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政策協(xié)同研究》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政策協(xié)同研究(3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政策協(xié)同研究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wěn)定農村根本經營制度的客觀需要。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繼家庭承包責任制后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協(xié)同研究“長久不變〞政策與“三權分置〞制度,對于正確認識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推動農業(yè)集約規(guī)模經營,推進農業(yè)現代化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本文試圖通過論述“長久不變〞政策與“三權分置〞制度的科學內涵及其內在關系,結合晉中的實踐探索,對當前落實“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的政策障礙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對策建議。關鍵詞:長久不變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改革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在
2、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的?決定?推出:“農民應當獲得土地的經營權利,并且農民對土地的經營權利應當長久保持。〞2021年的10月,中辦和國辦推出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方法的意見?,提出了以“堅持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為核心的“三權分置〞理論。然而推進農村土地“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政策還面臨不少理論、政策、法律上障礙,需要進一步尋求破解路徑。1“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內涵1.1能夠讓土地承包關系能夠在法律層面得到長期的穩(wěn)定這個思路的目的是讓農村土地根本經營制度能夠保持長期穩(wěn)定,讓法律賦予農村集體和承包農戶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得到于法律層面的彰顯,這是“三權
3、分置〞的根底。作為農民而言,其最為根本的一項權利可以說就是關于土地的承包權,對農民的承包權利于法律層面進行保障,是國家對于農民權利的保衛(wèi)的根本操作,也是多年來的政策導向。1.2實現土地政策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這種思路的推出不僅僅意味著土地承包制度中的承包年限的進一步擴寬,也不是讓承包的土地就失去了再次承包的時機,而是在土地承包關系的層面能夠保持土地的穩(wěn)定性,為土地承包關系實現科學化的途徑在法律上進行補充和開展。1.3讓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獲得法律范疇的支持當下,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物權法?的照顧下,農民可以在法律層面擁有對土地的占
4、用、使用乃至通過土地生產獲得收益和流轉買賣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倘假設土地用于政府征收,農民也有權利獲得補償。?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方法的意見?進一步賦予承包農戶抵押、退出承包地等更加充分有保障的權能。1.4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被擱置讓農村土地能夠依法為農村集體所有,其目的是能夠確保大局部農民能夠獲得最為根本的生產途徑,為我國經濟開展和實現共同富裕的共產主義社會增加動力,因此集體擁有土地的思路不能被擱置,應當在法律上確定其根底性。在“三權分置〞過程中,農村集體應擁有對土地發(fā)包、調整乃至監(jiān)督的權利。1.5最大限度激活土地經營權倘假設想讓農業(yè)生產的格局盤活,離不開在法律層面對土地
5、經營權利的保障,在“三權分置〞的概念里,同樣不能脫離土地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利,這是核心。實踐過程中,必須要明確土地經營權的內涵、權能及創(chuàng)新方式。2“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關系2.1實施“長久不變〞與落實“三權分置〞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實施“長久不變〞的核心是穩(wěn)定現有的土地承包關系,在完善“三權分置〞方法過程中,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是形成“三權分置〞格局的要求,二者指向都是為穩(wěn)定和保護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2.2落實“三權分置〞是實施“長久不變〞的外延以國家的穩(wěn)定開展及其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法律層面上的不斷完善為前提,建立長時間的對農民土地經營和承包的權利賦予機制,是對農民權利尊重的表達,而“三權分
6、置〞的落實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權的權能,將承包經營權分成“承包權〞和“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是對“長久不變〞制度安排的一種外延。2.3落實“三權分置〞在一定程度上緩和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試點工作在確權的根底上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試點,是進一步拓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的有益探索。按照國家和山西省關于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2021年,我市在太谷縣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目前,太谷縣已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累計發(fā)放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近億元。4“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的障礙當下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wěn)定配套機制存在著不健全和跟進不到位的情況。當
7、下,因為農業(yè)稅收的取消及其眾多政策紅利的影響,農民對土地的經營期待值不斷拉升,農村土地關系長期穩(wěn)定的防震,讓農村對土地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在根本層面得到了保障,但由于當下農村生產生活的配套跟進不到位,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實際操作受阻。土地承包的價格機制沒有跟進到位,因為農村土地在我國本身就有著廣泛性和多樣性,由于區(qū)位優(yōu)勢的參差不齊、地形地貌以及土壤情況的差異,形成了農作物種植本身的千差萬別,土地的生產價值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想要建立確切、客觀的土地估值體系本身就是一個很難完成的任務,并且土地承包經營的本錢本身就十分高,在另一方面,每一塊受經營和承包的土地,其支付、流轉、租金支付、期限設定等方面都由
8、于權屬關系的復雜性存在著較大的管理和法律監(jiān)控的盲區(qū),造成了土地估值體系跟進腳步的沉重。土地承包經營權利退出法律法規(guī)同國家土地政策相左。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guī)定:“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承包方應當交回承包地。承包方不交回的,由發(fā)包方收回。〞但目前中辦、國辦所推出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方法的意見?及其國務院所推出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25號〕中已明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法律與政策有明顯的沖突,對法律做出的因進入設區(qū)的市收回承包地的規(guī)定因
9、政策出臺已停止執(zhí)行。5“長久不變〞與“三權分置〞的建議5.1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承包制度的長久穩(wěn)定,必然會造成農村不同家庭之間的分配不均,制度的調整總有受益人群和利益受損的人群,在當下的保障體系下,農民不僅僅享有對土地經營帶來經營利潤的權利,也是農民獲得國家保障的法律載體,然而新制度的操作,讓人多地少的農村家庭的保障效益銳減,為此,國家也應當跟進相應的保障制度,讓利益受損的群眾能夠得到保障體系的照顧。5.2進一步完善土地加之評估體系政府應當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土地經營價值的評估機構,完善土地經營價值評估機制,形成以土地經營權利流轉方式、租金繳納比例、流轉市場前景等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
10、土地經營評估方法,為了讓操作更加方便,對貸款金額較大的土地經營評估,應當要求專業(yè)的評估機構來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價值的界定,對貸款金額較小的貸款,可以采取流轉雙方進行協(xié)商決定抵押物和抵押物的估值。5.3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實踐所需條件為根底,以農民的切身利益為前提進行?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內的相關法律進行適當的修改,讓法律能夠真正成為土地經營承包操作的正能量和標準操作的坐標,建立“三權分置〞制度下土地占用、生產、收益及其處理等方面的權利邊界的界定機制。6結論農村土地的“長久不變〞的政策導向及其“三權分置〞的制度規(guī)劃是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前提,用法律標準的方法來穩(wěn)定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讓土地經營權利進一步盤活,為引導土地經營權利的流轉和其過程中的生產操作建立了法律保障,也為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和推動現代化農業(yè)的開展建立了制度基石,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同政策、法律向左的矛盾,為了增加其可操作性,需要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法律政策,以保持農村根本經營制度持久的活力。參考文獻:【1】張守夫,張少停.“三權分置〞下農村土地承包權制度改革的戰(zhàn)略思考[J].農業(yè)經濟問題,2021〔2〕:9-15.【2】吳曉佳.“三權分置〞的核心要義是放活土地經營權[J].農村經營管理,2021〔12〕: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