應依照保密規(guī)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fā)放范圍及制作數量。 三、收發(fā)秘密載體,應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名等手續(xù)。 四、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xù)。管理人員必須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五、傳遞秘密載體,應包裝密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fā)單位名稱,并通過特快專遞傳遞,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涉密網絡傳遞。 六、復制秘密載體,需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并履行登記手續(xù);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的印章,并視同原件管理;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形式的秘密載體,應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七、保存秘密載體,應選擇安全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定期對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按規(guī)定應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八、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確需攜帶須經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三十二條 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一、用于制作涉密信息的優(yōu)盤、硬盤、軟盤、筆記本電腦等載體,在制作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格式化,確保相關涉密信息被徹底刪除。 二、對所有磁盤、優(yōu)盤、硬盤、軟盤和筆記本電腦等存儲介質存儲的文件資料進行登記。 三、對所有磁盤、優(yōu)盤、硬盤、軟盤和筆記本電腦等存儲介質存儲的文件資料一年進行一次清理,需歸檔的歸檔,不需歸檔的進行清除,并建立銷毀登記清冊。 四、因工作需要攜帶載有涉密信息的磁盤、優(yōu)盤、硬盤、軟盤和筆記本電腦等存儲介質外出時,需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要采取保密措施,使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五、因工作需要必須在非辦公場所繼續(xù)完成含有涉密工作任務時,要保證操作場所為安全的獨立場所。同時,所用筆記本電腦或其他電腦不能直接或間接與互聯(lián)網等公共信息網絡連接。 第三十三條 信息上網保密審核審查制度 一、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上網信息經過信息撰寫人自審,網絡管理員把關,本單位領導嚴格審查和批準。 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載、交流計算機存儲的涉密信息,確需復制、轉載、交流的,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 三、堅持“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的原則,做好上網信息資料的審查把關工作,杜絕國家秘密信息上網。 四、建立網頁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督促網管員做好上網信息的審查工作。保密組織(工作部門)要做好上網信息的監(jiān)控工作,確保網絡安全。 第三十四條 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信息的局域網絡應采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訪問權限控制、數據加密、審計跟蹤和系統(tǒng)安全保密監(jiān)控管理等技術措施,確保涉密信息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得與公用網、國際互聯(lián)網聯(lián)網,必須采取物理隔離的措施。進行或不進行聯(lián)網,都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三、對接入社會公用網絡和進行國際聯(lián)網,要建立嚴格的網絡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上網信息的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保密檢查。 四、與國際互聯(lián)網聯(lián)網的計算機,一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網絡運行中,發(fā)現(xiàn)有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宜公開的內部信息時,使用者應立刻采取補救措施,并按規(guī)定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三十五條 電子政務內網保密管理制度 一、電子政務內網為涉密網,電子政務外網為非涉密網;電子政務內網必須與電子政務外網以及國際互聯(lián)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實行物理隔離,不得直接或間接互聯(lián)。拉入電子政務內網的計算機為涉密計算機,應專機專用。 二、禁止電子政務內網上的計算機通過拔號方式上網;筆記本電腦不能接入電子政務內網。 三、機密級、秘密級以及不宜對外公開的重要內部工作信息可以在政務內網上采集、運行、處理、儲存。禁止在政務外網上處理涉密信息和不宜對外公開的重要內部工作信息,不得通過政務外網發(fā)送含涉密信息的電子郵件。 四、絕密級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電子政務內網上運行處理。絕密級文件(包括密碼發(fā)電)應在保密屏蔽室內或裝有微波干擾器的單機上的軟盤上制作,制作完畢后再將軟盤格式化,以確保計算機軟盤上的絕密件內容永久刪除。 五、電子政務內網中的涉密信息,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信息承辦人員確定并標明密級,密級標識不得與正文分離。處理多種密級信息時應按最高密級采取保密措施。 六、秘密載體不能在政務內網與政務外網之間交替使用。 第三十六條 辦公自動化設備配置、維修和銷毀過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辦公自動化設備所使用的保密技術防范設備(設施),必須是有關部門質量認證或鑒定,經省級(含)以上保密部門批準的產品。 二、計算機設備的維修原則上由財政部門采購中心負責辦理,維修時,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1.維修前,應當將涉密信息和軟件備份后,徹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儲介質。不能徹底清除或卸除的,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的情況下,派專人監(jiān)修,維修完畢后應及時運回。 2.存儲涉密信息的介質(如:硬盤、優(yōu)盤等)如出現(xiàn)故障,需外出恢復存儲的數據時,應填寫《涉密計算機及介質外出維修登記單》報部門、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備案后,方可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維修單位進行數據恢復。 三、涉密載體的銷毀范圍: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資料。 2.淘汰、報廢或按照規(guī)定不得繼續(xù)使用的處理過涉密信息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通信和辦公設備。 3.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清退的文件、資料。 4.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離崗(退休、調離、辭職、辭退等)時清退的秘密文件、資料。 5.已經解密但不宜公開的文件、資料。 6.經批準可復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資料的復制品。 7.其他需要銷毀的涉密載體。 四、不能繼續(xù)使用,擬對涉密載體作報廢處理的,必須在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自行對涉密載體中的秘密信息進行徹底清除,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方可申請報廢;報廢前需填寫《涉密計算機報廢登記單》,報部門、單位保密領導小組備案。銷毀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派2人以上到指定地點進行銷毀。禁止未經批準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禁止非法捐贈或轉送國家秘密載體;禁止將國家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禁止將國家秘密載體送銷毀工作機構以外的單位銷毀。 五、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涉密人員或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情節(jié)輕微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報市保密局處理。 六、相關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涉密載體流失、失控,泄漏國家秘密的,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通信辦公自動化保密制度 一、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電話中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二、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普通電話線路或微波電路召開涉及黨和國家的電話會議。 三、嚴格在涉及秘密內容的會議上使用無線話簡。 四、在電報往來中,嚴禁用明碼電報傳遞國家秘密,必須堅持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 五、嚴禁用文件轉發(fā)密電。同一件事發(fā)了密電又必須發(fā)文件的,在方案要做技術處理。 