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實務》書本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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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商品的名稱、質量、數量和包裝 P27案例1 案情簡介: 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買主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fā)現(xiàn)該貨物部分工序為機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單據均表示為手工制造,按該國法律 應屬“不正當表示”和“過大宣傳”,遭用戶退貨,以致使進口人蒙受巨大損失,要求我方賠償。理由有二(1)該商品的生產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關鍵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該筆交易是經買方當面先看樣品成交的,而實際貨物質量又與樣品一致,因此應認為該貨物與雙方約定的品質相符。后又經有關人士 調解后,雙方在友好協(xié)商過程中取得諒解。對此,希予評論。 要點評析: 本案例合同中約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質,是屬于“憑說明買賣”的一種表示方法。從各國法律和公約來看,憑說明約定商品品質,賣方所交 商品的品質與合同說明不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本案我方從根本上違反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品質說明,從而構成賣方的違約行為,應承擔 所交貨物與合同說明不符的責任。 同時貿易中如果采用樣品表示商品品質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體規(guī)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雙方是采用樣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說的實際所交貨物與樣品一致不能稱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產品在實際業(yè)務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應該在合同中標明“基本手工制造書寫紙”,以免雙方產生爭議,與實際所提交產品品質完全吻合。 P33案例2 案情簡介: 買方向賣方訂購50公噸貨物,合同規(guī)定A、B、C、D、E五種規(guī)格按同等數量搭配。賣方按照合同開立發(fā)票,買方憑發(fā)票和其他單據付了款。貨到后發(fā)現(xiàn)所有 50公噸貨物均為A規(guī)格,買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貨款。賣方辯說,不同規(guī)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給予適當經濟 賠償,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訴諸法院。你認為法官該如何判決?理由何在? 要點評析: 法官應該判買方有權拒收4/5的貨物,要求賣方退回4/5的貨款,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因為合同中的規(guī)格和數量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條款,賣方違反了規(guī)格和質量規(guī)定,按照《公約》規(guī)定,屬于根本性違約,受到損害的買方不僅可以拒收貨物,而且還可以提出索賠。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賣方對于ABCDE五種規(guī)格貨物按照同等數量搭配,但是賣方都提供同樣規(guī)格的A貨物,屬于違反貨物規(guī)格的規(guī)定,相當于所有貨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約定,違反了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P42案例3 案情簡介: 合同規(guī)定水果罐頭裝入箱內,每箱30聽。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如數交付了貨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裝24聽的小箱,而所交貨物的總聽數,并不短缺。可是,買方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賣方則堅持買方應接受全部貨物,理由是經買方所在地的公證人證實:不論每箱是裝24聽或30聽,其每聽市場價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訴訟。對此,你認為法官應如何判決?依據何在? 要點評析: 根據《公約》規(guī)定,賣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品質規(guī)格交貨,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包裝或者裝箱,如果沒有按照規(guī)定,賣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裝條款針對包裝方式或包裝材料的規(guī)定,對于每個包裝的數量,屬于雙方特殊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賣方沒有按照規(guī)定數量裝箱,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則本案例中買方可以拒收整批貨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約定每箱的聽數,一般認為賣方屬于一般違約,所以買方只能提出索賠,不能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 P66(第1題無)案例1 案情簡介: 我某出口企業(yè)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條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5萬美元,規(guī)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運往孟買;支付條件:買方憑由孟買某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yè)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用電傳向印商發(fā)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 表空運至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fā)票和航空運單交孟買某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手表價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yè)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zhí)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要點評析: 印商應該付款。