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金世如意終身壽險條款(WL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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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保險合同 金盛金世如意終身壽險條款(WLS)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wls。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對于未滿18周歲的被保險人,應由其父母或與被保險人有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與被保險人有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的近親屬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對于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被保險人,可由其本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限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會依以下身故保險金表所列的比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保險責任終止: 身故保險金表 身故年歲 給付金額 不足1周歲 保險金額的20% 不足2周歲 保險金額的40% 不足3周歲 保險金額的60% 不足4周歲 保險金額的80% 滿4周歲或以上 保險金額的100% 二、被保險人致成下列各項殘疾情況之一,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生或醫(yī)療機構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人同時有下列兩項或以上殘疾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之“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guī)定給付“殘疾保險金”后,保險責任終止。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樞神經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5) 注: ?。?)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殘疾發(fā)生之日起經過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復機能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資格的眼科醫(yī)生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4)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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