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教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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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時《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教案設計 主備課人:郝燕燕 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掌握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的概念、成立條件以及二者的異同;掌握我國刑法中的特殊防衛(wèi)權;明確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的概念,構成條件及其刑事責任。 教學重點、難點 : 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及成立條件。正當防衛(wèi)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教學方法 : 講解、案例討論、分析。 教學過程: 一、正當防衛(wèi)(板書) (一)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板書)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在我國,正當防衛(wèi)既是法律賦予一切公民的一項合法權益,又是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定社會成員應盡的法律義務。 (二)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板書) 1、必須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板書) 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的不法侵害。 2、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板書) 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tài)。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進行的所謂防衛(wèi)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防衛(wèi)不適時”,包括事先防衛(wèi)和事后防衛(wèi)。 3、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板書)】 就是說防衛(wèi)人必須有正當防衛(wèi)意圖,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條件。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正當的防衛(wèi)意圖,則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這類行為有重要主要有:防衛(wèi)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wèi)。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防衛(wèi),不能及于第三者(板書) 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條件。 5、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板書) 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wèi)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三)防衛(wèi)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板書) 防衛(wèi)過當,是指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防衛(wèi)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 對防衛(wèi)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正當防衛(wèi)的特殊規(guī)定(板書) 我國刑法第 20 條第 3 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與前述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相同之處在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wèi)目的的合法正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進行防衛(wèi)。 特殊正當防衛(wèi)在防衛(wèi)條件上主要有兩個特殊之處:一是針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為;二是對防衛(wèi)限度與條件的放寬,即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 二、緊急避險(板書)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和意義(板書) 1、緊急避險的概念和特征(板書)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其特征:首先,緊急避險行為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著眼,卻是保全了更大的權益,因而是有益于社會統(tǒng)治秩序的行為。其次,從主觀上看,實現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較大合法權益,因而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2、緊急避險的意義(板書) (二)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板書) 1、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板書) 即緊急避險必須要有一定的危險發(fā)生,而且這種危險是現實的、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測的。 2、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板書) 即緊急避險行為只能在危險已經發(fā)生尚未結束之時實行。 3、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板書) 即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遭正在發(fā)生的危險的損害。 4、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板書) 即只能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保全更大的合法權益。 5、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板書) 即緊急避險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板書) 即緊急避險對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7、緊急避險的禁止條件(板書) 我國刑法第 21 條第 3 款還規(guī)定:“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緊急避險的禁止條件或特別例外限制。 (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板書) 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wèi)的異同(板書) 二者的共同之處是: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責任相同。 二者的區(qū)別之處包括 1、危害的來源不同 2、行為的對象不同 3、行為的限制不同 4、行為的限度不同 5、主體的限定不同 資源連接: 被二次毆打情急下亂舞捅傷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06年1月1 5日晚22時40分左右(此時大足縣縣城某中學學生宿舍已經熄燈),楊某、陳某、胡某、龍某等人因聽說唐某在外邀約他人準備對楊某等人進行毆打,商量去找唐某問清楚是否有這回事,為防止問人過程中發(fā)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準備,陳某找了一根鐵棒讓龍某在唐某寢室外等候,楊某等三人進入某中學學生宿舍604寢室將唐某(當時已經脫下衣服睡覺了)叫起并質問,唐某對此事否認,楊某等人就出了寢室,在門口商量怎么辦,陳某提出要打唐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進入唐某寢室,胡某先上前踢了唐某一腳,楊某、陳某也上前幫助胡某對唐某進行毆打,將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寢室同學何某床上后,對唐某拳打腳踢,被唐某同寢室的同學將三人拉開,陳某發(fā)覺背上有點涼,就出寢室去看,旁人告訴陳某背上有血,陳某就從龍某手上拿(奪)過鐵棒,又再次進寢室,與楊某、胡某等人又將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寢室同學鄭某床上,對唐某又一陣拳打腳踢,并用鐵棒打唐某的腿部。