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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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名詞解釋:1、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9 r4 O0 v2、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R2 f6 P2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s9 ) , k0 f4 F8 2 Y) z4、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5、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h6 _3 F0 Q7 u7 g( m1 ( t6、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7、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8、行政法律關系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9、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10、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是指體現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法理。1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12、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1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14、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a! g7 M0 I J15、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 A Z: C. n5 E4 V$ T4 M: w16、首長制:凡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 A! q# ) E% N! H) d17、委員會制: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負責制。18、層次制:又叫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縱向分為基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yè)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 R( X T4 Z/ H$ A1 / O4 M19、職能制:又叫分職制,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yè)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體相同。z20、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w. E: I6 T21、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于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J) y Y; ?5 M22、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guī)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全部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行為。2 K823、行政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24、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25、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jiān)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行為所進行的監(jiān)督。2 t3 1 . Z: z. 3 d t26、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27、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5 e$ X9 A. b E: d28、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29、行政執(zhí)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zhí)行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使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 M! U- | W% 5 D, E1 q30、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行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關系是三方法律關系,以行政機關的為一方,以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2 R5 E W4 r7 J1 U# 31、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為。0 g l V6 8 t4 F! Q4 Y32、不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為人口頭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 P . k1 y7 g, N33、抽象行政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34、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35、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36、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fā)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限國家機關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39、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對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均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40、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行政規(guī)章的國家行政機關。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42、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43、代執(zhí)行: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N* D/ R44、執(zhí)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45、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R f T% R1 H46、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47、間接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行政強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措施。48、直接強制執(zhí)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一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5 j) n4 q* W q49、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G; f6 _. ) U- u8 r/ m4 0 h. g50、被追償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D2 m2 r1 z3 o/ j 51、行政法律關系: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53、行政合同的變更:是指現存合同基于行政主體的權力如為滿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權或其他法律事實,如出現不可抗力,在不改變現存合同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或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或限制。* I: c* T3 y( $ /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55、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所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管理行為。56、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V+ x7 t1 I5 D T6 a T$ 57、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譴責和警戒。058、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u 1 I* W, y: V0 + O9 |59、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 P$ L- S X$ S; F60、財產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61、一般行政監(jiān)督:又稱一般職能的行政監(jiān)督,是指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監(jiān)督。62、行政監(jiān)察:是指國家各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63、行政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即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jiān)督,以及行政系統(tǒng)內部設立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2 w e7 m! k + _8 j( s64、審計監(jiān)督:它是根據會計記錄等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由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遵守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謙政建設的活動。65、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3 Z6 Y4 ?$ F! h66、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執(zhí)行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y7 G o# y8 L67、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1 , Z( v5 k / q6 r68、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Y) k d( x, J) K$ W69、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70、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3 d- n) O; g# W% j71、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72、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又稱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理行政爭議的范圍。76、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77、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78、追償:是國家向行政賠償請示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79、危險責任原則:該原則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80、行政先行原則: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行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如果行政處理未能解決爭端,則請求權人方可提起賠償的訴訟程序。6 j$ z* V/ |1 / E- # u. J81、行政賠償:即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c3 i: w+ 9 _- o ?! z J0 V83、行政機關救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 o0 P. P* R! K c% V3 n84、司法機關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 85、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86、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h! 87、復議被申請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5 f3 9 c9 Y2 e) V88、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 D g5 X$ h i4 X89、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90、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91、行政復議機構: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內設置的專門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92、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 ! c8 P y+ f/ Y1 b8 v2 x% r y93、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95、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96、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4 2 97、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9 x P: e# J8 z98、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99、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背離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和宗旨。