因為FCA 的風險點在貨交承運人處,即本案中上海虹橋機場貨交航空公司處,交貨時間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貨的時間要求,賣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了交貨義務,所以買方印商應該付款。 P74案例2 案情簡介: 印度孟買一家電視機進口商與日本京都電器制造商洽談買賣電視機交易。從京都(內陸城市)至孟買,有集裝箱多式運輸服務,京都當地貨運商以訂約承運人的身份 可簽發(fā)多式運輸單據。貨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裝箱堆場裝入集裝箱后,由貨運商用卡車經公路運至橫濱,然后再裝上船運至孟買。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擔公路 和海洋運輸的風險;孟買進口商則不愿承擔貨物交運前的風險。試對以下問題提出你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 (2)京都制造商是否應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 (3)按以上情況,你認為京都制造商應該采用何種貿易術語? 要點評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CIF術語報價。因為這三個術語只適合水運,交貨點都在裝運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橫濱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擔京都至橫濱這段公路運輸的風險,因此交貨點應該在京都,適用多式聯(lián)運。所以不能按FOB、CFR、CIF術語報價。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因為多式聯(lián)運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裝船提單。 (3)按以上情況,京都制造商應該采用交貨點在貨交承運人處,適用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如FCA京都、CPT孟買、CIP孟買。因為這三種術語的交貨點 都在京都貨交承運人處,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貨,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擔之后發(fā)生的風險,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進口商也無需承擔交貨前的風險,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過這三個術語中CIP術語為首選,因為此術語中包含保險,京都至孟買的風險可由保險公司承保,如果發(fā)生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印商可向保險 公司索賠。 P80案例3 案情簡介: 我某出口公司擬出口化妝品去中東某國。正好該國某中間商主動來函與該公司聯(lián)系,表示愿意為推銷化妝品提供服務,并要求按照每筆交易的成交金額給予傭金 5%。不久,經該中間商與當地進口商達成CIFC5%總金額50000美元的交易,裝運期為訂約后的2個月,并簽訂了銷售合同。合同簽訂后,該中間商即來 電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傭金2500美元。我公司復電稱:傭金需待貨物裝運并收到全部貨款后才能支付。于是,雙方發(fā)生了爭議。試問:這起爭議發(fā)生的原因 是什么?我出口公司應接受什么教訓? 要點評析: 這起爭議發(fā)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協(xié)商好傭金的支付時間。我出口公司應吸取的教訓是今后與傭金商就何時支付傭金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一般而言,出口業(yè) 務中,傭金應該在出口企業(yè)收到全部貨款后才能支付。因為,中間商的服務,不僅在于促成交易,還應負責聯(lián)系、督促實際買主履約,協(xié)助解決履約過程中可能發(fā)生 的問題,以便合同得以圓滿履行。 P93案例4 案情簡介: 與利比亞商人訂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為CFR,目的港規(guī)定為“的黎波里”,我方交貨時誤將貨物運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損失。試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訓。 要點評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議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國家,城市等。 P114案例1 案情簡介: 我某出口企業(yè)收到的一份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自重慶運至漢堡。多式運輸單據可接受。禁止轉運”。受益人經審核認為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證規(guī) 定委托重慶外運公司如期在重慶裝上火車經上海改裝輪船運至漢堡。由重慶外運公司于裝車當日簽發(fā)多式運輸單據。議付行審單認可后即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開證 行提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理由:(1)運輸單據上表示的船名有“預期”字樣,但無實際裝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證規(guī)定禁止轉運,而單據卻表示 “將轉運”。試對此進行評析。 要點評析: 兩條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對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運輸,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裝船提單。 對于拒付理由(2),因根據UCP600,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對于注明將發(fā)生轉運的單據銀行將接受,只要提單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并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2 案情簡介: 我外貿公司A與歐洲B商訂立供應某商品500公噸出口合同,規(guī)定1月至4月由中國港口裝上海輪運往歐洲某港,允許賣方交貨數量可增減5%。B商按時開來信 用證的裝運條款為1月100噸、2月150噸、3月150噸、4月100噸,每月內不得分批。A公司審核信用證之后認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別按照 信用證規(guī)定如期如數發(fā)貨并順利結匯。