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社會保障學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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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小抄填 空 “社 會 保 障 ”一 詞 首 先 使 用 于 1935 年 美 國 “新 政 ”中 的 ( 社 會保 障 法 )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問 題 和 中 心 內 容 , 是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得 以 建 立 并 正 常 運 行 的 物 質 基 礎 和 前 提 。“文 革 ”始 我 國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改 為 ( “企 業(yè) 保 險 ”) ?!跋?崗 ”這 個 概 念 是 ( 90) 年 代 中 期 才 出 現 的 新 名 詞 。 自( 1995) 年 起 針 對 國 企 改 革 引 發(fā) 的 大 量 職 工 下 崗 問 題 , 我 國 勞動 部 門 就 提 出 實 施 再 就 業(yè) 工 程 , 解 決 下 崗 職 工 的 再 就 業(yè) 問 題 。1936 年 英 國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凱 恩 斯 出 版 了 就 業(yè) 、 利 息 和 貨 幣通 論 一 書 , 仔 細 分 析 了 影 響 就 業(yè) 的 因 素 , 提 出 了 新 的 失 業(yè) 理論 , 他 認 為 失 業(yè) 有 三 種 : ( 自 愿 失 業(yè) ) 、 ( 摩 擦 性 失 業(yè) ) 、 ( 非自 愿 失 業(yè) ) , 而 正 是 ( 非 自 愿 失 業(yè) ) , 才 是 本 來 意 義 上 的 失 業(yè) 。1952 年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制 定 并 通 過 的 ( 社 會 保 障 最 低 標 準 公約 ) 為 各 國 制 定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提 供 了 依 據 。1993 年 11 月 中 共 中 央 關 于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問 題 的 決 定 明 確 提 出 “城 鎮(zhèn) 職 工 養(yǎng) 老 和 醫(yī) 療 保 險 金 由 單 位 和 個人 共 同 負 擔 , 實 行 ( 社 會 統 籌 ) 和 ( 個 人 帳 戶 ) 相 結 合 ”的 原則 。1993 年 6 月 1 日 , 我 國 ( 上 海 市 ) 率 先 建 立 了 城 市 居 民 的 最低 生 活 保 障 線 制 度 。80 年 代 末 90 年 代 初 我 國 開 始 實 行 醫(yī) 療 保 險 ( 社 會 統 籌 ) 的辦 法 。80 年 代 以 來 , 我 國 一 直 避 開 使 用 “失 業(yè) ”這 個 概 念 , 而 沿 用( “待 業(yè) ”) 。 1986 年 國 務 院 頒 發(fā) 了 ( 國 營 企 業(yè) 職 工 待 業(yè) 保 險暫 行 規(guī) 定 ) , 第 一 次 明 確 對 國 營 企 業(yè) 職 工 實 行 ( 待 業(yè) 保 險 制 度 ), 它 標 志 著 我 國 失 業(yè) 保 險 制 度 的 建 立 。 1999 年 1 月 20 日 頒布 實 施 的 ( 失 業(yè) 保 險 條 例 ) , 是 我 國 建 國 以 來 最 為 完 備 的 一項 失 業(yè) 保 險 法 規(guī) 。按 造 成 失 業(yè) 的 原 因 , 可 把 失 業(yè) 分 為 ( 自 愿 失 業(yè) ) 和 ( 非 自 愿失 業(yè) ) ?;I 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有 一 個 基 本 原 則 , 即 ( 收 支 平 衡 ) 的 原則 , 這 種 原 則 有 兩 種 理 解 , 一 種 是 ( 橫 向 平 衡 ) ; 另 一 種 是( 縱 向 平 衡 ) 。傳 統 社 會 保 障 時 期 可 分 為 ( 萌 芽 階 段 ) 、 ( 慈 善 階 段 ) 、 ( 濟 貧階 段 ) 三 個 階 段 。從 ( 1984) 年 起 , 我 國 開 始 在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業(yè) 范 圍 內 進 行 以( 退 休 ) 費 用 的 社 會 統 籌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改 革 試 點 。從 共 性 上 看 , ( 社 會 救 助 ) 、 ( 社 會 福 利 ) 、 ( 社 會 保 險 ) 顯 然 是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不 可 或 缺 的 組 成 部 分 。從 時 間 順 序 上 看 , 現 代 社 會 保 障 建 立 的 標 志 是 1935 年 ( 美 國 )頒 布 的 社 會 保 障 法 。 因 為 這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社 會 保 障 法 。從 原 則 上 講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由 ( 國 家 ) 、 ( 企 業(yè) ) 、 ( 個 人 ) 三方 共 同 負 擔 。德 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以 (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為 核 心 內 容 , 并 輔 以( 社 會 救 濟 ) 和 ( 社 會 福 利 ) 為 特 征 。俄 羅 斯 實 行 養(yǎng) 老 金 和 ( 物 價 水 平 ) 掛 鉤 。近 年 來 , 我 國 城 鎮(zhèn) 職 工 的 醫(yī) 療 、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所 進 行 的 “統 帳結 合 ”的 改 革 , 正 是 借 鑒 了 新 加 坡 實 行 (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 的成 功 經 驗 。美 國 的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多 達 ( 300) 多 種 , 有 ( 七 ) 大 類 。日 本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是 保 障 的 ( 普 遍 化 ) 和 制 度 的( 多 元 化 ) 。瑞 典 推 行 的 福 利 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其 基 本 特 點 是 國 家 通 過( 立 法 ) , 對 (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 提 供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的 福 利 待遇 。