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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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 債務重組 張繼德2006 11 11 一 歷史沿革 1 市場競爭 風險 企業(yè)經營不善 經營虧損或者盈利能力下降 資金周轉不暢 現金支付能力下降 債務無法償還 債權人兩種方案 債務重組 2 債務重組定義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 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為了規(guī)范債務重組的 財政部1998年制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 并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 2006年2月財政部發(fā)布 企業(yè)會計準則 債務重組 二 主要內容1 總則2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3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4 披露 共四章 二 主要內容1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1 以資產清償債務 2 將債務轉為資本 3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如減少債務本金 減少債務利息等 不包括上述 1 和 2 兩種方式 4 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2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 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計入當期損益 2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計入當期損益 3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 差額 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 計入當期損益 4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 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 或者實收資本 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 或者實收資本 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計入當期損益 5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 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 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 號 或有事項 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 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與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計入當期損益 或有應付金額 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fā)生的應付金額 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6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 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轉為資本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 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 再按照 5 處理 3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1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計入當期損益 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 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 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 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計入當期損益 2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 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比照 1 的規(guī)定 處理 3 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 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 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比照 1 處理 4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 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比照 1 規(guī)定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 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 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fā)生的應收金額 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5 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 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轉為資本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 接受的非現金資產 公允價值 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 再按 4 規(guī)定處理 4 披露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信息 1 債務重組方式 2 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3 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 或者實收資本 增加額 4 或有應付金額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債務重組信息 1 債務重組方式 2 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3 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4 或有應收金額 三 新舊準則差異1 新舊準則的定義不同舊準則 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它表明 無論是哪種債務重組的形式 只要是改變了原定債務條件的事項 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和償還的時間 均作為債務重組 也就是說舊準則中的債務重組即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 也包括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 新準則 債務重組 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 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 并突出了債權人做為了讓步的實質條件 這樣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 處于清算或改組的債務重組 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沒有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 事項 如在債務人發(fā)生困難時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 且不償還金額和時間 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 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 債務重組方式的變化 舊準則 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 新準則 合為 以資產清償債務 雖不屬于實質的變化 但新準則的表述更為簡潔易懂 3 新舊準則中會計處理不同舊準則 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是少償還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新準則 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是少償還的部分計入利得 進入損益 對于實物抵債業(yè)務 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 金蝶對策新準則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一一債務重組 改變了 一刀切 的規(guī)定 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 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對于實物抵債業(yè)務 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 新準則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3號 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 套期保值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7號 金融工具列報 所有金融類與非金融類企業(yè) 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 并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 金蝶對策 四 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國際會計準則沒有專門的債務重組準則 僅在39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中有類似的規(guī)定 應該講新準則規(guī)定和上述規(guī)定一致 對于債務重組時轉出資產 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以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務均采用公允價值 引進現值 計量 且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但新準則的規(guī)定比國際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更加清楚 具體 易懂 可操作性更強 五 執(zhí)行新準則對企業(yè)財務狀況影響新準則的實施將增加債務人當期利潤 新舊準則差異 1 是用公允價值計量2 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進入當期損益 原進資本公積例如 某企業(yè)有200萬元債務 現以120萬元清償 這樣有80萬元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使利潤增加-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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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 會計準則 12 債務 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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