后由于貨源不足,經協(xié)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島將70公噸貨裝上C輪,待該輪續(xù)航煙臺時,于3月18日在 煙臺再裝75公噸。A公司議付時,提交了風別于青島和煙臺裝運的共計145公噸的兩套提單。當議付行將單據寄交開證行時遭拒付。理由:(1)3月應裝 150噸,實際裝145公噸;(2)分別在青島、大連裝運,與信用證禁止封閉不符。試分析開證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點評析: 兩條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對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許賣方交貨數量可增減5%,所以賣方3月裝運貨物在142.5公噸至157.5公噸之間即可,因此實際裝145公噸,不存在不符點。 對于拒付理由(2),根據UCP600,在不同時間,不同口岸,將同一合同項下貨物裝上同一航次,同一運輸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裝運。 P139案例1 案情簡介: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出口貨物一批,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貨物發(fā)生損失,該損失應該由何方負責?如果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對該項損失是否給予賠償?并說明理由。 要點評析: 保險公司不需賠償。貨物損失放生在從出口公司倉庫運到碼頭待運過程中,此時買方對該批貨物還不具有可保利益,因為本案采取CFR術語成交,CFR的風險點 在裝運港船舷,發(fā)生貨損時賣方還未完成交貨,所有權還屬于賣方,所以雖然買方已經向保險公司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但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案例2 案情簡介: 某輪載貨后,在航行途中不慎發(fā)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并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貨物部分損失。該船行駛至鄰近的一 個港口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費了10天時間,增加支出各項費用,包括員工工資。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啟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 灌水滅火。A艙原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fā)現(xiàn)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被水浸濕。試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并指出在投 保CIC(1981.1.1條款)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 要點評析: (1)屬于單獨海損的有:擱淺造成的損失;A艙被焚毀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為該損失是由于風險本身所導致的。 屬于共同海損的有:強行起浮造成的輪機受損以及船底劃破而產生的修理費以及船員工資等費用屬于;A艙被水浸濕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葉。因為該損失是由于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對抗風險的人為措施所導致的。 (2)投保CIC(1981.1.1條款)的平安險,保險公司就負責賠償,因為平安險承保共同海損;對于本案中的單獨海損,是由于擱淺和失火意外事故導致的,意外事過導致的部分損失屬于平安險承保范圍。 案例3 案情簡介: 某外貿公司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公司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灌裝協(xié)議, 并立即開始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xié)議將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物堆放在港區(qū)內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 散貨,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外貿企業(yè)逐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對此,試予以評論。 要點評析: 保險公司不需賠償,因為根據保險責任起訖條款,保險責任在貨物到達目的地進入指定倉庫時終止,而本案中的貨損發(fā)生在倉庫內,所以不屬于保險公司責任范圍。 P156案例1 案情簡介: 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期票,作為向乙訂貨預付款,乙在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款,恰遭當地法院公告 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隨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已于10天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時通知了 乙。在此情況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據系甲開立為由推諉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何依法判決?理由何在? 要點評析: 甲、乙與銀行都在匯票上簽過字,都是匯票的債務人,因為甲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兌之前是主債務人,承兌后是此債務人;乙在匯票上做了背書,作為被背 書人丙的前手,對后手承擔保證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時的付款責任內;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是匯票項下的主債務人。根據票據的無因性特征,甲、乙與銀行不能用 任何理由對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擁有向他們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權利。 P174案例3 案情簡介: 出口合同規(guī)定的支付條款為裝運月前15天電匯付款,買方延至裝運月中開始從郵局寄來銀行匯票一紙,為保證按期交貨,出口企業(yè)于收到該匯票次日即將貨物托 運,同時委托銀行代收票款。1個月后,接銀行通知,因該匯票系偽造,已被退票。此時,貨已抵達目的港,并已買方憑出口企業(yè)自行寄去的單據提走。