社 會 保 障 的 本 質 是 (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 。社 會 保 障 的 功 能 有 ( 補 償 功 能 ) 、 ( 穩(wěn) 定 功 能 ) 、 ( 調 節(jié) 功 能 ) 。社 會 保 障 的 利 益 主 體 可 分 為 ( 政 府 ) 、 ( 企 業(yè) ) 、 ( 個 人 ) 。社 會 保 障 的 特 點 是 ( 強 制 性 ) 、 ( 社 會 性 ) 、 ( 福 利 性 ) 、 ( 互 濟性 ) 、 ( 不 可 逆 性 )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貫 穿 于 社 會 保 障 的 全 過 程 , 其 規(guī) 劃 實 施 的 第 一 步是 組 織 ( 社 會 保 障 收 入 ) , 其 最 終 舉 措 是 組 織 (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建 立 方 式 主 要 有 ( 現 收 現 付 式 ) 、 ( 完 全 積 累式 ) 、 ( 部 分 積 累 式 ) 三 種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投 資 必 須 遵 循 的 原 則 有 ( 安 全 性 原 則 ) 、 ( 收 益性 原 則 ) 、 ( 流 動 性 原 則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的 基 本 形 式 有 ( 現 金 補 助 ) 、 ( 實 物 補 助 ) 。社 會 保 障 理 論 由 (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本 理 論 ) 、 ( 社 會 保 障 資 金 運 行理 論 ) 、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理 論 ) 三 大 部 分 構 成 。社 會 保 障 是 現 代 國 家 的 一 種 ( 安 全 ) 制 度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雛 形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19 世 紀 上 半 葉 英 國 頒 布 實行 的 新 ( 濟 貧 法 ) 。社 會 福 利 的 特 征 有 : 保 障 對 象 的 ( 全 民 性 ) 、 保 障 內 容 的 ( 福利 性 ) 、 享 受 保 障 的 ( 無 條 件 性 ) 、 保 障 待 遇 的 ( 公 平 性 ) 和( 高 層 性 ) 。社 會 救 助 的 對 象 是 那 些 因 各 種 原 因 而 無 法 維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社 會 成 員 , 具 有 ( 最 低 保 障 ) 性 質 。生 育 社 會 保 險 從 保 險 對 象 和 籌 集 基 金 規(guī) 模 而 言 , 是 ( 小 ) 險 ,從 其 保 險 的 支 付 期 限 來 看 , 是 ( 短 ) 險 , 但 從 其 承 擔 的 重 大 責任 來 看 , 則 是 ( 重 ) 險 。失 業(yè) 不 僅 是 一 個 經 濟 學 研 究 的 問 題 , 更 是 ( 社 會 學 ) 特 別 是 社會 保 障 學 要 研 究 和 解 決 的 一 個 重 要 問 題 。世 界 的 社 會 福 利 事 業(yè) , 經 歷 了 從 ( 剩 余 ) 型 到 ( 制 度 ) 型 再到 ( 發(fā) 展 ) 型 三 個 不 同 的 發(fā) 展 階 段我 國 1993 年 召 開 的 ( 十 四 屆 三 中 會 合 ) 作 出 的 ( 中 共 中 央關 于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 首 次 提 出了 “個 人 賬 戶 ”概 念 , 標 志 著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的 全 面 創(chuàng) 新 。我 國 傳 統 工 傷 保 險 的 主 要 不 足 是 : 一 是 ( 覆 蓋 范 圍 窄 ) ; 二 是( 保 險 方 式 落 后 ) ; 三 是 ( 工 傷 待 遇 標 準 偏 低 ) ; 四 是 ( 缺 乏工 傷 預 防 機 制 ) 。我 國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始 建 于 ( 50) 年 代 初 期 。我 國 扶 貧 解 困 的 首 要 任 務 是 消 除 ( 絕 對 貧 困 ) , 我 國 目 前 的 貧困 問 題 主 要 表 現 在 貧 困 者 的 ( 量 ) 和 ( 度 ) 。我 國 機 關 、 事 業(yè) 單 位 的 生 育 保 險 制 度 建 于 ( 1955) , 而 生 育 保險 制 度 的 改 革 則 是 從 ( 8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啟 動 。我 國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下 形 成 的 社 會 救 濟 制 度 , 存 在 著 ( 救 濟 范圍 窄 ) 、 ( 救 濟 標 準 低 ) 、 ( 救 濟 工 作 隨 意 性 大 ) 等 問 題我 國 農 村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從 ( 8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試 點 摸 索 。我 國 現 行 的 社 會 優(yōu) 撫 安 置 保 障 制 度 是 伴 隨 著 ( 人 民 軍 隊 ) 的建 立 和 發(fā)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起 來 的 。我 國 優(yōu) 撫 安 置 保 障 的 責 任 主 體 是 ( 國 家 ) 和 ( 社 會 ) , 優(yōu) 撫 安置 的 對 象 是 ( 軍 人 ) 及 其 ( 家 屬 ) 這 一 特 殊 群 體 。現 代 社 會 保 障 理 論 逐 漸 向 ( 多 樣 化 ) 、 ( 復 雜 化 ) 方 向 發(fā) 展 ??荚囆〕F 代 社 會 保 障 時 期 是 以 160 多 年 前 社 會 保 障 開 始 形 成 ( 制 度 )為 起 點 的 ?,F 代 型 的 社 會 保 障 , ( 國 家 ) 必 須 扮 演 出 場 的 主 要 角 色 , 這 就意 味 著 社 會 保 障 要 由 ( 國 家 ) 來 組 織 和 領 導 , 并 統 一 付 諸 實 施和 管 理 。新 中 國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始 建 于 1951 年 2 月 政 務 院 頒 布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 簡 稱 勞 保 條 例 ) ) 。養(yǎng) 老 保 險 的 四 種 類 型 是 : ( 自 保 公 助 ) 型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 福 利 國 家 ) 型 的 “全 民 保 險 ”、 ( 國 家 保 障 ) 型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 強 制 儲 蓄 ) 型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一 般 認 為 , 社 會 保 險 包 括 ( 養(yǎng) 老 ) 、 ( 殘 疾 ) 、 ( 遺 屬 ) 、 ( 疾 病 ) 、( 失 業(yè) ) 、 ( 工 傷 ) 、 ( 生 育 ) 七 大 塊 保 險 內 容 。