4 U c5 U1 w G) f3 ) J8 j100、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101、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2 q) B# L#105、執(zhí)行阻卻:是指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導致執(zhí)行程序暫時不能進行或者根本不能進行的特殊情況。( A; r( h/ + 4 H7 D9 i106、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zhí)行,對有妨礙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強制手段。) W J* g( | z7 x107、執(zhí)行回轉:是指執(zhí)行程序完畢后,因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依法被撤銷,或者出現其他原因,又因執(zhí)行人員采取措施,恢復到執(zhí)行前的狀況。執(zhí)行回轉是糾正執(zhí)行錯誤的一項補救制度。108、再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結束后,因發(fā)生某些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執(zhí)行的,稱為再執(zhí)行。; _9 c1 M4 S) h109、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110、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111、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112、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zhí)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113、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行爭執(zhí),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星114、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7 J9 t) S* g9 x3 r115、行政訴訟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V7 C4 c8 l e3 l( K3 Z8 o* c116、司法機關的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117、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5 b6 U( h6 a) p118、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l+ g3 r7 Q3 V% 2、問答題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9 q4 E1 R! C: Y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煞譃橐韵聨追N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和部門規(guī)章、地方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行政規(guī)章、與行政法有關的法律解釋。 F% # E; w3 k$ T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貫徹實施憲法,推動民主政治進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文化建設,保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則?: R+ _ d3 b7 A g: L2 s( G答:是貫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規(guī)范之中的,是調整和決定行政主體全部行為的基本準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起著保證行政法制統(tǒng)一、協(xié)調和穩(wěn)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靈魂。如與基本原則相抵觸的行政法律條文必須修改或撤消,違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和制裁。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行政法治原則,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理性原則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 (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u0 0 r* K1 O5、行政主體的特征是什么?8 t! R0 g7 H H6 j $ m4 D2 q答: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其它國家機關、組織區(qū)分開來。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一定的行政機構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主要是指行政主體應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地對外發(fā)布決定和命令,獨立采取行政措施等。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qū)別開來。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一個組織能成為行政主體,還應看其是否能獨立對外承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即是否能獨立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_5 Y3 a( u% l! K8 O n! 6、行政職權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強制性;不可處分性;職權與職責的統(tǒng)一性。有另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還享有行政優(yōu)先權和行政受益權。行政優(yōu)先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享有的種種職務上和行為上的優(yōu)先條件。行政優(yōu)先權雖然不屬于行政職權,但它與行政職權密切相關,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保障條件。行政優(yōu)先權主要包括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xié)助權和推定有效權。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從國家所享受到的各種物質優(yōu)益條件。為了保證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提高行政效率,國家必須向行政主體提供各種物質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5 J9 s2 C( U |7、國家行政機關有哪些特征?( h, R q, A: 2 h* I! l答: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是具有較強的執(zhí)行色彩的組織;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國家行政機關有如下特征:(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它以國家暴力為后盾,是為實現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完成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任務而組織起來的,與其他組織相比,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高度權威性。 (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zhí)行色彩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行政機關可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或采取具體行政措施等,均是屬于執(zhí)行性行為。 (3)為了順利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并且執(zhí)照科學方法依法活動。8、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據、隸屬關系、職責權限、任職期限、機構設置、人員編制。9、行政職務關系產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l+ | W. D7 b+ J, gJ5 答:選任、委任、調任、聘任。 A2 _4 R p0 l10、被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權的組織在行政法上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訴訟也規(guī)定,被授權組織所為行政行為被提起訴訟時,由被授權的組織作被告應訴。 o o3 w1 ( j1 ?$ f-9、行政職務關系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P4 B; s# 9 z* N+ Q答:罷免、撤職、辭去領導職務、免職、降職、轉職、調職、升職。. t8 N: q/ z2 U. G n) f! L7 z/ r u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職務關系的內容(職權、職責等)發(fā)生變化,此謂職務關系的變更。主要發(fā)生于下列情況:(1)罷免。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罷免權的機關(一般是國家權力機關)對因違法失職,不宜繼續(xù)擔任原行政工作人員所實行的一種措施。 (2)撤職。是有權機關對違法失職公務員作出的一種行政處分。 (3)辭去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因某種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決定權的機關請求不再擔任某種行政職務的行為。 (4)免職。指有任免權的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免去當事人的職務。 (5)降級。指公務員從較高的職務被調至較低的職務。(6)轉職。指原職務不變,但變更職務關系的性質。 (7)調職。也叫調動工作。即把公務員調到另一種崗位擔任相同的職務。(8)升職。公務員依法從低職位調到高職位擔任職務。有你更精彩 0 f1 B. E H9 e- ; C 11、被委托組織與被授權組織的區(qū)別是什么?7 , B, / N L$ B# 答:(1)性質不同。被委托組織不具法律、法規(guī)所授予的職權,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授權組織則享有法律、法規(guī)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 (2)產生的依據不同。被委托組織的權限、范圍,只能依行政主體的行政委托行為產生,被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則由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而產生。 (3)行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由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承擔,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被委托組織。被授權組織則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4 C4 L( i# Z2 p |! j E7 |12、行政相對方的權利是什么?. J+ u0 F- % Z: P答:(1)提出申請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依法提出申請的權利,如申請許可證、申請撫恤金、補助金等。 (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權依法參與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行政政策、行政計劃的制定,如聽證會、論證會等。 (3)聽證的權利。在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方權益的行政行為之前,必須保障行政相對方有聽證的權利、應當告知行政相對方有關的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給予行政相對方以充分的辯論的機會,查清事實,從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為。 (4)了解情況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權依法了解有關的行政信息,包括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有關制度、規(guī)則、標準、程序,與行政相對方有關的檔案材料等。