事后追償, 對方早已人去樓空。對此損失,我方的主要教訓是什么? 要點評析: 票匯業(yè)務中存在票據偽造的風險,因此賣方收到匯票后,不要急于發(fā)貨,應首先核對票據的真?zhèn)?,最后收妥款項后再發(fā)貨。 案例4 案情簡介: 我一外貿企業(yè)向日本一進口商為出售某商品發(fā)盤,其中付款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對方答復可以接受,但付款須按以下條件:“付款交單見票后30天”并通過其制 定的A銀行代收。按一般情況,貨物自我國運至該國最長不超過10天。試分析該商為何提出此條件? 要點評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單”改為“付款交單見票后30天”,可能是資金困難,想獲得資金融通的好處;日商提出通過其制定的A銀行代收,可能是其與A銀行關系較好,想在遠期付款交單下向代收行借單。 案例6 案情簡介: 上海A公司與美國B公司以CIF術語、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美國B公司要求指定紐約D銀行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對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準時裝運貨物,并通過上海C銀行為托收行辦 理托收業(yè)務。貨到美國后由于匯票還沒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據)把全套單據從代收行借出并順利提貨。待匯票期滿提示B公司付款時,B公司已經宣 布破產,導致A公司貨款沒能收回。 問:(1)在此案例中D銀行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我方在辦理托收環(huán)節(jié)是否存在過失? (3)根據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遠期付款交單結算的風險。 要點評析: (1)D銀行作為代收行有責任,因為采用的結算方式為D/P,銀行交出單據的前提是必須要收到貨款,但是其沒有收到貨款就放出單據,是導致最后沒有收回貨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辦理托收環(huán)節(jié)存在過失,出口方在托收業(yè)務中不應該由對方指定代收行,而應該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遠期付款交單對于出口方的風險主要有:由于托收屬于商業(yè)信用,賣方收款依賴于進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遲收回貨款的風險;若買方拒絕付款贖 單,貨物則面臨就地變賣、運回,途中出現(xiàn)損失或者完全滅失的風險;國外有一些銀行對于遠期D/P采用D/A的處理方法,即對方承兌后即交出單據,或者憑進 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據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單據,從而提走貨物,對出口方收款帶來很大不確定性。 P199案例10 案情簡介: 某出口企業(yè)收到一份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guī)定發(fā)貨時,突接開證銀行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企業(yè)應如何處理?依據何在? 要點評析: 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證規(guī)定發(fā)貨,因為信用證下開證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其不能以開證申請人倒閉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必須 付款。當然,出口人在發(fā)貨之前要確保能提交相符單據,因為此種情況下,開證行審單非??量獭? 案例11 案情簡介: 我出口公司與某外商訂立出口合同,規(guī)定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條件為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對方按時開來限定通知行議付的信用證,經審核無誤,第一批貨物 隨即裝運,我出口公司在規(guī)定交單期內向通知行交單議付,通知行經審單認可后向出口公司議付了款項,接著,開證行也償付了議付行行的款項。出口公司正準備發(fā) 運第二批貨時,我通知行忽接開證行電傳,聲稱申請人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fā)現(xiàn)品質與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貨物的款項,據此,請通知受益人停發(fā)第二批貨,如 已發(fā)運,則不要再議付該款項。我通知行在與出口公司聯(lián)系后,立即回電拒絕。試分析我通知行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 要點評析: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因為根據信用證的純單據業(yè)務特點,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單據中的不符點,至于貨物中存在的不符,進口方可以通過買賣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12 案情簡介: 一家公司銷售貨物,買賣合同規(guī)定按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收到的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須提交商業(yè)發(fā)票及買方會簽的商品檢驗證書。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如期備妥貨物 并裝運,而且安全到達目的地。但買方始終未在檢驗證書上會簽,使賣方無法根據信用證收到貨款,后經長期多方交涉,雖然最終追回了貨款,但仍受到極大損失。 試從本案分析,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條件下,作為國際貨物買賣的賣方收回貨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風險。 要點評析: 本案中使受益人無法順利結匯的原因在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問題,即本案中的客檢條款。信用證是銀行信用,因此對出口方而言相對商業(yè)信用的其他結算方式安全, 但是出口方也可能會遭遇風險,比如作出付款承諾的開證行的資信風險;另外信用證是純單據業(yè)務,銀行審單非常嚴格,如果單據中出現(xiàn)不符點,即使貨物符合合 同,銀行也會拒付。出口人最要當心的就是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問題,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進口方手中或者開證行手中,帶有極強的主觀性,使出口方面臨收匯風 險。 案例13 案情簡介: 一家銀行為從某港裝運的貨物給發(fā)貨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列明按照UCP600辦理。