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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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guī)則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下列市政交通設施類名稱適用本規(guī)則: (一)道路、橋梁、隧道、地道名稱; (二)軌道交通的站、線名稱; (三)機場、港口、碼頭(含輪渡站)名稱; (四)客運、貨運樞紐站名稱。 二、本類地名的格式為“專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軌道交通線路名稱的格式為“軌道交通+序號+線”。 三、通名規(guī)則: (一)通名應當名實相符。 (二)本類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為:道、路、街、弄、巷、橋、地道、隧道、港、港區(qū)、碼頭、站、線等。 (三)特定通名的標準: 1、大道:規(guī)劃紅線寬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縣除外)。 2、大橋:跨越黃浦江、長江或跨海的大型橋梁。 3、隧道:穿越水體、山體的通道。 4、立交橋:車行上立交。 5、天橋:人行上立交。 四、專名規(guī)則: (一)應當體現(xiàn)當?shù)貧v史、文化、地理或者經濟特征。 (二)應當與城市規(guī)劃所確定的使用功能相適應,規(guī)劃紅線屬于一條道路的,應當使用同一名稱。 (三)不得使用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稱謂、官銜、職位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有違社會道德風尚的詞語。 (六)不得使用外國地名,使用外文音譯詞語其中文字面含義應當健康并符合漢語習慣。 (七)不得使用不規(guī)范文字、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標點符號等。 (八)派生地名必須與主地名相協(xié)調。 (九)需編制門牌號的封閉環(huán)形或直角轉彎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個名稱。 (十)軌道交通線路名稱,以實際運營線名稱命名。 (十一)軌道交通同一換乘站點應使用統(tǒng)一名稱,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稱為準。-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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