這時的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陣胡亂揮舞,混亂中捅傷胡某、陳某、龍某,其中胡某被捅為重傷。 【分歧意見】 針對唐某的行為存在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存疑不訴。理由是陳某背上的刀傷是如何造成的,是誰造成的,現在無法查清,事實不清楚,而這一事實直接影響到唐某是在對方使用鐵棒前還是使用鐵棒后用的刀,是否具有無限防衛(wèi)權。 第二種意見是防衛(wèi)過當。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陣胡亂揮舞,捅傷胡某、陳某、龍某,其中胡某被捅為重傷。唐某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起訴。 第三 種意見是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唐某對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進行防衛(wèi)應屬無限防衛(wèi),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 0條之規(guī)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損害,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負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唐某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胡某、陳某、楊某等人在沒問清事實的情況下,熄燈后到唐某寢室,將唐某打倒在何某的床上并拳打腳踢,在被其他人拉開后,又拳腳相加將唐某打倒在鄭某的床上,并使用了鐵棒這一兇器。這充分說明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唐某遭受第二次行兇時對方使用的是鐵棒,這表明不法侵害唐某生命的現實威脅是十分明顯而又緊迫的。如果唐某不采取制止不法行為,聽任胡某等三人用鐵棒毒打,那么唐某的生命就不堪設想。這時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陣胡亂揮舞的行為是使自己的生命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唐某采取的行為實質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第三、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本質,具有防衛(wèi)意識。正當防衛(wèi)是主客相統(tǒng)一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的本質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不難看出,正當防衛(wèi)的客觀特征是:在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特征是:在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情況下,意圖保護合法權益。本案中,唐某遭受兩次行兇,當遭受第二次行兇時對方使用的是鐵棒,眾所周知,鐵棒猛擊頭部是會打死人的。此時,可以肯定地說唐某的生命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了,唐某(才)掏出匕首朝(向)胡某等人一陣胡亂揮舞,混亂中捅傷胡某,屬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之舉。 綜上所述,唐某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對胡某造成了損害,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歷年真題探析 單項選擇題 1、陳某搶劫出租車司機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強行搶走財物后下車逃跑。甲發(fā)動汽車追趕,在陳某往前跑了 40 米處將其撞成重傷并奪回財物。關于甲的行為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令行為 B.緊急避險 C.正當防衛(wèi) D.自救行為 【參考答案】C 【考點】正當防衛(wèi) 【常見錯誤分析】有些考生認為甲構成防衛(wèi)過當,甲應當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無限防衛(wèi)的規(guī)定,不存在防衛(wèi)過當。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本題考查大家對各種免責行為的了解,本題比較簡單,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無限防衛(wèi)的情形,本題考察正當防衛(wèi)的“適時性”問題。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所適用的條件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犯罪“結束”,排除危險說基本上是妥當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還存在著受暴力犯罪行為侵害的危險 ,就可以適用防衛(wèi)權。本題中陳某搶走財物時尚未離開現場,所以不法侵害還沒有結束,還處于“犯罪過程中”其他幾個制度理解其含義即可。法令行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自救行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權益的 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 已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為。 2、關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對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屬防衛(wèi)過當 B.由于武裝叛亂、暴亂罪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對于武裝叛亂、暴亂犯罪不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wèi) C.放火毀損自己所有的財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屬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師在法庭上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隱私的,屬于緊急避險 【參考答案】C 【考點】排除犯罪的事由 【常見錯誤分析】各種排除犯罪的事由,都有一定的成立條件,對此不加以正確地把握就會出錯。 【解題思路與方法分析】排除犯罪的事由,又稱為正當化事由,是指行為在形式上與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實質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過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①本題涉及以下排除犯罪的事由: ①陳興良:(規(guī)范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頁。 A項,正當防衛(wèi)。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以及無過當防衛(wèi)作了規(guī)定。其中,《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边@是《刑法》關于無過當防衛(wèi)之規(guī)定,但不能由此得出結論——對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屑防衛(wèi)過當。是否防衛(wèi)過當,還是要看是否明顯超過正當防衛(wèi)必要限度。因此,A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B項,本題涉及武裝叛亂、暴亂罪是否屬于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因而是否可以對其實行特殊防衛(wèi),即無過當之防衛(wèi)。武裝叛亂、暴亂罪雖然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但同樣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可以對其實行特殊防衛(wèi)。因此,B項的敘述也是錯誤的。 C項,放火毀損本人財物是一種自行處分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是否排除犯罪性,關鍵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同樣構成犯罪。因此,C項的敘述是正確的。 D項,律師的行為屬于義務沖突而非緊急避險,因此D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綜上,正確選項是C。 