該信用證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商檢 證書,遭到受益人拒絕后,開證行開始宣稱,如提示的單據中不包括該商檢證書將拒不償付,繼而又聲明:如果開證人收到的貨物與信用證相符,可以照付。貨物抵 達目的地后,經檢驗收到的貨物僅為發(fā)票所列數量的80%,因此遭到開證行拒付。為此,受益人起訴開證行違反信用證承諾。試對此案進行評論。 要點評析: 開證行的說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因此不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對于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商檢證書的信用 證修改,受益人已經拒絕,因此無需提交商檢證書;其次,對于開證行以所交貨物與單據不符,也不能作為拒付的理由,因為信用證業(yè)務是純單據業(yè)務,開證行只需 審核單據,無需過問貨物,只要單據相符必須付款,而對于貨物中存在的問題,由進口方直接通過買賣合同向出口方索償。 P208案例14 案情簡介: 買賣合同規(guī)定買方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全部金額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但賣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額為價金10%的備用信用證。賣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時開立備用信 用證,但買方未能如約開立令賣方滿意的信用證,賣方因而拒絕交貨。買方根據備用證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賣方以不交貨是由于未收到滿意的信用證為由要求開證行 拒絕付款,并上訴法院要求頒布不準開證行付款的禁令。你認為開證行與法院應如何處理?并申述理由。 要點評析: 法院不能頒布禁令,開證行應該付款。因為備用信用證也是純單據業(yè)務,只要受益人提交開證申請人未能如期履約的單據符合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開證行就必須付 款。本案中賣方未能按照規(guī)定發(fā)運貨物,符合備用證使用的條件,因此賣方不能以未收到滿意的信用證為由要求開證行拒絕付款。至于買方開來信用證不符合要求致 使賣方無法裝運貨物,可以通過買賣合同解決。 案例15 案情簡介: 我某銀行為從國外“引資”,憑當地一外資集團提交的一份偽造的外國銀行開立的備用信用證的反擔保,向該集團開出多份一年期不可撤銷可轉讓的備用信用證。隨 后,該集團將這些備用信用證寄往國外進行詐騙。幸經我國公安部門及時偵破,涉案外國人和我銀行工作人員均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我銀行開出的備用信用證終未 被使用。試對此案加以評論。 要點評析: 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開證的主要依據是開證申請人的信用和履約能力,沒有押金或貨運單據作抵押,因此風險很大。所以在開立備用信用證之前,一定要對開證申請人的信用和履約能力做到充分調查。 P214案例16 案情簡介: 我出口人出售一批貨物給外國進口人,合同規(guī)定的支付方式是50%貨款憑不可撤銷信用證見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憑即期付款交單付款。我出口人委托當地 銀行轉托進口國A銀行憑單據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同時,憑進口人通過A銀行開立的以我出口人為受益人的見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證開出了50%價款的匯票。其 后,A銀行根據進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貨款將全部貨運單據交給了進口人,并將代收的50%貨款撥付給了托收行;與此同時,對我出口人開立的匯票作 了承兌。嗣后不久,A銀行宣布破產,以承兌的匯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時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逐以貨物已被進口人全部收取為由,向進口人追償尚余的原信用證項下 的50%貨款。進口人借口開證押金收不回而拒不償付。為此,我出口人訴諸法院。你認為此案應如何判決?在這筆交易中,我出口人應從中吸取什么教訓? 要點評析: 進口人應該支付尚余的50%貨款,因為只要賣方所交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是買方的義務。信用證等支付方式只是買方實現(xiàn)付款義務的一種途徑,當這種支 付方式無法實現(xiàn)付款目的時,進口方仍有付款義務。所以買方不能以信用證的開立或者開證行不退還押金為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至于開證行收取的押金,進口方可 與開證行直接交涉索要。 我出口人在本案中也有失誤,請全套單據跟在了即期付款方式下,進口人付了一半貨款就拿到了全套單據,風險很大。一般當幾種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時,全套單據最 好跟在遠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種付款方式的付款時間相同,則應將單據跟在商業(yè)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應將單據跟在遠期信用證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證的 付款時間相同,則可以跟在托收項下。 P221案例17 案情簡介: 某外貿公司與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術語出售一批貨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僅規(guī)定:“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在上海議付。”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條款為“7月在 中國港口裝船,運往歐洲某港,不準轉運”。貨物備妥后,經再三催促,信用證于7月25日方才開到。由于直達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間將 貨物裝運已無可能。為此,我方電請外商將信用證的裝運期延至最遲8月31日,并將信用證議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種貨物市價下跌,該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證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裝運而違反合同,向我方索賠。試分析在這筆交易中究竟是何方違約?我外貿企業(yè)應吸取什么教訓? 要點評析: 外商買方違約。因為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信用證是賣方履約的前提,而導致本案賣方無法如期裝運的原因是買方開來信用證太晚,所以賣方無需承擔責任。 