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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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不受損失,促進煤礦的健康發(fā)展,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性規(guī)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范圍內從事煤炭生產的各類煤礦,都必須執(zhí)行本細則?;窘ㄔO礦井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和“一通三防”(即 :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方面的標準、技術規(guī)范。 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的“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yè)應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全礦統(tǒng)一或單獨)。 第四條 煤礦企業(yè)應設置“一通三防”組織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yè)隊伍。 “一通三防”管理人員應由從事井下工作不少于 3年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經專業(yè)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負責具體組織 實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 礦井應根據生產規(guī)模和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yè)工種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監(jiān)測人員、測風員、測塵員、儀器儀表維修員和發(fā)放人員、密閉工、通風工、防塵工、維修工等;鄉(xiāng)鎮(zhèn)煤礦除瓦斯檢查員外,其他工種可根據實際和相近工種兼職,但兼職不得超過兩個工種),保證按《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完成“一通三防”各項工作。 第五條 “一通三防”人員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并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 絕作業(yè)。 第六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對“一通三防”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參與管理和上崗作業(yè)。 瓦斯檢查員、安全監(jiān)測人員、測風員、測塵員等特殊作業(yè)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并做到持證上崗。 第七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配齊和使用經安全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一通三防”安全裝備和安全檢測儀器。 第八條 煤礦企業(yè)必須編制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事故搶險預案,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全礦統(tǒng)一或單獨)。 煤礦企業(yè)每年必 須至少組織 1次礦井救災演習(全礦統(tǒng)一或單獨)。 第九條 煤礦企業(yè)應及時(至少每月一次)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通風系統(tǒng)圖(通風網絡圖、通風立體示意圖可根據實際需要繪制);(二)防塵系統(tǒng)圖;(三)防火灌漿系統(tǒng)圖;(四)安全監(jiān)測裝備布置圖;(五)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二章 通 風 第一節(jié) 井下空氣 第十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 1規(guī)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 的允許濃度按《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表 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化學符號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 化氮 (換算成二氧化氮 ) 氧化硫 化氫 十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 2要求。 表 2 井巷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 (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 風硐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風 橋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進、回風巷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運輸機巷,采區(qū)進、回風巷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掘進中的巖巷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一)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 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 2 中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 最低風速可低于表 2的規(guī)定值,但不得低于 s。 (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 2的規(guī)定值,但不得超過 5m/s。 (四)對于井下用風門隔斷的巷道不進行風速考核。 第十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 2℃以上,低于 2℃時,應采取升溫措施(在井口加裝暖氣管路或暖氣片等空氣預熱設施)。 (一)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 待遇。 (二)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 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 34℃時,必須停止作業(yè)。 (三)空氣溫度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掘進工作面空氣溫度測點,應在工作面距迎頭 2 2、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氣溫度的測點,應在回風巷空間中央距回風道口 15煤工作面串聯(lián)通風時,應分別測定; 3、機電硐室空氣溫度的測點,應選在硐室回風道口的回風流中; 4、溫度的測點不應靠近人體、發(fā)熱或致冷設備,至少距離 5、測溫儀器應使用最小分度為 經校正的溫度計; 6、空氣溫度的測 定時間一般在 8:000。 (四)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人工制冷的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可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 4 Q 礦進 =4*N*K 礦通 m3/中: N— 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人; K 礦通 — 礦井通風系數,包括礦井內部漏風和配風不均勻等因素,一般可取 K 礦通=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都符合《規(guī)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 Q 礦進 =(∑ Q 采 +∑ Q 掘 +∑ Q 硐 +∑ Q 其它 ) * K 礦通 m3/中: ∑ Q 采 — 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 ∑ Q 掘 — 掘進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 ∑ Q 硐 — 硐室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 m3/ ∑ Q 其它 — 礦井除了采煤、掘進和硐室地點外的其它井巷需要進行通風的風量總和, m3/ 1、采煤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礦井各個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計算: ∑ Q 采 = Q 采 1+ Q 采 2+Q 采 3+…… +Q 采備 1+Q 采備 2+……, m3/中: Q 采 i— 第 m3/ Q 采備 m3/ 各個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風量,應按瓦斯涌出量、空氣溫度和風速及人數分別計算,采取最大值。有串聯(lián)通風時,應按其中一個采煤工作面實際需要的最大風量計算。備用工作面亦應滿足瓦斯、空氣溫度和風速等規(guī)定計算風量,且不低于其采煤時實際風 量的 50%。 ( 1)按瓦斯涌出量計算: Q 采 i=100*q 瓦采 i*K 采通 i, m3/ 式中: Q 采 i— 第 m3/ q 瓦采 出量, m3/ K 采通 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系數,通常機采工作面可取 K 采通 i=采工作面可取 K 采通 i=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礦井還必須按二氧化碳 涌出量 計算,可參照按 瓦斯涌出量的計算方法執(zhí)行。 ( 2)按工作面溫度計算: 采煤工作面應有 良好的勞動氣象條件,其溫度和風速應符合下表 3中要求: 表 3 采煤工作面空氣溫度與風速對應表 采煤工作面空氣溫度, ℃ 采煤工作面風速, V 采 i, m/s ,≥, <,≤ 大于,大于或等于,小于,小于或等于 %,‰ 百分號,千分號-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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