六、涉密較多的重要機關在選址和建設通信設施前,須經有關部門進行通信安全保密審查。 七、不準在私人交往中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八、使用進口的辦公室自動化設備,事前應進行安全保密技術檢查。設備安裝、調試、檢修時,我國技術人員能夠解決的,不準境外技術人員介入;確需境外技術人員解決的,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我方懂行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完成后須經保密技術檢查方可使用。 九、對涉密的電子計算機房應建立在安全地帶,采取相應的保衛(wèi)、保密措施裝備必要的保密技術設施;規(guī)劃涉密辦公自動化系統(tǒng)和通信系統(tǒng),要同步規(guī)劃保密措施,同步預算。 十、對秘密信息載體應視同秘密文件、資料進行管理,建立使用、傳閱、復制、轉送、攜帶轉交、保管、銷毀等制度。 十一、制定有關計算機使用的保密制度對有關人員應加強管理,明確保密責任,嚴格保密紀律。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定密工作程序 一、市水利局定密工作在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組長為定密工作責任人。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定密工作的組織單位,辦公室主任負責定密審核工作。 二、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應當嚴格執(zhí)行下列基本程序: 1.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定密意見。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從擬稿起,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保密范圍》、《期限規(guī)定》和《標志規(guī)定》提出密級、保密期限、接觸范圍的擬定意見及定密依據,并標明密級、期限標志。 2.定密審核。對承辦人員提出的定密意見,應由辦公室主任定密審核,審核無誤后,提交局主要領導簽發(fā)。 3.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應當在載體上按規(guī)定作出正確標志,并根據需要限定接觸范圍內的人員。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應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及時擬定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擬定密級10日內報至有相應密級確定權的保密工作部門或上級機關確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規(guī)定 一、秘密文件或資料的草稿、修改稿、清單翻印或復印的秘密文件、資料、秘密物品,應當采取與正式件同樣的保密措施。 二、印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只能在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印刷廠或機關、單位內部的機要文印室印制。 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必須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清退等手續(xù)。 四、傳遞秘密文件和物品應當由機要通信部門或指派專人傳遞;絕密級和密碼電報至少應當由兩人護送。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秘密文件外出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五、傳閱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建立傳閱登記手續(xù),并在辦公室或指定場所進行閱辦。閱辦完畢及時退還,不得擅自擴大閱讀范圍。 六、使用或保存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應當有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措施。 七、銷毀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必須由經管人員登記造冊,經主管領導批準,在本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指定地點進行。 八、嚴禁將國家秘密、資料和物品出售緞帶廢品收購站或個體廢品收購人員。 九、復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應當經上級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增加復制份數,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復制絕密件或制發(fā)機關明確規(guī)定不準復制的密件,須經制發(fā)機關批準。復制密碼電報必須經機要部門批準。 十、匯編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經制發(fā)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同意,密級、保密期限和履行范圍應當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原件所規(guī)定的標明和管理。 十一、經管使用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員工作發(fā)生變動時,應當向接替替人員或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不得私自留存或處理。 十二、機關單位撤銷或合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將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移交給制發(fā)機關、檔案部門或合并后的新單位。移交時必須履行登記、簽收手續(xù)。 先經過本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審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郵寄手續(xù)。 第四十條 涉密電子、通信、辦公自動化設施管理規(guī)定 一、各單位要有一名領導主管涉密電子、通信、辦公自動化設施,并經常對操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高其認識,增強其觀念。 二、涉密的辦公自動化設施指定一名安全人員負責,此人既要懂保密技術,又要懂保密業(yè)務知識。 三、存儲的秘密信息及資料等要按規(guī)定在所附載體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嚴格按保密規(guī)定管理。 四、任何無關人員不能隨便進入工作間或接觸涉密電子設施,涉密的電子設施必須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條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 我國憲法規(guī)定,保守國家秘密是公民的義務。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主要是指《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中有關的保密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內容: 一、涉密人員在制作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或產品(以下簡稱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二、涉密人員在收發(fā)、傳遞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三、涉密人員在使用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四、涉密人員在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五、涉密人員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六、涉密人員在保存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七、涉密人中在銷毀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八、涉密人員在組織、參加涉密會議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九、涉密人員在對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是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十、涉密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十一、涉密人員在出境和境外活動期間,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十二、涉密人員離職時應當遵守保密制度規(guī)定。 十三、涉密人員發(fā)生泄密事故或發(fā)現(xiàn)他人泄露國家秘密時應當執(zhí)行保密制度規(guī)定。 十四、涉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保密人員應享受的權利 根據憲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涉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利。 二、參加業(yè)務培訓的權利。 三、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四、享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40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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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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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保密制度 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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