一 般 認 為 ,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產 生 于 德 國 , 以 ( 1889) 年 德國 首 相 俾 斯 麥 頒 布 ( 養(yǎng) 老 、 殘 疾 、 死 亡 保 險 法 ) 為 標 志 。醫(yī) 療 社 會 保 險 是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體 系 中 最 古 老 的 項 目 , 始 建 于( 德 國 ) , 后 迅 速 向 其 他 工 業(yè) 化 國 家 推 進 。戰(zhàn) 后 半 個 世 紀 以 來 , ( 福 利 國 家 ) 一 直 是 英 國 政 府 奉 行 的 基 本國 策 , 它 作 為 “社 會 安 全 閥 ”在 英 國 的 政 治 、 經 濟 和 社 會 穩(wěn) 定 中起 著 極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最 先 把 醫(yī) 療 保 險 制 度 化 的 國 家 是 德 國 , ( 1883) 年 德 國 頒 布 了世 界 上 第 一 部 ( 疾 病 保 險 法 ) 。名 詞 解 釋儲 蓄 保 險 金 制 度 儲 蓄 保 險 金 制 度 主 要 存 在 于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儲 蓄 制 度 。 該 制 度 要 求 企 業(yè) 和 職 工 定 期交 納 規(guī) 定 的 保 險 金 , 共 同 出 資 建 立 特 別 基 金 , 款 項 記 入 每 個 雇員 的 帳 戶 , 專 款 專 用 。 當 雇 員 發(fā) 生 規(guī) 定 的 偶 然 事 故 時 , 按 時 規(guī)定 將 各 帳 戶 下 的 儲 蓄 保 險 金 , 連 同 利 息 一 次 發(fā) 還 給 受 益 人 。 但有 在 有 些 情 況 下 , 受 益 人 也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分 期 領 取 本 金 或 遺 屬恤 金 。福 利 國 家 型 :是 以 福 利 經 濟 為 理 論 依 據 , 以 公 民 權 利 為 核 心 , 以福 利 普 遍 性 和 保 障 全 面 性 為 原 則 , 以 國 家 為 直 接 責 任 主 體 , 以國 家 為 全 體 國 民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為 基 本 內 容 , 以 充 分 就 業(yè) 、 收 入均 等 化 和 消 滅 貧 困 等 為 目 標 的 一 種 社 會 保 障 模 式 。工 傷 保 險 : 是 指 勞 動 者 在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中 或 在 規(guī) 定 的 某 些 特 殊情 況 下 所 遭 受 的 意 外 傷 害 、 職 業(yè) 病 以 及 因 這 兩 種 情 況 造 成 死 亡 、暫 時 或 永 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時 , 勞 動 者 及 其 遺 屬 能 夠 從 國 家 、 社會 得 到 必 要 的 物 質 補 償 , 以 保 障 勞 動 者 或 其 遺 屬 的 基 本 生 活 ,以 及 為 受 傷 勞 動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醫(yī) 療 救 助 和 康 復 服 務 的 一 種 社 會保 險 制 度 。工 傷 社 會 保 險 工 傷 社 會 保 險 是 由 國 家 和 社 會 統 一 立 法 強 制實 施 的 , 對 勞 動 者 因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遭 受 的 意 外 傷 害 或 由 于 特 殊工 種 而 引 發(fā) 的 職 業(yè) 性 疾 病 進 行 有 效 治 療 并 提 供 其 基 本 生 活 保 障及 家 庭 經 濟 補 償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就 業(yè) 關 聯 制 度 就 業(yè) 關 聯 制 度 規(guī) 定 , 享 受 年 金 或 其 他 定 期 補助 的 權 利 , 一 般 取 決 于 工 作 或 獨 立 勞 動 時 間 ( 即 工 齡 ) 的 長 短 ;家 屬 津 貼 和 工 作 保 障 , 則 取 決 于 是 否 存 在 雇 傭 關 系 。 政 府 是 所有 保 障 待 遇 的 最 后 保 證 人 。絕 對 貧 困 : 又 稱 生 存 貧 困 ,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社 會 生 產 方 式 和 生 活方 式 下 , 個 人 或 家 庭 依 靠 勞 動 所 得 或 其 他 收 入 不 能 維 持 最 基 本的 生 存 需 求 , 在 生 產 方 面 缺 乏 擴 大 再 生 產 的 物 質 條 件 , 甚 至 難以 維 持 意 間 的 再 生 產 , 在 生 活 方 面 難 以 滿 足 人 們 生 存 的 最 低 需要 , 衣 食 不 得 溫 飽 , 勞 動 力 本 身 再 生 產 難 以 維 持 。貧 困 線 所 謂 貧 困 線 是 指 最 起 碼 的 生 活 水 平 或 與 社 會 平 均 生活 水 平 間 的 差 距 的 一 個 量 的 界 定 。 劃 定 一 國 或 一 地 的 貧 困 線 是進 行 有 效 社 會 救 助 的 前 提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又 稱 “按 人 頭 ”補 助 制 度 , 即 對公 民 或 居 民 , 不 論 其 收 入 、 工 作 或 財 產 如 何 , 均 按 統 一 的 標 準提 供 現 金 補 助 。 補 助 金 通 常 來 源 于 國 家 財 政 收 入 的 撥 款 , 補 助金 一 般 普 遍 適 用 于 已 在 這 個 國 家 居 住 達 到 規(guī) 定 年 限 的 申 請 人 。企 業(yè) 年 金 : 是 企 業(yè) 舉 辦 的 一 項 養(yǎng) 老 保 險 計 劃 , 員 工 退 休 后 獲 得的 養(yǎng) 老 收 入 , 被 稱 為 養(yǎng) 老 保 險 體 系 中 的 第 二 支 柱 。社 會 保 險 :是 根 據 國 家 的 法 律 或 行 政 規(guī) 定 面 向 勞 動 者 建 立 起 來 的 ,由 政 府 、 單 位 和 個 人 三 方 共 同 籌 資 , 保 證 勞 動 者 在 因 年 老 、 疾病 、 工 傷 、 生 育 、 死 亡 、 失 業(yè) 等 風 險 暫 時 或 永 久 失 去 勞 動 能 力從 而 失 去 工 資 收 入 來 源 時 , 能 夠 從 國 家 或 社 會 獲 得 物 質 幫 助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權 利 的 一 種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投 資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投 資 的 定 義 為 : 社 會 保 險管 理 機 構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機 構 , 用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購 買 國 家 政 策 和法 律 許 可 的 特 定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實 際 資 產 , 以 期 獲 得 適 當 預 期 收益 的 投 資 行 為 。