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工作制度、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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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工作制度、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兩篇)會計核算工作制度一、財政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冊,做好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二、各核算單位要依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財政管理辦公室或單位財務部門。三、會計人員按國家會計制度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更正、補充。各項支出必須按審批原則辦理,對超范圍、超標準和無計劃支出必須拒付。四、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五、財政管理辦公室或單位財務部門要定期對會計賬簿、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等進行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對賬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六、為保證銀行存款的安全,財政管理辦公室預留銀行的存款賬戶印鑒, 應分開保管。七、財政管理辦公室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根據經審核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及時編報各單位的財務報告;財務報告要由單位負責人簽名 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八、財政管理辦公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各單位的預算計劃、業(yè)務工作計劃對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jiān)督。九、財政管理辦公室做好原始憑證、賬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核算資料的整理、裝訂、歸檔等工作。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tǒng)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tǒng)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zhí)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jié)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2]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guī)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tǒng)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后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guī)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guī)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tǒng)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tǒng)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tǒng)一調劑使用或者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tǒng)一管理。城鎮(zhèn)總體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h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tǒng)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jié)約利用土地。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用地手續(xù)。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tǒng)一建設。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jié)能環(huán)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yè)服務標準。[3]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tǒng)一調劑使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租用辦公用房。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fā)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zhí)法執(zhí)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tǒng)計報告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yǎng)費用實行單車核算。第四章 服務管理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tǒng)一的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后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合理配置和節(jié)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后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后勤服務。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準。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guī)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jié)省會議開支。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zhí)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guī)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yè)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五)超出規(guī)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后勤服務的;(六)安排與本部門業(yè)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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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會計核算 工作制度 事務管理 活動 適用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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