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鋼結構企業(yè)涉稅處理及合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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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鋼結構企業(yè)涉稅處理及合同籌劃 鋼結構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主體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鋼為主要材料,并以工廠制作、現(xiàn)場安裝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是通過對鋼板的切割、焊接、除銹、噴漆等工藝制作成鋼結構,同時為其客戶進行安裝,以達到其使用效能。主要應用于大跨度、多高層的公共建筑,以及鋼結構住宅、門式鋼架輕鋼房屋等方面,是近十年來發(fā)展最快的建筑行業(yè)之一?!盃I改增”后,如果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筑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構成要件是:必須是一個納稅人提供,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修改了混合銷售的表述,明確了處理原則,“混合”的內涵較營改增前有了質的變化?!尽盃I改增”前】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jù)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此次“營改增”后,營業(yè)稅全部改征增值稅,已不存在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概念。【“營改增”后】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舉例說明】 案例一、A公司(僅有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yè))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萬,其中材料價款600萬,安裝服務價款400萬元,A公司從外購買鋼結構并提供安裝服務,發(fā)生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其經營的主業(yè)是建筑安裝業(yè)務,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筑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務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稅依據(jù)為1000萬元,而不按照銷售商品17%稅率征稅。案例二、B公司(具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制造企業(yè)或銷售企業(yè)),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600萬元和提供安裝服務價款400萬元,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計稅依據(jù)600萬元)和提供建筑服務11%稅率(計稅依據(jù)400萬元)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應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計稅依據(jù)為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案例三、C公司(具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yè)),在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600萬元和提供安裝服務價款400萬元,財務上分別核算鋼結構及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則鋼結構及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稅依據(jù)6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稅率(計稅依據(jù)4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當鋼結構及設備、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超過50%時,按照17%稅率(計稅依據(jù)為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當鋼結構及設備、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未超過50%時,按照11%稅率(計稅依據(jù)為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籌劃思路】一、對于既有鋼結構生產、銷售資質又有安裝資質的建筑集團企業(yè),可以將鋼結構安裝作為一個業(yè)務板塊,不要單獨注冊鋼結構的生產制造企業(yè)。實現(xiàn)鋼結構年銷售收入在集團收入中的占比低于50%,則按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企業(yè)銷售鋼結構和提供鋼結構安裝服務全部按11%稅率征收。 二、對于專門從事鋼結構生產和安裝的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鋼構件等設備材料年銷售收入在企業(yè)收入中的占比超過50%,考慮將鋼構件生產業(yè)務獨立出來,形成一家專門生產、銷售鋼結構的企業(yè),一家專門從事鋼結構安裝的建筑企業(yè),兩家企業(yè)是獨立法人,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讓業(yè)主或發(fā)包方與安裝企業(yè)簽訂鋼結構安裝的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時與鋼結構生產、銷售企業(yè)簽訂采購合同。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于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鋼結構安裝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安裝部分按3%征收率征稅。三、如果鋼構件等設備材料年銷售收入在企業(yè)收入中的占比不會超過50%,則可不拆分成兩家獨立企業(yè),通過與業(yè)主或發(fā)包方簽訂一份銷售鋼構件等設備材料合同,另簽訂一份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樣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安裝部分按3%征收率征稅。 溫馨提示:鋼結構企業(yè)應根據(jù)“營改增”后的混合銷售新規(guī),通過對主體資質進行合理拆分、合同中材料和安裝服務價款單列以及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分拆等方式,降低自身稅收負擔。-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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