社 會 保 障 :是 國 家 或 社 會 依 法 建 立 的 、 具 有 經 濟 福 利 性 的 、 社 會化 的 國 民 生 活 保 障 系 統 。 在 中 國 , 它 是 各 種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福利 、 醫(yī) 療 保 障 、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各 種 政 府 或 企 業(yè) 補 助 、 社 會 互 助等 社 會 措 施 的 總 稱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是 指 政 府 或 社 會 按 照 法 律 規(guī) 定的 標 準 和 安 排 征 繳 和 使 用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以 完 成 社 會 保 障 制 度所 設 定 的 目 標 的 各 項 活 動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體 制 : 是 指 國 家 為 實 施 社 會 保 障 事 業(yè) 而 規(guī) 定 的 從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種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 管 理 原 則 和 管 理 機 制 的總 和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是 國 家 依 法 籌 集 并 用 于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增進 國 民 福 利 的 專 項 資 金 , 它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物 質 基 礎 , 在 性質 上 屬 于 社 會 公 基 金 。社 會 保 障 稅 社 會 保 障 稅 是 一 種 按 受 益 原 則 征 收 , 由 獲 得 某種 特 定 收 入 的 納 稅 人 繳 納 , 專 項 用 于 社 會 保 險 方 面 的 直 接 稅 種 ,是 世 界 上 比 較 流 行 的 為 籌 措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而 開 征 的 一 種 稅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是 由 相 對 獨 立 又 相 互 聯 系 的 一系 列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所 構 成 的 體 系 的 總 和 。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是 指 現代 國 家 以 社 會 救 助 、 社 會 保 險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為 主 要 內 涵 而 構 建起 來 的 保 障 國 民 有 生 活 安 定 感 和 社 會 有 穩(wěn) 定 感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絡 。社 會 保 障 系 統 :是 指 由 社 會 保 障 各 個 有 機 組 成 部 分 所 構 成 的 整 體 ,是 由 國 家 依 法 建 立 的 , 用 以 保 障 國 民 生 活 、 維 護 社 會 穩(wěn) 定 的 各個 社 會 保 障 子 系 統 所 構 成 的 一 個 密 不 可 分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社 會 福 利 : 是 國 家 和 社 會 為 增 進 與 完 善 社 會 成 員 尤 其 是 困 難 者的 社 會 生 活 而 實 施 的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 旨 在 通 過 提 拱 資 金 和 服 務 ,保 證 社 會 成 員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并 盡 可 能 提 高 他 們 的 生 活 質 量 。社 會 救 助 :是 指 社 會 和 國 家 依 據 法 律 規(guī) 定 , 對 社 會 成 員 中 特 別 貧困 的 弱 勢 群 體 或 減 少 收 入 而 不 能 維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時 , 給 予 經濟 幫 助 的 一 項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社 會 養(yǎng) 老 保 險 是 由 國 家 依 法 強 制 實 施 的 、 面向 全 體 勞 動 者 的 一 項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根 據 這 項 制 度 , 勞 動 者 達到 一 定 的 條 件 如 年 齡 、 身 體 狀 況 、 工 齡 或 參 保 期 限 等 , 即 可 從有 關 國 家 保 障 機 構 領 取 養(yǎng) 老 金 , 從 而 使 自 己 年 老 時 的 基 本 生 活考試小抄得 到 保 障 。社 會 優(yōu) 撫 和 安 置 保 障 社 會 優(yōu) 撫 和 安 置 保 障 是 國 家 通 過 有 關立 法 , 對 立 法 范 圍 內 的 現 役 軍 人 、 退 役 軍 人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優(yōu) 待 、撫 恤 和 安 置 ,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區(qū) 人 們 的 平均 生 活 水 平 的 一 項 具 有 褒 揚 性 和 優(yōu) 待 性 的 特 殊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生 育 社 會 保 險 生 育 社 會 保 險 是 婦 女 因 懷 孕 、 生 育 子 女 而 暫時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時 , 從 國 家 和 社 會 得 到 醫(yī) 療 服 務 和 現 金 補 助 的制 度 。失 業(yè) 保 險 : 是 指 在 通 過 能 為 符 合 條 件 的 勞 動 者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障 和 相 關 服 務 來 增 強 勞 動 者 抵 御 失 業(yè) 風 險 能 力 的 一 個 社 會 保 險體 系 。