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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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貿(mào)易合同 北京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 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禮賢鎮(zhèn)小馬坊村1號。法定代表人蘇志國,董事長。委托代理人趙福,遼寧政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艾華,男,漢族,1964年9月1日出生,萊蕪市九洲貨運代理配載站業(yè)主,住萊蕪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順河大街。委托代理人張憲明,山東省眾成仁和律師集團(汶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永,山東省眾成仁和律師集團(汶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博瑞公司)與被告王艾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騰博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趙福,被告王艾華委托代理人張憲明、張永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騰博瑞公司訴稱,XX年3月21日,其需要從山東萊蕪運送一批鋼材到北京市海淀區(qū),收貨人為北京滄孟海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滄孟海公司)。騰博瑞公司在網(wǎng)上查詢到萊蕪市九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洲公司)具有運輸企業(yè)的良好信譽,于是騰博瑞公司打電話與九洲公司聯(lián)系,并用傳真形式與萊蕪市九洲貨運代理配載站(以下簡稱九洲配載站)簽訂了委托運輸合同,合同上加蓋了九洲配載站的公章。九洲公司沒有告知騰博瑞公司九洲配載站是具有獨立經(jīng)營主體的運輸單位,并且九洲配載站的負責人王艾華就是九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運輸過程中,九洲配載站沒有盡到運輸合同中的義務,致使貨物滅失,給騰博瑞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騰博瑞公司與王艾華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我院,訴訟請求:1、要求王艾華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王艾華承擔。被告王艾華辯稱,其沒有和騰博瑞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不是適格的被告;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不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九洲配載站在騰博瑞公司與軒興旺之間只起到媒介作用,運輸貨物的車不是王艾華也不是九洲配載站的,運費是由軒興旺與騰博瑞公司商量的,軒興旺裝貨后給九洲配載站信息費,而軒興旺至今沒有支付信息費。即使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是居間合同關系;九洲配載站的經(jīng)營范圍為貨運配載和信息服務,不包括普通貨運,九洲配載站不具有簽訂運輸合同的資格;騰博瑞公司要追究責任也只能向軒興旺追究,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已經(jīng)立案偵查,根據(jù)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本案應該中止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XX年3月20日,滄孟海公司與騰博瑞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滄孟海公司向騰博瑞公司購買28.992噸h型鋼材,價款為170 472.96元。XX年3月21日,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通過傳真的形式簽訂了委托運輸合同,合同落款處委托單位由騰博瑞公司蓋公章,承運單位由軒興旺和徐向華兩人簽字,并且提供了軒興旺的身份證號:130203630329331,九洲配載站在收貨單位的位置蓋了公章。委托運輸合同中填寫的收貨單位為滄孟海公司,到貨地址為北京,裝運時間為XX年3月21日,運費結算方式為貨到付現(xiàn)金,委托產(chǎn)品規(guī)格為h588*300*12*20,材質(zhì)為q345b,重量為28.992噸,運輸方式為汽車,始發(fā)地點為萊蕪,運輸單價為3500/車。委托運輸合同備注中約定,如屬承運人造成的貨物質(zhì)量、安全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全部經(jīng)濟責任;貨物到達目的地,請收貨人在此單上簽收;提供司機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回傳保存。XX年3月21日,司機軒興旺從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提走了28.992噸h型鋼,鋼材金額合計為168 153.60元。軒興旺在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上簽了字。XX年3月22日以后,騰博瑞公司和王艾華均無法聯(lián)系上軒興旺,而收貨方滄孟海公司至今沒有收到該批h型鋼。XX年3月25日,騰博瑞公司工作人員王征向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就該批h型鋼丟失一事報案,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于當天對王征進行了詢問,并于XX年5月9日和XX年8月11日對王艾華進行了詢問。王艾華在詢問中承認了如下內(nèi)容:1、騰博瑞公司打電話到九洲公司讓王艾華找車往北京拉鋼材;2、王艾華讓軒興旺、徐向華二人用九洲公司的電話與騰博瑞公司通話談貨物種類、數(shù)量、拉貨及卸貨的地點、運費等事項,雙方達成一致后,騰博瑞公司向九洲公司傳真了一份委托運輸合同;3、軒興旺和徐向華在承運單位處簽字,王艾華在最后一欄右下方加蓋了九洲配載站的公章后將合同回傳給騰博瑞公司。庭審中,王艾華稱軒興旺是其通過網(wǎng)上聯(lián)系到的,王艾華給軒興旺介紹貨運的活,軒興旺給王艾華中介費。另查,九洲配載站的設立方式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范圍為貨運配載、信息服務。騰博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委托運輸合同傳真件、XX年5月9日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對王艾華的詢問筆錄、九洲公司的網(wǎng)上宣傳資料、電話記錄單、銷售合同、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檔案、滄孟海公司出具的證明。