(5)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行政相對方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當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違法侵犯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行政相對方有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13、行政相對方的義務是什么? f6 _7 m- d b I _ p% Y7 W6t答:(1)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這是行政相對主的首要義務,主要表現為一是遵守行政機關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二是執(zhí)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2)協(xié)助行政主體執(zhí)行公務的義務。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行政相對方有主動予以協(xié)助的義務。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義務。行政相對方在請求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或行政主體要求其為一定行為時,應遵循法定的步驟、手續(xù)和時限等的要求,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4、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E8 j4 b$ W/ v3 i; % 答: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總分組成的。行政法制監(jiān)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jiān)督以及國家機關以外的公民、組織;行政法制監(jiān)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法制監(jiān)督的內容是監(jiān)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 V+ b1 u, D9 _8 A: S5 c8 15、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的監(jiān)督包括哪些內容?答:(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2)國家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3)國家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4)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jiān)督。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為?答: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行政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fā)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 s* |! L+ |. Z0 M8 c17、行政行為的內容有哪些?答: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 (1)賦予權益和剝奪權益。賦予權益是指行政相對方法律上權能、權利或利益。剝奪權益是指剝奪行政相對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 (2)科以義務和免除義務??埔粤x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方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除行政相對方原有的義務。3)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所謂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予以確認。所謂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圍予以確認。18、確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何在?答:民主原則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二是這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種程序上的民主原則,能夠有效地約束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 g: 8 d+ M Z. i7 N1 f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R3 T7 N, P$ p Q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1)起草。是指列入規(guī)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 (2)征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 (3)審查。是指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擬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 (4)通過。是指法規(guī)、規(guī)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后,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 (5)簽署。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通過后,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 (6)發(fā)布與備案。凡是未經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都不能認為已發(fā)生效力。備案是指將已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并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20、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5 D+ 5 L2 M- M) y* M0 l21、行政許可有哪些作用?答:1)有利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實現從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的過渡;2)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止不法經營,防止不正當競爭;3)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22、行政強制預防、行政強制制止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區(qū)別是什么?$ 4 S2 A7 Z, M* A9 g E答:(1)實施的條件不同。行政強制執(zhí)行以相對方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guī),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對相對方的強制力,人們稱之為即時強制。 (2)實施的時間和目的不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分別適用于危害發(fā)生之前和危害發(fā)生之中,用以預防危害的發(fā)生和制止危害的繼續(xù);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一般在一行為結束后實施,以求行政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3)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zhí)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實施,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 (4)實施的程序不同。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實施,需要遵守一系列嚴格的法律程序。違反的程序,執(zhí)行則無效;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由于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即時強制措施,所以,一般情況下沒有嚴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職權,就為有效。23、什么是即時強制? h/ . d+ B+ M0 : 0 x答: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星 5 3 Z2 J/ s. p* g v24、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則是什么?答:(1)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履行,不能變更的或用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自己履行原則。行政合同不僅要求實際履行,而且實行自己履行原則,即相對方必須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 (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全面適當地履行,在任何條款上都不得違反合同規(guī)定。25、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會怎樣?% v: o. ) v$ z5 e答:(1)行政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終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2)因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應對相對方進行補償。26、行政指導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 (2)行政指導是種事實行為。 (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屬于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是一種適用較大幅度的彈性的管理領域。 (5)行政指導適用法律優(yōu)先的原則。 (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27、行政指導與行政領導的區(qū)別是什么?. X+ 4 U) f7 w) Z0 E答:(1)主體不同。行政領導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級領導者,而行政指導的主體是行政機關。 (2)客體不同。行政領導是一種行政組織內部的活動,它作用的對象是行政組織中的被領導者。而行政指導則是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政活動,它作用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 (3)內容不同。行政領導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級領導活動的總和。而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所在管轄的事務范圍內,基于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或政策,用非強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而實施的管理行為。 (4)效力不同。行政領導是行政組織內部的領導活動,它有嚴格的組織和紀律的要求,對行政領導必須嚴格服從。而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的指導活動,不具有強制力,相對方可以服從,也可以不服從。 K& L9 o2 4 a28、罰款與罰金的區(qū)別是什么?答:(1)性質不同。罰金屬于刑罰處罰;罰款則屬于行政處罰。(2)處罰依據不同。罰金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罰款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加以規(guī)定。 (3)適用主體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而罰款則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科處。 (4)適用的對象不同。罰金是對犯罪者的懲罰,而罰款則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者的懲罰,其程度比罰金輕。 / X. U( S c# g9 R29、行政處罰執(zhí)行的原則有哪些內容?答:(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原則。( n6 e: o L3 . p- F4 n |30、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答:A、法律依據。是決定行政組織法是否合法的條件之一。B、隸屬關系。指行政機關之間領導與被領導以及它們之間的權責關系。C、職責權限。指行政機關的主管事項和行使權力的范圍。D、任職期限。指對行政首腦任職期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E、機構設置。指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F、人員編制。指行政機關的人員定額及各種人員結構。G、其他事項。如生效條件等。; - K4 F! m* k$ W% O N7 S31、行政監(jiān)督與監(jiān)督行政行為的相同點是什么?答:(1)監(jiān)督的對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為主要對象。 (2)監(jiān)督的內容相同。都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為和個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3)監(jiān)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國家法律、政策的統(tǒng)一和正確實施,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6 y; O. N B4 L/ w9 N$ s5 T6 t v32、一般行政監(jiān)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報告工作;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審查批準;備案;行政復議;懲戒。