失 業(yè) 社 會 保 險 失 業(yè) 社 會 保 險 是 依 法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勞 動 者 ,在 其 因 非 個 人 原 因 而 失 去 工 作 從 而 失 去 收 入 來 源 時 , 由 國 家 或社 會 保 險 機 構 向 其 提 供 一 定 物 質 援 助 或 現 金 補 助 , 以 保 障 失 業(yè)者 及 其 家 屬 基 本 生 活 的 一 項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失 業(yè) 失 業(yè) 就 是 指 達 到 法 定 年 齡 ( 勞 動 力 年 齡 ) 并 有 就 業(yè) 愿望 和 就 業(yè) 能 力 的 人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就 業(yè) 機 會 , 包 括 已 經 就 業(yè) 而 被解 雇 , 且 正 在 等 待 或 尋 求 新 的 就 業(yè) 機 會 的 一 種 社 會 現 象 。完 全 積 累 式 : 是 養(yǎng) 老 保 險 的 一 種 籌 資 模 式 , 也 稱 為 基 金 式 或 總平 均 保 險 費 式 或 預 提 分 攤 式 。 該 模 式 是 在 對 有 關 社 會 經 濟 發(fā) 展指 標 進 行 宏 觀 上 的 長 期 測 算 后 , 從 追 求 養(yǎng) 老 保 險 收 支 的 長 期 平衡 角 度 出 發(fā) , 確 定 適 當 的 費 率 標 準 , 將 養(yǎng) 老 保 險 較 長 時 期 的 支出 總 和 按 照 比 例 分 攤 到 整 個 期 間 并 向 企 業(yè) 與 個 人 征 收 , 同 時 對已 籌 集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基 金 進 行 有 效 運 營 與 管 理 。無 責 任 賠 償 制 : 也 稱 無 過 失 補 償 或 補 償 不 究 過 失 或 嚴 格 責 任 、絕 對 責 任 原 則 , 即 工 傷 事 故 發(fā) 生 后 , 不 論 事 故 的 責 任 在 雇 主 或者 第 三 者 或 職 工 本 人 , 均 應 對 受 害 者 進 行 補 償 ?,F 收 現 付 式 : 是 養(yǎng) 老 保 險 的 一 種 籌 資 模 式 , 也 稱 為 非 基 金 式 或納 稅 式 或 統 籌 分 攤 式 。 該 模 式 不 考 慮 資 金 儲 備 , 只 從 當 年 或 近兩 三 年 的 社 會 保 險 收 支 平 衡 角 度 出 發(fā) , 確 定 一 個 適 當 的 費 率 標準 向 企 業(yè) 與 個 人 征 收 社 會 保 險 費 ( 稅 ) 。養(yǎng) 老 保 險 : 是 旨 在 通 過 能 為 達 到 一 定 條 件 的 勞 動 者 提 供 經 濟 資助 、 相 關 服 務 來 增 強 勞 動 者 抵 御 老 年 風 險 的 能 力 的 一 種 社 會 保險 系 統 。醫(yī) 療 保 險 : 是 為 了 分 擔 疾 病 風 險 帶 來 的 經 濟 損 失 而 設 立 的 一 項社 會 保 險 制 度 , 具 體 來 說 , 是 由 國 家 立 法 , 通 過 強 制 性 社 會 保險 原 則 , 由 國 家 、 單 位 ( 雇 主 ) 和 個 人 繳 納 保 險 費 進 行 籌 資 ,建 立 醫(yī) 療 保 險 永 久 基 金 , 當 個 人 因 病 接 受 了 醫(yī) 療 服 務 時 , 由 社會 醫(yī) 療 機 構 提 供 保 險 費 用 補 償 的 一 種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醫(yī) 療 社 會 保 險 醫(yī) 療 社 會 保 險 就 是 在 被 保 險 人 因 健 康 原 因 而暫 時 失 去 勞 動 能 力 并 失 去 經 濟 來 源 時 , 國 家 和 社 會 有 責 任 按 照有 關 立 法 , 對 受 保 人 提 供 醫(yī) 療 服 務 和 一 定 的 收 入 補 償 的 保 險 制度 。職 業(yè) 輪 換 制 度 : 企 業(yè) 招 聘 失 業(yè) 人 員 臨 時 替 代 接 受 培 訓 的 正 式 員工 , 是 一 種 失 業(yè) 預 防 和 救 助 措 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是 指 國 家 和 社 會 為 生 活 在 法 定 最 低 收 入 水 平 之下 的 社 會 成 員 提 供 滿 足 生 活 需 要 的 物 質 幫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單 項 選 擇( C.德 國 ) 是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發(fā) 源 地 。( C 老 有 所 養(yǎng) ) 是 養(yǎng) 老 保 險 最 直 接 、 最 根 本 的 目 標 。( C 社 會 救 助 ) 是 最 先 形 成 、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社 會 保 障 形 式 ?!吧?會 最 后 一 道 安 全 網 ”是 指 ( A、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當 工 資 水 平 提 高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后 , 勞 動 供 給 反 而 減 少 , 這 是 因為 (A 收 入 效 應 大 于 替 代 效 應 )。福 利 國 家 的 起 源 地 是 ( D 英 國 ) 。個 人 不 用 交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的 是 ( C、 工 傷 保 險 )?;?金 管 理 的 根 本 目 標 是 確 保 基 金 的 ( D 安 全 ) 。計 劃 體 制 下 , 我 國 企 業(yè) 職 工 享 受 (B 勞 保 醫(yī) 療 )制 度 。軍 人 保 障 是 一 種 ( C、 綜 合 性 ) 的 保 障 措 施 ???復 服 務 、 養(yǎng) 老 服 務 屬 于 ( B、 服 務 保 障 ) 層 次 的 社 會 保 障美 國 社 會 保 障 的 模 式 是 ( A、 社 會 保 險 型 )。企 業(yè) 年 金 按 照 繳 費 和 受 益 的 關 系 不 同 可 分 為 ( C 待 遇 確 定 制 企業(yè) 年 金 和 繳 費 確 定 制 企 業(yè) 年 金 )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的 設 立 具 有 明 顯 的 ( B、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障 法 起 源 于 ( A1601 年 英 國 頒 布 的 濟 貧 法 ) 。社 會 保 障 法 制 化 的 價 值 包 括 內 在 價 值 和 ( B 外 在 價 值 ) 。社 會 福 利 的 對 象 是 ( C、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社 會 救 助 的 給 付 標 準 一 般 為 (A、 當 時 當 地 的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社 會 救 助 的 目 標 是 滿 足 社 會 成 員 的 (C 最 低 生 活 )需 要 。