我外貿企業(yè)也有失誤,合同中未規(guī)定信用證開立的時限,以致買方對開證一拖再拖,從而使合同無法順利進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的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信用證開立的時限,有利于督促買方如期開證。 案例18 案情簡介: 我某外貿公司向外國某進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凍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僅規(guī)定:“憑以買方為付款人見票后30天付款的匯票托收”。貨抵目的港次日,出口 人接進口商來電稱:“單據與裝貨船舶均已到達,但代收行堅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單。由于買賣合同僅規(guī)定見票后30天托收,未規(guī)定先付款后交單,故我方不能按銀 行要求辦理。現(xiàn)部分貨物已開始腐爛,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單再提貨,貨物將全部腐爛變質?!蔽彝赓Q公司接電后查對托收委托書,該委托書未表示按付款交 單辦理。為防止貨物變質,逐即通過托收銀行電告代收銀行明確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單,你方因何堅持匯票付款人必須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誤提貨造成損失, 概由你方負責?!焙蟠招袕碗娛前碪RC522規(guī)定辦理,并無過錯。我方接電后發(fā)現(xiàn)在該案的處理上確有不當之處,逐再去電將托收指示書的內容改為“見票后 30天付款,承兌交單”。但由于交涉,拖延數日,加之當地天氣炎熱,貨物卸船運入倉庫后已大部分變質,以致進口商拒絕在匯票上承兌,最終我方蒙受重大損 失。試對本案產生以及有關當事人在處理中的責任和具體做法作出評論。 要點評析: 本案中引起損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寫托收指示書時對具體放單條件未作出明確指示,在遇到問題時因為對托收業(yè)務的特點以及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URC522缺 乏充分了解,以致沒能及時作出反應。托收業(yè)務中,委托人和銀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銀行嚴格按照委托人指示辦事,相應風險和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因此在選用 托收方式作為付款方式時,委托人人應根據成交貨物特點、進口方資信等對銀行放單條件作出明確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損失。 P243案例2 案情簡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噸大米,單價為每噸500美元,總值為50000美元。事后賣方只交貨5噸。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如果賣方交貨90噸,買方又可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要點評析: 根據《公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導致另外一方實際上被剝奪了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受到損害的一方不僅可以撤 銷合同,而且還可以提出索賠。若違約不能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則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本案例當賣方只交貨5噸,買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為賣方違約對其造成根本性影響;而當賣方交貨95公噸時,通常買方只能提出索賠,因為賣方基本上履行了 合同,沒有對于買方造成實質性影響,除非雙方合同中約定賣方交貨數量不足,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3 案情簡介: 我某企業(yè)向香港某商進口20臺精密儀器,每臺3萬港元。合同規(guī)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額1萬港元。事后賣方只交付12臺,其余8臺不能 交貨。當時因市場價格上漲,每臺價格為4萬港元。賣方企圖賠償違約金1萬港元了結此案。但買方不同意。在上述情況下,你認為買方能向賣方索賠多少金額?為 什么? 要點評析: 本案例買方應該向賣方索賠的金額為8萬港元。因為根據《公約》和我國法律規(guī)定,作為一方違約所應該支付的違約金或者罰金,應該以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作 為計算方法。雖然本案中雙方約定違約金為1萬港幣,但是明顯低于因為賣方違約而對買方造成的損失,買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貨物價 格從3萬港幣上漲到4萬港幣,賣方應該就少交貨8臺對買方造成的8萬港幣損失進行違約賠償。 P248案例4 案情簡介: 我某企業(yè)與外商按國際通用規(guī)格訂約進口某化工原料。訂約后不久,市價明顯上漲。交貨期屆滿前,該商所述生產該化工原料的工廠失火被毀,該商以該廠火災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其交貨義務。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要點評析: 我方可以拒絕對方解除交貨義務的要求,可以要求對方延遲交貨,因為交貨期屆滿前工廠失火被毀,并不能說明賣方沒有交貨的能力。 如果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破壞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礎,致使履行合同成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 響了合同的履行,則可部分地免除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暫時或在一定時間內阻礙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 能解除有關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 案情簡介: 某出口商以CIF條件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guī)定裝運期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國政府公布一項條例,規(guī)定從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別許可證,否 則禁止該貨物的出口。賣方未能裝運貨物,于是買方請求賠償損失。在此案中,賣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貨義務?為什么? 要點評析: 買方可以免于交貨義務。因為本案例屬于雙方簽訂合同后發(fā)生的,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過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發(fā)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無法預 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和不開克服的。