3、根據刑法第20條前兩款的規(guī)定,-----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關于------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確定罪名,對于-------,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這段話的空格中: A.2處填寫“正當防衛(wèi)”,5處填寫“防衛(wèi)過當”,1處填寫“假想防衛(wèi)” B.2處填寫“正當防衛(wèi)”,4處填寫“防衛(wèi)過當”,1處填寫“假想防衛(wèi)” C.3處填寫“正當防衛(wèi)”,5處填寫“防衛(wèi)過當” D.3處填寫“正當防衛(wèi)”,4處填寫“防衛(wèi)過當”,1處填寫“假想防衛(wèi)” 【答案】B 【考點】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假想防衛(wèi)、事后防衛(wèi)的常識 【解題思路和依據】以選擇題的方式做填空題。根據刑法第20條前兩款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wèi)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假想防衛(wèi);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wèi)過當;關于防衛(wèi)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防衛(wèi)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確定罪名;對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應注意的問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進行“防衛(wèi)”的,屬于“事后防衛(wèi)”,既不是正當防衛(wèi)也不是防衛(wèi)過當。 正當防衛(wèi)之案例解讀 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道義上的義務。正確實施正當防衛(wèi)不僅有利于制止和預防不法侵害,維護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弘揚正氣,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正確認識正當防衛(wèi)是正確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因而正確認識正當防衛(wèi)十分必要。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那么,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應怎樣判定呢?這要對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各種條件作具體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兒園保育員李某問題(女,30歲)于某日下午帶領8名幼兒外出游玩。途中幼兒王某(女,3歲)失足墜入路旁糞池,李某見狀只向農民高聲呼救,不肯跳入糞池救人。約20分鐘后,路過此地的農民張某聽到呼救后趕來,一看此景,非常氣憤,她身為教師,卻不救人。張某隨手給了那老師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糞池救人,但為時已晚,幼兒王某已被溺死,教師李某被打成重傷。 農民張某棒打教師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正當防衛(wèi)必須具備起因條件,即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而且這些侵害必須是具有攻擊性、破壞性和緊迫性,在采取正當防衛(wèi)可以減輕或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針對正當防衛(wèi)。教師李某對學生遇困時有救助的職責,她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屬不法侵害,但不作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擊性、緊迫性。本案中,農民張某見義勇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揚的,但同時,他也要為自己棒打教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的對不作為犯罪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外,還有下列行為也因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wèi);(2)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wèi);(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5)對防衛(wèi)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wèi);(6)對過失犯罪不能實行正當防衛(wèi)。另外,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wèi),不是正當防衛(wèi)。 案例二:無業(yè)游民趙某為還賭債于某日晚將一剛下晚自習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學生錢某攔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錢某把錢拿出來。在此過程中,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輕求學時的辛酸,遂良心發(fā)現,覺得學生可憐,便抽身離開??粗鴶r路搶劫者離去的背影,怒氣未消的錢某從地上撿起一石塊將趙某砸傷。 錢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嗎?不是,因為正當防衛(wèi)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實施,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本案中,趙某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時進行防衛(wèi)屬事后加害或事后防衛(wèi)。事后防衛(wèi)不是正當防衛(wèi)。除此之外在下列情況實施防衛(wèi)也屬事后防衛(wèi):(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4)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繼續(xù)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進行所謂“防衛(wèi)”的,稱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wèi)。事前防衛(wèi)也不是正當防衛(wèi)。 緊急避險行為之案例解讀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孫某駕駛公共汽車在正常拐彎時,突然發(fā)現前面不遠處李某駕駛一輛出租車違章迎面駛來,眼看一場慘重的車禍就要發(fā)生,孫某見狀眼疾手快,急忙轉動方向盤,往右一拐,駛入人行道,車禍是避免了,卻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傷。郭某經過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萬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則認為,損害是由李某違章駕駛一手造成的,責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則稱,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應由交通法規(guī)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爭執(zhí)不下,郭某訴至法院。 [問題]1.什么是緊急避險?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2.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1.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緊急危險、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而實施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孫某駕車駛入人行道是在情況緊急、馬上就要發(fā)生車禍的情勢下,迫不得已而實施的,而且以撞傷郭某的較小損害來避免了一起兩車相撞、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孫某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2.本案的責任應由出租車司機李某一人來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guī)定,人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險情的人,當然應由李某來承擔郭某的一切損失賠償責任。 6-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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