社 會 救 助 是 ( A、 國 家 或 社 會 的 基 本 職 能 和 義 務 )社 區(qū) 合 作 醫(yī) 療 保 險 模 式 的 代 表 國 家 有 ( C、 中 國 )生 育 保 險 的 補 助 性 質 屬 于 ( A、 短 期 )失 業(yè) 保 險 所 承 保 的 風 險 是 ( C、 非 自 愿 失 業(yè) 風 險 )失 業(yè) 是 有 勞 動 能 力 和 勞 動 意 愿 的 勞 動 力 得 不 到 就 業(yè) 機 會 或 就 業(yè)后 又 喪 失 勞 動 機 會 的 ( B、 社 會 現 象 )實 施 強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相 結 合 的 失 業(yè) 保 險 制 度 的 國 家 是 (A、 日本 )我 國 企 業(yè) 繳 納 的 失 業(yè) 保 險 費 總 額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企 業(yè) 職 工 工 資 總額 的 ( C、 2% ) 我 國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目 前 存 在 的 最 大 問 題 是 ( B、 社 保 體 系 不合 理 )我 國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最 終 會 走 (C、 部 分 積 累 制 )的 道 路 。我 國 自 1952 年 對 國 家 機 關 、 事 業(yè) 單 位 的 職 工 實 施 的 醫(yī) 療 社 會保 險 是 ( B、 公 費 醫(yī) 療 ) 我 國 下 列 法 律 中 對 社 會 保 險 有 明確 規(guī) 定 的 是 ( 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下 列 不 需 要 雇 員 繳 費 的 社 會 保 險 是 (D 工 傷 保 險 )。下 列 屬 于 后 付 制 的 付 費 方 式 的 是 (A 按 服 務 項 目 付 費 )?,F 代 意 義 上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 是 以 ( A、 德 國 ) 年頒 布 的 老 年 、 殘 疾 和 遺 屬 保 險 法 為 標 志 的 。現 代 意 義 上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是 以 ( B1889 年 德 國 的 老 年 、殘 疾 遺 屬 保 險 法 ) 為 標 志 。小 張 繳 納 保 險 費 6 年 后 失 業(yè) 了 , 那 么 按 現 行 制 度 規(guī) 定 , 可 領 取失 業(yè) 保 險 金 的 最 長 期 限 為 (B18 個 月 _)。新 加 坡 實 行 的 是 (C、 強 制 儲 蓄 型 )的 社 會 保 障 模 式 。新 加 坡 養(yǎng) 老 保 險 的 管 理 模 式 屬 于 ( B、 政 府 監(jiān) 督 下 的 自 治 機構 管 理 )行 業(yè) 的 勞 動 力 供 過 于 求 而 引 起 的 失 業(yè) 是 ( D、 結 構 性 失 業(yè) )以 勞 動 者 為 核 心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是 ( A 社 會 保 險 型 ) 模 式 。以 下 不 屬 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的 是 ( B、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以 下 不 屬 于 社 區(qū) 服 務 內 容 的 是 ( C、 學 歷 教 育 )英 國 1601 年 頒 發(fā) 的 ( B、 濟 貧 法 ) 是 西 方 最 早 的 以法 律 形 式 確 定 的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英 國 實 行 的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采 取 ( D、 貧 困 收 入 支 持 )考試小抄由 于 勞 動 力 的 供 給 結 構 與 需 求 結 構 不 適 應 , 出 現 某 些 行 業(yè) 的 勞動 力 供 不 應 求 , 而 另 一 些災 害 救 助 的 特 點 有 緊 急 性 和 ( C 廣 泛 性 、 多 樣 性 和 選 擇 性 ) 。在 國 際 術 語 中 , “職 業(yè) 傷 害 ”一 般 用 來 代 替 ( A、 工 傷 )在 羅 斯 福 總 統 的 領 導 和 主 持 下 , 1935 年 美 國 頒 布 了 第 一 部 ( C、 社 會 保 障 法 )政 府 介 入 和 ( A 調 控 手 段 ) 是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理 論 的 核 心 。最 早 被 采 用 的 社 會 保 障 形 式 是 (D、 社 會 救 助 )。最 早 提 出 用 負 所 得 稅 制 度 取 代 拉 平 底 線 的 辦 法 來 實 施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制 度 的 人 物 是 (D 弗 里 德 曼 )。 多 項 選 擇從 層 次 上 劃 分 , 社 會 保 障 可 以 劃 分 為 ( B、 經 濟 保 障 C、 服務 保 障 D、 精 神 保 障 )從 目 前 實 施 狀 況 來 看 , 我 國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資 金 主 要 有 以 下 來 源( A、 各 級 地 方 財 政 按 比 例 負 擔 D、 各 方 出 力 、 財 政 保 底 )。當 前 在 失 業(yè) 保 險 發(fā) 展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有 ( A 失 業(yè) 率 不 斷 升高 , 導 致 失 業(yè) 保 險 支 出 越 來 越 大 B 失 業(yè) 保 險 入 不 敷 出 , 支 付 壓力 沉 重 D 高 水 平 失 業(yè) 保 險 助 長 不 良 風 氣 , 影 響 經 濟 健 康 增 長 ) 。工 傷 保 險 制 度 除 具 有 賠 償 性 特 征 外 , 還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 A、最 具 有 強 制 性 B、 “無 過 失 補 償 ”原 則 D、 保 險 費 完 全 由 企 業(yè) ( 雇主 ) 承 擔 E、 待 遇 從 優(yōu) ) 。中 國 老 年 人 福 利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A、 滿 足 精 神 文 化 需 求B、 物 質 生 活 福 利 C、 醫(yī) 療 保 健 服 務 D、 “五 保 ”制 度 )疾 病 特 征 有 ( A 嚴 重 性 B 普 遍 性 C 復 雜 性 D 社 會 性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的 優(yōu) 點 有 ( A 有 利 于 統 一 規(guī) 劃 、 統 一 實 施 、 統 一監(jiān) 督 C 有 利 于 機 構 精 兵 簡 政 ,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D 有 利 于 增 強 透明 度 , 便 于 社 會 監(jiān) 督 ) 。堅 持 福 利 項 目 設 置 的 基 本 原 則 有 ( A 滿 足 居 民 福 利 需 求 原 則 ,即 根 據 城 鄉(xiāng) 居 民 的 普 遍 需 求 來 設 置 福 利 項 目 B 與 社 會 經 濟 發(fā)展 水 平 相 適 應 原 則 , 即 根 據 現 實 國 力 來 設 置 福 利 項 目 C 遵 循社 會 福 利 的 發(fā) 展 規(guī) 律 , 即 服 務 社 會 化 、 對 象 群 體 化 和 發(fā) 展 協 調化 D 適 度 引 入 市 場 機 制 原 則 , 即 增 加 市 場 參 與 主 體 的 多 樣 性 ,引 入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 。