王艾華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XX年3月25日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對王征的詢問筆錄、XX年5月9日及XX年8月11日對王艾華的詢問筆錄、網(wǎng)通電話費發(fā)票兩張。庭審中,王艾華認可XX年5月9日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對王艾華的詢問筆錄、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檔案及電話記錄單中王艾華電話號碼的真實性,本院對這三份證據(jù)予以采信。但是王艾華否認委托運輸合同、銷售合同、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滄孟海公司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本院認為,王艾華承認其在委托運輸合同上蓋了九洲配載站的章,又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蓋章的不是騰博瑞公司提供的這份委托運輸合同,故本院對委托運輸合同予以采信。而銷售合同、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滄孟海公司出具的證明能夠互相印證,并且與委托運輸合同、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詢問筆錄的相關內(nèi)容一致,故本院亦予以采信。騰博瑞公司認可王艾華提供的三份詢問筆錄、網(wǎng)通電話費發(fā)票的真實性,本院亦予以采信。騰博瑞公司提供的九洲公司網(wǎng)上宣傳資料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以上事實,有原告騰博瑞公司提供的委托運輸合同、XX年5月9日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對王艾華的詢問筆錄、電話記錄單、銷售合同、萊蕪市金都物資有限公司銷售出庫單、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檔案、滄孟海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告王艾華提供的三份詢問筆錄、網(wǎng)通電話費發(fā)票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一、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是否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二、王艾華是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三、九洲配載站是否應當承擔貨物丟失的賠償責任。關于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是否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九洲配載站業(yè)主王艾華承認其在委托運輸合同上加蓋了九洲配載站的章。從委托運輸合同內(nèi)容來看,符合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規(guī)定。九洲配載站在最后一欄收貨單位處蓋章,但收貨單位為滄孟海公司,顯然不是九洲配載站,九洲配載站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且騰博瑞公司的電話和傳真均是打給王艾華和發(fā)給王艾華的,綜合本案情況本院認定九洲配載站為承運單位,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對于王艾華辯稱騰博瑞公司與九洲配載站之間是居間合同關系本院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jīng)營需要獲得國家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但九洲配載站未取得運輸許可證,故九洲配載站與騰博瑞公司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應為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運費還未支付,故運費不必返還,但九洲配載站應返還騰博瑞公司所收貨物,因貨物已丟失無法返還,故九洲配載站應當折價賠償。關于王艾華是否為適格的被告,本院認為,九洲配載站的設立方式為個體工商戶,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jīng)營者為當事人,王艾華作為九洲配載站的經(jīng)營者,是適格的被告。王艾華辯稱萊蕪市鋼城公安分局對軒興旺已經(jīng)立案偵查,根據(jù)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本案應該中止審理。本院認為,對軒興旺的立案偵查不影響騰博瑞公司向九洲配載站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故對王艾華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至于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騰博瑞公司要求王艾華賠償貨物損失170 472.96元及利息(自XX年3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院認為根據(jù)出庫單的記載,騰博瑞公司的貨物價值168 153.60元,故應當按該金額計算折價補償款,至于利息,因合同無效騰博瑞公司亦應負有未盡審查運輸許可證的責任,故對利息損失其應自行承擔,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艾華之間于XX年三月二十日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無效;二、被告王艾華補償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十六萬八千一百五十三元六角,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駁回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王艾華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騰博瑞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五十元(已交納),由被告王艾華負擔三千六百六十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出上訴,并提供副本一份,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一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判長 賈 $t審 判 員 趙維華代理審判員 劉 洋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書 記 員 張 敏-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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