故該案例屬于社會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約》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條件。根據《公約》規(guī)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約 的一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買方也無權提出索賠要求。 案例6 案情簡介: 我某進口企業(yè)按FOB條件向歐洲某廠商訂購一批貨物。當我方派船前往西歐指定港口接貨時,正值埃及與以色列發(fā)生戰(zhàn)爭,埃及被迫關閉蘇伊士運河。我所派輪船 只得繞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繞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遲到達裝運港口。歐洲廠商要求我方賠償因接貨船只遲到而造成的倉租和利息損失。我方拒絕了對方要 求,因此引起爭議。對此,請予評論。 要點評析: 我方有權拒絕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因為雖然FOB貿易術語我方有義務及時派船接貨,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貨過程中遭遇了戰(zhàn)爭,導致正常的航行線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繞行,是導致我方不能及時達到裝運港接貨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戰(zhàn)爭影響導致派船延遲,發(fā)生戰(zhàn)爭是屬于社會原因而導致的不可抗力,根據《公約》規(guī)定,受到不可抗力影響造成的違約,違約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故我方可以拒絕對方索賠要求。 P259案例7 案情簡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明確規(guī)定一旦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如友好協(xié)商不能解決,即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后 來,雙方就商品的質量發(fā)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方,法院也發(fā)來了傳票,傳我方公司出庭應訴。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要點評析: 我方不應該出庭應訴。因為合同中規(guī)定如果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友好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該在我國仲裁,表明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同時在我國仲裁則適應我國法律。 我國在《仲裁法》規(guī)定,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后,一方面使仲裁機構取得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同時排除法院對本案件的管轄權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規(guī)定法院不受理雙方 已經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爭議案件。世界上故雙方關于品質產生爭議,對方只能提請在我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方法院無權對本案件進行管轄,我方 也無須出庭應訴。 P290案例1 案情簡介: 我出口企業(yè)于6月1日用傳真向英商發(fā)盤銷售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6月2日收到英商發(fā)來傳真稱:“如價格減5%可接受。”我尚未對英商來電做出答復,由 于該商品的國際市價劇漲,英商又于6月3日來傳真表示:“無條件接受你6月1日發(fā)盤,請告合同號碼?!痹噯枺涸诖饲闆r下,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要點評析: 我方應拒絕英商6月3日通過傳真表示的無條件接受,應按照最新市場價格洽談。因為發(fā)盤在還盤生效時失效,我方6月1日的發(fā)盤在英商6月2日傳真要求降價 5%時已經失效。英商6月3日的無條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發(fā)盤有效期內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項新的發(fā)盤,我方完全可以拒絕。 案例2 案情簡介: 我某外貿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發(fā)去電子郵件,發(fā)盤供應某農產品1000公噸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裝”(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電子郵件后立即復電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裝運”(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準備于雙方約定的6月份裝船。數周后,某農產品國際市價猛跌,針對我方的催證電子郵件,美商于3月20日來 電稱:“由于你方對新麻袋包裝的要求未予確認,雙方之間無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貿公司則堅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fā)生爭執(zhí)。試問:此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要點評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為美商對我方發(fā)盤表示了有條件的接受,但其中對包裝的修改從性質上屬于非實質性變更發(fā)盤條件,按照《公約》規(guī)定,構成非實 質性變更發(fā)盤條件的有條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發(fā)盤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對方。本案中,我方對于美商非實質性變更發(fā)盤條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 反對,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P330案例1 案情簡介: 出口合同規(guī)定某商品數量1200萬米,7至12月每月各裝運200萬米,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付款,裝運月份開始前15天買方負責將信用證開至賣方。