社 會 保 險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包 括 ( A、 國 家 或 政 府 B、 社 會 保 障 實施 機 構 C、 企 業(yè) 、 社 會 團 體 D、 城 鄉(xiāng) 居 民 )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征 有 ( A 社 會 保 險 在 性 質 是 是 權 利 義 務結 合 型 B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解 除 社 會 成 員 后 顧 之 憂C 保 障 水 平 是 基 本 保 障 型 D 保 障 過 程 是 強 制 化 、 規(guī) 范 化 ) 。社 會 保 障 的 社 會 化 特 征 , 主 要 表 現 在 ( A、 制 度 的 開 放 性 B、籌 資 社 會 化 C、 服 務 社 會 化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特 征 有 ( A 安 全 性 B 強 制 性 C 普 遍 性 D 平 等 性和 鼓 勵 性 )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原 則 有 ( A 人 權 保 障 原 則 和 公 平 優(yōu) 先 原 則 B 權利 義 務 相 結 合 原 則 D 普 遍 性 與 特 殊 性 相 結 合 原 則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在 運 行 中 須 遵 循 的 原 則 有 (A、 依 法 管 理 原 則B、 公 正 與 效 率 原 則 D、 與 相 關 系 統 協 調 一 致 原 則 E、 屬 地 管理 為 主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原 則 有 ( A 依 法 管 理 , 規(guī) 范 運 行 B 專 款專 用 C 收 支 分 離 D 預 算 管 理 ) 。社 會 保 障 實 踐 的 ( B 出 發(fā) 點 C 基 本 目 標 ) 是 衡 量 社 會 保 障 發(fā) 達狀 態(tài) 與 進 步 程 度 的 重 要 標 志 。社 會 保 障 是 以 ( A.政 府 B.企 業(yè) C.社 會 D.個 人 ) 為 責 任 主 體 ,面 向 全 體 公 民 , 可 供 分 配 的 公 共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的 目 標 有 ( A 完 整 性 C 層 次 性 D 協 調 性 ) 。社 會 福 利 不 同 于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中 其 他 內 容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A、 服 務 對 象 最 為 廣 泛 B、 免 費 、 減 費 提 供 某 種 生 活 用 品 或勞 務 C、 項 目 最 多 , 內 容 最 豐 富 E、 保 障 水 平 的 彈 性 較 大 )。與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制 度 相 比 , 企 業(yè) 年 金 的 特 點 有 ( B、 私 人 產品 C、 通 過 資 本 市 場 運 作 )社 會 福 利 的 特 征 有 ( A 政 府 的 主 導 性 和 對 象 的 全 性 C 實 現 形式 的 多 樣 性 和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不 對 等 性 ) 。社 會 救 助 的 對 象 主 要 包 括 ( A“三 無 人 員 ”B 遭 受 天 災 人 禍 而 使生 活 一 時 陷 入 困 難 的 公 民 D 生 活 水 平 低 于 國 家 規(guī) 定 最 低 標 準 的公 民 ) 。社 會 救 助 的 特 征 有 ( A 最 低 保 障 性 C 權 利 義 務 單 向 性 D 救 助對 象 全 民 性 ) 。失 業(yè) 按 程 度 劃 分 可 分 為 ( B 完 全 失 業(yè) C 部 分 失 業(yè) ) 。失 業(yè) 保 險 的 管 理 采 取 政 府 監(jiān) 督 下 的 工 會 管 理 模 式 的 國 家 有 ( A、 丹 麥 C、 芬 蘭 )世 界 各 國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籌 資 模 式 主 要 有 ( A 現 收 現 付 式 B 完 全積 累 式 D 部 分 積 累 式 ) 。我 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發(fā) 展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問 題 有 ( A 立 法 滯 后 B責 任 模 糊 C 保 障 體 系 不 完 善 D 新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有 待 提 高 ) 。我 國 社 會 救 助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 A、 自 然 災 害 救 助 B、 洪 水 、地 震 救 助 C、 孤 、 寡 、 病 、 殘 救 助 D、 城 鄉(xiāng) 貧 困 救 助 )醫(yī) 療 保 險 的 給 付 方 式 , 從 支 付 時 間 來 看 , 一 般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C、 預 付 制 E、 后 付 制 ) 。醫(yī) 療 保 險 基 金 的 籌 集 模 式 大 致 有 ( A 現 收 現 付 制 B 積 累 制 D混 合 制 ) 。以 下 對 “供 給 不 足 ”理 論 的 闡 述 正 確 的 有 ( A“供 給 不 足 ”是 導 致失 業(yè) 的 主 要 原 因 B 失 業(yè) 人 員 大 多 是 缺 乏 訓 練 、 技 術 水 平 低 下 的勞 動 者 ) 。在 經 濟 領 域 , 社 會 保 障 的 調 節(jié) 功 能 表 現 為 ( A、 調 節(jié) 公 平 與 效率 B、 調 節(jié)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C、 調 節(jié) 國 民 經 濟 發(fā) 展 E、 調 節(jié) 市 場體 系 )政 府 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方 式 和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 A、 預 算 管理 C、 財 務 監(jiān) 督 E、 投 資 管 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原 則 有 ( A 生 存 權 保 障 原 則 B 普 遍 性 原 則 C“保底 ”原 則 D 法 制 化 原 則 ) 。判 斷部 分 失 業(yè) 或 者 不 充 分 就 業(yè) 是 指 有 勞 動 能 力 的 人 , 雖 然 有 工 作 ,但 工 傷 報 酬 達 不 到 法 定 的 工 資 標 準 , 工 作 時 間 達 不 到 正 常 工 作時 間 的 三 分 之 二 。 ( ) 答 : 最 后 一 句 關 于 工 作 時 間 的 說 法 錯 誤 ,應 當 是 達 不 到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三 分 之 一 。殘 疾 人 福 利 包 括 就 業(yè) 福 利 、 特 殊 教 育 福 利 、 環(huán) 境 福 利 和 優(yōu) 惠 待遇 福 利 等 , 但 不 包 括 殘 疾 人 在 期 間 的 福 利 。 ( ) 應 當 包 括 殘疾 人 在 康 復 期 間 的 福 利 。殘 疾 人 福 利 是 指 國 家 和 社 會 為 殘 疾 人 生 活 、 工 作 、 教 育 、 醫(yī) 療和 康 復 等 方 面 提 供 的 設 施 、 服 務 和 優(yōu) 惠 性 政 策 的 一 種 福 利 制 度 ,考試小抄是 社 會 福 利 的 一 個 重 要 方 面 。 ( )從 國 際 上 看 , 失 業(yè) 保 險 向 就 業(yè) 保 障 機 制 發(fā) 展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重 要的 發(fā) 展 趨 勢 , 這 是 使 失 業(yè) 保 險 由 較 為 消 極 的 事 后 救 助 向 積 極 的就 業(yè) 促 進 機 制 轉 化 的 選 擇 。 ( )福 利 國 家 型 保 障 模 式 是 最 早 出 現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 ) “福 利 國 家 型 ”改 為 “社 會 保 險 型 ”福 利 型 國 家 比 較 強 調 國 家 的 責 任 , 其 社 會 救 助 各 項 目 如 最 低 生活 保 障 的 資 金 來 源 主 要 由 國 家 或 者 政 府 通 過 稅 收 和 個 人 集 資 承擔 責 任 。 ( ) 福 利 型 國 家 不 采 取 個 人 集 資 方 式 。工 傷 保 險 區(qū) 別 于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項 目 的 一 個 重 要 標 志 是 “無 過 失補 償 原 則 ”。 ( ) “無 過 失 補 償 原 則 ”改 為 “個 人 不 繳 費 原 則 ”關 于 養(yǎng) 老 保 險 基 金 的 管 理 , 大 多 數 國 家 是 由 各 種 獨 立 性 機 關 或基 金 會 負 責 , 管 理 機 關 通 常 由 受 保 人 和 政 府 兩 方 面 組 成 的 理 事全 管 理 。 ( ) 答 : 這 種 說 法 是 錯 誤 的 。 應 該 是 由 受 保 人 、 雇 主和 政 府 三 方 面 組 成 的 理 事 會 領 導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認 為 , 在 工 業(yè) 化 國 家 , 享 有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救 助 的對 象 , 是 指 那 些 收 入 相 當 于 公 務 員 平 均 工 資 30%的 家 庭 和 個人 。 ( ) “公 務 員 ”改 為 “制 造 業(yè) 工 人 ”國 家 保 險 型 保 障 模 式 的 宗 旨 是 : 最 充 分 地 滿 足 無 勞 動 能 力 者 的需 要 、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健 康 并 維 持 其 工 作 能 力 。 ( )基 金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根 本 , 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籌 集 構 成 了 社會 保 障 制 度 運 行 的 核 心 環(huán) 節(jié) 。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是 把 各 種 保 險 和 其 他 保 障 項 目 全 部 統 一 在 一 個 管理 體 系 內 , 建 立 統 一 的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 集 中 對 社 會 的 營 運 、監(jiān) 管 、 實 施 統 一 起 來 , 但 基 金 必 須 分 開 管 理 。 ( ) 答 : 這 中說 明 是 錯 誤 的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包 括 對 基 金 的 集 中 管 理 , 不 能 對基 金 分 開 管 理 。企 業(yè) 繳 納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 一 般 不 超 過 企 業(yè) 工 資 總 額 的8%。 ( ) “8%”改 為 “20%”企 業(yè) 年 金 是 比 較 普 遍 的 法 定 員 工 福 利 計 劃 之 一 。 ( ) “法定 ”改 為 “非 法 定 ”社 會 保 險 的 對 象 是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 而 社 會 福 利 的 對 象 則 是 具 有活 力 和 創(chuàng) 造 力 的 勞 動 者 。 ( ) 將 “社 會 保 險 ”和 “社 會 福 利 ”的 位 置 顛 倒 。社 會 保 險 型 模 式 強 調 權 利 與 義 務 相 結 合 , 通 過 國 家 和 個 人 分 擔責 任 , 充 分 體 現 互 助 互 濟 原 則 的 一 種 保 障 形 式 。 ( )社 會 保 障 的 項 目 發(fā) 展 不 是 一 個 一 個 的 增 長 , 而 是 隨 著 社 會 的 發(fā)展 變 化 而 采 取 急 劇 膨 脹 型 發(fā) 展 的 方 式 。 (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原 則 有 人 權 保 障 原 則 , 公 平 優(yōu) 先 原 則 , 權 利 與 義務 相 結 合 原 則 , 與 社 會 經 濟 發(fā) 展 水 平 相 適 應 原 則 , 普 遍 性 與 特殊 性 相 結 合 原 則 等 。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來 源 渠 道 主 要 有 財 政 撥 款 、 征 收 社 會 保 險 費 、發(fā) 行 福 利 彩 票 和 募 捐 、 服 務 收 費 、 基 金 運 營 收 益 等 。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直 接 從 事 商 業(yè) 證 券 投 資 , 這 類投 資 可 稱 為 間 接 的 、 被 動 的 、 保 守 的 卻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資 選 擇 。( ) “間 接 的 、 被 動 的 、 保 守 的 卻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資 選 擇 ”改為 “直 接 的 、 激 進 的 、 風 險 型 投 資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是 國 家 依 法 建 立 起 來 的-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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