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目前一般行政監(jiān)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jiān)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jiān)督其工作部門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執(zhí)法檢查大致有三類:一是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二是單獨檢查和聯(lián)合檢查。三是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是監(jiān)督主體對監(jiān)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并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jiān)督對象將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一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另一種是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33、行政違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人員的違法;(2)行政違法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即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中對其行使職權所要求的程序性與實體性義務的約束。 (3)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行政違法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統(tǒng)一的過程。即在客觀上有違反行為法律規(guī)范的事實,在主觀上有過錯。( ?! a$ r6 u9 ; L34、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 s6 # x4 Z; K* j# W3 l答:(1)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2)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3)行政責任必須為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是一種法律責任;(4)承擔行政責任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35、什么是行政救濟?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T ( M9 q2 H* i , N: ( j36、行政救濟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救濟以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請求為前提。因為行政救濟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對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予以救濟和保護。 (2)行政救濟以行政爭議為基礎。行政爭議,也就是行政糾紛,是行政管理相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對行政行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爭議。(3)行政救濟的最終目的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救濟的核心內容是由有權的國家機關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37、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答:(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3)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也不能申請復議。38、行政復議的原則是什么?$ Z( f. o8 T* |2 答:(1)合法性原則。是所有行政權行使都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復議權當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復議機關解決行政爭議,應當將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與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開原則。是一個重要的程序原則,是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它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與相對方利益相關的行政行為時,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讓相對方參與和了解。 (4)及時原則。是行政效率的具體原則要求。 (5)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便于行政相對人參加,在復議活動中復議機關和復議人員要為申請人行使各項權利提供方便。39、行政賠償的特征是什么?6 D7 5 i2 N7 B+ B答:(1)行政賠償實質上是一種國家賠償。行政職能屬于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于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根本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 (2)行政賠償的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并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 (4)行政賠償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為限。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除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在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之內。3 k# 5 p( l! y- D40、國家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M0 W% T# u1 B n9 U答:(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支付了賠償金,返還了財產或恢復了原狀。地賠償稱義務機關向受害人賠償之前,追償權是不存在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調解,也可以據行政賠償協(xié)議程序的協(xié)議書。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時,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并可能造成相對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卻仍然一意孤行,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重大過失是相對于一般過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員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沒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職務上的特別要求,而且未能預見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預見或避免的事情,即沒有達到法律對一個公民的起碼要求。41、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答: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必須是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行政爭議,以及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經經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b9 8 s( l, L. ?, j( q42、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是什么?答:(1)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O0 X! ?, Y( w# o7h Q5 O! m 答:(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規(guī)定了司法審查的排除條款,即明確規(guī)定某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Ww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幾種行為,即:(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guī)定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u( B V* p/ x7 p1 u0 S4 j44、管轄權的轉移必須具備哪些條件?答:(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3)移交的人民法院與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關系的上下級關系。45、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 (3)以自己名義應訴,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2 h Z7 F) ?5 w4 X) 46、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相對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在訴訟期參加訴訟;(4)申請參加訴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小抄 .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0 ! * N/ R Q P Z* l) 47、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答: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與現場筆錄。6 51、開庭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分為幾個階段?/ R) E$ z/ 2 ?5 w答:(1)開庭前準備階段;(2)出庭情況審理階段;(3)法庭調查階段;(4)法庭辯論階段;(5)評議宣判階段。48、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履行舉證責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 A* _) 答:1)對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如果被告舉不出證據,應當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為根據;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 10 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能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人民法院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8 P9 L+ P8 p: U! G; V49、法院不能采用的證據有哪些?, B w0 r X z答:(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 (2)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消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8 u5 r2 w9 _ w) B2 r50、審判監(jiān)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qū)別是什么?; r7 z f9 x/ z w m0 6 答:(1)提起的主體不同;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檢察院。而有權提起上訴的則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并且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fā)生。(2)提起的條件不同;只有發(fā)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才能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而只有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不論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即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二審程序。 (3)有無期限制不同。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內都可提起;而上訴只能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 (4)審理的主體不同;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適用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5)審理的對象不同;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適用二審程序審理的則是尚未生效的第-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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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大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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