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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共同犯罪的理解
對共同犯罪的理解
摘要:當一個人犯罪時,我們很容易通過刑法分那么的規(guī)定對其定罪量刑;當很多人參與犯罪活動時,就會比一個人進行犯罪復雜,也會比一個人犯罪要嚴重。共同犯罪,就是要解決多人犯罪提出的概念,而對這樣一個概念我們首先要學會正確理解它,只有理解了它要表達的理念,我們才能夠去正確運用它。
關鍵詞:犯罪;共同;共同犯罪
一、對共同犯罪中“犯罪〞的理解
從語義上說,共同犯罪的中心語是“犯罪〞,所以我們首先對“犯罪〞進行理解,只有理解了犯罪的含義,再對共同犯罪理解才有意義。
從傳統(tǒng)理論來說,一個人要構
2、成犯罪,是從行為人最終要受到處分的層面上說的。用四要件來說,行為人主體要適格,主觀方面要有犯罪的成心,客體要有侵害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客觀方面要有造成實質損害,而且行為人要受到處分負刑事責任,才構成犯罪。例如,十八歲的人進行盜竊是犯罪,但十四歲的人進行盜竊就不是犯罪,因為他不負刑事責任。從這個層面上說,共同犯罪要求所有參加犯罪的人都必須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如果我們堅持這一觀點,很多問題就很難解決。
其實,犯罪在不同的語境、不同的情況下,其含義是不同的。在有的場合,“犯罪〞一詞僅僅指的是實行了客觀違法的行為,至于行為人符不符合承當責任的要求是不被要求的。當“犯罪〞一
3、詞用在共同犯罪的語境中應該如何理解呢?首先,我們可以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十五歲的甲脅迫十八歲的乙進行盜竊,在盜竊時,乙望風,甲具體實行盜竊,最后甲盜竊到五千元,盜完后,甲給乙一千元。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按照傳統(tǒng)的犯罪理論,十五歲的甲進行盜竊是不構成犯罪的,那么兩人不構成共同犯罪的。但問題出現了,不構成共同犯罪,就只能對乙的單獨行為進行處分。乙只有一個望風行為,而沒有盜竊行為,不能把甲的盜竊行為歸于乙的身上,要說乙成立盜竊罪顯然是不適宜的。退一步講,如果乙構成盜竊罪,那么乙的盜竊數額是多少呢?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乙是沒有犯罪數額的,而且乙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如果沒有共同犯罪,也無所謂主犯和從犯的區(qū)別。
4、乙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只起到了輔助的作用。如果是共犯的話,乙是脅從犯,其處分原那么是應該減輕或免除處分的,其處分原那么是相當輕的。而傳統(tǒng)的觀點定為盜竊罪,就做不到我們刑法一直提倡的罪刑相適應。如果做不到罪刑相適應,就違反了刑法的根本原那么。任何刑法的理論和制度必須服從刑法的根本原那么,如果違背了它,就需要我們進行改變。
如果我們把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為一種“違法形態(tài)〞,那么有很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斑`法形態(tài)〞是一種不去考慮行為人要不要負刑事責任,而只對他實行的行為是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就可以了。還是上面的例子,十五歲的甲實行盜竊行為,其自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那么甲、乙兩人的違法行為就被認定
5、為共同犯罪,兩人的行為被認定為一個整體,兩人就要對整體受到的傷害負責,乙成立盜竊罪就沒有問題了。而且乙的盜竊數額就是五千。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乙是被脅迫的,乙就可以被評價為從犯,這樣就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實現了刑法所要實現的根本原那么。
二、對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理解了“犯罪〞所代表的含義之后,對于什么是共同,我們怎么說兩個人實行的這個行為具有“共同性〞,進而認定為共同犯罪?首先我們先舉個例子來說:甲找到乙、丙,丁和他們說,我們一起去教訓戊,另外三人同意,后四個人一起毆打戊,最后導致戊死亡。尸檢說明,被害人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但我們無法查明是四人中誰實行了
6、那致命一擊。事后查明,這四個人在一起毆打被害人時其主觀意圖都是不一樣的,甲乙殺人的成心、乙以傷害的成心、丙在實行毆打時想搶劫被害人身上的財務。那么這四個人的行為有沒有共同性呢?如果這四個人沒有共同性,那么這四個人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對最后導致的結果就要分別分析判斷,由于查不清是誰導致的結果,根據疑罪從無、以最從輕原那么,所有人都不需要對結果承當責任;如果說成立共同犯罪,那么所有人對導致的結果都要負刑事責任。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討論共同,就是要解決多人一起犯罪,他們成不成立犯罪。我們現在分析一下他們各自的犯罪情況:甲以殺人的成心實施行為,最后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成立成心殺人罪;乙以傷害的成
7、心實對被害人實行暴力,成立成心傷害罪;丙對被害人實行暴力以實行搶劫,不管搶到沒搶到,也成立搶劫罪。每個人成立什么罪名與共同犯罪沒有關系,對他們具體犯名的得出,是根據實際犯罪構成要件得出的。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不解決構成具體什么罪的問題,其意義是對共同的行為導致的結果服不負責任的問題。
對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認定,刑法理論上有三種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對構成共同犯罪上的共同,其犯罪人實行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一致,即完全犯罪共同說。如果用完全犯罪共同說去解決上文中四個人共同毆打一人的案例,因為在法律評價上不一致,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又查不出誰實行的行為,就被認定為疑罪從無。顯然,一個人被
8、一群人毆打致死,而一群人被認定無罪,是不可能被社會所接受的,另外,如果把他們都定為殺人罪,但乙用傷害的法定刑、丙用搶劫的法定刑處分,這樣就與罪責刑不符,所以這種學說是不適宜的。第二種學說認為,共同犯罪的共同,對共同的認定不需要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一致,只要兩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有重疊的局部就能認定為共同,即局部犯罪共同說。用一個比喻來說明這種觀點就是,有一個木桶,有五個木板組成,每一個木板的長度是不一樣的,每一個木板的長度都是有自身的長度決定的,但它們有共同之處,就是那個最短的木板。木桶裝多少水在最短的木板的范圍內起作用的,其每一塊木板本身也起各自的作用。我們可以用這個理論來繼續(xù)分析上文中的案例,顯
9、然,四個人在共同傷害的范圍內具有一致性,那么他們在共同傷害的范圍內成立犯罪,他們會對傷害導致的結果都負責任,但并不影響他們各自具體的定性,甲仍然成立成心殺人罪。有人會說,甲在傷害的范圍內成立共犯,會不會出現甲在成心傷害與成心殺人的競合?當然不是這樣,因為甲只實行了一個行為,且對死亡結果負責任,所以甲是成心殺人罪既遂。同時,乙成立成心傷害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丙成立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第三種理論認為,只要從自然地一般的角度出發(fā),不需要經過法律的評價,從行為人的行為外觀出發(fā),認定他們的行為具有共同性,即行為共同說。此學說不需要答復在什么范圍內成立犯罪,在認定共同犯罪時更直接、更快捷。還是上
10、面的例子,普通人就能看出四個人一起打人的行為,就能直接定共同犯罪。
三、結語
當被認定共同犯罪時,其實是在加重一個人的責任同時也是讓所有實行犯罪的人承當應有的責任提供法律理論的支撐。所以,我們必須正確把握共同犯罪,努力做到犯罪人在處分上的罪責刑相適應。
參考文獻:
【1】張明楷著:?以違法與責任為支柱構建犯罪論體系?,載?現代法學?2021年第6期
【2】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陳興良:?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張明楷:?局部犯罪共同說之提倡?,?清華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