買 方按約如期于6月15日將信用證開給賣方,經審查信用證總量與總額以及其他條款均與合同規(guī)定一致,但裝運條款僅規(guī)定“允許分批”和最后裝運日期為12月 31日。由于出口企業(yè)備有庫存現(xiàn)貨,為爭取早出口、早收匯,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將貨物分兩批各600萬米裝運出口,由于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 條款規(guī)定,付款行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但事后不久,收到國外進口人電傳,聲稱我出口企業(yè)違反了合同,提出索賠。對此,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要點評析: 我方對貨物的裝運確實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對買方的索賠進行理賠。根據合同規(guī)定,我方應在7月至12月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每月裝運200萬 米。但我方并未違反信用證規(guī)定,因為信用證只規(guī)定允許分批裝運和最遲裝運期,并未對分批裝運做出具體要求,只要我方在最遲裝運期之前將所有貨物發(fā)運即可。 案例2 案情簡介: 某外資企業(yè)出口貨物一批,買賣合同與信用證均規(guī)定為CIF條件,貨物裝運后,出口企業(yè)在向輪船公司支付全額運費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簽發(fā)的已裝船清潔提單。但 制單人員在提單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樣。當時正遇市場價格下跌,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意見,以所交單據與信用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后幾經交涉,最終以減價了案。對此,試予 評論。 要點評析: 開證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單時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只要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銀行應承擔信用證付款責任;如果單據不符合信 用證及《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規(guī)定,開證行有權拒付。根據慣例,在CIF條件下,提單內容中應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則構成不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因此,在實際業(yè)務中,制作并提交的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條款。 案例3 案情簡介: 某出口企業(yè)出口供加工發(fā)網的原料——人發(fā)(注:人發(fā)的售價與長度成正比),合同規(guī)定長度為8英寸。裝運時因8英寸的人發(fā)貨源短缺,遂以售價較高的9英寸的 人發(fā)替代。買方在收到貨物后,不僅不對我方按原價交付了較合同規(guī)定更長、售價較高的貨物表示感謝,相反還向我方提出索賠,理由是:9英寸的人發(fā)過長,不能 適應加工發(fā)網的機器生產,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時間上的損失。最終以我方賠付切短費用結案。試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訓。 要點評析: 在合同履行中,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和規(guī)格必須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合同品質條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買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4 案情簡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來,常由該客戶提供實物樣品,由我方按所供實物花樣生產供應。某年我公司組團出訪歐洲,有一歐商約見我方代表,提 出我方對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樣侵犯其知識產權并出示有關花型的專利證書,要求我方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我方代表答稱,我方出口的這些花布,均按非洲 買主提供的花樣生產,對侵犯你歐商知識產權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擔責任,但為了防止今后類似侵權行為,請將你方享有知識產權的花樣寄給我們,我們保證不 再發(fā)生類似事情。試分析我方的答復是否適當? 要點評析: 我方答復是不適當的。根據相關法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生產、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如果歐商在相關地區(qū)擁有有效專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經許可使用、制造和銷售專利產品。 案例5 案情簡介: 國外客商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其中規(guī)定:裝運不遲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07)。我出口企業(yè)于2007年4月20日將貨物裝上船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備妥各項單據,于4月25日向銀行交單,要求議付。出口企業(yè)所提交 的單據中,海運提單表明裝船日期為2007年4月20日;保險單中的“交運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欄注明“按提單”(as per B/L),保險單的出單日期為4月23日。試問:銀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險單?理由何在? 要點評析: 銀行將不接受該保險單。由于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單的出單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規(guī)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險單的出單日期不得晚于提單的出 單日期,除非保險單聲明保險責任自貨物裝運時起生效,否則銀行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精選word范本!-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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